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規劃地政及工程
事務委員會及
立法局
房屋事務委員會

研究現時問題及有關檢討香港地產
發展的批核過程和管制機制的建議


以下是當局對香港地產行政學會的研究報告所作出的回應
。我們經已另行向該會作覆。

2.報告提出為主要的批核程序訂下時限的建議,與政府現
行的政策和慣例,十分吻合。各個部門經已為報告所載列
的多項批核程序,訂下目標完成處理時間。《城市規劃白
紙條例草案》、《環境影響評估條例》及最近地政總署署
長就換地及契約修訂所發出的工作摘要,經已顯示了政府
在這方面所作的努力。有關一些主要批核程序的目標完成
處理時間,請參閱附件

3.我們均同意批核標準的一致性是很重要的。多個部門亦
已發出涵蓋不同範圍的指引和守則。如認為某些特定範疇
需要指引,歡迎有關團體提出進一步提議。

4.無可避免的是,在一些情況下,每個部門會從不同角度
來審批同一發展。不過,隨著政府廣泛使用電腦,部門之
間的溝通已獲得改善。不過,我們會繼續找出部門間出現
分歧的地方加以處理。若香港地產行政學會能提供有關我
們工作不一致的實例,會較有幫助。

5.地政總署在審議任何發展申請時,必須依賴申請人提供
資料。若沒有提供足夠資料,地政專員便不能全面綜合各
有關部門的意見。此外,地政處現時亦向申請失敗的申請
人,說明申請被拒的理由。

6.在環境事項方面,當局已把各項環境影響評估指引清晰
地傳達給有關方面,包括建築師、規劃師、工程師和發展
商。這些指引為客觀處理環境事項提供了一個範。在《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頒布後(該條例只會影響極少數的住
宅發展),當局將會發表技術備忘錄,列出指引和準則,
作為環境保護署作出決定和工程倡議人進行計劃的依據。

7.在規劃事項方面,處理劃為「綜合發展區」地點內的發
展的總綱發展藍圖既定程序是︰如有關部門需要更多時間
來評估一項建議,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會押後
審議建議,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委員會只會在有充份理
由的情況下才拒絕申請,而所訂明的條件亦只限於必須、
合理和有關的條件。《城市規劃條例》已為計劃倡議人提
供充份保障,例如提供申訴渠道,倘若倡議人認為委員會
拒絕申請的理由或批准條件不合理,可要求檢討或提出上
訴。此外,大家亦可能誤解了規劃署有關處理在地契內要
求遞交政府審核的總綱發展藍圖的工作。雖然地政總署在
處理土地契約事宜的過程中會尋求其他有關部門,包括規
劃署的意見,但地政總署仍是處理這些事項的負責部門。
在建議中的新規劃法例作出定案前,當局會審慎考慮各方
面對《城市規劃白紙條例草案》提交的意見和其他有關的
陳述書。

8.政府明瞭到需要加快審理申請的速度,以配合地產發展
的步伐,地政總署經已成立一個土地供應及重建組,負責
快速處理提供500個或以上住宅單位的發展計劃。地政處
的目標是在1996-97年內完成處理89宗契約修訂及換地的申
請,這些申請將會提供25,000個住宅單位。相對於1995-96
年度所處理的34宗申請,這是一項重大的進步。此外,屋
宇署現正向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協會提出諮詢,以
求進一步改善建築圖則的中央處理系統。有關的部門亦已
把不同的程序簡化,其中一個顯著的例子就是把處理清拆
工程申請的時間由6至9個月縮短至3個月。


規劃環境地政科
1997年2月


附件


批核程序香港地產
行政學會
建議的處
理時間
(月)
現時/建議
的目標處
理時間
(月)
目標
達成
百分率
與土地有關事宜

申請修訂契約個案
,包括基本條件
(簡單契約個案)

66.897%
申請換地個案,包
括基本條件
(簡單個案)

6+39.897%
批核總綱發展藍圖

32.873%
根據批約條款,尤
其是有關設計、外
貌及高度的條文批
核建築圖則

33.596%
發出完工證

3398%
與環境有關事宜

申請索取環境影響
評估研究概要

-1.5不適用1
檢討環境影響評估
報告

-2不適用1
申請環境許可証

-1不適用1
申請修改許可証條

-1不適用1
與規劃有關事宜

向城市規劃委員會
申請規劃許可

-3不適用1
申請覆檢經城市規
劃委員會對規劃申
請聆訊後所作出的
裁決

-3不適用1
就城市規劃委員會
對規劃申請的裁決
向城市規劃上訴委
員會提出上訴

-3不適用1
重訂規劃用途的申

-375%

註釋︰

由於處理時限只是剛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引進,或
將根據《城市規劃白紙條例草案》引進,因此暫時未有目
標達成百分率。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