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269/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1/PL/PLW/1


立法局
規劃地政及工程
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八日(星期二)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何承天議員(主席)
    陳偉業議員(副主席)
    黃秉槐議員
    葉國謙議員
    單仲偕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非委員的議員)
    陳婉嫻議員(非委員的議員)
    廖成利議員(非委員的議員)

缺席委員 :

    劉皇發議員
    夏佳理議員
    涂謹申議員
    蔡根培議員
    顏錦全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規劃環境地政科

規劃環境地政司(署理)
麥振芳先生

房屋科

首席助理房屋司
張健強先生
總助理房屋司
藍列群小姐

規劃署

政府城市規劃師
伍謝淑瑩女士

地政總署

政府地政監督
麥樂端先生
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首席律師
寶禮先生

屋宇署

助理署長
陸志樑先生

環境保護署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李韓琇玲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3
余麗琼小姐



主席表示,由於與房屋事務委員會擧行的聯席會議未能 湊夠法定人數,是次會議將會以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
員會會議形式進行。

I. 房屋單位的籌建時間

增闢土地及興建房屋所需的時間

(立法局CB(1)868/96-97(01)號文件)

2. 規劃環境地政司(署理)應議員的邀請,簡單介紹該參 考文件。他澄清載於附錄I及II、分別顯示填海區及陸上 策略性增長地區的規劃及發展程序的圖表,只是說明在 一般正常情況下完成建造樓宇整個過程所需的時間。由 於某些程序在某一程度上可能重叠,而各項程序所需的 時間又須視乎有關策略性增長地區的複雜性而有所不同, 因此,圖表中列出的時間可能與實際情況不同。規劃環 境地政司(署理)補充,當局明白為應付需求,實有需要 加快增闢土地及興建房屋,並已為此進行檢討,以期簡 化及縮短規劃與發展過程。此外,在房屋科轄下成立的 房屋工程行動小組將致力確保興建超過500個私人樓宇 單位的大型建築計劃建議書,會獲得從速及有效率地處 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署理)又澄清,現時發展計劃的處 理程序並沒有阻礙房屋的興建,此一情況從一九八五/ 八六年至一九九五/九六年期間,每年穩定地供應約
30 000個單位可見一斑。而在該等單位中,有20 000個 是在發展商的土地上興建的私人住宅單位。

3. 部分議員基於增闢土地及興建房屋所需時間長達11年 至14年,因而對當局聲稱可兌現在《長遠房屋策略檢討》 中就建屋指標所作承諾並不樂觀。他們特別關注兩個附 錄中(a)步驟至(f)步驟有關提供文件程序所需時間,並詢 問有何方法可縮短進行此等程序所需時間。規劃環境地 政司(署理)強調,該等步驟對在製訂計劃的初期提高市 民的參與至為重要。當局明白有需要避免出現延誤,並 已在《城市規劃白紙條例草案》中建議實施新措施,如 在城市規劃委員會轄下設立多個聽取反對意見的小組委 員會,以確保規劃制度能有效率地發揮作用。規劃環境 地政司(署理)重申該兩個附錄只是說明完成建造樓宇的 整個過程,實際情況將視乎有關計劃的性質與複雜性而 有所不同。並非每項計劃均需經過所有步驟,部分步驟 是可以同步進行的。例如(a)步驟與(b)步驟是可以同步進 行的,天水圍及凹頭策略性增長地區便是這樣的例子。 而(f)步驟及(g)步驟則分別是東涌新市鎮餘下發展階段及 將軍澳新市鎮第三期發展的起點步驟。

4. 部分議員指出,雖然政府部門與私人機構均有委託外 界顧問就有必要進行填海的工程計劃進行可行性研究, 但前者通常需要較長時間才能完成研究工作。他們將時 間上的差異歸咎於當局與有關顧問之間缺乏協調所致。 倘若政府部門之間出現意見分歧的情況,問題將更趨複 雜。一名議員詢問當局會否考慮效法外國的做法,在進 行可行性研究時無須聘用顧問,從而省卻解決糾紛所需 時間。另一名議員則要求當局澄清,有關部門會採取何 等行動,以協助顧問進行研究工作。議員普遍認為當局 有需要設立一個中央統籌機制,以協調各部門不同的關 注重點,從而確保發展計劃可以及時完成。

5. 規劃環境地政司(署理)認為,把政府部門與私人機構 作直接比較是不適當的,因為後者的發展步伐是由市場 驅動。他強調由外界顧問承辦可行性研究的現行制度證 實有效。在展開研究前,當局會向獲委任的顧問就研究 工作的要求作詳盡介紹,有關部門又與顧問定期開會討 論,確保研究工作可在雙方事前協議的時限內完成。由 於並非所有發展計劃均需進行可行性研究的程序,而每 項可行性研究所需的技術知識亦不同,因此倘當局按照 該名議員所建議,聘請全職專業人士進行可行性研究, 並不符合成本效益。至於部門之間的協調問題,規劃環 境地政司(署理)表示,規劃署負責規劃事宜,而地政總署 及屋宇署則分別負責修訂契約及建築工程事項。他同意 議員所指,由於該等部門的管轄權限及所關注問題不同, 要解決部門之間意見分歧可能並不容易。為改善上述情 況,部分議員促請當局就現行審批架構作出主要修訂, 指定在適當職位的官員(如過往的工務局局長)負責解決
各部門之間出現的僵局。

6. 議員根據過往的經驗,不相信附錄內(c)步驟所述,只 需四個月時間便可完成環境影響評估。他們以沙洲工程 計劃為例,指出有關方面把該計劃向環境諮詢委員會提 交了三次,才獲得審批通過。他們擔心《環境影響評估 條例》生效後,規定指定計劃必須進行公眾諮詢,情況 屆時將更趨惡劣。一名議員認為向有關專業團體收集有 關環境影響評估的意見,將會十分有用。首席環境保護 主任澄清,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主要研究每個策略性增長 地區的填海及土地用途規劃等方面的問題(視乎該地區屬 填海抑或陸上的策略性增長地區)。(c)步驟所載的四個月 只代表一般正常的諮詢期。環境影響評估從開始到完成 的整個過程通常會與計劃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即(b)步驟所 列的24個月)同步進行,而當局認為,即使《環境影響評 估條例》實施後,評估亦不會如議員所指,阻延了增闢 土地所需時間。規劃環境地政司(署理)補充,《環境影響 評估條例》的目的,只是正式確定政府部門及私人機構 的工程計劃所進行的現行行政安排。一名議員認為(g)步 驟與(h)步驟的六個月重疊期是不符實際情況,因為建築 工程必須在填海工程完竣後方可展開。在議員的要求下, 當局答允提供另一份文件,解釋可如何改善私人樓宇自 物色工程地點至樓宇建成的整個過程及所需時間,以及 修訂該兩個附錄以反映實際情況。

7. 議員又同意,當局應就如何縮短增闢土地及興建房屋 所需時間,諮詢有關團體如香港地產建設商會、香港地 產行政學會、香港規劃師學會、香港工程師學會、香港 建築師學會及香港測量師學會。

(會後補註: 致該等團體的函件已於一九九七年
二月十九日發出。)

回應地產建設商會對處理發展程序的意見

(立法局CB(1)868/96-97(02)號文件)

研究現時存在的問題及有關檢討香港地產
發展的批核過程和管制機制的建議

(立法局CB(1)868/96-97(03)號文件)

8. 部分議員認為,雖然已設有一個中央處理系統,但由 於新增不少程序,以及在規劃與發展機制中涉及多個部 門,因而要向當局取得審批或核准的過程不但冗長而且 艱鉅。他們認為當局有需要簡化有關程序,以便可批出 更多土地建成住宅樓宇單位以應需求。政府城市規劃師 表示,除了設有中央處理系統外,規劃署又扮演統籌各 政府部門的角色,負責落實城市規劃委員會的批准條件 等問題。當發展商與政府部門之間的糾紛未能圓滿解決, 便可將糾紛提交城市規劃委員會進行仲裁。

9. 議員雖承認城市規劃委員會具有審批規劃申請的法定 權力,但認為在若干情況下,有關部門往往在某些範疇 (例如在建築設計方面)加入法定規定以外的條件或觀點。 規劃環境地政司(署理)表示,有關部門(包括規劃署)已接 獲有關處理規劃申請的清晰指示或指引。除了部分基本 事項外,有關部門只會查核規劃申請有否遵守工作摘要 所列的七至八項基本要點,作為審批或否決該項申請的 基準。政府城市規劃師強調有需要照顧公眾利益,包括 本港的市容。雖然規劃署及城市規劃委員會均無意干預 個別私人樓宇的詳細設計,但他們對影響整體市區環境 質素的個別樓宇的形式、用途及相互配合等問題會有合 理的關注。根據規劃署最近所進行的一個調查顯示,在 一九九零年至一九九六年期間,城市規劃委員會只在58 個個案中,把規劃條件加入個別樓宇的詳細設計內,他 們的決定,是基於該等建築建議的敏感性質或建築建議 對四周環境特徵的影響而作出的,位於赤柱的馬坑邨個 案正屬以上例子。而此等個案中,有60%是位於環境易 受破壞地區邊緣的政府及公用事業樓宇。政府城市規劃 師補充,在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六年期間,城市規劃委 員會審批規劃申請的平均時間為兩個半月,而研究此等 個案的法定時限為兩個月。通常在時間上出現差異是由 於需要從有關發展商取得額外資料所致。

10. 在提及地產建設商會所提交意見第5.2(b)及(j)時,一 名議員要求當局就若干程序(包括環境影響評估)沒有法 定時限一事作出澄清。規劃環境地政司(署理)表示,除 了對城市規劃委員會的決定作出檢討及上訴外,《城市 規劃條例》已為大部分程序訂定法定時限,此外,時限 又或以服務承諾形式訂定。他認為城市規劃上訴委員會 的運作接近司法機構,要為該委員會研訊上訴程序訂定 時限是不切實際的。該名議員並不接納當局的回應,並 認為對發展商而言,清楚知道其上訴會在某一段期間獲 得處理才算公平。至於環境影響評估程序,首席環境保 護主任表示,根據制訂的《環境影響評估條例》,只有位 於環境敏感地區(例如米埔)的大型住宅發展計劃才需要完 成環境影響評估;大部分住宅發展計劃均不會受到影響。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將會繼續協助規劃署及地政總署審查 住宅樓宇的規劃申請;視乎資源是否許可,平均處理申 請時間為一至兩個月。她向議員保證,環保署將遵照《環 境影響評估條例》就環境影響評估程序所制訂的法定時限。

11. 部分議員認為,新契約須獲環保署審批的規定有時 會令工程受到阻延,而環保署往往未能顧及樓宇使用者 的利益,他們尤其漠視從樓宇向外觀望的景色及樓宇的 佈置等問題。他們認為必須在契約中清楚鑑定及規定有 關環境的事項,從而避免可能會出現的灰色地帶。一名 議員認為當建屋程序受到阻延時,消費者的利益可能受 到影響。首席環境保護主任表示了解議員所關注的事項, 並表示環保署在最近兩年考慮新契約/修訂契約的規劃 申請時,已採取一個較靈活的方案,在審批此等申請的 樓宇佈置時,從樓宇向外觀望的景色也會加以考慮。她 又補充,基於需要,就有關土地供應作建屋之用的事宜 上,規劃環境地政科已擔當為各政府部門排解問題的統 籌角色。規劃環境地政科最近所參與的計劃,是將軍澳
D4公路路面建議的計劃,該項計劃的主要目的,是降低 交通噪音對毗鄰土地的私人樓宇及公營房屋發展計劃的 滋擾。鑑於環保署的一貫政策有所改變,主席認為環保 署署長有需要作出聲明,確認環保署近年在審批規劃申 請或契約條件時,曾兼顧並將繼續從樓宇用者的角度, 考慮從樓宇向外觀望的景色及佈置等因素。首席環境保 護主任答允將議員的要求轉達環保署署長。

未來發展

12. 議員同意在兩個月後再度商議此一議題。為方便日後 的討論,議員要求當局盡快就會議席上所提出的關注事
項作出回應。

II. 其他事項

13.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十時四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一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