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僱傭(修訂)
(第4號)條例草案


立法局議員梁耀忠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1996年僱傭 (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已於本年十月十一日刊 登憲報,並於本年十月二十三日立法局會議席上進行首讀 及動議二讀程序。

該「議員條例草案」的目的在於修訂《僱傭條例》有關停 工的定義,從而改善「吊鹽水」問題。現時法例規定,凡 僱傭合約訂明僱員的工資視乎僱主提供的工作量而定,則 僱員在下列情況下視為「被停工」,因而有權獲得「遣散
費」:

(1) 在任何連續4個星期的期間內,僱主未能向僱員提供 的開工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的總數的一半,而該僱員並 未獲支付一筆相若的工資;或
(2) 在任何連續26個星期的期間內,僱主未能向僱員提 供的開工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的總數的三分之一,而該 僱員並未獲支付一筆相若的工資。

以上法例的主要目的是要保障「件工」及「日薪僱員」在 連續4個星期內(約為一個月)至少有一半開工日數,或 至少能獲取正常工資的一半;不過,現時的法例規定,對 打工仔(尤其受影響最大的製造業工人)的保障嚴重不足。

首先,一些僱員長期開工不足,每月只能獲得正常工資的 一半,但法例規定僱主只要提供正常工作日數的一半,即 使是嚴重開工不足,僱員也不能要求僱主遣散;在一段長 時間內(可能是接近半年的時間),僱員只能獲取正常工 資一半,尤其不少製造業技工及操作工人的正常月薪亦只 約為6,000元,正常工資的一半意味其所得月薪只約為
3,000元,試問,他們又如何生活呢?

第二,有些僱主將僱員長期「吊鹽水」,藉此迫該等僱員 自願離職,從而逃避支付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責任;對 於一些工作年資長的僱員來說,被迫長期「吊鹽水」,但 如果辭職又會平白失去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因此面對兩
難局面。

故此,為了改善以上困境,梁耀忠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 案建議修訂「停工」定義,改為在下列情況下僱員便有權
要求遣散:

(1) 在任何連續4個星期的期間內,僱主未能向僱員提供 的開工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的總數的三分之一,而該僱 員並未獲支付一筆相若的工資;或
(2) 在任何連續26個星期的期間內,僱主未能向僱員提 供的開工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的總數的四分之一,而該 僱員並未獲支付一筆相若的工資。

在梁耀忠議員的建議下,被迫「吊鹽水」的僱員至少可以 獲得每月正常工資的三分之二,否則便有權獲得遣散費; 這個建議安排,將較能保障僱員的基本生活水平,否則, 「長痛不如短痛」,僱員如被迫開工日數少於正常開工日 的三分之二,便可要求僱主遣散。

事實上,假如僱員及僱主雙方願意,則就算開工日少於法 例規定,僱員亦可選擇不要求遣散而繼續為僱主工作;因 此,有關議員條例草案的建議只是給予被迫「吊鹽水」的
受影響僱員一個選擇權。

根據統計處今年首季綜合住戶統計調查,製造業工人中每 星期開工不足35小時的人數約為10,600人(就業不足率是 2.0%);因此,初步估計,有關條例草案的建議對僱主的 影響並不大,但卻可以實質地幫助受影響的僱員。


梁耀忠議員辦事處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


1996年僱傭(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

旨在

修訂《僱傭條例》。

    由香港總督參照立法局意見並得該局同意而制定。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6年僱傭(修訂)(第4號)條
    例》。

  2. 在若干情況下的暫停僱用
    《僱傭條例》(第57章)第11(4)條現予修訂--
    1. 在(a)段中,廢除“一半”而代以“三分之一”;
    2. 在(b)段中,廢除“三分之一”而代以“四分之
      一”。

  3. 停工
    第31E(1)條現予修訂--
    1. 在(a)段中,廢除“一半”而代以“三分之一”;
    2. 在(b)段中,廢除“三分之一”而代以“四分之
      一”。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僱傭條例》(第57章),縮減僱員 因停工而有資格取得遣散費的日數規定,從而修訂關於僱 主將僱員停工的條文。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