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199/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MP/1


立法局
人力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

    劉千石議員(主席)
    司徒華議員
    張文光議員
    何敏嘉議員
    唐英年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曾健成議員

缺席委員 :

    陳婉嫻議員(副主席)
    倪少傑議員
    夏佳理議員
    梁智鴻議員
    馮檢基議員
    陳榮燦議員
    鄭耀棠議員
    莫應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項目IV及V

副教育統籌司
張建宗先生

項目IV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
梁悦賢小姐
勞工處助理處長
曾健和先生

項目V

勞工處副處長(職業安全及健康)
李啟發先生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
李樂善先生
助理教育統籌司
鄧淑貞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5
司徒少華女士

項目IV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I. 確認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的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紀要獲確
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 議員同意訂於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星期一)下午 二時三十分擧行的下次事務委員會會議將討論以下事項:

  1. 補充輸入勞工計劃的執行情況;及

  2. 《僱傭條例》對「僱員」一詞定義的涵蓋範圍。

3. 議員察悉,莫應帆議員希望在下次會議席上向議員簡 介他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僱傭
條例》,加入有關侍產假期的條文。

4. 梁耀忠議員對下列事項表示關注:

  1. 檢討《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帶有歧視成份保
    障條文實施的最新情況;及

  2. 近期觀察發現,勞資審裁處的審裁官往往判處敗
    訴的勞方申索人須支付高昂的訴訟費。

主席指示秘書處要求政府當局就此等事宜提供資料文件,
供議員參考。

III. 自上次會議擧行至今發出的資料
文件

5. 一份關於「勞工顧問委員會(下稱「勞顧會」)在一九
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考慮的事項摘要」的文件,業已送
交議員參考。

IV. 簡介立法建議

1997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CB(1)715/96-97(02)號文件;政府當局
在會議席上提交的資料文件,該文件其後已隨立法局
CB(1)943/96-97(01)號文件發出)

6. 議員察悉,立法局業已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上述
條例草案。

7. 李卓人議員應主席邀請,向議員簡介他提出的條例草 案,該條例草案的目的之一是將基於職工會會員身分或 活動的歧視由原有的刑事責任擴展至包括民事責任在內, 使受到歧視的人士得以獲取民事方面的法律補救,並把 最高刑罰提高至罰款200 000元和監禁一年。副教育統籌司
首先就政府當局要延至在會議席上才提交有關資料文件 一事致歉,他並告知議員,謂政府當局對條例草案的意 見已載於一份曾於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日發出的新聞稿 內,該份新聞稿於當日已送交全體立法局議員。他其後 解釋政府當局為何如文件所載對此條例草案持反對意見。
議員在其後的會議上,商討條例草案包含的以下事項。

建議的補救措施包括重新聘用及擢升

8. 部分議員支持擬議的「重新聘用」補救措施,他們並
察悉,《殘疾歧視條例》亦訂有復職權的條文。

9. 副教育統籌司在回應議員的意見時表示,政府當局並 不贊成在未取得僱主和僱員雙方一致同意的情況下,強 迫僱主重新聘用僱員,因這樣做無助維持和諧的勞資關 係。此外,授權法院發出上述命令無疑是過份干預私人 機構就人事問題作出的決定。為加強保護僱員免受針對 職工會的歧視行為,政府當局將於一九九七年三月底前 提出一套全面的立法建議,其中一項建議是若僱主和僱 員一致同意,僱員可獲重新聘用。副教育統籌司重申政 府當局的立場,指出由於此項議員條例草案未經勞顧會
考慮,因此當局不會支持。

10. 不過,部分議員指出,倘若一名工會領袖受到迫害 並遭解僱,法院應有權下令有關僱主重新聘用該工會領 袖,此擧即使會破壞勞資關係,但也值得。否則,工會 活動將會被扼殺。他們促請當局從這個角度重新考慮李
卓人議員的建議。

11. 廖成利議員對於法院有權下令僱主擢升僱員的補救 建議有嚴重保留。李卓人議員在回應時澄清,此項建議 是要處理僱員因身為工會成員或參與工會活動而被僱主 降職的情況。主席和廖成利議員就此認為,擬議第21G(2)(d)
條所用字眼可能未充份表達這樣的意圖,因此需作修飾。

第21G(2)(h)條的凌駕權

12. 廖成利議員提到由於全國人大常委建議廢除《人權 法案條例》中凌駕其他條例的某些條文,他擔心,擁有 類似凌駕權的擬議條例草案第21G(2)(h)條,日後亦可 能被廢除。李卓人議員在回應時表示,他的建議並非無 先例可援,《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亦有類似條文。不 過,他察悉廖成利議員的憂慮,並將尋求進一步的法律
意見。

訴訟費用

13. 張文光議員擔心,擬議第21J條訂明「每一方須支付 該方本身的訴訟費用,」此項規定可能令僱員不願把個 案訴諸法院,李卓人議員就此解釋謂,此項規定的目的 是令僱員在提出民事訴訟時更為審慎,以盡量減少無證
據支持或瑣屑無聊的申索。

14. 張文光議員詢問法院在判決訴訟費時的慣常做法,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在回應時表示,除非有關條例另有說 明,否則敗訴一方須支付訴訟費。高級助理法律顧問應 張文光議員要求,答允查核其他條例是否亦有類似擬議 第21J的條文,並將於會後提供有關資料。

(會後補註: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所提供的資料已隨
立法局CB(1)954/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

V. 職業安全健康局的經費

(政府當局的資料文件在席上提交,及後並已隨立法局
CB(1)943/96-97(02)號文件發出。)

15. 李啟明議員和曾健成議員申報他們是職業安全健康 局成員。他們指出,由於來自僱員補償保險徵款(以下 簡稱「徵款」)的收入有所下降以及缺乏政府撥款,職 業安全健康局(以下簡稱「職安局」)被迫縮減一九九七 至九八年度的工作計劃。因此,他們非常懷疑該局是否 有所需資源,以便宣傳職業安全約章以及即將制定的職 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草案所訂明的安全規定。與會議員均 認為,政府當局應安排為職安局提供足夠款項,以滿足 其即時需要,並使其在非工業行業提供職業安全培訓及
宣傳方面可承擔進一步責任。

16. 在回應議員對職安局財政狀況的關注時,副教育統 籌司解釋說,徵款收入近年有所下降,這與徵款的來源
── 僱員補償保險費減少有直接關係。保險費減少是 由於意外率較低的服務業已佔主導以及保險業競爭激烈 所致。不過,由於保險業建議在一九九七年把保費提高 約10.8%以及大型基建項目陸續展開,職安局的徵款收入 於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會穩定在大約2, 500萬元。職安 局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的預計支出雖然會達4,520萬元, 但該局的預計收入為3,750萬元,另有950萬元的累積盈 餘,因此到該財政年度終結時,該局將有約180萬元的累
積餘款。

17. 至於長遠而言政府當局對職安局的承擔,副教育統 籌司重申,當局認同該局在各行各業促進職業安全及健 康方面所作的貢獻。為滿足該局的迫切需要,政府當局 正考慮向職安局一次過提供一筆小額注資,用以資助該 局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選定進行的其中一至兩個計劃。 不過,他亦指出,雖然政府會提供此等協助,但必須明 確指出:職安局屬財政自給機構,因此應以本身的收入 應付開支。政府當局認為,提高整體徵款率及把額外徵 款收入悉數撥歸職安局,是長遠解決該局財政問題的最 有效措施。與此同時,當局已要求職安局研究上述各方
案的可行性。

18. 議員仍然關注職安局的財政狀況,尤其是該局迫切 需要款項推行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的計劃。主席就此表 示,他將與政府當局和職安局擧行非正式會議,討論此 事。議員要求事務委員會秘書就此作出所需安排。

VI. 其他事項

19. 主席提醒議員謂,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最近決定, 內務委員會應在每年三月及十月考慮議員就往海外進行 職務訪問提出的撥款申請,他並詢問與會議員有否計劃 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五月及六月期間以事務委員會的名 義往海外訪問。由於席上並無議員提出建議,主席表示, 有意提出外訪建議的議員應盡快向事務委員會秘書提出。

20. 會議於下午四時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一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