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18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號:CB1/PL/PLW/1


立法局
規劃地政及工程
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5月20日(星期二)
時  間:上午10時30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何承天議員(主席)
    陳偉業議員(副主席)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蔡根培議員
    葉國謙議員
    顏錦全議員
    謝永齡議員

缺席委員 :

    劉皇發議員
    夏佳理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第IV項

    首席助理工務司
    潘明高先生

    建築署助理署長
    黎慕仁先生

    議程第V及VI項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
    李忠善先生

    議程第V項

    屋宇署助理署長(專業事務)
    劉耀華先生

    議程第VI項

    總產業測量師(土地徵用)
    方立志先生

    地政總署首席地政主任(漁民特惠津貼評估)
    呂國輝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2
    郭汝霖先生


I. 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局CB(1)1580、1574及1488/96-97號文件)

1997年2月18日、3月18日及4月15日會議的三份會議紀
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待議事項文件在會議席上提交)

2.議員商定在1997年6月11日上午10時30分擧行的下次事
務委員會會議將討論下列事項:

  1. 土地發展公司的重建計劃;

  2. 因收地導致農作物損失的補償問題及上訴機制;及

  3. 斜坡安全問題。

III. 自上次會議以來發出的參考文件

(立法局CB(1)1310、1370、1499及1598/96-97號文件)

3.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以來發出的各份參考文件。

IV. 政府批出的設計及建造合約

(立法局CB(1)1477/96-97號文件)

4. 主席申報利益,表明其公司在投標中獲得柴灣中央政
府貨倉及長沙灣政府合署的工程合約。首席助理工務司
表示,應出席 1997 年2 月18日事務委員會會議的議員的
要求,政府當局已提供有關批出設計及建造合約的進一
步資料,包括採用此類合約的優點及可能出現的缺點。
此外,當局現正檢討批出設計及建造合約的行政指引。

5. 有關參考文件附件 A所載列設計及建造合約的索償問
題,建築署助理署長表示,就建築署的工程而言,與根
據傳統方式批出的工程合約比較,此等合約的索償數額
不論在數量及份量方面均極低,其原因可能是由於設計
及建造合約的性質獨特,問題往往在地盤工地出現,同
時亦較易於解決。位於柴灣的中央政府貨倉的工程亦只
有一宗為數1,200萬元的索償。建築署已作出初步評估,
並向承建商繳付120萬元。承建商提出索償是由於有需要
採用特殊措施,以容納中央電腦化存儲記錄系統及與其
客戶部門聯絡,因而導致工程受到阻延。至於北區醫院
的工程,最初曾由於施工圖的協調問題提出索償。在承
建商付出約2,500萬元後,事件終獲解決。除了上述兩宗
索償外,到目前為止,在設計及建造合約下的工程並未
收到其他根據合約提出的金錢索償。

6. 主席詢問索償數目不多,是否由於不少工程仍未完成
。建築署助理署長回應時表示,在參考文件中所列的建
築署工程中,位於柴灣的中央政府貨倉的工程已依時完
竣。牛池灣已婚紀律人員宿舍及柴灣已婚紀律人員宿舍
的工程大致上亦已完工。北區醫院的工程已完成75%。
其餘的 5項工程均已部分完成及正根據工程時間表進行
施工。

7. 議員問及政府當局是否具有足夠知識處理設計及建造
合約工程的索償問題,建築署助理署長表示,當局可直
接要求律政署提供法律意見。至於建築署一些大型的設
計及建造合約,當局與承建商更有委任解決糾紛顧問;
僱用此等顧問是以就可能出現的索償問題及早提供意見


8. 一名議員認為與傳統的合約不同,在設計及建造合約
中,建造業專業人士如建築師及工程師均由承建商僱用
,他們可能未能保持應有的公正無私的態度。他又對此
等專業人士所得的薪酬水平及當局為監察此等工程所注
入的資源表示關注。建築署助理署長在回應時表示,設
計及建造合約承建商所必需遵守的其中一個條件,就是
必須在當局認可名冊中聘任一名顧問。一如傳統的合約
工程,當局需在部門內成立小組承擔監察工作。政府當
局仍需負起工程管理的職責,而工程經理將承擔裁決的
職能。至於專業人士的薪酬水平,則是由建築業自行規
管的。

9.一名議員指出,由於成本方面的考慮,撥予設計及建
造合約的資源通常非常有限。他對此一情況會否影響設
計的質素,而導致有關設計需經常作出修訂表示關注。
首席助理工務司回答時表示,由於設計是按照工程計劃
說明書而制定,並需經過當局審閱,因此直到目前為止
,仍未有工程需重新設計。根據過往的設計及建造工程
,以委任一名設計師的費用計算,設計費用約佔工程成
本的6%。

10.主席詢問,設計及建造合約的投標價格會否因須在投
標階段提交較詳盡的設計圖而被推高。首席助理工務司
回答時以新機場核心計劃部分設計及建造工程合約為例
,指出部分合約的投標價格比較早時基於傳統模式進行
工程所作的估價為低,顯示設計及建造合約的投標價格
不一定較高。建築署助理署長補充,當局並定期與設計
及建造合約的承建商研究工程事宜。在1997年3 月擧行
的一個價值管理研討會上,建築署與所有獲委任的承建
商及顧問討論業內人士所關注的基本事項。研討會與會
人士提出,既然投標者在擬備標書時已花費一筆可觀的
開支,所有標書均應獲得公平的考慮。參加者亦擔心標
書內要求不明確,可能會推高投標價格。建築署同意有
需要在標書內避免把要求列得含糊不清,以及避免在投
標階段要求投標者提供過份詳盡的詳細資料。建築署已
答允把業內人士的關注事項向中央政府傳達。

11.建築署助理署長在回應一名議員的提問時表示,建築
署轄下一個常設委員會 ─設計審核及工程規範委員會負
責監管工程4個階段的品質保證程序,該4個階段分別為
初步設計階段、草圖設計階段、籌備工作階段及建築階
段。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建築署副署長,及工程有關範疇
如建築、結構工程、屋宇測量及設施管理等的主管/代
表。委員會將研究有關設計能否盡量利用地盤的發展潛
質,及符合工程的條件和客戶對設計的美觀及功能方面
的要求。

12. 建築署助理署長在提及成本效益的問題時表示,建築
署在設計及建造合約工程的4個階段的每一階段中,均會
按每平方米的成本進行價值管理。議員察悉設計及建造
合約模式下的醫院建築工程及傳統合約模式下類似性質
的工程兩者可資比較的建築成本。建築署助理署長補充
,藉採用設計及建造合約方式,完成工程的整體時間可
縮短約12至14個月。就醫院的建築工程而言,更可縮短
15至18個月。應主席的要求,建築署助理署長同意當北
區醫院建成後,把該醫院的興建時間,與根據傳統模式
批出合約的類似工程所需建成時間作一比較。

13.鑑於行人天橋的建築成本高昂,議員探討在批出此等
建築工程時採用設計及建造合約的可行性。首席助理工
務司回答時表示,設計及建造合約並不特別適用於按標
準設計進行的小型工程。一名議員回應時表示,部分設
計及建造工程如石澳礦場修復工程及南丫島礦場修復工
程,其規模較行人天橋建築工程為小,政府當局應認真
考慮採用設計及建造合約興建行人天橋。首席助理工務
司答允把議員的意見向有關部門反映,並研究設計及建
造合約是否特別適合在礦場進行的工程。

14.首席助理工務司在回應一名議員的問題時表示,當局
雖已確定部分政府部門工程如政府合署或醫院管理局的
工程可發展為設計及建造合約模式的工程,但當局並未
作出明確的決定,把所有政府工程均以設計及建造合約
模式批出。

15.部分議員對設計的美觀因素表示關注,並建議在評估
設計及建造合約的標書時應增加有關美觀因素的比重。
建築署助理署長回應時表示,根據庫務司所同意的指引
,成本與設計因素分別佔評估的 50%及15%。在評估投
標申請書的建築方面時,美觀因素佔3分之1的比重。一
名議員建議採用一個雙層次評估系統,低質素設計的申
請書會在評估的首階段遭受淘汰。通過首階段評估的投
標申請書則會接受其他挑選標準如成本方面的評估。此
一評估方案將可避免把合約批出予低質素的低價標書。
建築署助理署長在回應時表示,目前政府當局在評估一
項工程的成本與設計兩方面時會作分別處理。不過,當
局作最後決定時是會就投標申請書的整體情況予以考慮
。政府當局將與業內人士討論分兩階段評估投標申請書
的建議。首席助理工務司補充,當局將於短期內推出一
個評估標書的加權制度,該制度將包括評估投標的價格
、質素及表現等因素。

V. 管制廣告招牌

(立法局CB(1)1562/96-97(01)及(02)號文件

16.應主席的邀請,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向議員介紹
該份參考文件。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解釋,當局於
數年前曾徹底考慮過引進懸掛招牌的發牌制度,但仍認
為有關制度並不見得會遠較現行安排為佳。大多數的招
牌並不危險,亦未對公眾構成威脅。由於大廈外豎設廣
告招牌須獲有關大廈業主同意,因此業主也有責任確保
招牌安全。為豎設招牌簽發牌照此擧根本不能確保招牌
安全。事實上,招牌受到多項法例管制,包括《建築物
條例》(第123章)、《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消
防條例》(第95章)、《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 132 章)
及《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鑑於資源有限,當局將
繼續集中致力拆除危險招牌。

17.議員認為當局應在解決問題方面採取積極主動的態度
。倘資源方面有問題,解決的方法應是推行一個財政上
自給自足的發牌制度。屋宇署助理署長表示該署曾致函
所有區議會,要求他們協助把區內任何懷疑有危險的招
牌通知該署。當局估計現時全港約共有180 000個至200 0
00個招牌。屋宇署自從1994年11月起,曾檢查約20 000個
招牌及拆除約2 000個招牌。當局每年平均動用 2 000 000
元拆除危險招牌,而可收回的成本約達570 000元。現時
危樓組有28名職員每月須有1日負起檢查招牌的工作。

18.議員指出,在大廈外豎設招牌在理論上須獲業主的同
意,但實際情況卻不一定如此。此類問題中,以棄置的
招牌的問題為數最多。議員認為當局實應認真考慮發牌
制度的可行性。該制度不但可以承擔檢查工作的所有成
本,一旦發生意外,亦較容易確定誰是招牌的物主。此
外,招牌佔用公眾地方作商業用途,向其物主徵收費用
亦不算不公平。

19.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解釋,徵收費用(根據建議
的發牌制度)及資源分配(在政府當局內進行)是兩個獨立
的問題。當局仍然相信發牌制度並非一個有效率運用資
源的解決方法。

20. 議員對當局的回應表示失望。陳偉業議員建議提出下
列議案,並獲全體出席議員的一致通過:

    “事務委員會譴責當局對解決懸掛的廣告招牌激
    增引致的問題採取漠不關心的態度”。
(會後補註:上述議案已隨1997年5月23日的函件送交規
劃環境地政司。)

VI. 招商承辦收回新界土地工作的試
驗計劃

(立法局CB(1)1562/96-97(03)號文件)

21.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向議員簡介該份參考文件。
簡而言之,政府預測在未來5年內徵用及清理土地的需求
,將大大超越地政總署在人力資源方面所能應付的工作
量。其中一項解決問題的可行措施,是把土地徵用的若
干工作批予私營機構。此項措施將可紓緩地政總署所承
受的壓力,並可加快收回土地的過程。因此,地政總署
建議推行一項試驗計劃,以測試聘用顧問進行若干無須
行使法定權力的土地徵用工作的成效。倘財務委員會在
1997年6月批准有關撥款,試驗計劃將可在1997 年9月展
開,並會在約兩年半內完成。

22.一名議員關注到顧問需進入私人物業進行若干活動,
例如測量工程。他詢問是否可以在無須行使法定權力的
情況下進行此類活動。總產業測量師 (土地徵用) 回應時
表示,政府當局無意讓顧問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進入私
人物業。地政總署署長身為政府土地的業主,可授權顧
問基於合法的理由進入私人物業。顧問只會在物業範圍
進行需要重複評估的工作,如測量及量度受影響的住宅
及農地構築物,及確定被收回的土地界線。倘顧問與住
戶發生衝突,地政總署的人員將會接手處理顧問的工作
。此外,有需要行使法定權力的活動如簽署撤銷短期租
約及牌照的函件,則仍會由地政總署進行。

23.關於當局處理住戶投訴顧問的方法,總產業測量師(土
地徵用)及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均表示,由於當局是
顧問的僱主,因此會對顧問的行為負責。市民仍可循現
行渠道提出投訴,顧問須對其違反合約承擔法律責任。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察悉議員認為當局應清楚訂明
顧問的權力及職責的意見。

VII. 其他事項

24.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12時4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9月2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