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事宜委員會於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
在審議了英國根據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
公約》提交有關香港的補充
報告後所發表的審議結論



緒言

聯合國人權事宜委員會(委員會)在第五十八屆會期上,審
議了英國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提
交有關香港的補充報告。

2.委員會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發表其審議結論(附件A)。
現將政府當局對委員會各項提議及建議的意見,載列於下文

公約的條文繼續適用於香港和將來提交報告的安排
(附件A第4至8段)

3.我們完全同意委員會的意見,認為中國在恢復對香港行使
主權後,根據《聯合聲明》,有責任繼續在香港實施《公民
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繼
續提交有關香港的報告。

4.對於委員會保證,會就主權移交後提交報告的方式作彈性
處理,並且樂意與英國和中國充分合作,商訂提交報告的形
式,以落實《聯合聲明》的有關條文,我們表示歡迎。

5.委員會促請英國政府採取一切必要的步驟,以確保公約的
條文能夠按照《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繼續有效地在香
港實施。在這方面,我們備悉英國外相曾於一九九六年十二
月二十日發表聲明,表示英國政府將會採取措施,以促進《
聯合聲明》日後的實施,而其中一項措施,就是在主權移交
之前和以後,密切監察香港各方面的發展並提交有關報告。
英國政府將會每隔六個月便向國會匯報香港的發展狀況一次
,報告內容將集中匯報聯合聯絡小組的工作進展,特別是關
於香港保障人權工作的情況。這些報告可供各聯合國公約監
察機關省覽。

6.此外,委員會亦要求英國政府就截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
日止有關香港人權狀況再提交報告。英國政府會依從這項要
求,而我們則會擬備報告的初稿提交英國政府。

一九九七年一月
1B1.M56


附件A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
公約》聯合國人權事宜委員會
審議由締約國根據公約第40條
所提交的報告
人權事宜委員會的審議結論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香港)

1.人權事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一九九六年十
月二十三日舉行的第1535及1536次會議上,審議了大不列顛
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依據委員會的一項特別決定
(CCPR/C/79/Add.57) 而提交有關香港的報告
(CCPR/C/117)。委員會最後通過1 以下結論:

2.委員會歡迎聯合王國派出成員包括多名香港政府官員的高
層代表團出席會議。對於聯合王國提交了一份高水準的報告
,以及代表團詳盡而坦率地回答所有書面和口頭問題,委員
會表示欣賞。委員會認為,這些資料令委員會與聯合王國得
以進行極有建設性的對話,並對此表示欣慰。

3.委員會也歡迎多名香港非政府機構的代表出席會議。他們
所提供的資料,對委員會了解香港的人權狀況很有幫助。

4.在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日舉行的第1553次會議上,委員會2
提出了有關在香港主權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移交中華人民
共和國後,將由哪一方面負責為香港提交報告的問題。委員
會指出,在處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締約國出
現土地分割時,委員會所持的觀點是,人權公約須與領土一
併移交,如先前管治該地的國家曾簽署人權公約,繼後管治
該地的國家仍須繼續履行公約所規定的責任。當地的居民一
旦獲得《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所享有的各
項權利便不能僅因土地分割或管治權移交給另一個或多個國
家而被褫奪3

5.委員會重申,鑑於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和中
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簽訂的《聯合聲明》和其內容,因此,
就香港而言,委員會無須完全根據上述原則來處理這個問題
。關於這點,委員會指出《聯合聲明》的簽署雙方已同意公
約中適用於香港的全部條文,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仍然
有效。這些條文包括第40條所規定的提交報告程序。鑑於第
40條下的提交報告規定會繼續有效,所以委員會期望可繼續
收到和審議就香港情況所提交的報告。

6.因此,委員會不但樂於促使《聯合聲明》簽署雙方在香港
問題上的意向得以實現,更樂於與雙方通力合作,制訂一套
所需安排,以達致這些目標。

C. 提議及建議

7.委員會促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香港)政府採
取一切必要的步驟,以確保公約的條文能夠按照《聯合聲明
》和《基本法》的規定,繼有效地適用於香港。

8.委員會提醒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須繼續負責
確保香港市民得以享有公約所保障的權利,以及履行公約下
的責任,特別是第40條下的責任。在這方面,委員會要求聯
合王國政府繼續提交截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有關香港人
權狀況的報告。

6B1.M26

1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舉行的第1556次會議(第58屆會期)上‧
2主席代表聯合國人權事宜委員會發表的聲明(於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日委員會第1453次會議
由委員會的主席讀出)載於文件CCPR/C/79/Add.57內‧
3請參閱文件CCPR/C/SR.1178/Add.1、CCPR/C/SR.1200、CCPR/C/SR.1201及CCPR/C/SR.1202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