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412/96-97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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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CB2/PL/IP

立法局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星期四)
時 間:下午三時四十五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劉慧卿議員(主席)
    鄭家富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黃秉槐議員
    朱幼麟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討論第II項議程

    副庫務司
    郭立誠先生

    署理首席助理庫務司
    何佩玲小姐

    首席助理經濟司
    胡瀚德先生

    首席助理政務司
    高富思先生

    工商科電子數據聯通事務統籌專員
    鍾文傑先生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
    李美嫦女士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秘書長
    范能知先生

    教育署副總督學
    伍國全先生

    電訊管理局高級助理總監
    王錫基先生

    資訊科技署助理署長
    林李靜琇女士

    效率促進組副專員
    黎鎮城先生

    總管理參議主任
    陸國松先生

    參與討論第III項議程

    首席助理政務司
    高富思先生

    首席助理保安司
    陳鈞儀先生

    警務處助理處長
    白禮榮先生

    警察公共關係科總新聞及宣傳主任
    陳笑梅小姐
應邀出席者:
    參與討論第II項議程

    香港互聯網服務商協會

    秘書
    莫乃光先生

    香港資訊科技協會
    戴禮先生

    亞洲電視有限公司

    助理行政總裁
    郭偉健先生

    香港大學

    社會科學研究中心

    主任
    白景崇博士

    電算機中心

    主任
    吳南博士

    香港中文大學

    訊息網絡研究所

    副所長
    湯復基教授

    訊息工程學系

    副教授
    劉紹強教授

    訊息網絡研究所

    項目助理
    林永君先生

    電算機服務中心

    電算師
    馮健明先生

    香港科技大學

    協理副校長(學術)
    沈運申教授

    計算及電訊中心

    副主任
    羅慶琰先生

    計算機科學系

    首席電算師
    黃安發博士

    香港理工大學

    首席電算主任
    Roger HARRIS先生

    香港城巿大學

    副電算服務處長
    潘建中先生

    香港浸會大學

    電算及電訊服務中心

    主任
    戴傑隆先生

    香港教育學院

    學術執行主任
    蔡香生先生

    香港公開進修學院

    副校長(行政)
    黃立生先生

    首席講師(科技)
    Michael ROBERTSHAW博士

    職業訓練局

    執行幹事
    黎澤鑾先生

    總系統經理
    區銘輝先生

    區域巿政總署

    圖書館總館長
    謝富城先生

    巿政總署

    圖書館總館長
    麥建琳先生

    資訊科技中心經理
    夏嘉榮先生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劉嘉敏先生

    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麥敬時先生

    香港電腦學會

    出版總監
    鄭凱先生

    參與討論第III項議程

    香港記者協會

    主席
    麥燕庭小姐

    香港攝影記者協會

    主席
    羅旭光先生

    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

    主席
    楊金權先生

    副主席
    黃應士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2
    盧程燕佳女士
列席職員:
    資訊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
    劉騏嘉小姐

    研究主任2
    余倩蕊小姐

    研究主任4
    黃麗菁小姐

    高級主任(2)2
    徐偉誠先生


I.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局CB(2)1020/96-97(01)號文件)

議員同意於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四)緊隨質詢
總督時間後(大約在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立法局大樓會
議室A擧行的下次特別會議席上,繼續討論「資訊超級
公路及互聯網在香港的發展」的事項。立法局所有議員
、政府當局的代表及曾就此事項向事務委員會表達意見
的機構,均會獲邀出席是次會議。

II. 資訊超級公路及互聯網在香港的
發展

(立法局CB(2)1020/96-97(02)-(05)、(07)-(09)號文件及立
法局RP06/96-97號文件)

2.財政科的代表引述立法局第CB(2)1020/96-97(08)號文
件,向議員簡報有關在政府內部應用資訊科技及政府
資訊科技基礎建設的政策。他們匯報政府通訊網絡的
自動化計劃的進展。政府剛成立高層跨部門工作小組
,就政府使用互聯網及有關科技事宜,制訂一套統籌
策略,並負責有關策略的實行及監察事宜。工作小組
由庫務司出任主席,並由政府各決策科及部門內對資
訊科技有濃厚興趣的人員出任工作小組的成員。工作
小組的宗旨、目標及發展策略均詳載於財政科文件的
附件內。

3.經濟科的代表引述立法局CB(2)1020/96-97(02)號文件
,闡述有形資訊基建的發展及如何推動公眾有效利用
該等基建作各種可能用途。他指出,電訊管理局正籌
備成立資訊基礎建設諮詢委員會,專責探討寬頻帶有
形基建的發展,亦會聽取有關的可能用途的構思和意
見。該委員會的成員將包括電訊網絡商代表、學術界
專才、資訊科技業人士及政府有關部門的人員。

4. 政務科的代表請議員參閱由該科擬備關於如何透過
互聯網傳播政府資料的文件(立法局CB(2)1020/96-97
(07)號文件),並向議員匯報香港政府資訊中心及政府
各部門在互聯網的網頁的最新發展。他指出,當局希
望政府各決策科和部門可最遲於一九九七年底全部上
網。為實現此目標,政府新聞處將於一九九七年三月
設立互聯網資源中心(下稱「資源中心」),向有意設
立或改善本身的網頁,但在資源、時間或專業知識方
面遇到困難的決策科及部門提供協助。資源中心亦將
制訂指引,供各決策科及部門在使用互聯網傳播資料
時遵守,並會研究政府如何能更有效地使用互聯網來
提高資料傳播的效率。

5. 教育署及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下稱「教資會」)秘書
處的代表請議員參閱教育統籌科的文件(立法局CB(2)
1020/96-97(09)號文件),該文件載述目前各學校及高等
院校使用電腦及互聯網的情況;並提及在事務委員會
上兩次會議席上提出的相關問題。下文載述他們特別
提出的事項。

6. 教育署的代表指出,電腦科的課程綱要會定期修訂
,以配合電腦科技的迅速發展和社會不斷轉變的需求
。課程發展議會正聯同香港考試局修訂這些課程綱要
,務求令課程可更緊密地銜接,以及加強有關資訊科
技的內容、有關的電腦應用,以及網絡通訊包括互聯
網及多媒體科技。建議的修訂課程將於一九九七年五
月公布,以便進行公眾諮詢。

7. 教育署的代表表示,該署曾於一九九六年與四間互
聯網服務供應商商討,為全港中學免費提供聯網戶口
。由一九九六年十一月起,學生可在教師的督導下免
費使用互聯網戶口。有關的互聯網活動可以在正規及
非正規的課程內進行。截至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止
,已有 255 間中學設立了互聯網戶口,預料短期內會
有更多學校加入。為使互聯網成為有用的學習媒體,
教育署鼓勵學生在使用前先定下本身的目標,並在網
絡漫游時就本身的需要作出決定。教師應督導學生採
取積極主動的態度去求知,而不是單從網絡中接收資
訊。

8. 教育署的代表指出,財務委員會曾於一九九三年九
月批准一項5.7億元的撥款,以供推行教育署的資訊系
統策略(下稱「該策略」)。該策略的主要目標,是設
法將現時由人手處理的一些複雜及經常進行的程序,
透過電子系統處理。該策略所處理的主要工作,包括
評核學生成績,處理職員事務、財政策劃及預算、分
配學位、聘請教師、學生人數調查、統計分析等。由
於有大量敏感的個人資料經該策略處理,因此當局已
採取措施,確保系統的保安,以及防止有關資料在傳
送時被無意或無權使用該系統的人士取得。

9. 教育署的代表根據教育統籌科文件第16段指出,政
府正考慮多項關於電腦設備、為教師提供電腦培訓、
在學校使用互聯網及為小學提供多媒體電腦系統的措
施,以進一步加強學校的電腦教育。在長遠措施方面
,教育署會負責統籌在學校推廣使用互聯網、電腦課
程的未來發展,以及向小學提供多媒體電腦輔助學習
的工作。這些措施旨在協助青少年適應資訊年代。

10.教資會的代表指出,資訊科技的應用有助提高教育
成效,豐富/擴闊傳統的教學方法,並會鼓勵學生自
發學習,從而對教育的各種過程產生作用。此外,一
如該文件第19段所述,資訊科技對高等教育的以下三
方面亦有影響,即(a)使成年人、以非傳統方式接受教
育及接受補償教育的人士,有更多機會接受高等教育
和深造教育;(b) 學歷評核及資格評審及 (c)研究和出
版。教資會察悉香港擁有優良和發展迅速的電訊設施
,使香港的院校可率先發展聯機課程和促進以電腦進
行的學術交流;即使在校園外,以及在香港以外的地
方,亦可透過這些電訊設施交流資訊。他表示,教育
統籌科在最近發表的《香港高等教育》報告書中,曾
就在高等院校應用資訊科技及資訊科技革命對高等教
育的影響進行討論。主席要求他提供該報告書內他所
指的資料,供議員參考。

(會後補註:教資會表示,所提及的資料載於該報告
書第26章及附件F。教資會並提供在該會議上提及的
教資會文件的網址 請參閱立法局CB(2)1128/96-97號
文件。)

11.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簡述載於立法局RP06
/96-97號文件的《海外的全民資訊基礎建設政策》研究
報告,並特別提出以下各點,供議員考慮

  1. 香港政府在全民資訊基礎建設的發展上,應否繼
    續採取相對於外國政府擔當的角色(見報告書表3)
    而言,屬於補充性質的角色,向私營機構提供低
    程度的支援。

  2. 香港政府應否制訂有關有形全民資訊基建的全民
    資訊基建政策。

  3. 香港是否需要設立監察全民資訊基建政策的政府
    機構。在這方面,我們需要更多關於資訊基礎建
    設諮詢委員會的詳細資料,例如其成員組合、職
    權範圍及業內人士的參與,以便研究該委員會可
    否擔當這政府機構的角色。

  4. 香港在這方面的人手培訓是否足夠。報告書表7
    所包括的海外各地政府均承認,資訊科技在其人
    民的日常生活上將擔當重要的角色。政府須培育
    人民,以便他們向全民資訊基建的發展作出貢獻
    ,以及使他們瞭解和享用全民資訊基建提供的服
    務。

  5. 如何統籌私營機構及學術界的研究及發展工作,
    以免出現浪費資源和工作重覆的情況。與報告書
    表 8 所列的七個外國政府比較,香港政府並無提
    供財政支援,協助以發展香港的全民資訊基建為
    目標的研究及發展工作。

  6. 與亞洲其他地區相比,香港在透過互聯網傳播政
    府資訊方面,表現頗為出色。若與美國等較先進
    的地方相比,香港政府部門的部分網頁所載的資
    訊則有限,並非所有關乎公眾利益的資訊均可在
    香港政府的網頁內找到。

  7. 香港政府仍未就知識產權及資料保障的立法及規
    管架構進行全面檢討。政府曾對管制互聯網內容
    的問題作出反應,要求業者採取自律的方針,以
    免因不必要的行政和法律責任而妨礙聯機業務的
    發展。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引述報告書
    第11.6段,指出德國有關內容管制的草擬法例建
    議,倘服務供應商對第三方提供的內容知情,並
    且有可能及有理由阻止使用該等內容,便須對其
    提供使用的該等內容負責。德國政府預期該草擬
    法例將於一九九七年中獲國會通過。該國發展該
    內容管制草擬法例的經驗,值得香港借鑑。

資訊基礎建設諮詢委員會

12.一名議員關注資訊基礎建設諮詢委員會(下稱「該委員
會」)會否一如報告書第8.4段所述及的加拿大資訊公路諮
詢委員會,在尋求私營機構就資訊基建發展事宜提供意
見方面,擔當積極的角色。經濟科的代表指出,該委員
會的職權範圍包括以下各點:

  1. 就香港資訊基礎建設的發展和規管提供意見。

  2. 就如何有效利用香港資訊基建作各種可行用途提
    供意見。

  3. 就發展香港資訊基建所涉及的技術標準和有關事
    宜提供意見。

  4. 就如何向國際和亞太區組織提出香港對環球及亞
    太區資訊基建的立場和建議提供意見。
該委員會的成員將包括電訊網絡商代表、學術界專才、
資訊科技業人士及政府有關部門的代表。電訊管理局的
代表補充謂,一如經濟科文件第1段所述,「資訊基建」
一詞被廣泛接納為包括三方面:(a)有形基建;(b)有形基
建的應用及(c)輔助及支援功能。該委員會的工作,將主
要集中於有形資訊基建發展及推廣有形基建的應用。該
委員會不會妨礙有關其他方面的諮詢組織的成立。應主
席要求,經濟科的代表答允向議員提供該委員會職權範
圍及成員組合的資料。

(會後補註:議員要求的資料已透過立法局CB(2)1057/96-97
號文件送交議員。)

全民資訊基建的藍本

13.一名議員認為香港政府應效法加拿大、日本、韓國及
美國政府,制訂全民資訊基建的藍本,訂定政策行動的
詳情及其實施的時間表。此藍本為私營機構及公營機構
提供方向,有助他們發展全民資訊基建。另一名議員同
意亞洲電視有限公司所稱,政府在全民資訊基建的發展
上,不應採取放任政策。由於全民資訊基建對社會有廣
泛影響,他認為應成立類似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的機
構,負責全民資訊基建的發展工作。

為全民資訊基建教育提供電腦設備及設施

14.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在回應一名議員的詢問
時表示,她正就全民資訊基建教育提供電腦設備及設施
的工作搜集資料,並會向事務委員會提供此等資料。香
港大學同意香港理工大學的建議,即學生 ( 特別是就讀
高等院校的學生 ) 均應有自己的電腦。教資會回應謂,
雖然個人電腦不是學生資助計劃下的資助項目,但高等
院校均在不同程度上為學生提供個人電腦作學習用途。

學校電腦教育

15.有關較低比例的官立及資助學校為中六至中七學生開
辦電腦科目(見教育統籌科文件第3段),教育署的代表解
釋謂,中六及中七的學生選擇較少科目修讀,是為了因
應他們的興趣及擬將該等科目作為日後深造的學科。中
六至中七的電腦科目內容較為深入,只有準備參加高級
程度或高級補充程度電腦考試的學生才會修讀。香港大
學的代表對政府著重電腦教育而非使用電腦作為教育工
具表示失望。他認為,電腦應視為教育的工具,而非學
校科目。

教師、學生及家長的電腦培訓

16.一名議員建議成立跨部門工作小組,成員包括教育統
籌科、財政科、教資會、教育署及資訊科技署的代表,
負責處理教師、學生及家長的電腦培訓事宜。教育統籌
科的代表答允考慮該項建議。教育署的代表表示,該署
為電腦科及非電腦科教師擧辦各項在職教師培訓課程,
詳情分別載於教育統籌科文件的第11及第12段。

為全民資訊基建的研究和發展提供財政支援

17.關於政府為全民資訊基建的研究和發展提供財政支援
事宜,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表示,一如她的研
究報告第 10.4 段所述,政府並沒有作出此類特別用於全
民資訊基建的撥款。教資會指出,工業及技術發展局及
研究資助局均會為可能關乎全民資訊基建發展的計劃提
供撥款。

電子商業

18.香港資訊科技協會的代表要求當局提供政府現時透過
電子設備進行採購工作的百分比,以及預期在未來六個
月內此方面百分比的資料。他亦詢問可透過電子設備向
政府提交的文件及迄今按此方式提交的文件的百分比,
以及預期在未來六個月內此方面百分比的資料。財政科
的代表答應以書面形式提供有關資料。工商科的代表表
示,政府在一九九七年一月推出商業的受限制紡織品出
口證服務,紡織品公司可利用公眾電子貿易服務來申請
受限制紡織品出口證。此外,當局亦有計劃在一九九七
年四月在貿易報關方面提供類似的服務。政府擬分別於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及二零零零年三月關閉受限制紡織品
出口證及貿易報關的所有處理櫃檯。由此等日期起,受
限制紡織品出口證的申請及貿易報關手續均經由公眾電
子貿易服務辦理。

(會後補註:由財政科提供的資料已透過立法局CB(2)
1337/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傳閱。)

投資於資訊業

19.鑑於電訊服務私人營辦商正進行有形基建的發展工
作,香港互聯網服務商協會詢問政府會否投資於資訊
業。經濟科的代表表示,一般而言,政府認為最好由
私營機構作出投資決定;政府會投資於本身供內部使
用及與市民聯繫的資訊基建;此外,政府或會考慮透
過研究資助局等機構,投資於私營機構的一些研究工
作。

結論

20.主席要求當局就會議席上提出的各點及立法局秘書
處擬備的研究報告,向事務委員會作出回應。代表團
如對當局的文件及立法局秘書處的研究報告有任何意
見,亦歡迎提出。主席亦要求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
部主管就全民資訊基建的教育、研究及發展的各項資
助,擬備補充資料文件。

(會後補註:由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擬備的補
充資料文件已透過立法局RP07/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

III. 當局處理新聞界的政策

(立法局CB(2)809/96-97及1020/96-97(06)號文件,該兩份
文件由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提供)

21. 主席提及該兩封由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發出的信件
,重述事務委員會決定討論當局處理新聞界的政策的背
景。

22. 政府當局的代表在回應一名議員的詢問時表示,警方
沒有落案控告有關的攝影記者。由於警務處投訴警察課
正調查該名記者的投訴,故不宜在目前討論該個案的詳
情。

23.香港記者協會認為,即使有關人士不同意被採訪,執
行職務的記者亦不應受到不公平的對待;而拍下事件經
過的菲林屬於私人財物。

24.香港攝影記者協會認為,執行職務的攝影記者有時或
會與被採訪者及/或警方發生衝突。該會認為無論在任
何情況下,警方都應制止任何對攝影記者的襲擊,以及
不應要求記者交出菲林。

25.政府當局的代表表示尊重新聞自由。警方的一般做法
是不會扣押記者的菲林。若需要扣押菲林作為證物,警
方亦只會在取得搜查令後才這樣做。警方在執行《警隊
條例》所規定的職務時,會在事件現場盡量協助記者執
行職務。警方亦曾發出內部指令,解釋在不妨礙警方工
作的前提下,要求和取得記者合作的重要性。警察公共
關係科的主要工作包括協助記者執行職務,以及調解/
解決警務人員與記者之間的任何糾紛。

26.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認為,記者在執行職務時應遵
守法紀。在事件現場,倘警方和記者能互相諒解對方的
職務,可避免發生衝突。因此,對在事件現場執行職務
的記者和警務人員進行教育工作,尤為重要。

培訓警務人員如何處理傳媒

27.政府當局同意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所指出,在事件
現場,記者與警務人員互相諒解彼此的職務是十分重要
的。在警察訓練學校內,新入職的警員會獲簡介有關警
察公共關係科的工作。此外,亦會為警員擧辦內部培訓
課程,由資深的記者講解在事件現場處理傳媒的方法。
當局亦為在事件現場執行職務,協助警方發布事件資料
的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主任提供同類的培訓課程。警方
亦向前線的警務人員發出命令和規則,以規管他們的工
作,其中包括處理新聞界的方法。一名議員認為,應為
前線警務人員提供更多有關在事件現場處理新聞界的培
訓。

處理新聞界/傳媒的警方指引

28.一名議員關注在近期數宗於禁區內發生的示威事件中
,記者被視為示威者,被控未經許可進入這些地方的問
題。他憂慮在接近一九九七年七月主權移交時,警方或
會收緊對傳媒的管制,他並要求當局向警方發出關於在
事件現場處理新聞界/傳媒的指引,或最少與新聞界團
體討論此事。

29.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同意香港記者協會的意見,認
為在事件現場的警務人員應將記者及被採訪者辨別出來
。在事件現場的警務人員和記者需互相諒解彼此的職責
,這是十分重要的。

30.另一名議員認為,在執行採訪職務時牴觸法律的記者
無意以身試法。他認為警方在將這些個案轉介律政司考
慮起訴前,應先考慮這些個案的情況。

31.政府當局指出,記者可聯絡警察公共關係科,申請批
准在邊境等禁區進行採訪。此外,律政司在考慮提出起
訴時,會研究個案的所有情況,包括警方的報告。

32.香港攝影記者協會認為香港的記者應一如美國的記者
,在執行職務時可豁免被起訴。

33.政府當局強調,《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均保
證准許新聞自由。限制進入禁區的做法,是為了保障公
共安全或公眾秩序。執行職務的記者應遵守法律,他們
得到與普通市民同等的對待。至於在事件現場執行職務
的記者可豁免被起訴的建議,政府當局認為很難明確說
明哪些行為應獲豁免,哪些不應獲豁免。

34.一名議員詢問英國處理新聞界的經驗,並認為應根據
有關記者是否有意犯罪 (犯罪意圖),來決定豁免被起訴
的標準。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的代表表示,法院對於
未經許可進入禁區的案件的判決,似乎有不一致的情況。

35.政府當局表示,若記者享有豁免權,將會不符合公平
的原則。法院就一宗案件作出判決時,會考慮案件的所
有情況。政府當局在回應一名議員時指出,當局已採取
特別措施,以協助預期採訪主權移交典禮的大量記者執
行職務。政府當局應主席要求,答允向議員提供就東方
日報攝影記者的投訴而向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提交
的報告書。

36.會議於下午六時四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