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735/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PL/FA/1

立法局財經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黃震遐議員(主席)
    李家祥議員(副主席)
    夏佳理議員
    詹培忠議員
    黃宜弘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缺席委員:
    李柱銘議員
    李國寶議員
    涂謹申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參與討論議程第IV至VI項

    財經事務司
    許仕仁先生
應邀列席者:

參與討論議程第IV及V項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主席
    梁定邦先生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執行董事
    麥明翰先生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總裁
    周文耀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6
    薛鳳鳴小姐


I.確認通過上次會議的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局CB(1)280/96-97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日擧行的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文件

2.主席察悉,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
)已直接將一份題為《適用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註
冊人或持牌人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的諮詢文件》送交
事務委員會各委員。議員同意在事務委員會日後的會議席上討
論此事項。

III.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3.鑑於近日曾發生股票經紀及證券公司作出不當行為的事件,
議員同意事務委員會將會在日後的會議席上跟進監管股票經紀
事宜。

4.議員察悉已列出的尚待討論事項,並同意在一九九六年十二
月擧行一次額外的會議,主席將會決定討論事項的次序。

IV.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二三線股
股價波動的事宜

(立法局CB(1)426/96-97(01)號文件)

5.議員詢問香港聯合交易所(以下簡稱「聯交所」)及證監會就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股價出現不尋常波動所採取的反
應措施。周文耀先生表示,當聯交所的監察系統於該交易日
開始後數分鐘發現部分股票的價格出現異常波動時,聯交所
立即聯絡證監會,並向聯交所會員進行查詢。聯交所現時正
等待會員就該日的買賣活動作出解釋。他表示,該等反應行
動按照聯交所既定的監察程序進行。梁定邦先生補充,聯交
所、香港期貨交易所及證監會曾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八
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左右或之前交換資料。當時有相當數目的
恆生指數(以下簡稱「恆指」)成分股出現異常的股價波動,
然而當局相信此一情況並非由有關的上市公司進行任何特別
活動所導致。因此,查訊工作主要針對曾在當日積極參與買
賣該等股票的聯交所會員。

6.據一名議員觀察所得,在恆指期貨每月最後一個交易日,
恆指成分股的股價一般會出現較大的波動。梁先生在回應時
表示,為確保恆指期貨在最後一個交易日的結算價不會過分
地受股價波動的影響,結算價以該交易日每隔五分鐘記錄所
得的恆指平均數計算。倘在任何一段為時五分鐘的期間內,
恆指的波幅超愈3%,該段期間的恆指將不會計算在內。

7.關於董事或大股東須於出售大量股票時披露有關交易的規
定,梁先生表示,根據《證券(公開權益)條例》(第396章)的
規定,有關方面應在董事或大股東(即持有該上市公司逾10%
股票的股東)出售或購入股票後五天內報備存檔。他補充,證
監會已建議將披露交易的期限由五天縮短為兩天,並已在最
近發出有關的諮詢文件。

8.議員詢問聯交所及證監會就市場謠言所採取的反應行動,
周先生答稱,聯交所上市科會注意每宗有關上市公司股價的
敏感資料。上市科每日均閱覽所有本地報章,以找出任何該
類敏感的資料,並聯絡有關上市股票發行人的代表,查證發
行人應否根據上市規則告知公眾人士任何與上市公司有關的
事宜。倘有此需要,當局會要求發行人及時透過聯交所的大
利事系統及本地報章向公眾發出公布。

聯交所處理異常股價波動的方法

9.關於就股價波動主動展開查訊的準則,周先生表示,倘任
何股票的開市價與上個交易日的收市價相差四個基點,或任
何股票的價格於同一個交易日的波幅超逾20%,聯交所便會
展開查訊。聯交所上市科會聯絡有關的上市股票發行人的代
表,監察科則會聯絡當日積極買賣有關股票的聯交所會員。
除該等總則外,聯交所亦已就不同種類的股票在監察系統內
設定特定準則。他補充,聯交所的監察系統完全自動化,並
能夠備存一個全面的資料庫,記錄其會員所有的買賣活動。
雖然聯交所不能獲取其會員的客戶的買賣活動資料,法例規
定聯交所可將涉及其會員的可疑交易轉介證監會調查。

10.關於聯交所較傾向調查二三線股的買賣活動而較少調查藍
籌股買賣的指控,周先生表示,此種見解是一種錯覺。實際
情況是由於二三線股一般價格較低,以及可供市場公開買賣
的股票數量亦較少,因此較藍籌股更易出現股價波動的情況
。他強調,聯交所的目標並非干預市場,而是確保所有投資
者在作出投資決定時同樣可獲得所需的資料。

11.議員詢問,聯交所有否就其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至十一
月十八日記錄所得的614宗股價異常波動的個案,對有關股票
的種類及波動的原因作出分析。為顯示異常股價波動的個案
數字所佔的比例,周先生指出,該段期間每個交易日約有
70,000至90,000宗交易進行。他解釋,上述614宗個案只屬聯
交所的電腦化監察系統識別出的異常股價波動的個案。該等
個案並不一定涉及違反上市規則或聯交所規例的情況。關於
披露該等個案的查訊結果的問題,他表示,倘查訊結果涉及
發行人進行對股價有直接影響的活動,該等活動一定會透過
公布披露。然而,要聯交所披露其就出現異常股價波動的個
案進行的所有查訊的結果,實屬不切實際,亦難獲市場接納。

12.關於聯交所曾處理的紀律處分個案的統計數據,周先生表
示,聯交所曾進行查訊及採取紀律處分的個案的詳情,均會
載列在聯交所的年報內。部分議員認為,聯交所在監管其會
員方面的工作,特別是披露調查結果方面,仍可提高其透明
度。周先生在回應時表示,聯交所的運作須受極其嚴格的監
管。除聯交所各科每隔兩年進行一次的內部審核外,聯交所
的運作及管理均須接受證監會及廉政專員公署的定期審核及
特別審核。

證監會處理異常股價波動的方法

13.議員察悉,證監會在過去三年曾檢控兩宗操縱市場的個案
,並詢問是否由於調查及檢控過程出現困難導致檢控率似乎
偏低。梁先生表示,根據法例的規定,就內幕交易或操縱市
場行為成功提出檢控的擧證標準極高,即必須就有關罪行提
出全無合理疑點的證據。麥明翰先生補充,從發現一項異常
活動至提出檢控,期間涉及多個審核證據的步驟。倘證監會
發現掌握的證據可能不足以提出刑事檢控,證監會或會採取
行政措施,例如暫時吊銷有關的中介人的牌照,或將個案轉
介予聯交所監察科,由該科考慮是否採取紀律處分。他進一
步表示,在世界各地,操縱市場的活動均極難調查及證明。
檢控率低的原因並非證監會缺乏人手或規管機制有任何內在
的缺陷。

14.關於證監會的監察系統,梁先生表示,證監會已就個別股
票制定一套客觀的定量準則,以決定某隻股票的買賣活動是
否足以令證監會需展開調查。麥明翰先生補充,證監會與聯
交所互相配合,每分鐘均會對股票買賣活動進行監察。倘證
監會懷疑若干股票的股價被操控,證監會會根據《證券及期
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24章)第31條的規定,向與被懷
疑的交易有關的經紀發出信件,詢問其客戶的姓名,以找出
為何出現不尋常交易或股價波動,以及曾否出現違反法定規
定的情況。

15.關於聯交所或證監會會否披露就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
日股價出現不正常波動所進行的查訊的結果,以及何時會予
以披露,梁先生表示,證監會須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
員會條例》的保密條文約束。倘證監會日後決定提出檢控,
或證監會及/或聯交所採取若干擬向公眾透露的紀律處分,有
關的查訊結果才會公開。麥明翰先生補充,只要並無違反法
例中的保密條文,當局會就有關證監會調查結果的查詢提供
盡量具體的答覆。梁先生應議員的要求,同意在《證券及期
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容許的範圍內,提供證監會在過去
三年的調查工作的額外資料。

16.關於監管聯交所的問題,梁先生表示,證監會會定期審核
聯交所的運作情況,並會就已發現的問題與聯交所的管理當
局聯絡,以期不斷作出改善。根據現行法例的規定,證監會
必須將該等審核的內容保持機密。

17.關於操縱市場罪行的罰則,梁先生及麥明翰先生表示,證
監會認為現時的法定罰則與罪行的性質並不相稱。根據現行
法例的規定,操縱市場的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或罰款5萬元。
在進行合理化整理與證券有關的各條例的工作時,證監會已
建議將刑罰提高至監禁七年或罰款200萬元。

V.金融服務界的人力資源計劃

(立法局CB(1)426/96-97(02)號文件)

18.財經事務司表示,財政司曾就金融服務界的人力資源計劃
與各專上院校校長進行討論。各校長提出的主要意見是,當
局應以現時的專上教育制度為基礎,發展財經方面的教育課
程,而各院校會根據各自的專長繼續發展。目前或許不宜適
設立綜合的學院。他表示,政府當局在現階段對此事項仍未
有確定的意見。

19.關於金融服務界的增長趨勢,梁先生表示,除銀行及保險
業人員外,受聘於該界別的人數已由一九八九年約6,600人增
加至目前的16,000人,而金融機構的數目亦由一九八九年約
1,300間增加至目前的1,600間。自一九九三年以來,不少國際
性及地區性金融機構進入本地金融市場,在過去數年,金融
服務界的增長速度不斷提高,而此種趨勢亦很可能持續。

20.梁先生進一步表示,證監會近日已完成一項有關金融業的
教育及培訓課程的研究,並正成立一個指導委員會跟進此事
,特別是進一步研究成立一間金融學院的構思。他表示,該
學院並不一定是教育機構,而可能是一個中心,在擧辦培訓
課程及統一該界別的市場從業員的資格方面,負責統籌各有
關方面的工作。他表示,證監會關注從業員的資格問題,因
為證監會是中介人的發牌當局。在統一資格的工作完成後,
不同種類的中介人所須符合的資格,便可客觀地載列於供發
牌用的《適當人選準則》內。他強調,在人手培訓及統一從
業員的資格方面,證監會只應負責支援的工作,主要的措施
及所需資源應由該界別及政府當局負責。

21.李家祥議員指出,部分金融業曾要求統一市場從業員的資
格。他認為進行統一資格的工作對有效地作出人手規劃,以
及確保服務質素達致一定的水平均十分重要。小型證券公司
的服務質素近日引起金融界的嚴重關注,因為有關方面注意
到該等公司傾向藉犧牲其服務質素以降低其經營成本。他認
為政府在統一資格及專業化的過程中可發揮重要的作用,並
至少應就出任金融機構要職的人士的資格要求方面向市場提
供指引。單仲偕議員建議,政府當局及規管當局應以向市場
從業員提供全面及有系統的在職培訓課程為目標,並以認可
課程的形式進行,使學員可以取得獲承認的學歷。

22.議員注意到政府當局的文件所載的資料並不包括銀行業及
保險業。財經事務司表示,有關行業的協會曾告知當局,雖
然他們或已計劃向其會員進行人手調查,但他們並無此方面
的具體資料。他補充,政府當局會在有需要時為該等協會提
供協助。他應議員的要求,同意為銀行業及保險業收集資料。

23.據一名議員觀察所得,香港的金融機構僱用外籍人士擔任
高級職位及初級職位的數目均日漸增加,梁先生在回應時表
示,證監會並無金融機構僱員國籍方面的資料。據他本人觀
察所得,與其他亞洲國家的金融機構相比,海外金融機構在
香港的分公司或附屬機構較樂意聘用本地僱員。他並不察覺
本地或海外機構的招聘政策出現歧視的問題。然而,他承認
香港較缺乏公司財務、風險管理及衍生工具買賣等數方面的
合資格人員。

24.財經事務司應議員的要求,答應諮詢人民入境事務處,索
取有關以受聘於金融界為理由向外籍人士發出簽證的數目及
受聘職位的分項數字的料資。他表示,雖然若干指定行業在
輸入勞工方面須受管制,在本地就業市場方面,政府當局一
般並無採取保護政策。

VI.貴金屬買賣事宜的跟進工作

(立法局CB(1)426/96-97號文件)

25.政府當局曾根據事務委員會在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的
會議席上就貴金屬買賣事宜進行的討論採取跟進行動。議員
察悉當局就該等行動提交的報告,但並無提出進一步的問題。

26.會議於上午十時四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