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文件第 號

立法局財經事務委員會
查核公司董事名單 --
涉及出售物業的欺詐事件


引言
公司註冊處的職能
處理董事的委任
財經事務科

引言

在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舉行的一次房屋事務委員會會議,各
委員得悉一名違法者在一宗欺詐案中,成功將一個虛假名稱
加入一間公司的董事名單內,結果從一間財務機構取得一筆
物業轉按貸款。他們認為公司註冊處(下稱「本處」)對於公
司董事職位的更改缺乏足夠管制,更認為有需要將此事轉交
財經事務委員會商討。

公司註冊處的職能

2.首先應強調的是,對於房屋事務委員會各委員所期望的一
類管制,本處既無任何管轄權,亦缺乏實行時所需的專長及
資源。本處的一九九五/九六年度年報為此概述了本處的職
能,包括:
  1. 提供設施,讓公司、有限責任合夥公司及信託公司的
    發起人,可順利為其公司辦理註冊成立手續,並登記
    公司按照各有關條例規定所遞交的文件,

  2. 提供設施,讓公眾人士查閱本處所保存的資料,

  3. 確保公司及其人員遵照有關條例,並履行責任。

處理董事的委任

3.依據公司條例的準則,公司可按照其已登記的組織章程大
綱及組織章程細則的規定隨意委任其董事,本處在收到法定
的委任通知書時,基於:
  1. 本處未有查核被委任者的身份證明文件;及

  2. 本處未有查證上述委任的會議紀錄及有關的決議,以
    確實證明該等委任的認可依據,

本處不能確定這些委任的真確性。平均來說,遞交本處存檔
的文件每天超逾5,000份。如本處職員要全部審查這些文件,
以確定每份文件的真確性,整個文件註冊過程便會受到不可
接受的延誤,嚴重影響香港的商業活動,當中亦會涉及頗巨
大的資源問題。因此,現行法例並沒有規定公司在遞交申報
表時需要出示證明文件。

4.另外要注意的是,載有在職董事簽名的文件,均屬公開紀
錄,公眾人士可查閱(請參閱上文第2(b)段)。在此情況下,
決意行騙的違法者可查閱這些公開紀錄,並偽冒簽名。由於
本處的人員並非筆迹學專家,他們不能辨認簽名的真偽。因
此,可以理解為何公司條例並無規定本處須執行房屋事務委
員會各委員所期望的管制。相反而言,公司條例第348A條清
楚載明,公司註冊處處長無須負責核實交付其登記的文件內
所作任何陳述的真實性。因此,任何進行商業交易的人士均
應審慎行事,並應自行查詢有關事項,例如簽約的另一方人
士身份的真實性。此舉實是一個相當基本的原則。

5.本欺詐案件涉及中崎投資有限公司(公司編號:487180),涉
案的文件為用以通知本處更改公司董事資料的表格X(ii)(董事
或秘書或其詳情的更改的通知)。我們認為此文件本身並非是
真正導致各方人士蒙受損失的原因。倘承按人(財務機構)費
心核實申請按揭的認可依據,便可發現失實的陳述。為此,
香港律師會在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房屋事務委員會會議席上
發表的意見,才是解決問題的效方法。假若有關的財務機構
在接獲一名新董事的轉按貸款申請書,必須在申請人出示有
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在職董事的認可依據後,才發出物業契據
的正本,則類似上述欺詐案件將不會重演。

財經事務科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