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580/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PLW/1


立法局
規劃地政及工程
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八日(星期二)
時  間: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何承天議員(主 席)
    陳偉業議員(副主席)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蔡根培議員
    葉國謙議員
    單仲偕議員
    謝永齡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李永達議員

缺席委員:

    劉皇發議員
    夏佳理議員
    顏錦全議員
    曾健成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討論議程項目IV

    首席助理工務司(工務政策及安全)
    潘明高先生

    港島及離島拓展處處長
    彭灝志先生

    港島及離島拓展處總工程師
    楊鴻熹先生

    港島及離島拓展處高級工程師
    黃俊鴻先生

    運輸署助理署長/渡輪及輔助客運
    黃振亞女士

    運輸署高級工程師/港口及機場發展科
    趙彬先生

    地下鐵路公司高級統籌工程師
    歐敬定先生

    參與討論議程項目V

    首席助理工務司(工務政策及安全)
    潘明高先生

    建築署助理署長(工料測量)
    黎慕仁先生

    參與討論議程項目VI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
    祈能賢先生

    民航處助理處長(機場標準)
    關學松先生

    民航處高級航空安全事務主任(航空監察)
    林偉珊小姐

    民航處高級航空安全事務主任(航空監察)
    曾炳坤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2
    鄧曾藹琪女士



I.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局CB(1)840/96-97號及CB(1)872/96-97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及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會議的
紀要獲確認通過。

II.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議員商定於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擧行的下次事務委員
會會議討論下列事項:

  1. 增闢跨境通道的可行性研究;及

  2. 私人樓宇的滲水問題。

III.自上次會議以來發出的參考文件

(立法局CB(1)792/96-97號及CB(1)881/96-97號文件)

3.議員察悉當局就關注新界土地應用大聯盟的意見書所作
的回應,並察悉一份題為「水務署管理檢討的進展」的參
考文件。

IV.中區三號碼頭及其輔助設施的設計

(立法局CB(1)859/96-97(01)號文件)

4.港島及離島拓展處處長表示,已於一九九六年年底完成
三號碼頭、該處的架空有蓋行人道、海濱行人道及各項輔
助設施的建造工程。上述各條行人道已於一九九六年十二
月二十三日啟用。

5. 李永達議員指出,雖然該架空有蓋行人道業已落成啟用
,但由於從三號碼頭外連接該架空有蓋行人道的升降機及
自動梯,將於一九九七年年底才可裝設妥當,因此殘疾人
士現時不能使用該行人道。他質疑這情況是否等於歧視殘
疾人士,並補充說,他已要求離島政務專員就此事徵詢律
政署的意見。

6.港島及離島拓展處處長在回應時解釋,當局已設計了升
降機及自動梯的裝設工程,但基於工程編排的理由,這些
設施要到一九九七年年底才可投入服務。原因是地下鐵路
公司(地鐵公司)仍在興建用以裝置這些升降機及自動梯的
建築物,而預計建築工程到一九九七年年中才可竣工。律
政署表示,由於當局只是暫時未能向殘疾人士提供升降機
及自動梯服務,因此不會構成歧視殘疾人士的情況。

7. 關於裝置升降機及自動梯工程的進度,港島及離島拓展
處高級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匯報,機電工程署署長已為升
降機及自動梯工程展開招標工作。當局希望有關工程可於
一九九七年三月動工,並於同年十一至十二月間竣工。他
補充說,自從該架空行人道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啟用後,通往填海區東面一段干諾道的行人通道上的擠迫
情況,現已稍為緩和。當局會考慮為連接四號及五號碼頭
的海濱行人道設置上蓋。至於根據《殘疾歧視條例》(第
407章),分階段建成供殘疾人士使用的設施會否構成歧視
的問題,律政署曾就此事提供法律意見。應李議員的要求
,當局答允提供上述法律意見的文本,供議員參考。

(會後補註:有關政府開放三號碼頭外的架空行人道供公眾
使用一事的法律情況,當局曾就此事提供一份資料便覽,
並已隨立法局CB(1)1013/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傳閱。)

8. 由於架空有蓋行人道途經地鐵公司一建築地盤,議員表
示關注使用該行人道的行人的安全問題。他們強調,有需
要在工地範圍四周豎立圍板,以及採取特別防護措施,以
確保公眾安全。

9. 地鐵公司高級統籌工程師在席上展示若干幅顯示該建築
地盤工程進度的照片。地鐵公司在該地盤主要是進行機場
鐵路建造工程。他解釋,大部分工程均在地底進行,只有
內設巿區預辦登機手續設施的上蓋,須在地面施工。在架
空行人道之下將會建造兩條道路,而該行人道的高度實際
上較規定的最低標準還要高,足夠讓任何車輛在其下面通
過。從以上各點可見,該項工程不會危及市民的安全。

10. 關於在工地範圍四周豎立圍板的問題,地鐵公司高級統
籌工程師解釋,業已在天橋兩旁豎立標示高度限制的龍門
架。此項屬額外防護措施,旨在預早提醒負責操作吊臂車
的司機。此外,亦有設置三合土屏障,用以指示車輛駛往
介乎橋躉與橋躉之間的中央運料路。有關方面嚴禁任何人
以起重機把建築材料吊越行人天橋。地鐵公司的職員經常
監察有關情況,以保障市民的安全。

11. 地鐵公司高級統籌工程師在回應議員的詢問時同意由
地鐵公司作出以下承諾--

  1. 不容許任何人以起重機把建築材料吊越行人
    天橋;

  2. 在建築地盤提供足夠的圍板;及

  3. 在各條運料路上豎立標示高度限制的龍門架
    ,以提醒那些操作特別施工設備的工人。

(會後補註:由地鐵公司提供的一份文件已隨立法局CB(1)
1144/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傳閱。)

12. 關於交通交匯設施方面,運輸署助理署長就下述各項安
排作出解釋,並表示在訂定該等安排前,曾徵詢離島區議
會、愉景灣城市業主委員會及居民代表的意見--

  1. 一條從東西兩面連接三號碼頭的雙程路(D3
    路)。在西面,D3路經林士街及統一碼頭道
    連接一號碼頭及一條北行單程通路。在東
    面,D3路在七號碼頭附近連接D5路,通往
    港景街及康樂廣場。

  2. 在三號碼頭前面設有一路旁停車處,並會在
    該處提供共六條路綫。機場巴士A20號由機
    場回程時,其路綫會延長至三號碼頭前面的
    巴士站。往機場的乘客可在該處上車,只需
    繳付單程車資便可前往機場。

  3. 城巴11號、中巴25號和94X號提供往東面的
    運輸服務。

  4. 專綫小巴54號及55號會提供往西面的運輸服
    務,並會提供連接三號碼頭、天星碼頭及地
    鐵中環站的服務,合共班次最高約為每五分
    鐘一班。

  5. 此外,乘客亦可步行前往鄰近的下列巴士總
    站/車站,合共有47條路綫可供選擇--

    --油蔴地小輪中環渡輪碼頭附近的巴士總站;

    --干諾道中海港政府大樓外面的各個巴士站;

    --海港政府大樓以北的林士街巴士總站;及

    --交易廣場巴士總站。

當局於本年一月底與愉景灣城市業主委員會的代表擧行會
議,詳細闡述各項公共交通安排。與會代表認為大致上可
以接受該等安排。

V.政府批出的設計及建造合約

(立法局CB(1)859/96-97(02)號文件)

13.首席助理工務司闡釋,《設計及建造合約一般章程》於
一九九二年五月公布。在公布這份章程之前,當局是在批
出合約時才按需要個別擬定工務工程的設計及建造合約。
這類建造及設計合約與一般合約的基本差異,在於能夠在
工程進行初期便引入「可建性」的因素,並加以處理。此
外,設計師/公司和承建商可在同一工作隊伍中攜手合作
。當局現正檢討批出設計及建造合約的方法。此項檢討包
括兩部分:逐一檢討設計及建造合約內的各項合約條款,
以及全面檢討有關的行政程序。另一方面,政府當局現正
檢討土木工程合約及建造工程合約的一般章程。

14. 黃秉槐議員表示,承建商在承辦一項設計及建造合約
時,是以承建商為首,由其負責就專業人員、供應商及次
承建商進行招標工作。承建商為求節省開支,未必會僱用
最優秀的人員。此外,受僱的專業人士身處承建商的工作
隊伍之中,亦不會向政府匯報工作情況。就此,該議員關
注,政府會否因這項安排而蒙受損失,而政府又是否需要
為確保服務質素而增撥額外資源。

15. 建築署助理署長在回應時闡釋,採用設計及建造合約是
購置建築設施的有效方法,因為可藉此利用承建商方面的
資源。根據設計及建造合約的條款,承建商所委聘的顧問
公司必須名列於政府認可的顧問公司名冊上。承建商及顧
問工程界的人士一向均能自律,政府無須在監督這些工程
方面增撥額外資源。不過,政府仍需要繼續僱用若干全職
的駐地盤人員,以確保工地安全及工程質素能維持一定的
水準。這樣,政府在換取承建商的專業知識時,便無須承
擔額外開支。

16. 議員關注在推行設計及建造合約方面所遇到的問題,
並問及根據政府當局的經驗,採用這類合約有何利弊。建
築署助理署長作出以下的解釋:

  1. 政府要求設計師/公司方面具備合理水平的
    技能,並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在挑選物料
    及指定物料規格方面,政府當局會與業內人
    士檢討有關規格是否合適,以確保能達到政
    府對質素的要求。

  2. 按照傳統的合約形式,工程的設計工作由政
    府負責,法例若有所改變,政府當會令工程
    符合法例的新規定。但根據設計及建造合約
    ,政府將相若的設計責任交由承建商肩負,
    因此政府必須確保政府及承建商的處境均受
    到保障,並確保工程符合法例條文的各項修
    訂事宜。

  3. 至於行政程序方面,批核設計圖則的過程共
    有兩個步驟,即原則上的批核及詳細設計圖
    則的批核。這個過程所需的時間,較根據傳
    統合約批核圖則的時間為長。當局現正設法
    改善這個問題。

  4. 政府當局已就兩項設計及建造合約擬備研究
    報告,並已分析所涉及的問題。

17.應主席的要求,政府當局答允提交中期報告,載列政府
當局在推行設計及建造合約方面的經驗、遇到何種問題,
以及建議的解決方法。議員希望當局能及時完成該份報告
,以便事務委員會可於現屆立法局會期內,再就此事作進
一步的商討。

VI.為赤鱲角新機場制訂的建築物高
度限制

(立法局CB(1)859/96-97(03)號文件)

18.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向議員簡介,為保障赤鱲角新
機場安全而須施加的建築物高度限制。《香港機場(障礙管
制)條例》(下稱「該條例」)(第301章)規定,規劃環境地政
司可在諮詢民航處處長後,藉命令訂明有限制高度的地區
範圍,在該範圍內任何建築物的高度均不得超逾該項命令
所指明的高度。條例亦規定,規劃環境地政司可藉命令,
規定指明的高度不適用於該命令內所訂明的地區內的某特
定地區,或某特定建築物。

19.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解釋,為確保新機場內飛機運
作的安全,有需要施加高度限制。該等限制與有關啟德機
場的高度限制會同時存在。當新機場啟用而啟德機場停止
運作時,有關啟德機場的高度限制便會予以撤銷。在現有
機場尚未關閉的這段期間,如擬建建築物的高度超逾關乎
現有機場的高度限制,其建築工程仍可展開,但有關建築
工程不得在現有機場關閉前到達限制高度,而建築物建成
後的高度亦不能超逾就新機場而施加的高度限制。

20. 當局於會議席上展示一套圖則,顯示受影響的範圍及將
會施加的機場高度限制。民航處助理處長就該套圖則向議
員解釋,有需要引入該等高度限制,以確保飛行路綫內的
飛機能安全飛行。

21. 有關豁免方面,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解釋,建築物
的擁有人可向規劃環境地政司申請豁免,使其建築物不受
高度限制;但如果此擧對飛行安全有所影響,便不會給予
豁免。有關位於現有機場飛行路綫之下的建築物,由於其
高度限制將於現有機場關閉時予以撤銷,當局已就該等建
築物給予豁免,條件是有關建築工程不得在機場關閉前到
達限制高度。此外,如有關建築物貼近陡峭山坡,但該等
建築物不會增添飛行時的危險,當局亦已給予豁免。

22.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向議員保證,當局會審慎考
慮每宗豁免申請,同時亦會諮詢民航處處長的專業意見。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在回應議員的詢問時允諾,會向
議員提交一份摘要說明,載列給予豁免的條件。

23. 涂謹申議員認為,除非有關申請影響到飛行安全,否
則規劃環境地政司便應在接獲申請時給予豁免。首席助理
規劃環境地政司同意就該點徵詢法律意見。他明確表示,
會根據有關的法例,分別處理任何其他的規劃限制或批約
限制,政府當局無意利用該條例達致保障飛行安全以外的
其他目的。

24. 議員詢問,如有人反對高度限制,是否有任何上訴途
徑。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在回應這項詢問時表示,由
於高度限制關乎飛行安全的重要問題,因此並不設立上訴
途徑。所有高度限制均依據專業及技術意見制訂。如有申
請人要求當局作出解釋,當局會盡量加以闡釋。不過,該
條例訂有關於補償的條文,讓那些因當局施加高度限制而
蒙受損失的人士可以獲得補償。

25.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申明,當局認為並無需要徵
詢公眾人士的意見,因為公眾人士並不具備專門知識,不
宜就關乎飛行安全的事宜提出意見。為着保障安全,必須
謹慎穩當地訂定高度限制。不過,如果日後能發展先進的
科技,以致可以在若干程度上放寬高度限制,當局屆時會
調整該等高度限制。

26.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十二時三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三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