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479/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IP

立法局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劉慧卿議員(主席)
    鄭家富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討論第III項議程

    保安科

    副保安司
    方志偉先生

    保安科

    首席助理保安司
    陳鈞儀先生

    政務科

    首席助理政務司
    高富思先生

    參與討論第IV項議程

    政務科

    首席助理政務司
    高富思先生

    保安科

    首席助理保安司
    何蓓茵女士

    參與討論第V項議程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劉嘉敏先生

    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麥敬時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2
    盧程燕佳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2
    徐偉誠先生


I. 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局CB(2)105/96-97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局CB(2)103/96-97號文件附錄I)

2.議員同意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星期五)上午十時四
十五分擧行下次會議,討論以下事項:

  1. 公開政府資料。事務委員會希望知道關於實施《公
    開資料守則》及將政府資料儲存在全球資訊網絡兩
    事的最新發展。議員亦希望知道關於當局透過全球
    資訊網絡提供政府服務及在學校推行關於全球資訊
    網絡教育的事宜。在更廣泛的層面上,議員希望當
    局匯報政府在資訊超級公路及全球資訊網絡在香港
    的發展方面所訂定的政策。倘當局需要更多時間為
    有關討論作準備,事務委員會將會延期在一九九六
    年十二月六日的會議席上,始討論資訊超級公路及
    全球資訊網絡在香港的發展的議程。

    (會後補註:事務委員會延期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
    六日討論「資訊超級公路及全球資訊網絡在香港
    的發展」的議程。)

  2. 在中國執行採訪職務的本港新聞工作者所面對的困
    難。議員希望知道本港新聞工作者在香港境外,特
    別是在中國執行採訪職務時,所獲得的支援服務及
    協助。

    (會後補註:鑑於中國副總理兼外長錢其琛在一九
    九六年十月十六日接受亞洲華爾街日報訪問時所
    發表的講話,主席決定在議程內加入「一九九七
    年後的新聞自由」的議程。)

III. 對影響新聞自由的法例進行的
檢討

(立法局CB(2)103/96-97號文件附錄II)

官方保密條例草案及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

3.方志偉先生在答覆主席時表示,已向議員提交就官方
保密條例草案及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草擬本而擬備
的進展報告(見立法局CB(2)103/96-97號文件附錄II),以
答覆議員分別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及十月七日的質詢
總督時間及保安司就總督施政報告作出簡報的會議席上
提出的問題。在向議員提交進展報告後,並無任何關於
該兩條條例草案草擬本的進一步發展。

4.在答覆鄭家富議員的詢問時,方先生表示,官方保密
條例草案與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不同,是法律本地
化工作的一部分。因此,該兩條條例草案可分開處理。
由於聯合聯絡小組正研究該兩條條例草案,基於聯合聯
絡小組的保密規定,當局不能透露關於兩條條例草案的
細節。

5. 方先生指出,該兩條條例草案現時的工作進展與當局
在事務委員會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的會議席上所匯報的
情況相同。當局致力盡快就該兩條條例草案與中方達成
一致意見。不過,如果無法與中方達成一致意見,當局
會向社會人士解釋意見分歧的詳情。

6. 議員關注處理該兩條條例草案的工作沒有進展。現時
距離主權移交只有九個月,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一致認為
,應為處理該兩條條例草案的工作訂定具體的時間表。
因此,議員建議,當局倘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仍未能就該
兩條條例草案的草擬本與中方達成一致意見,應向社會
人士解釋意見分歧的詳情,並在憲報刊登該兩條條例草
案,以便提交立法局審議。此擧使該兩條條例草案可在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獲得審議。事務委員會同意將
此項建議提交內務委員會考慮。

(會後補註:內務委員會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的會議
贊同事務委員會的建議,內務委員會主席已去信布政
司。)

截取電訊及郵件

7. 議員察悉當局就截取電訊及郵件事宜提交的進展報告
,並要求當局盡早向立法局提交關於此事的立法建議。

IV. 席揚事件的進展

(立法局CB(2)103/96-97號文件附錄III)

8. 梁耀忠議員就立法局 CB(2)103/96-97號文件附錄III第2
段的內容,詢問在布政司於本年四月去信魯平先生後,
當局有何跟進行動。高富思先生答覆謂,在發出該信件
後,新華社曾公開表示,席揚先生身體健康,他在獄中
的情況可以接受。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於一九九六
年九月在紐約與中國副總理錢其琛會晤時,曾提出有關
席揚先生的刑期的問題。當局已向中國當局轉達議員關
注席揚先生的健康狀況。

9. 黃錢其濂議員詢問,英國政府及香港政府關注席揚事
件,會否對席揚先生有不利影響。高富思先生答覆謂,
兩個政府會繼續徵詢席揚先生家人的意見而行事,不會
做任何會危害席揚先生處境的事情。當局會繼續向中國
當局轉達香港人對席揚事件的感受。

10.在答覆鄭家富議員的詢問時,高富思先生表示,他得
悉在中國執行採訪職務的本港新聞工作者原本須遵守七
項規定,但現已減為三項,不過,其中仍包括新聞工作
者到中國採訪及其擬採訪的題材,均須先經中國當局批
准的規定。英國政府及香港政府已向中國當局轉達新聞
工作者要求撤銷所有對在中國執行採訪職務的本港新聞
工作者施加的採訪限制。主席指出,事務委員會將會在
下次會議席上,進一步討論在中國執行採訪職務的本港
新聞工作者所面對的困難,屇時會邀請當局及新聞界團
體出席會議。

V. 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會晤

(立法局CB(2)103/96-97號文件附錄IV)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生效日期

11.劉嘉敏先生表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
(下稱「該條例」)將會在一九九六年底生效,但仍有待
訂定生效日期。

該條例的追溯效力

12.麥敬時先生指出,該條例對於在其生效日期後不復存
在的做法/措施,不具追溯效力。在該條例生效後繼續
存在或始行生效的做法/措施,則受該條例規管;該條
例訂有過渡性條文,適用於一些與僱傭有關的個人資料
的做法/措施。

查詢及申訴

13.劉先生同意鄭家富議員提出應使用易於記憶的熱線電
話號碼的意見。在答覆主席的詢問時,劉先生表示,給
予申訴人具體答覆所需的時間,須視乎個別個案的複雜
程度而定。

容許社會人士查閱刑事控罪書

14.對於司法機構最近決定不准許社會人士查閱刑事控罪
書一事,劉先生指出,當局在作出決定前,並沒有徵詢
他的意見,而司法機構只是在事務委員會擧行會議當日
,始就此事與他聯絡。他從司法機構方面得悉,使用控
罪書,是為了行政上的目的。不過,他察悉有意見認為
,在開明的司法制度下,控罪書具有向社會人士披露被
告人及其控罪資料的用途。他初步認為,即使容許社會
人士查閱刑事控罪書,他對是否應向社會人士披露被告
人的身分證號碼及地址,仍存有疑問。因此,他歡迎社
會人士及新聞界就此事提出意見。

15. 主席認為,此事反映出司法機構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公署(下稱「該公署」)之間缺乏溝通。她要求劉先生與司
法機構政務長解決此事,並防止政府其他部門同樣出現
類似問題。劉先生在回應時表示,該公署會加強教育及
宣傳工作,以促進社會人士對該條例的認識及了解,並
會協助政府各部門及社會人士遵守該條例的規定。

社會人士查閱公眾紀錄內的個人資料

16. 廖成利議員關注社會人士在公眾紀錄 ( 例如土地註冊
處及婚姻登記處的紀錄)內取得的資料,可能被用作其他
用途,例如被高利貸放債人用來追尋欠債人等。劉先生
回應謂,法例規定社會人士可查閱該等紀錄,例如社會
人士可查閱關於申請結婚的資料,以便可對某宗婚姻提
出反對。倘有人利用從任何來源獲得的個人資料作直接
促銷用途,有關資料會受該條例一項條文保障;該項條
文的大意為,在有關資料首次用作此用途時,資料當事
人可選擇不准許其資料作該項用途,如他提出此項要求
,資料使用者便不能再次使用有關資料。

披露信用卡持卡人的個人資料

17.鄭家富議員關注一些簽發信用卡的機構在該條例生效
前,已獲持卡人概括地同意,可向任何人士透露全部有
關資料,而這些人可能包括追債人。劉先生同意會研究
此類概括同意是否牴觸該條例的精神。他補充謂,香港
金融管理局及銀行業正草擬一套銀行營運守則,其內容
包括就追討欠債及規定信用卡申請者須有推薦人推薦的
事宜,訂定指引。

研究法例

18. 主席關注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現有的資源是否足以應付
履行研究擬議法例的職務(請參閱立法局CB(2)103/96-97號
文件附錄IV附件1第6項)。劉先生回應謂,他會根據經驗
,檢討資源方面的需要。他補充謂,其他現有法例倘與
該條例有牴觸,該條例將淩駕其他法例。他亦會對一些
交由他審閱,懷疑牴觸該條例條文的法例作出研究,倘
發現該等法例與該條例有牴觸之處,會建議修改有關法
例。

個人身分標識符

19.劉先生指出,根據該條例,他須批准一套使用個人身
分標識符的實務守則。鑑於使用例如香港永久性居民身
分證的號碼等個人身分標識符的情況普遍,因此有需要
訂定此套守則。此套守則會為使用個人身分標識符的人
士提供實際指引,以便他們遵守該條例的規定。

宣傳及教育社會人士的工作

20.在回應廖成利議員的意見時,劉先生同意,宣傳該條
例的工作十分重要,他並會考慮以更生動的形式宣傳個
人在該條例下應有的權利及應盡的義務,以及該公署的
工作。

與資料使用者聯繫

21.在回應廖議員關注的事項時,劉先生表示,該公署會
與區議會及草根團體聯繫,以便宣傳該條例,並就遵守
該條例事宜提供指引。

22.會議於下午四時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