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461/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PL/FA/1


立法局
財經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黃震遐議員(主席)
    李家祥議員(副主席)
    李國寶議員
    鄭明訓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缺席委員:

    李柱銘議員
    夏佳理議員
    詹培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宜弘議員
    鄭家富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香港金融管理局

    副總裁
    陳德霖先生

    首席助理財經事務司(銀行及金融)
    林啟忠先生

    香港印鈔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徐福英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署理高級主任(1)6
    余天寶女士


主席表示,原訂於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到訪香港保險業
聯會辦事處的活動需予取消,因為只有少數議員可以出席
該項活動。議員同意應在預算案辯論後再就訪問活動作出
安排。

I.出售香港印鈔有限公司股權予中國
印鈔造幣總公司的影響

2.議員不滿政府當局並無根據事務委員會的慣常做法提供
資料文件,以便在會議席上進行討論。應議員的要求,陳
德霖先生答應提供資料文件,說明香港印鈔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香港印鈔公司」)的背景。

3.陳先生告知議員,香港印鈔公司是政府全資擁有的私人
公司。當局在一九九六年四月透過外匯基金購入香港印鈔
公司,該公司的主要業務是印製港元鈔票。一九九七年三
月五日,香港金融管理局(以下簡稱「金管局」)宣布香港
印鈔公司已出售15%已發行股本予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以
下簡稱「中國印鈔公司」),作價4,250萬元。此項決定由
財政司經諮詢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後作出。

4.關於出售股權予中國印鈔公司的原因,陳先生解釋,香
港印鈔公司仍未掌握印鈔過程全部各階段的專門技術知識
,現時是透過一份技術協議,依靠德拉魯公司在設計及造
版等運作方面提供技術意見及支援。另一方面,中國印鈔
公司在印鈔及其他保安印刷業務方面擁有全面的專門知識
,該公司以小股東身分參與,將可補足香港印鈔公司在技
術知識方面的不足,並提高其技術專長。此外,香港印鈔
公司亦可加強其分散業務的能力,以及透過此一聯繫,探
索在中國大陸展開保安印刷業務的機會。陳先生回應議員
的詢問時表示,香港印鈔公司由一九九四年開始與中國印
鈔公司建立業務聯繫,因為中國銀行發行的港元鈔票的設
計及鑄版工作,均由中國印鈔公司負責。

5.陳先生表示,中國印鈔公司獲售股權後,有權提名一人
出任董事。現時香港印鈔公司董事局共有五名成員,主席
由金管局總裁任志剛先生出任。他亦表示,代表中國印鈔
公司的董事,將有權出席董事局的會議,但不會負責香港
印鈔公司運作上的職務。

6.關於出售股權賺取的利潤,陳先生表示,當局原先以2億
5,500萬元購入香港印鈔公司,15%股權的購入價約值3,820
萬元,現時以4,250萬出售該15%股權,利潤為11%。主席
表示,扣除7%通脹後,利潤實際上非常低。陳先生回應
時表示,應從長遠的角度來看股權轉讓所帶來的利益,而
且有關售價對雙方均屬合理。他亦表示,雖然香港印鈔公
司並無訂下目標回報率,當局認為該公司在過去九個月的
經營期間取得愈10%的回報率(或相當於周年回報率14%)屬
於恰當。

7.議員問及出售更多香港印鈔公司股權的前景,陳先生回
應時答稱,香港印鈔公司現時正與三間發鈔銀行(即香港
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渣打銀行及中國銀行)洽談,查
詢該三間公司是否有興趣成為香港印鈔公司的小股東。然
而他向議員保證,香港政府會保留香港印鈔公司大股東的
身分,並擁有該公司的管理控制權。

8.關於發鈔銀行對香港印鈔公司的責任,陳先生表示,發
鈔銀行只可根據《1995年銀行紙幣發行(修訂)條例》(第65
章)印製及發行法定貨幣,而香港印鈔公司是香港境內唯
一獲授權為發鈔銀行印製鈔票的公司。他確認,其他國
家均有類似香港的安排,除非有關國家非常細小,對鈔
票的需求量過低,以致設立其國家的印刷公司並不符合
成本效益。

9.關於如何可以在中國發展保安印刷及造幣業務,陳先生
表示,當局暫時尚未制訂確實及具體的計劃。然而,香港
印鈔公司及中國印鈔公司會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展開其
長遠業務發展計劃。議員普遍不滿金管局在轉讓股權前並
無進行任何詳細分析,亦無就進入中國市場制訂明確的業
務策略。應議員的要求,陳先生答應進行詳細的市場及產
品分析,以及向事務委員會匯報在中國發展業務的具體計
劃,包括市場目標、策略、產品、以及科技及人員交換計
劃。陳先生表示,擬備該等計劃或需一段時間。他亦同意
告知事務委員會是次出售股權的構思由哪一方提出。

10.會議於上午九時四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