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44/97-9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 CB1/PL/ES/1


立法局
經濟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唐英年議員(主席)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劉健儀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華明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陳鑑林議員
    張炳良議員
    劉千石議員
    單仲偕議員

缺席委員 :

    李國寶議員
    黃震遐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副經濟司
關永華先生

參與討論議程第III項

助理經濟司
區松柏先生
漁農處處長
韋徐潔儀女士
漁農處助理處長(漁業)
張文剛先生
漁農處署理高級漁業主任
梁肇輝博士

參與討論議程第IV項

首席助理經濟司
李國楚先生
助理經濟司
游雯小姐
機電工程署署長
傅立新先生
機電工程署助理署長/氣體及一般法例
何光偉先生

應邀出席者 :

參與討論議程第IV項

挪威船級社
鮑馬克先生
永道顧問有限公司
龔偉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7
許兆廣先生



I. 通過以往會議的紀要

(立法局CB(1)1832/96-97號文件)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擧行的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立法局CB(1)1576/96-97, 1597/96-97, 1634/96-97,
1714/96-97, 1751/96-97, 1838/96-97及1852/96-97號文件)

2. 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七份資料文件。

III. 漁業發展

(立法局CB(1)1847/96-97(01)及(02)號文件)

3. 漁農處助理處長(漁業)(以下簡稱「助理處長」)根據 資料文件,向議員簡介政府當局在漁業發展方面的政策。

4. 羅祥國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已向漁民提供但尚未償還的 貸款為1,700萬元,並認為供發展用途的貸款似乎不足。 他詢問關於批核貸款申請的準則,以及漁民能否從商業 銀行籌措業務所需的資金。助理處長回應時表示,政府 當局已設立若干項貸款基金,可供漁民申請。貸款基金 的資本總額大大超過1,700萬元的未償還貸款。此外,如 有需要,漁農處可向財政科申請額外撥款。當局以低於 市面一般的利率向漁民提供此類貸款,但申請人必須是 漁民,有關款項的擬供用途及申請人的還款能力是批核 貸款的重要準則。雖然當局接受個人貸款的申請,但申 請人大部分是漁民合作社的成員。商業機構亦會為漁業
發展提供業務所需的資金。

5. 議員問及當局為近岸漁業向漁民提供的協助。高級漁 業主任回應時表示,「香港水域的漁業資源及捕魚作業 顧問研究」將於一九九七年七月完成,屆時可為近岸漁 業資源的規劃、存護、發展和持續使用提供全面的資料。 此外,漁農處已展開一項耗資約一億元的人工魚礁計劃, 幫助本港漁業資源得以持續使用。漁農處亦正在考慮各 項修訂法例的建議,藉以禁止或限制採用破壞性的捕魚 方式。當局亦已設立三個海岸公園及一個海岸保護區, 為多種海洋生物提供安全的棲息地。助理處長補充,當 局已設立多項貸款基金計劃及擧辦職業訓練課程,為近 岸漁業提供所需的支援。

6. 關於漁業產品的數量自一九八九年起持續下降的原因, 漁農處處長表示,本地漁民的漁穫約佔本港海鮮消耗量 的七成。漁穫減少有各種不同的原因,包括漁業資源減 少、漁民人數下降及向鄰近地區出售漁穫的數量增加等。 政府當局已推行多項計劃,例如利用人工魚礁協助本港 漁業資源得以持續使用,以及頒發獎學金,藉以吸引更
多年青人投身漁業。

7. 議員指出,漁業的主要難題是漁工短缺,並詢問當局 有何措施解決此問題。漁農處處長答稱,當局自一九九 五年起實施中國籍漁工計劃,容許不超過3,500名中國籍 漁工在香港漁船上工作,並指明該等漁工進入香港境內 時只能在魚市場協助卸魚。此外另有大約3,000名在香港 漁船上工作但並無進入香港水域的中國籍漁工。上述安 排應可解決此問題。由於中國籍漁工的合約在香港境外 簽訂,他們的工作亦大部分在香港境外進行,因此該類 合約不受香港勞工法例規管。助理處長應議員要求,答 允倘取得中國籍漁工的合約,會提供該類合約條款的資 料。(會後補註:政府當局所提供的有關資料,已隨一九 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發出的立法局CB(1) 1923/96-97號文
件送交議員)。

8. 漁農處處長回應議員的詢問時表示,發展離岸漁業需 投資巨額資金,其運作亦會涉及國際捕魚權益。漁農處 曾與漁業代表進行初步商討,在考慮應否就離岸漁業進 行顧問研究前,將會徵詢漁農業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9. 鑑於發展香港漁業可能會遇到一些難以克服的障礙, 議員建議政府當局考慮發展與漁業有關的服務,例如在 公海向鄰近地區的漁民購買漁穫,再運返本港出售。漁 農處處長回應時表示,部分本地漁民已從事此類業務活
動。

10. 助理處長表示,政府當局亦支持發展本港的養魚業, 但漁排的位置必須在漁農處指定的養魚區內。漁農處處 長補充,目前共有26個養魚區,所佔水域範圍共209公
頃。當局共發出約1,500個海魚養殖牌照。

11. 關於在大澳興建漁船碇泊區一事,助理處長表示, 漁農處亦認為有此需要,現正與政府其他部門就計劃的 詳細設計展開工作。該計劃自一九九二年起已延期進行, 等待香港政與廣東的政府當局就邊界問題達成協議。

IV. 在香港使用共同輸送系統供應氣體
的可行性研究(以下簡稱「可行性研究」)

(立法局CB(1)1878/96-97號文件)

12. 鮑馬克先生及龔偉先生向議員概述顧問報告所載關
於可行性研究結果的摘要。

13. 副經濟司表示,為蒐集社會人士的意見,當局以公 眾諮詢文件形式發表《香港採用共同輸送系統供應氣體 可行性研究報告書》。市民可於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五日 前提交意見,當局會檢討公眾意見後才決定此事日後的 工作路向。當局並未就顧問的任何結論及建議定下立場。

在過渡至有競爭的氣體市場期間對香港
中華煤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煤氣公司」)
的規管

14. 議員察悉,香港至少需要五至十年的時間進行策劃, 才有可能引入天然氣作為煤氣的競爭對手。他們詢問, 顧問公司有否就此段過渡期間對煤氣公司的規管計劃提 出建議。副經濟司回應時表示,由於是項研究的範圍是 研究在香港使用共同輸送系統供應氣體的可行性,因此 顧問公司並無研究與煤氣公司的規管計劃有關的問題。 十年的策劃時間只是最保守的估計,香港有可能在十年 內便可採用天然氣。龔偉先生補充,倘若香港明天獲得 天然氣來源,根據一項快速安排計劃,三年內便可在香 港供應天然氣。由於在香港附近找到合適的天然氣來源 可能會有困難,因此預計策劃時間會較長。

15. 關於政府當局打算設立煤氣公司規管計劃一事,副 經濟司表示,政府當局已於一九九七年四月就煤氣公司 的價格檢討諮詢機制與該公司簽訂協議。根據該協議, 煤氣公司在進行任何價格調整時,會向當局提供數據, 說明調整的理據,令該公司日後提出的價格調整更具透 明度。政府當局會讓新近簽訂的諮詢協議實施一段時間 後,才會檢討該協議的成效。

16. 議員察悉,顧問報告預計香港氣體市場在未來20年 會以每年4.4%的速度增長。他們問及煤氣公司在此一預 計增長率中所佔的比例。鮑馬克先生答稱,由於預期石 油氣的市場佔有率在該段期間將會下降,因此預計所有
增長均為煤氣公司的增長。

17. 議員關注到,在香港獲得天然氣供應前,石油氣是 煤氣在市場上唯一的競爭對手。他們詢問當局會否制訂 任何措施以提高石油氣的競爭力。副經濟司表示,基於 安全理由,輸送石油氣的管道只限向街道同一邊的建築 物供應石油氣;換言之,石油氣輸送管不可橫越街道, 因而令石油氣供應網絡的範圍受到限制。此種限制是提 高石油氣的競爭力的主要障礙。政府當局最近已就敷設 橫越街道的石油氣輸送管擬備安全指引,希望可以消除 此種障礙。助理署長/氣體及一般法例補充,當局已向 石油氣公司發出有關指引,該指引亦已生效。

18. 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採取措施防止煤氣公司設 置各種障礙,令其他對手難以進入香港氣體市場。擧例 而言,煤氣公司或會向主要消費機構提供非常優惠的折 扣,從而令新加入市場的競爭對手無利可圖。副經濟司 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與煤氣公司最近簽訂的諮詢協議, 已加強政府當局對煤氣公司的監管。當局將會密切監察 煤氣公司的任何價格調整,並會在有需要時採取適當的
行動。

在香港氣體市場引入競爭

19. 議員察悉,鑑於香港的市場規模細小,以及缺乏主 要使用氣體燃料的工業等因素,顧問報告對香港能否獲 得天然氣來源似乎持悲觀的態度。他們詢問,當局採取 引入天然氣的方案,作為開放香港氣體市場的方式,是 否走錯了方向。龔偉先生澄清,在氣體市場有利益關係 的各方,曾指出為香港找尋天然氣來源的各種困難。儘 管困難重重,但從區域概念來看,向香港供應天然氣的 可能性仍然存在。例如區內的天然氣來源可將天然氣輸 往華南的不同地區,包括香港在內。副經濟司補充,由 於不能排除香港會有另一個採用天然氣發電的發電站的 可能性,因此亦令香港對天然氣的需求增加。

20. 議員認為,在評估開放香港氣體市場的各種方案時, 最重要的考慮因素應該是消費者的權益。倘若在香港引 進天然氣供應或成立另一間煤氣公司,但不能令消費者 獲益,將會徒勞無功。副經濟司同意議員的見解,並且 表示,政府當局只會在消費者可以得益的情況下,才會 在香港氣體市場引入競爭。當局將會先研究公眾對顧問 報告的意見,然後才決定此事項日後的路向。

21. 關於是否需要設立第二個輸送系統向住戶供應天然 氣的問題,鮑馬克先生答稱,由於現有的煤氣網絡亦可 用作供應天然氣,因此報告書並無建議為供應天然氣鋪 設第二個網絡。然而該網絡將需要分為若干部分,以便 向不同地區供應不同氣體。若客戶由使用煤氣轉為使用
天然氣,將須更換其用具。

22. 據議員觀察所得,在籌備採用共同輸送系統供應氣 體時,第一步是把煤氣公司的煤氣生產設備與輸送網絡 分開,輸送網絡最終將由不同的公司控制,令煤氣公司 的網絡可供第三者使用。他們詢問,政府當局會否優先 推行這項載於報告書內的建議。副經濟司回答時表示會
考慮議員在這方面的意見。

23. 議員詢問,使用天然氣會否令消費者節省開支及令 煤氣公司增加利潤。龔偉先生表示,雖然天然氣明顯較 石油氣便宜,但除非有極強的誘因,否則煤氣公司不會 考慮轉為供應天然氣而不供應煤氣。

24. 議員察悉,向中華電力有限公司(中電)的電力站供應 的天然氣將會有剩餘。他們詢問可否透過另一間公司向 香港的氣體消費者提供剩餘的天然氣。副經濟司回應時 表示,政府當局不擬指示中電把剩餘的天然氣售予任何 公司,因為此方面的事宜屬商業決定。當局正在監察此 事的發展,以確保中電轉售天然氣時不會損害消費者的
利益。

25. 顧問報告顯示,當局倘若不能引進天然氣,亦可選 擇由另一間煤氣公司展開競爭。議員就此方面詢問,預 計二零一一年本港人口將達810萬,屆時的需求是否足 以容納第二間煤氣公司,以及煤氣公司會否凍結其日後 擴展規劃,以便另一間氣體公司在未來有發展的空間。 副經濟司答稱,政府當局對顧問的建議仍未定下立場。 此外,他並未察悉煤氣公司現時有任何主要擴展計劃。 鮑馬克先生補充,直至二零零八年,煤氣公司的預計生 產量仍可應付市場的需求,其後將會需要額外的煤氣生 產設施,或另一種氣體供應來源。

26. 會議於下午五時零三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




Last Updated on 14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