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per No.:CB(1)132/96-97(01)


(譯文)

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
1996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



引言

1996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是一項修訂《教育條例》的議員
條例草案。此條例草案由陸恭蕙議員提出。

2.條例草案旨在徹銷總督會同行政局為管制在學校表達政
治言論而訂立規例的權力。

背景

3.《教育條例》第84(1)(m)條賦權予總督會同行政局訂立規
例。就下列事項訂定條文--

「對在學校傳布或表達顯然有偏頗的政治性質的資料或言
論的管制。」

4.政府曾於一九九零年建議廢除第84(1)(m)條,該條文當時
涵蓋的範圍較廣,訂明「禁止在學校及在教師和學生之間
進行有關政治、顛覆或帶有偏見的活動或宣傳。」

5.政府建議廢除有關條文,作為1990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
的一部分。教育統籌司就提出1990年條例草案致辭時察悉
,當局從未援用有關權力,並留意到一點:

「在這些法律條文頒布的時候,政府提供的教育學位只佔
少數,而當時的教育制度亦潛伏著被外來對立政治勢力破
壞的危機。到了現在,本港的教育制度已經成熟,當局應
該考慮從教育條例中刪除有關政治活動的條文。教育條例
及規例所涉及的範圍,應適當地局限於維護學童的福利和
教育的一般利益。」
《一九八九至九○年度會期香港議事錄》第1132頁。)

6.負責研究1990年條例草案的立法局專案小組的大部分成
員並不同意,專責小組建議應保留對在學校表達政治言論
的法律管制,以防學生被灌輸政治思想,並防止在學校進
行助選活動。政府勉強同意支持專案小組所提出的修訂,
即是以現行條文的措詞予以取代,而非將第84(1)(m)條完全
廢除。(請參閱《一九八九至九○年度會期香港議事錄》
第1874至1885頁。)

7.繼於一九九零年修訂條例後,總督會同行政局訂立教育
規例第98(2)條。第98(2)條訂明

「教育署署長可就任何學校傳播政治性資料或表達政治性
意見方面,向該校的校監給予書面指示,以確保該等資料
或意見並無偏頗。」

8.教育署署長從未行使條例第98(2)條賦予其的權力。

論點

9.在學校表達政治言論,本身並非應該關注的事情。反之
,接觸並討論不同政治意見,是公民教育應有及必需的一
部分。

10.惟有在學校表達政治意見時在某程度上損害了學生的福
利,才成為應該關注的事情。然而,教育署署長已有足夠
權力,限制任何影響學生福利的活動。教育規例第98(1)條
訂明--

「任何類別的授課、教育、娛樂、康樂或活動,如是署長
認為在任何方面對學生福利或一般教育有所損害者,均不
得准許在任何校舍內或任何學校或課室活動中進行。」

11.由於署長從未引用第98(2)條,在此之前,亦沒有運用第
98(2)條於一九九零年所取代的更大權力,故沒有實際需要
規管政治言論的表達。

12.倘引用第98(2)條,署長及學校職員將須就政治「偏見」
作出判斷,而署長及學校職員均沒有資格作出此等判斷(而
根據第98(1)條作出有關學生福利的判斷則並非如此)。偏見
的概念根本沒有就何種言論須予審查提供指引;大部分政
治論說在本質上並適當地存有「偏見」。倘工會要求更高
工資,明顯是存有偏見,因為較高工資對工人有利益關係
。倘僱主組織提出反對此要求的論點,同樣也存有偏見。
所以條例第84(1)(m)條及規例第98(2)條實際上形同公開邀請
當局進行政治審查,單憑此理由,這些條文便應予廢除。

條例草案

13.條例草案廢除《教育條例》第84(1)(m)條及教育規例第98
(2)條。

立法程序時間表

14.條例草案已於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獲法律草擬專員
核證。

15.陸恭蕙議員已於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要求立法局主
席就條例草案是否具有由公帑負擔的效力作出裁定。據悉
,主席正等候教育統籌司的意見。條例草案經證實不具由
公帑負擔的效力後,便會刊登憲報及提交立法局。


陸恭蕙議員辦事處
一九九六年十月八日



Last Updated on 14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