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2)5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CB2/PL/HS


立法局
衛生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5月12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8時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何敏嘉議員(主 席)
    梁智鴻議員(副主席)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羅致光議員
    莫應帆議員

缺席委員 :

    黃震遐議員
    陳婉嫻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議程各項目

衛生福利科

副衛生福利司
梁永立先生
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
陳梁夢蓮女士
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
陳秀芳女士
助理衛生福利司
羅國華先生
助理衛生福利司
吳文傑先生

議程第III及IV項

醫院管理局

高級行政經理(護理)
林崇綏女士
行政經理(護理)
陳磊石先生

議程第IV項

香港護士管理委員會

主席
胡賜梅女士
委員
黃瑞玲小姐
秘書
曾石英先生

議程第IV及第V項

衛生署

衛生署副署長
林秉恩醫生
管理局及委員會辦事處主管
謝萬誠先生

議程第V項

視光師管理委員會

主席
李紹鴻教授

應邀出席者:

議程第IV項

香港護理員協會

副主席
麥國風先生
執行委員
楊綺雯小姐
助理秘書
楊永釗先生

香港護理教育學會

副主席
梁玉玲女士
(瑪麗醫院護士學校校長)
出版小組
陳慧慈女士
(香港中文大學護理學系助理教授)

基督教聯合醫院護士協會

基督教聯合醫院護士協會會長
健康資源中心護士長
卓潔玲女士

醫院管理局護士教育小組委員會

葵涌醫院
護士學校校長
傅興隆先生

香港護理學院

會長
曾秀梅女士
執行委員
李明佩女士
秘書
范顯智博士

香港護士(公立機構)總工會

會長
蘇肖娟女士
副會長
陳港養先生
理事
袁燦明先生

醫院診所護士協會

會長
黃再英女士
副秘書
黃桂友先生
財務
唐煥甜女士

香港華員會護士分會

副主席
嚴匡良先生
副主席
簡寶釗先生
執委
黃綺麗女士

列席秘書 :

首席主任(2)4
鄧曾藹琪女士

列席職員 :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高級主任(2)9
馬健雄先生



閉門會議

主席提醒議員,業已定於1997年5月30日(星期五)上午10
時30分在立法局會議廳與立法局環境事務委員會擧行聯 席會議,討論中央焚化設施的問題。

2. 議員討論及通過於下次定期會議席上討論的項目。

3. 議員亦同意每項議題的討論範圍及主要的討論事項。

公開會議

I. 通過會議的紀要

(立法局CB(2)1771/96-97號文件)

4. 議員通過1997年3月10日會議的紀要。

II. 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5. 主席告知政府當局,事務委員會擬於1997年6月10日
下次會議席上討論下列事項:

  1. 中醫藥的管制;

  2. 檢討為醫療及健康醫護界設立註冊制度的進度;及

  3. 檢討健康醫護的財政資助。

III. 護士人手短缺問題

(立法局CB(2)2175/96-97(04)號文件)

6. 醫院管理局(下稱「醫管局」)高級行政經理(護理)應 主席要求告知議員,當局已在1997/98年度提供資源, 為公營醫院增加200名護士。除此以外,醫管局在進行 週年規劃時,會繼續監察及檢討護士人手的情況。

7. 鑑於現時的市場供求情況,議員關注可循何種途徑招 聘額外580名護士。高級行政經理(護理)回答說,公營醫 院主要可透過三個途徑增聘護士,即直接招聘合資格護 士、取錄更多護士學生,以及重新調配公營醫院內部的 現有護理資源,以應付社會不斷轉變的需求。她強調醫 管局已採取衡平的處理方式,以達致增聘580名護士的
指標。

8. 高級行政經理(護理)在答覆議員進一步提問時指出, 當局將在1997年10月及1998年2月進行招生,希望取錄 940名護士學生。她相信本港各大學的護理學位課程的 收生額亦會增加。與此同時,過去2年護士學生的流失 率持續下降(由1994/95年度的23.4%降至1996/97年度的
9%),醫管局因而預期,假定其他因素不變,可在3年
內填補餘下380個額外護士空缺,以確保公營醫院能提
供高質素的護理服務。

9. 主席詢問,當局會否向醫管局提供資源,以聘請餘下 的380名額外護士。高級行政經理(護理)回答說,醫管局 會在日後進行資源分配計劃時,向政府提出適當的申請。 副衛生福利司在回答主席的問題時表示,當局經常會優 先考慮向公營醫院提供經常及非經常資源,以提供現有
及新增的護理服務。

10. 羅致光議員要求當局就公營醫院護士整體人手情況 提供進一步書面資料。有關資料應顧及所有其他有關因 素,例如取錄護士學生的人數指標、大學畢業生的估計 人數、現職護士辭職及退休的人數等。主席補充說,為 使議員容易理解整體情況,當局應在文件內分別載述會 如何調配上述580名及500名護士,以提供現有及新增的 護理服務,以及醫管局未來2年的招聘計劃。高級行政經 理(護理)回答說,醫管局會根據各間醫院於本年8月提交 的人手預測,最終決定如何調配人手。她亦同意盡早以 書面形式,提供更多有關護士人手的資料。

VI. 1997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CB(2)2175(01)、(02)及(03)號文件)

11. 梁智鴻議員應主席邀請,主持此議程項目的討論。

12. 副主席代表事務委員會,向政府當局、護士管理委 員會(下稱「管理委員會」)代表及8個護士協會的代表團
簡述是次討論的目的。

13. 管理委員會主席胡賜梅女士應副主席邀請,向議員 簡介擬議的1997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所載的3項主
要建議──

  1. 在建議成立的護士管理局(下稱「管理局」) 加入6名成員,由全體註冊護士和登記護士 直接推選,而委任成員的比率,亦會由10名 減至6名,令日後管理局更具代表性;

  2. 鑑於《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二十二條禁止 任何沒有合理理由的歧視,當局因而建議刪 除註冊及登記為護士的最低年齡規定;及

  3. 罪行的罰則。

14. 管理委員會代表黃瑞玲小姐補充說,管理委員會及 香港護理學院經仔細和詳盡考慮後,同意第13(b)段所載 的建議。她指出,所有護士必須修讀一項有系統的訓練 課程,令他們獲得所需知識,足以應付其專業的各方面 工作。在順利完成訓練課程後,他們應具備資格投身護 理專業,並向日後成立的管理局註冊。

15. 高級行政經理(護理)亦補充說,在建議成立的管理局 引入選任成員的構思,曾在多次管理委員會議席上進行 詳盡討論和研究。管理委員會大多數成員在考慮護理專 業的長遠發展及日後管理局成員的代表性後,均贊同此
項構思。

16. 高級行政經理(護理)在回應楊孝華議員的詢問時解釋, 現行的管理委員會包括17名委任成員,由選定護理機構 提名。擬議的管理局則由20名成員組成,其中6名由選舉 產生,餘下14名仍屬委任成員。管理委員會主席補充說, 除引入6名選任成員外,委任護士及業外成員的人數,分 別會由10名減至6名,以及由1名增至2名。她強調,管理 委員會經考慮其他方案後,才決定採納有關建議,即管 理局有6名成員,由在推選前3個月已名列註冊護士名冊 或登記護士名冊的全體註冊及登記護士推選產生。

17. 羅致光議員認為,日後管理局的選任成員和業外成 員的人數,應分別佔成員總數的50%和30%。他認為, 與同類機構比較,擬議的選任成員(佔成員總數的30%) 和業外成員(佔成員總數的10%)的人數並不足夠。他詢 問基於何種原因決定選任成員和業外成員的人數。管理 委員會主席回答,護士管理委員會成員自1993年年初起, 已開始考慮管理局成員組合的各項建議,經詳細討論後, 同意(除1名成員外)6名選任成員和14名委任成員是適當
的組合。

18. 楊森議員詢問,就第13(a)、(b)及(c)段所述的主要建 議而言,執業護士及其所屬團體是否意見分歧。管理委 員會黃瑞玲小姐回應時表示,關於刪除註冊的最低年齡 規定,4個護士職工會均認為有必要訂立規定,以確保 所有護士心智成熟,足以應付護理病人時身心所受的壓 力。就此,她重申,順利完成有系統的三年制訓練課程 的護士,應具備資格投身護理專業,不應以年齡來判斷 他們處理各方面護理工作的能力。至於建議提高若干指 定的護士失當行為的罰則,管理委員會主席表示,成員
十分歡迎此項建議。

19. 管理委員會黃瑞玲小姐在回應楊孝華議員的詢問時 表示,護士完成中學課程及三年訓練課程後,向管理局 申請註冊時,一般應為20歲半左右。至於如何決定委任 成員的人選,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回答說,當局經考慮 有關人選對護理專業的貢獻、護士職工會及護理機構的 代表性,以及平衡業內利益等因素後,由總督會同行政 局委命有關人士以個人身份出任成員。

20. 管理委員會主席在回答副主席的詢問時說,擬議的 管理局會有18名護士及2名業外成員。她重申,管理委 員會成員經詳盡討論後,同意管理局有2名業外成員。 鑑於只有6名成員會由直選產生,副主席對日後管理局 的專業獨立程度,持保留意見。至於委任成員,首席助 理衛生福利司回答說,會在推選6名成員後,才作出任
命。

21. 副主席詢問,建議刪除向擬議的管理局註冊的最低 年齡規定,是否與《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二十二條有 牴觸。法律顧問回答,此項規定不會違反《香港人權法 案條例》第二十二條。他指出,就現行的最低年齡規定 而言,自《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生效以來,沒有人提出 強烈反對,以致須進行公開辯論。由於社會人士均接受 很多法律及經濟活動須設立最低年齡規定,因此他認為 《護士註冊條例》(第164章)的現有條文與《香港人權法 案條例》第二十二條並無牴觸。法律顧問在回應議員的 進一步詢問時表示,大部分專業團體並沒有訂立註冊的 最低年齡規定。不過,為取得所需資歷及訓練,以便成 為該等團體的成員,有關人士已達某年齡。首席助理衛 生福利司補充說,雖然《護士註冊條例》的最低年齡規 定,並沒有直接與《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二十二條有 牴觸,不過政府當局認為,刪除此項規定是恰當的做法, 因為護士是否符合註冊資格,應視乎他們所獲訓練的水 平,而非年齡。護士心智是否成熟,須視乎多項因素, 因此並無合理理由須施加最低年齡規定。法律顧問補充, 專業機構基於合理的理由而訂立註冊所需的最低年齡規 定,並不會與《護士註冊條例》第二十二條有牴觸。

22. 副主席邀請以下護士團體的代表表達意見 ──

  1. 香港護理員協會;

  2. 香港護理教育學會;

  3. 基督教聯合醫院護士協會;

  4. 醫院管理局護理教育小組委員會;

  5. 香港護理學院;

  6. 香港護士(公立機構)總工會;

  7. 醫院診所護士協會;及

  8. 香港華員會護士分會。

在擬議的護士管理局加入選任成員的建議
(下稱「該建議」)

23. 香港護理員協會一名代表表示,香港護理員協會是 最大的護士團體,成員約有9 600人。協會支持該建議。 另一名代表表示,協會深信引入6名直選成員將會有助 提高日後管理局的代表性、透明度及自主權。他指出, 協會曾於1997年3月進行調查,1 278名受訪者(包括公營 及私營機構的護士,其中30%不是協會成員)中,93%支 持該建議。他補充說,以一人一票方式選出的成員,較 以其他方式選出的成員更具代表性。他特別指出,由護 士團體以提名方式推選的成員,傾向優先考慮所屬團體
的利益。

24. 香港護理教育學會一名代表支持該建議,原因是在 前線工作的護士會有更多機會加入管理局,並參與管理 局的事務。她補充說,只有6名選任成員並不足夠,應
在其後階段引入更多選任成員。

25. 一名代表提及近日一項調查的結果,指出基督教聯 合醫院護士協會的員工中,約70%支持該建議。她補充 說,當局應審慎考慮直選的安排。

26. 一名代表表示,醫院管理局護理教育小組委員會由 醫管局轄下19所護士學校的校長組成,成員一致支持該 建議,原因是實施該建議會有助護理專業自我規管及取 得獨立自主權。他補充說,小組委員會認為選任成員的 擬議人數並不足夠,並預期日後會有更多選任成員。

27. 香港護理學院的代表原則上支持該建議,並認為一 共只有6名選任成員,並不足夠。他們補充說,學院亦 關注直接推選6名成員的安排。

28. 一名代表表示,香港護士(公立機構)總工會不支持 該建議。她向與會者簡介在公營及私營機構工作的護 士所屬的各種下同專科及職級,並請議員注意以下幾
點 ──

  1. 管理局的成員應具備豐富的護理專業知識及經
    驗;

  2. 當局應擴大和擴展管理局的權力及職能,以確 保所有公營及私營醫院能提供優質的護理服務;

  3. 當局應成立一個獨立的秘書處,協助管理局執 行職務,並助提高管理局的透明度;

  4. 專業護士應佔管理局更多席位。這些成員應由 護士團體提名,然後獲得委任。香港護士(公立 機構)總工會進行的調查中,超過80%的受訪者
    贊成這項委任安排;

  5. 引入直選並不能保證管理局可提高專業自主權 及自我規管,亦不能保證6名選任成員的質素;

  6. 不同類別的護士人數各有不同,管理局的成員 應包括各類護士,以反映不同意見。

鑑於上述因素,總工會建議,日後管理局引入選任成員 時,應分階段增加選任成員的人數。

29. 醫院診所護士協會一名代表表示,大部分護士為已 婚女性,須照顧家人。上次選舉活動投票率偏低,反映 她們對直選並不熱衷。若採用直選方式選出管理局6名 成員,則很可能會選出較敢言的候選人,而非護理專業 中較資深的護士代表。她建議應考慮其他推選成員的方 法,例如根據比例代表制,由護士團體提名成員。

30. 一名代表表示,香港華員會不反對直選的構思,但 認為開始時選任成員人數應較少。他強調,較適宜的做 法是逐步遞增選任成員人數,同時應訂出周詳的實施計 劃,以確保能選出最佳的人選。

31. 楊孝華議員詢問,基於何種理由指出由護士團體提名 的護士如獲委任,會有利益衡突。香港護理員協會一名 代表回應,這些成員傾向首先考慮所屬護士團體的利益, 因此會令管理局的成員之間出現不必要及不良的競爭。 此外,護士可能與超過一個護士團體有聯繫,而這些團 體提名人選時,會將他們的選票重複計算兩次或以上。

32. 由於護士團體的主席及執行委員大多數由其他成員 推選產生,羅致光議員要求反對直選的護士團體代表解 釋其反對理由。香港護士(公立機構)總工會蘇肖娟女士 重申,應逐步引入直選成員,開始時已有6名直選成員, 步伐快了一點。她指出,業內有不同類別的護理機構, 管理局須代表不同方面的意見,此點至為重要。她相 信,這些機構提名的成員,會為護理界的利益服務,而 不是為所屬團體的利益服務。她補充說,護士應有自由 和權利參加他們希望加入的護士團體,只要有關團體的 規例並不禁止此類申請便可。羅致光議員進一步詢問, 管理局成員應否包括各類護士,以反映各方面的意見。 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在回答時表示,擬議的成員組合已 在管理委員會會議席上進行詳盡討論。她指出,有不同 的意見是難免的,政府當局亦接納現時的建議。

33. 楊森議員詢問,日後會否調整管理局的選任成員人 數。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回答,政府當局必定會優先考 慮護理界的意見。如沒有護士及護士團體的支持,任何 修訂現行規則的建議,均不大可能得以成功推行。蘇肖 娟女士應副主席邀請,表示香港護士(公立機構)總工會 並未就直選管理局成員的步伐,訂定詳細的建議。她亦 指出,擬議的護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的諮詢工作並不 足夠。醫院診所護士協會黃再英女士表示同意。管理委 員會主席指出,檢討護士註冊條例工作小組於1993年成 立,在1993年6月28日日會議席上,首次提出管理委員 會引入選任成員的構思。該工作小組及管理委員會曾在 多次會議席上進行長時間討論,經考慮多個護士團體, 包括香港護士(公立機構)總工會的反對意見,最後於1997 年3月決定管理局設有6名選任成員。管理委員會主席應 副主席的要求,答允向事務委員會提供書面資料,闡述 有關修訂《護士註冊條例》(第164章)的事態發展,重點 在於擬議的護士管理局引入選任成員的問題。

[會後補註: 管理委員會已就如何導致擬議的直選安排獲 得通過的事態發展擬備資料文件。該文件已 於1997年5月15日隨立法局CB(2)2282/96-97(01)
號文件送交議員。]

刪除向擬議護士管理局註冊的最低年齡規定

34. 8個護士團體的代表應副主席的邀請,就此問題表達 意見。香港護理員協會、香港護理教育學會、基督教聯 合醫院護士協會、醫院管理局護理教育小組委員會及香 港護理學院均不反對該建議。香港護士(公立機構)總工 會、醫院診所護士協會及香港華員會則不支持該建議, 原因是不足21歲的護士心智不夠成熟,未必足以應付護 理病人時身心所受的壓力,這可能影響護理服務的質素。 如沒有最低年齡規定,他們擔心部分病人須由缺乏所需 經驗及心智未成熟的年輕護士照顧。香港華員會一名代 表補充說,倘刪除最低年齡規定,年齡介乎15至18歲的 中學畢業生可被取錄為見習護士。他們在接受短期訓練 後,或須處理和護理病人,亦會在夜間輪班工作,工作 期間所受的監督很可能很少。她提醒說,這項安排不會
符合病人健康的利益。

35. 鑑於有團體提出反對意見,蘇肖娟女士要求進一步諮 詢業內人士。她列擧近期通過的1997年醫生註冊(過渡條 文)條例草案為例,強調須就條例草案的主要建議進行更 廣泛的諮詢。她補充說,對於建議護士在申請執業證明 書時,須提供曾被裁定犯可處監禁的刑事罪行的資料, 香港護士(公立機構)總工會持保留意見。一位議員在回 應時表示,條例草案即使獲通過,亦往往可對條文作出 修訂,以滿足社會人士合理的需求。

36. 何敏嘉議員指出,條例草案規定,20個擬議席位中, 只有6個會由選任成員填補。有鑑於此,政府當局仍可甄 選6名註冊護士,委任他們加入管理局。除由衛生署署長、 醫院管理局、大專院校及精神病和弱智人士專科提名的 護士代表外,該等委任人選亦可確保不同界別的專業護 理人員能有適當代表加入管理局,而管理局可反映不同 方面的利益。由於現已成立了許多與護理有關的機構, 以代表不同護理專科的利益,,何議員因而指出,管理 局不可能包括各類護士或其所屬機構的代表。關於《香 港人權法案條例》第二十二條,他認為有必要就刪除最 低年齡規定的建議尋求進一步法律意見。至於規定護士 在申請執業證明書時須作出有關刑事罪行的聲明,他建 議政府當局應考慮立例,規定醫學及護理界所有專業人 士在註冊或延續註冊時,作出有關刑事罪行定罪的聲明。

V. 《視光師規例》的實施情況

37. 何敏嘉議員此時恢復主持會議。他請議員參閱香港 專業視光師學會會長致視光師管理委員會的函件,信中 指出有未具視光師資格的人士向市民提供視光服務,同 時促請視光師管理委員會採取補救措施。

38. 李紹鴻教授應主席邀請解釋,視光師管理委員會根 據《輔助醫療業條例》(下稱「該條例」)(第359章)第5條 成立,負責促進視光師在執業及操守方面達到適當水準。 《視光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根據該條例第29條 制定,授權視光師管理委員會處理有關視光師的註冊及 紀律管制事宜,包括擬備和發出「執業守則」,要求註 冊視光師遵守。由1996年4月1日起,當局規定只有註冊 視光師才可執業,向公眾人士提供服務。執業守則規定, 每名執業視光師必須在執業地點的顯眼處展示其註冊證 明書。公眾人士在使用執業視光師的服務前,應查看其 處所內有否展示此類證明書。當局鼓勵公眾人士向警方 擧報非法從事視光師專業的個案,以便進行調查,或向 視光師管理委員會擧報,由管理委員會將個案交由警方
處理。

39. 李教授在回應主席的詢問時表示,視光師管理委員 會現正考慮香港專業視光師學會的建議。他同意,規定 註冊視光師佩帶某類載有持證人中、英文姓名及近照的 身份證明文件,是防範非法執業的其中一項可行措施。 一位議員要求取得實施上述建議的時間表,李教授承諾 聯絡香港專業視光師學會,以便能盡快擬訂所需的行政
安排。

40. 梁智鴻議員詢問,應否聘用視光督察,以執行該條 例的各項規定。衛生署副署長表示,倘所有註冊視光師 均須佩帶適當的身份證明文件,便可達到規管目的。他 強調,政府當局的一般政策是促使專業團體享有自主權 及進行自我規管。就此,他向議員保證,衛生署會協助 視光師管理委員會執行措施,以對付非法執業的人士, 亦會協助管理委員會進行擬議的宣傳計劃。

41. 衛生署轄下管理局及委員會辦事處主管在回答梁議 員的詢問時表示,視光師管理委員會至今收到14宗投 訴,並無投訴涉及誤導及未經許可的宣傳活動。該條例 第26(3)條訂明,管理委員會可對違反執業守則的註冊視 光師進行研訊。根據管理委員會的紀律處分程序,管理 委員會會將投訴註冊視光師的投訴書交由其轄下的初步 偵訊小組主席研究。初步偵訊小組成員可將全部或部分 投訴事項交予管理委員會,以便進行研訊。管理局及委 員會辦事處主管繼而指出,根據該條例第21(1)條,任何 人如未經註冊而從事視光師專業,即屬犯罪,而僱用未 經註冊人士從事視光師專業的僱主,則觸犯條例第21(2)
條的規定。

VI. 其他事項

近期發生的霍亂疫症

42. 衛生署副署長向議員簡報1997年5月6日至12日期間 向衛生署報告的8宗懷疑霍亂個案的最新發展。迄今並 無證據顯示6宗證實是霍亂的個案是有關連的。現時仍 未找到該等個案的病源。衛生署已聯絡兩個市政總署, 以便採取所需行動,調查病源、隔離病人、追查曾與病 人接觸的人士及採取其他預防及控制措施。當局已為病 人的住所消毒,並監察食物衛生。他向議員保證,只要 確保食物、個人及環境合乎衛生標準,公眾感染霍亂的
可能性很低。

43. 衛生署副署長在回答議員的提問時澄清,根據國際 衛生標準及世界衛生組織的既定做法,一個國家的當地 衛生部門有權宣布某個地區為疫區。作出此類宣布,並 不取決於已確定的霍亂個案數目,而是受影響地區的整 體環境衛生水平。環境衛生水平包括供應優質食水、完 善的排污系統及可控制霍亂蔓延的醫療制度等因素。鑑 於本港的環境衛生及醫療水準,似乎並無理由應宣布本 港為疫區。衛生署副署長在回答楊孝華議員的追問時表 示,水務署供應的食水水質優良,當局並定期進行測試。

44. 衛生署副署長在答覆梁智鴻議員的問題時澄清,患上 霍亂後若要痊癒,不能單靠藥物,並需依賴醫療人員提 供適當治療,以及在醫院充分休養。現時並無跡象顯示 霍亂會在本港蔓延。他強調預防霍亂的最佳措施,是保
持個人及食物衛生。

1997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閉門會議)

45. 議員認為,他們已詳細審議護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的政策事宜,並已察悉各護士協會對1997年護士註冊(修 訂)條例草案的不同意見。由於不能透過進一步磋商解決 這些協會的分歧,議員一致認為,條例草案委員會無須 展開工作,審議1997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因此, 事務委員會決定,如果法律事務部認為條例草案在草擬 方面並無問題,便會建議建議恢復二讀辯論1997年護士
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46. 會議於上午11時28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18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