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342/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HG/1

立法局房屋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星期三)
時 間 :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李永達議員(主 席)
    馮檢基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司徒華議員
    夏佳理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李華明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單仲偕議員
缺席委員:
    何承天議員
    楊 森議員
    何俊仁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所有議程項目的討論

    助理房屋司(特別職務)2
    藍列群女士
    署理房屋署署長
    鄔滿海先生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房屋署助理署長(申請及居屋)
    許致重先生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總房屋事務經理(重建)
    李鑄然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2
    甘伍麗文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3
    余麗琼小姐


I.通過以往會議的紀要

(立法局CB(1)46、CB(1)59及CB(1)74/96-97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六月三日及十月二日會議的紀要獲得
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與續議
事項

(立法局CB(1)94/96-97號文件)

2.事務委員會將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四日(星期一)上午十時
四十五分擧行下次會議,討論「私人住宅樓宇的租金管制
措施」。

(會後補註:「青衣宏福花園的單位質素」及「夾心階層房屋
單位的轉按事宜」其後亦列為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長遠房屋策略檢討小組委員會

3.主席提醒議員,小組委員會將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曰
(星期二)下午二時三十分擧行首次會議。是次會議的目的是
審閱由立法局秘書處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擬備的「研究
房屋需要及房屋需求量」的研究報告。

III.租住公屋:建屋量目標及輪候公屋
登記冊

(立法局CB(1)94/96-97(01)/(02)號文件)

4.鄔滿海先生應主席所請,根據參考文件所述簡介此一事項
,該參考文件的檔號為立法局CB(1)94/96-97(02)號文件。主
席指房屋署署長最近曾向新聞界發表言論,聲稱名列輪候公
屋總登記冊(以下簡稱「輪候冊」)的貧窮家庭在編配租住公
屋單位方面,可享有較優先的次序。他要求當局澄清此事。
鄔滿海先生澄清,此僅為房屋署署長的初步意見,當局亦歡
迎任何人士就上述事項提出意見。部分議員憂慮當局可能會
訂定附加條件,進一步限制輪候冊申請人的申請資格,其他
議員則同意有需要按照申請人的實際需要,並在不會對已名
列輪候冊的人士不公平的情況下,檢討現時以「先到先得」
方式編配租住公屋的制度。一位議員表示,英國雪非耳市的
房屋編配制度,可作為有用的參考。鄔先生重申,當局致力
為真正有需要的住戶提供公共房屋,並會讓有特別需要的申
請人享有較優先的次序。因健康或生活上的理由而有真正住
屋需要的申請人在社會福利署推薦下,可根據體恤安置計劃
獲優先配屋。此外,年老住戶亦可根據各項高齡人士優先配
屋計劃獲優先編配單位。鄔先生補充,當局將在進行長遠房
屋策略檢討時,研究現行房屋政策是否恰當。在進行上述檢
討的同時,當局亦已推行其他措施,如鼓勵經濟條件較佳的
住戶自置居所,以騰出更多租住公屋單位供重新編配之用,
從而確保公屋資源獲得合理分配。

5.一位議員認為,體恤安置的申請應由房屋署直接處理,因
為社會福利署未必可把其職權範圍以外的個案轉介房屋署處
理。他表示,居於新界北部洪水為患地區內殘破居所的居民
,即屬其中一例。鄔先生澄清,上述地區的受影響居民並非
全部符合體恤安置的資格,其他政府部門亦可向房屋署轉介
需作緊急安置的個案,例如由危險斜坡引致的緊急安置個案
。鑑於此事涉及專門知識,鄔先生表示房屋署未必可直接處
理有關申請。

6.議員就參考文件第5段所述,要求當局澄清如何實踐把入住
租住公屋的平均輪候時間由七年縮短至五年以下此項承諾。
鄔先生解釋,根據過往經驗,現時在輪候冊上的148 942名申
請人中,只有88 000個住戶會符合編配租住公屋單位的資格
。新住戶申請的實際數目估計為每年12 000個,換言之,新
申請的數目至二零零一年時將累積至60 000個,使輪候冊申
請人的實際總數達148 000個。由於當局將可於一九九六至二
零零一年期間提供80 000個新建及翻新單位,輪候冊申請人
的實際數目將於二零零一年時減至68 000個,入住租住公屋
的平均輪候時間可因而縮短至五年以下。鄔先生強調,當局
是按照租住公屋的供求情況,作出平均輪候時間為五年的推
算,輪候時間縮短乃一項估計而非服務承諾。經考慮未來數
年的土地供應計劃和建屋量,當局認為議員提出把平均輪候
時間由五年再縮短至三年的建議,實屬不切實際。鄔先生回
答一位議員時表示,當局將盡一切努力,按照參考文件附件
A所示的供應量預測,達到供應量的目標,但卻難以預計能
否按照目標供應量興建足夠的單位,因為建屋量或會由於種
種無法預測的原因而出現不足。當局應議員所請,答允提供
資料,詳列以何根據計算參考文件附件D所載不同地區申請
人的平均輪候時間、過去數年編配予輪候冊申請人的租住公
屋單位數目,以及已改為居屋單位的租住公屋單位數目。

7.許致重先生回應議員時表示,在上述 148 000名輪候冊申
請人中,約有22 000人將屬現時居於租住公屋的住戶或受清
拆計劃影響的居民。許先生補充,此等申請對編配租住公屋
單位的影響將會微乎其微,因前者在獲配單位後須交還原有
的租住單位,而後者在透過清拆行動的有關安排獲得安置後
,其申請亦會從輪候冊刪除。為協助議員了解輪候冊的申請
人組合,當局答允提供資料,列出居於私人樓宇的輪候冊申
請人數目。

8.至於當局會否向輪候時間已超逾平均年期的輪候冊申請人
提供租金援助,鄔先生表示,鑑於此事會在資源上造成重大
影響,故須予以審慎評估。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已是向貧苦大
眾提供的其中一種援助。許先生補充,導致輪候時間延長的
原因眾多,包括為該等在當局處理其申請時月入超逾入息限
額的申請人恢復申請資格、申請人中途改變其地區選擇,以
及家庭中大部分成員須等候若干時間,才可符合七年居住年
期的規定等。入住公屋的平均輪候時間約為四至六年。部分
議員擔憂輪候冊申請人未必知悉現時的公屋編配準則,故認
為當局有需要加強宣傳工作。許先生向議員保證,當局已就
租住公屋的申請事宜向輪候冊所有申請人發出明確的指引。
有關事宜包括配屋條件,根據此等條件,輪候冊申請人最多
可獲三次編配單位的機會。除此以外,當局僅會在特殊情況
下,才考慮再為申請人編配單位。

9.有關市區租住公屋的新申請,鄔先生表示,由於市區的租
住公屋單位嚴重短缺,當局實無法於現階段接受任何新申請
。只有在所有積壓申請的處理工作完成後,當局才可考慮新
的申請。議員就配屋過程中新建及翻新單位的分布情況作出
查詢。鄔先生回答時強調,當局必須在有限的房屋資源和各
個安置類別的需求之間取得平衡。在現時至二零零一年間可
供編配的所有租住公屋單位中,43%將屬翻新單位,57%則為
新建單位。他向議員保證,空置租住公屋單位會按照現行標
準進行翻新,然後才作重新編配之用。一位議員表示,有關
可供編配的租住公屋單位數目及各區新建和翻新單位的分布
情況等各項預測,將有助輪候冊申請人及早對入住地區作出
選擇。鄔先生承認此不失為一項可予考慮的建議,但他表示
此類預測僅可在新發展地區進行,在市區則不大可行,尤其
是受整體重建計劃影響的地區。

10.一位議員擔憂,每18個月對輪候冊申請人的申請再作評估
此項現行政策,會影響此等人士在編配單位方面的優先次序
。許先生澄清,房屋署有需要每18個月向申請人作出查詢,
以確定其申報的資料仍屬有效。他強調此擧並非重新評估其
申請,而且當局將按照申請人在輪候冊上的優先次序及其所
選地區編配租住公屋單位,並只會在輪到把單位編配予有關
申請人時,才進行審核面試。鄔先生回答議員時表示,當局
已訂有既定政策,處理把從中國來港的家庭成員加入戶籍一
事。此等移民如屬租住公屋現有住戶的配偶或18歲以下的子
女,均可與家人同住,倘加戶導致居住環境擠迫,更可申請
重新編配較大的單位。

IV. 臨時房屋區及中轉房屋

(立法局CB(1)94/96-97(03)/(04)號文件)

11.鄔先生應主席所請簡介此一事項。鑑於13個臨時房屋區(
以下簡稱「臨屋區」)的居住環境惡劣,議員一致反對保留此
等臨屋區。他們詢問當局既已計劃以中轉房屋取代臨屋區,
則保留上述臨屋區的理據何在。議員又要求當局澄清此兩類
臨時居所的分別,以及當局為永久安置有關居民而制訂的計
劃。鄔先生強調,當局是按需要保留該13個臨屋區,用以為
那些因種種原因而無家可歸,但卻未能即時符合入住公屋資
格的人士提供暫時的棲身之所。他向議員保證,空置單位會
按照現行標準進行翻新,然後才作重新編配之用。李鑄然先
生補充,當局承認有需要改善臨屋區的居住環境,並已加強
公眾地方的潔淨工作、保安措施及防鼠/防治白蟻的工作。
李先生強調,改善臨屋區環境的工作必須獲得有關住戶的合
作方可進行。為此,房屋署已作出努力,冀能增進與臨屋區
居民的溝通。至於臨屋區與中轉房屋的分別,鄔先生表示,
中轉房屋是位於市鎮外圍地區經翻新的舊租住大廈,因此質
素較佳。當局將於短期內在沙角尾臨屋區推行另一新款「組
件中轉房屋」的試驗計劃。一位議員對於在臨屋區用地興建
擬議的組件中轉房屋此一做法表示保留,理由是居民的居住
環境並不會因此而獲得改善。他認為當局有需要就有關建議
進行衡工量值評估。鄔先生答允考慮議員的意見。他又證實
長遠而言,中轉房屋將用以取代臨屋區。關於中轉房屋居民
的安置計劃,鄔先生表示,此事須由房委會轄下的管理及行
動小組委員會決定。

12.議員仍不信納有需要保留該13個臨屋區,並詢問當局在清
拆此等臨屋區方面有何計劃。李先生表示,當局計劃於二零
零一年年底前清拆全部現有的臨屋區。與此同時,當局仍有
必要保留若干臨屋區,以便應付例如居於寮屋的新移民等人
士的需要。據當局所作的估計,未來五年將約有20 000人在
清拆計劃下未能符合入住租住公屋的資格。房屋科正與規劃
環境地政科緊密合作,以期增加房屋用地的供應量。涂謹申
議員表示其對當局計劃於二零零一年年底前清拆所有臨屋區
一事毫無信心,並要求將之記錄在案。主席要求當局提供清
拆該13個臨屋區的時間表。

13.至於當局會否考慮把中轉房屋的實施範圍擴展至臨時房屋
需求最為迫切的九龍東部和中部,鄔先生對議員的建議表示
欣賞,但他表示由於該等地區即將進行各項重建計劃,故在
物色適合的租住大廈方面或有困難。

14.議員詢問當局為臨屋區居民制訂何種安置安排,尤其是現
仍留居啟祥臨屋區的居民。鄔先生回答時表示,由於當局已
承諾在一九九七年年底前,安置近四份之三在一九九五年十
月仍居於臨屋區的居民,故此,臨屋區居民在安置方面較輪
候冊申請人佔優。此外,當局亦會於一九九七年年底前,最
低限度向在一九九五年九月仍居於臨屋區的居民作一次安置
單位編配。鄔先生又補充,現仍留居啟祥臨屋區的家庭如願
意接受遷置單位的編配,則早已獲得安置。有關當局會否考
慮援用《房屋條例》(第283章),藉以收回臨屋區單位的問題
,李先生表示,當局將設法游說居民遷出臨屋區,倘無法成
功進行游說,始會援用上述條例,作為最後的一著。鄔先生
應議員所請,答允提供有關向啟祥臨屋區餘下住戶提出安置
建議的資料。

15.議員就參考文件附件C所載資料詢問,在房屋用地供應量
嚴重短缺的情況下,把13個臨屋區用地的一大部分撥作康樂
遊憩用途的理據何在。他們建議當局考慮把原定用作興建中
轉房屋的土地用於興建租住公屋,並提高建造比率,以增加
日後興建的單位數目。鄔先生表示,上述土地的長遠用途由
規劃署決定,該署在作出決定時,已考慮到在房屋供應與提
供康樂遊憩設施之間取得平衡的需要。李先生補充,當局在
籌劃建屋工程時,將須考慮多項其他因素,如附近有否學校
和交通設施等。一位議員強烈認為,當局應採取積極的態度
,證明其在決定有關土地的用途前,已考慮一切因素。其他
議員雖對當局興建設計優良的大型屋邨此一用意表示欣賞,
但仍敦促當局把重點放在提供更多土地方面,以應付日趨殷
切的房屋需求,而不論有關土地的面積大小。主席表示,土
地用途一事應由房屋事務委員會和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
會共同討論。至於房委會有否要求當局批撥於現階段尚未有
發展用途的朗邊臨屋區用地一事,鄔先生答允以書面作出回
覆。他亦會示知朗邊臨屋區所在之處的土地用途。

16.對於朗邊臨屋區翻新單位的居住密度未有改善一事,部分
議員表示失望。李先生表示,新臨屋單位的居住密度與租住
公屋單位相若,亦即每人5.5平方米。該13個臨屋區的擠迫戶
可申請重新編配較大的單位,但獲批准與否須視乎遷置單位
供應情況而定。李先生應議員所請,答允研究在13個臨屋區
進行重新間隔的工作,以提供較大單位一事的可行性。雖然
如此,議員仍促請當局盡力改善臨屋區的居住環境。

V.其他事項

17.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十二時四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