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768/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HA

立法局民政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1997年5月23日(星期五)
時間:上午10時30分
地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劉慧卿議員(會議主席)
    李永達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偉賢議員
    羅致光議員
    廖成利議員
    顏錦全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缺席委員:

    何俊仁議員(主席)
    羅叔清議員(副主席)
    陸恭蕙議員
    李卓人議員
    張漢忠議員
    劉漢銓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第IV項

    首席助理政務司總署副署長
    田卓賢先生

    署理高級助理律政專員
    黃慶康先生

    議程第V項

    政務總署副署長
    呂孝端先生

    首席助理政務司
    盧志偉先生
規劃署應邀列席人士:

    議程第VI項

    平等機會委員會

    主席
    張妙清博士

    行政總裁
    何蔡慧兒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2)2
    盧程燕佳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8
    廖佩琼女士


I. 選擧會議主席

由於何俊仁議員暫時離港,而羅叔清議員亦未能出席是
次會議,劉慧卿議員獲選為是次會議的主席。

II. 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局CB(2)2240/96-97號文件)

2.1997年4月2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局CB(2)2349/96-97(01)號文件)

3.主席請議員注意,內務委員會決定預留1997年6月23日
至27日,以供擧行本會期最後一次立法局會議之用。有
鑑於此,主席建議,原定於1997年6月27日擧行的下次定
期會議,提前在1997年6月20日(星期五)上午10時30分擧
行,議員對此表示贊同。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包括

  1. 根據各條人權事宜國際公約提交的有關香港情況的
    報告;及

  2. 政府對《檢討諮詢機構及法定機構小組委員會報告
    》的回應。

IV.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
的實施情況

(立法局CB(2)1989/96-97(01)號文件)

4.提到立法局CB(2)1989/96-97(01)號文件第4段,政務科
代表補充,當局現正進行修訂《監獄規則》[《監獄條
例》(第234章)的附屬法例]及《婚姻條例》(第181章)的
工作,並期望可於本立法會期結束前完成。主席表示,
當局只發表了截取通訊白紙條例草案。

5.一位議員表示,有評論指實施《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人權法案條例)會削弱政府當局管治香港的權力。他詢
問,政府當局有否接獲政府部門的投訴,表示在打擊罪
案或執法上遇到困難。政務科代表回覆時表示,該等事
宜屬保安科的職權範圍,但從參閱保安司最近擬備的各
份資料簡介所知,本港的罪案率似乎在下降,而且亦沒
有收到有關執法上遇到困難的投訴。該位議員接著再詢
問當局有否收到政府部門的回應,指人權法案條例對其
運作造成影響。政務科代表表示,所有部門對適應過程
的反應均屬良好,各部門只是要求提供指引,以確保本
身的程序符合人權法案條例。

6. 議員問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廢除人權法案
條例部分條文所造成的影響。署理高級助理律政專員回
應時澄清,人權法案條例只會影響所有先前法例,即該
條例於 1991年 6月生效前制定的法例。一如本港其他法
例,人權法案條例本身並非一成不變,而且對於日後制
定的法例亦無凌駕效力。目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國際公約》所保障的實體權利由《英皇制誥》第 VII(5)
條確立,而在 1997年 6月30日後,則由《基本法》第三
十九條予以保證。署理高級助理律政專員亦解釋,根據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而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
特別行政區(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自行解釋屬特區
自治範圍內的《基本法》條文,但關乎國防及外交事務
的事宜則屬例外。署理高級助理律政專員補充,雖然《
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在於全國人大,但全國人大常務
委員會在作出有關《基本法》的解釋前,會先徵詢其屬
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由於基本法委
員會的成員包括香港的代表,因此可作為港人向全國人
大反映意見的機制。

7.議員又關注近日市政局基於政治審查理由,拒絕讓名
為“國殤之柱”的雕塑在其轄下場地展覽。議員詢問,
巿政局在此事上如此行使權力,有否抵觸人權法案條例
。署理高級助理律政專員解釋,遇有部門把個案轉介律
政署,該署會向有關部門提供意見。由於所述個案並無
轉介律政署,他表示不宜在現階段發表意見。

V. 擬議設立的大廈管理資源中心

8.政務總署副署長告知議員成立擬議的大廈管理資源中
心(資源中心)的工作進展。他表示,一個由政務總署署
長出任主席的工作小組已擧行4次會議,研究該項建議
。這建議獲得社會各界的支持,包括政府部門,以及香
港律師會、香港會計師公會及香港測量師學會等專業團
體。到目前為止,當局並無接獲反對成立資源中心的意
見。他又表示歡迎議員提出意見。該工作小組將於1997
年5月底向政務司提交報告。

9.議員繼而就下述事宜提出詢問

  1. 成立擬議的資源中心的目的;

  2. 日後撥予資源中心的資源,包括中心內專業人士
    的角色;

  3. 資源中心備存的資料可否外借,以及會否定期檢
    討資源中心的工作;及

  4. 資源中心的開設地點。
10.政務總署副署長的回覆如下

  1. 大廈的維修與保養是業主及有關管理公司的責任。
    鑑於新建的大廈數目續有增加,加上在五、六十年
    代建成的舊樓日趨殘舊,實有需要成立資源中心,
    讓大廈業主可透過資源中心的專業人士獲得資料及
    協助,解決大廈管理的問題,而無須凡事訴諸土地
    審裁處解決。因此,資源中心可用作一個交換資料
    的中心,協助有關人士有效管理大廈;

  2. 除提供資料外,中心每周均有專業人士如律師、會
    計師及測量師等在若干晚上義務當值,解答市民的
    問題及提供意見。當局將會編定時間表,訂明專業
    團體的代表每周於中心的當值次數。經常與大廈業
    主接觸的各區政務處聯絡主任及房屋事務經理,亦
    會在中心與市民分享經驗,講述以往一些個案的解
    決方法;

  3. 政務總署定會密切監察中心的運作,並會定期檢討
    其工作。至於中心的資料可否外借,也是當局正在
    考慮的問題之一;及

  4. 資源中心會設於人口稠密並存在大廈管理問題的地
    區,所在地點亦會方便市民到訪。當局計劃首先在
    香港、九龍及新界分別設立一所資源中心,並已成
    立預備委員會,研究有關的實施細節。

V. 平等機會委員會的工作進度

(立法局CB(2)2349/96-97(02)、(03)及(04)號文件)

11.平等機會委員會代表重點講述平等機會委員會(委員
會)自1996年9月開始運作以來的工作進度。

12.一位議員問及委員會自運作以來遇到的困難。委員
會代表表示,最大困難是公眾的期望有別於委員會實
際獲賦予的立法權力。與澳洲人權及平等機會委員會
一樣,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進行調解。委員會並無任
何直接執法的權力。然而,香港不少市民均誤以為委
員會可採取執法行動,以解決糾紛。為澄清這種誤解
,委員會代表表示會加強公眾教育的活動,使市民認
識委員會的職能及權力。該位議員回應時表示,公眾
既然希望委員會採取檢控行動,委員會應考慮擴大其
立法權力。委員會代表回覆時表示,市民有此期望,
有時可能是他們對法律缺乏了解所致。由於委員會的
現行法例是根據英國及澳洲兩地平等機會委員會的成
功經驗而制定,而該兩個委員會已分別運作逾20年及
10年,因此還需要多觀察一段時間,始能知道本港平
等機會委員會運作的成效。

13.一位議員指出,目前很多建築物分期建造,而且在
早期的建造工程中並無為殘疾人士提供斜面行人道或
通道。他認為這對那些坐輪椅的人士不公平,因為如
此會剝奪他們進入這些建築物的權利及自由。委員會
代表指出,《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第84條下的一
項條文規定,凡任何公共主管當局有權批准任何建築
工程,除非就任何新的建築物或現存的建築物的改建
、改動或加建謀求批准的人,令該公共主管當局信納
會為殘疾人士提供在有關情況下屬合理的通道,否則
不得就有關工程批准建築圖則。另一方面,委員會亦
正與規劃環境地政科跟進此事;該科快將出版新的設
計手冊,以取代已過時的現有版本。

14.關於委員會工作進度報告(立法局CB(2)2349/96-97(02)
號文件)中詳載的5個主要工作範疇,一位議員指出委員
會的工作與公民教育委員會及很多其他專上院校的工作
相若,並詢問委員會有否計劃減少或盡量避免做一些大
家重複的工作。委員會代表回覆時表示,委員會的權力
及職能在《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中有所
規定。儘管其他組織亦可能具有某些類似的職能和角色
,但委員會肩負一項獨有的責任,即消除基於性別、婚
姻狀況、懷孕或殘疾的歧視,以及推廣男女之間,以及
殘疾人士及非殘疾人士之間的平等機會。委員會的主要
職能如下

  1. 調查關於歧視的投訴及致力以調解方式處理投訴;

  2. 透過公眾教育及宣傳,推廣平等機會;及

  3. 檢討有關法例,並在適當時提出修訂建議。
15.委員會代表補充,委員會與其他人士及組織,例如康
復專員及公民教育委員會,一向保持緊密聯絡,並會相
互協調,以免出現工作重複的情況。

16.該位議員回應時表示,委員會應努力不懈,爭取工作
成績,並須加強主動,對有關歧視的投訴進行調查。委
員會代表解釋,除非有足夠資料令委員會信納確曾發生
歧視作為,否則委員會不得展開正式調查。有關法例規
定,委員會須將其所信及對有關行為進行調查的建議通
知該名被點名的人,以及給予該人機會,以就調查作出
口頭或書面陳述。

17. 一位議員問及進度報告附件B載列的投訴個案數目。
委員會代表解釋,有關數字可分為兩組;第一組的49宗
個案,屬於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84條或《殘疾歧視
條例》第80條須進行調查及調解的個案;另一組共有67
宗的個案,則涉及上述兩條條文以外的投訴及行動,包
括歧視性廣告及由第三者向委員會提出的事宜。就此,
委員會代表指出,除了報章上刊登及由廣告公司發布的
歧視性廣告外,委員會亦曾處理一宗並非由受屈人士提
出的個案;在該個案中,有關人士向委員會指出,某輕
便鐵路車站的通道須予改善,以便殘疾人士進出。就該
個案而言,委員會代表指出,經與輕便鐵路的營運機構
商討後,該車站已設有供殘疾人士使用的通道。

18.關於平等機會婦女聯席批評委員會不公開擧行會議,
運作欠缺透明度的意見,一位議員建議委員會考慮把會
議分成閉門及公開兩部分進行,使不屬機密的事宜可向
市民公開。委員會代表回覆時表示,法例規定委員會的
調查須予保密。據了解,到目前為止,澳洲的平等機會
委員會在個案獲得調解前不會透露有關詳情。儘管如此
,香港的平等機會委員會仍透過新聞簡報會、小冊子及
定期與關注團體聯絡,讓公眾人士知悉委員會的工作情
況。從下期的季刊開始,委員會會考慮撰文講述已獲解
決的個案。

19. 會議於下午12時35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1997年6月23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