立法局
憲制事務委員會文件
香港政府
為防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任行政長官推選過程
出現賄選舞弊情況
而將會採取的行動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立法局憲制事務委員會會議席上
,有委員問及香港的選舉和反貪污舞弊法例,是否適用於
推選委員會推選第一任行政長官的活動。我們當時已向委
員說明,據我們所知,香港並無任何選舉法例適用於推選
委員會。

2.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委員會會議席上,我們告知委員
,經徵詢法律意見後,證實現行選舉和反貪污舞弊法例的
有關條文,包括選舉規定條例、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
、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條例、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只適用於立法局、兩個市政局、區議會、鄉議局和鄉事
委員會的選舉。

3.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也證實,推選委員會推選第一任
行政長官的過程不受香港現行選舉法例限制,所以該署無
權根據這些法例調查任何有關的舞弊投訴。至於可否引用
其他法例,則須視乎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而定。

4.直至目前為止,有關法律情況並無改變。

5.關於推選委員會如何執行其職務這問題,應由該會自行
決定。不過,我們已把握所有機會,向中方再三強調第一
任行政長官的推選過程必須公開和公平。

6.關於這一點,我們知道有中方官員在十月四至五日籌備
委員會最近一次全體會議結束後,向傳媒透露推選委員會
小組會在大約一個月之內,向推選委員會委員提供一套指
引,其中將列明推選委員會委員必須廉潔公正,不得收受
任何利益。該套指引會提交籌備委員會在十一月初的全體
會議上通過。


憲制事務科
一九九六年十月


Last Updated on 13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