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920/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ED/1

立法局教育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十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張炳良議員(主席)
    張漢忠議員(副主席)
    張文光議員
    唐英年議員
    楊 森議員
    葉國謙議員

列席議員 :

    周梁淑怡議員
    羅致光議員

缺席委員 :

    司徒華議員
    羅祥國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議程項目III至V

副教育統籌司
張建宗先生
教育署署長
余黎青萍女士
教育署助理署長(策劃及研究)
李慶輝先生

議程項目III

教育署助理署長(輔導服務)
莊國傑先生

議程項目III及IV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
李麗儀小姐

議程項目V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
聶世蘭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署理高級主任(1)2
郭汝霖先生



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主席提醒議員,事務委員會訂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 日下午十二時三十分擧行一次特別會議。

2. 議員同意在訂於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星期五)上午 十時三十分擧行的事務委員會下次例會上討論以下事項:

  1. 檢討九年免費強迫教育; 及

  2. 補助學校及津貼學校的公積金計劃

3. 主席亦要求當局確定會否在下次會議席上滙報在小學 實施全日制以及檢討校巴安全措施的進展情況。

(會後補註: 當局證實將會在下次會議席上滙報檢討
校巴安全措施的進展情況。)

II. 自上次會議擧行至今發出的資料
文件

4. 事務委員會察悉,自上次會議擧行以來並無發出供議
員參考的資料文件。

III. 為來自中國的新移民學童提供教

(立法局CB(1)1299/96-97(01)號文件及CB(1)1313/96-97(01)
號文件)

學位供應

5. 議員極為關注如何為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主權移交 後預期來港的大批新移民學童提供學位的問題。唐英年 議員指出,現時估計約有70 000名內地兒童將在一九九 七年七月一日後擁有香港居留權,他詢問當局有何具體 措施,以應付由於該等兒童在短期內湧入本港而產生對 教育服務的巨大需求。張文光議員對教育署的資源能力 是否能應付即將出現的對教育服務的巨大需求有所保留。 他建議該署應計算出其所能應付的新來港學童數目,以 便制定一套實際可行的方案,供內地兒童有秩序分批來 港。葉國謙議員擔心教育服務的質素可能因此受損。

6. 教育署署長、教育署助理署長(策劃及研究)和教育署 助理署長(輔導服務)在回應議員的關注時,解釋當局處
理此問題的策略如下:

  1. 教育統籌科轄下已設立一個跨部門專責小組處 理此問題。為加快學位供應速度,該專責小組 曾考慮多項措施,以增加土地用於興建新學校 及修改學校的標準設計,務求能更有效運用土
    地;

  2. 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學年及一九九八至九九學年 將分別共有五間和兩間小學落成。當局已在建 校計劃內增建九間中學,計劃於一九九九至二 零零零年度落成,另有七間中學預計於二零零 一至二零零二年度前落成。除目前估計的10 000
    個小學學位空缺外,本港將有足夠學位滿足未 來三年估計為數38 532名小學及5 808名中學適 齡學生的需求。教育署會根據新來港學童的估 計數字,不時對建校計劃作出檢討;及

  3. 在提供足夠學位時,教育署將盡可能避免犧牲 教育質素或現有改善計劃,例如縮減每班學生
    的數目和實行全日制小學等計劃。

7. 議員認為,教育署低估未來三年新來港學童的數目, 他們懷疑該署為新來港學童計劃提供約40 000個學位是 否足夠。張文光議員引述報導稱,未來數年將有超過
80 000名新來港學童,羅致光議員更指有關數目約為
100 000名。

8. 教育署署長表示不宜猜測擁有本港居留權的內地兒童 的估計數目,但教育署會密切留意事態發展,並在最後 確定應付此問題的方案前,向有關當局核實有關數目。 至於未來數年新來港學童的學位供應問題,教育署署長 請議員參閱當局為答覆唐英年議員在最近的財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席上提出的第540號問題所提供的資料。

入學安排

9. 羅致光議員關注為新來港學童在入學方面提供協助的 問題。教育署助理署長(輔導服務)在回應時表示,教育 署在協助該等學童入學方面一直採取主動,教育署各分 區辦事處會向新來港學童的家長解釋可供他們使用的各 種服務,並跟進入學安排轉介個案,以及在需要時提供 進一步協助。目前,年齡介乎六至十五歲的新來港學童 若要求教育署協助安排入學,該署可在接獲要求21天內 安排該等學童入學。該署會向新來港學童的家長提供他 們居住地區的學校一覽表,以方便他們自行選擇為子女 申請入學。教育署署長強調,學校應以積極態度對待新 來港學童,尤其是在校方的收生政策方面,此點非常重
要。

為新來港學童擧辦適應課程/英語延續課程

10. 羅致光議員察悉,在一九九六年頭九個月約共有20 000
名新來港學童,但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卻只將有11 550
人可參加適應課程,他促請當局向非政府機構提供更多
資源,以便開辦適應課程及英語延續課程。

11. 教育署助理署長(輔導服務)在回應羅議員的關注時表 示,教育署會根據新來港學童的實際需要和擬開辦課程 的質素,考慮非政府機構的申請。該署在一九九六至九 七年度共批准開辦689班該等課程。而每班適應課程及英 語延續課程的學生平均人數分別為12.8名及12.6名,低於 每班15人的最高限額。教育署認為,提供的課程足以應 付新來港學童的需求。教育署署長就此補充,根據對非 政府機構為新來港學童提供支援服務的檢討結果,教育 署盡早協助新來港學童及把為他們提供的支援計劃融入 本地學校,會更為有效。而由其他部門(例如社會福利署) 為他們提供協助適應的服務,效果會更為理想。

15歲以上的新來港學童接受教育的機會

12. 羅致光議員雖然歡迎當局提出放寬對新來港學童以 自修生身分參加香港中學會考規定的建議,但他仍然關 注15歲以上的新來港學童接受教育的機會。他指出,由 於教育署只計劃提供小一至中三程度的入學測驗,以方 便新來港學童按其適合的程度入學,那些15歲以上、且 並未在內地完成中學課程的新來港人士要在本港求學,
將仍面對重大困難。

(會後補註: 當局表示,15歲以上的新來港人士可申請報 讀教育署開辦的成人夜間課程。)

13. 教育署助理署長(輔導服務)在回應羅議員的關注時表 示,當局已把事務委員會的建議向香港考試局轉達。事 務委員會建議讓19歲以下並擁有內地中五程度的新來港 人士,以自修生身分參加中學會考。考試局將在一九九 七年四月二十五日的會議上考慮該項建議。

(會後補註: 香港考試局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的 會議席上決定,從內地新來港的人士,不 論是否足19歲,只要他們已達到內地高中 二年級水平,便可參加香港中學會考。)

IV. 母語教學

(立法局CB(1)1299/96-97(03)號文件)

14. 由於多項教育研究均顯示,母語教學是更為有效的 教學及學習方式,與會議員均支持在中學採用母語作為
教學語言。

有關教學語言的強力指引

15. 議員普遍支持教育署的建議,向中學發出採用母語 教學的強力指引。就議員對發出該指引的理據以及詳細 建議所表達的關注,教育署署長解釋如下:

  1. 自一九八六年開始,政府提倡的政策一直都是 鼓勵和勸籲中學以中文作為教學語言。母語教 學政策亦是教育統籌委員會第四號及第六號報
    告書諮詢公眾的主要議題;

  2. 儘管教育署已向學校通報其收取的中一學生的 語文程度,藉以協助學校選擇合適的教學語言, 但許多學校並無採用該署所建議的教學語言, 採用中英混合語授課的情況仍相當普遍。該項
    強力指引旨在糾正這些問題;及

  3. 根據教育署將於一九九七年底發出的強力指引, 中文將為本地官立及資助中學的基本教學語言。 除非獲得教育署批准採用英語作為教學語言, 否則所有官立及資助中學從一九九八至九九學 年度取錄的中一新生開始,除英文科和其他獲 得批准的科目外,應逐步採用中文作為教學語 言。當局會在中學學位分配辦法的中學一覽表 內,列明經教育署評核或批准適宜採用何種教
    學語言的個別學校名單。

16. 關於強力指引的實施和監察問題,葉國謙議員關注 如何對申請使用英語作為教學語言的學校是否具備這方 面的能力作出客觀評估。張文光議員亦敦促教育署加強 巡查學校,確保學校採用合適的教學語言,並確保採用 英語作為教學語言的學校實際上達到規定的標準。

17. 對於議員關注採用英語作為教學語言的學校是否具 備此方面的能力,教育署署長和教育署助理署長(策劃及 研究)強調,有關學校的學生和教師的語文能力必須達到 規定標準,教育署才會批准其採用英語作為教學語言。 當局建議,學校中一收生的教學語言分組評估組別I及組 別III學生在過去三年的平均比率應最少達到85%,以及 學校校長應確保,屬下教師有充分資格和能力可有效地 運用英語教學。教育署在考慮學校申請採用英語作為教 學語言時,會參考該署為此而對有關學校進行巡查的結 果和定期訪問的觀察所得。至於如何監察學校是否遵從 指引,教育署會加強巡學校,若接獲投訴,會採取必要
行動。

對使用母語教學的學校採取鼓勵措施及 對違反指引的學校採取的制裁措施

18. 周梁淑怡議員認為,當局應對那些不採用指定教學 語言的學校實施嚴厲的制裁措施,包括提出警告和公開 譴責。不過,教育署署長提醒謂,公布那些不遵從指引 的學校可能引起法律問題。儘管如此,她仍承諾研究周 梁淑怡議員的建議,並在有需要時徵詢法律意見。

(會後補註: 當局曾徵詢法律意見。結果顯示,當局若 要對那些違反教學語言強力指引的中學採 取《教育條例》並無列明的制裁措施,例 如公布該等學校的名字以便作出公開譴責,
便須修訂法例。)

19. 楊森議員認為,除了對不遵從指引的學校施加制裁 外,教育署亦應推行獎勵措施,鼓勵學校採用母語教學, 並向家長宣揚母語教學的優點。教育署署長在回應時告 知議員,該署多年來均採取一系列措施,支持使用中文 作為教學語言的學校,當中包括根據《中學資助則例》 採取一些優待措施,為教師提供培訓,以便他們採用中 文教學,以及推行中文課本獎勵計劃,鼓勵出版商出版 高質素的中文課本。當局會考慮加強推行該等措施和向 公眾宣揚母語教學的優點,以改變家長和學校的態度。

20. 葉國謙議員建議,官立學校應在推行母語教學方面 起帶頭作用。教育署署長就此證實,許多官立學校已採 用母語教學。強力指引會適用於所有官立及資助學校。

其他關注事項

21. 周梁淑怡議員表示完全支持盡早推行母語教學,不 過,她亦強調加強教授和學習英語的重要性,當局應在 這方面向學校提供足夠資源。教育署署長在回應時向議 員保證,英語學習將繼續是政府優先關注的事項。《教 育統籌委員會第六號報告書》已就提高學生的語文能力 提出全面性策略。教育署和有關機構將致力推行有關建
議。

22. 葉國謙議員擔心採用英語作為教學語言的學校可能 成為「精英」學校。教育署署長在回應時表示,學生的 學業成績與學校採用英語作為教學語言並無直接關係。 事實上,有證據顯示,採用中文作為教學語言的學校, 其學生的學業成績優良。她進一步澄清,教育署並無估 計將會獲批准使用英語作為教學語言的學校數目。

V. 教師的語文基準

(立法局CB(1)1299/96-97(02)及(04)號文件及1323/96-97(01)
號文件)

在現職教師實施語文基準計劃

23. 雖然議員普遍支持為教師設立語文基準,他們關注 在現職教師中實施語文基準計劃的問題。張文光議員指 出,倘要求現職教師參加擬議的考試,是不公平的,因 為該等教師在註冊時無需持有此項資歷。為盡量減輕此 項考試對現職教師可能產生的壓力,張議員建議政府當 局應開辦有關課程,以供所有現職教師修讀,並藉著定 期評核,加強他們的語言能力,以達致基準水平。張議 員的意見獲得副主席認同。葉國謙議員亦表示,由於學 校校長會不時監察及評估現職教師的水平及表現,故現 職教師應無必要參加語文基準考試。

24. 政府當局回應議員的關注事項時解釋,為教師訂立 語文基準的目標是為確保教育質素及加強教師的專業水 平。在釐定師訓課程的入學及結業的要求,以及鑑定一 名檢定教員的資歷,特別是有關聘用的事宜,該等基準 均可作為有用的參考。有關基準的訂定方面,教育署署 長強調,必須將基準訂於合適的水平,以確保能維持在
合理及可以達到的標準。

25. 有議員表示關注基準考試對現職教師的規定,首席 助理教育統籌司(6)針對該等關注時作出澄清謂,建議的 基準評估包括語文能力的口試及筆試及課堂觀察,旨在 令教師了解本身的語文水平及找出須作改善之處。該等 考試並非作為甄選用途的評核工具。有關方面建議准許 現職教師在一段長時間內(比方是十年),以達到該等基 準。師訓與師資諮詢委員會會根據語文基準試驗計劃所 取得的經驗,就可獲豁免評核的教師資歷作出建議。當 局亦會在日後的基準考試擧行前預先公布考試範圍及樣
本試題。

26. 有關為現職教師提供培訓的事宜,首席助理教育統 籌司(6)提醒與會人士謂,此項建議會有重大的成本影響。 然而,政府當局會考慮給予教師另一選擇,讓他們可以 在接受評核前修讀培訓課程。

27. 主席關注倘現職教師在十年的規定期間內及屆滿後 尚未能達到基準標準,該名教師的地位問題,首席助理 教育統籌司(6)回應時表示,在規定期間內,應由有關學 校在考慮到該校教師的整體基準表現,決定應否讓該名 教師繼續教授語文。她續稱,試驗計劃會進一步針對有 關教師在指定期間後仍不能達到規定基準,而引致該等
教師的地位問題。

其他關注事項

28. 葉國謙議員認為應實施各種獎勵措施,例如給予增 薪點及升職等,以鼓勵現職教師改善其語文水平。首席 助理教育統籌司(6)表示,《教育統籌委員會第六號報告 書》及師訓與師資諮詢委員會已考慮此問題,但未曾作 出確實結論。除了資源方面的影響外,該委員會考慮到, 建議的語文基準是所有合資格教師應有的最低限度可接 受的語文能力標準。然而,該委員會會進一步研究給予 考試成績特別優異的教師各種獎勵。

29. 一位議員詢問檢定教員的資格,教育署助理署長(策 劃及研究)告知與會人士,教師必須符合根據《教育條例》 訂立的《教育規例》有關教育及專業的規定。至於檢定 教員選擇教授的科目及級別,則會由校長決定。然而, 准用教員須就所教授的學科及級別,取得教育署的同意。

30. 主席在總結討論時表示,議員普遍支持為教師訂定 語文基準。不過,他促請政府當局考慮議員對實施該項
建議所表達的關注。

31. 會議於下午一時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Last Updated on 14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