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952/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2/PL/PS/1


立法局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
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

    葉國謙議員(主席)
    何敏嘉議員
    劉慧卿議員
    陳榮燦議員
    鄭耀棠議員
    羅祥國議員

缺席委員 :

    李啟明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夏佳理議員*
    張文光議員*
    李卓人議員*
    張炳良議員*
    朱幼麟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公務員事務司
林煥光先生
民事檢察專員
溫法德先生
署理副公務員事務司(一)
史端仁先生
首席助理公務員事務司(聘任)特別職務
甯漢豪女士
助理公務員事務司(聘任)
陳松青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5
胡錫謙先生



I. 與當局擧行會議

(立法局CB(2)787/96-97號文件)
(立法局CB(2)701/96-97(01)號文件 ── 上訴法院的裁決)

當局講述上訴法院最近就實施公務員本地 化政策的各項措施作出裁決後,政府會採
取的行動

公務員事務司告知議員,事務委員會在一九九六年十二 月十八日上次會議討論公務員本地化政策的司法審核一 事後,當局決定不會就上訴法院的裁決向樞密院提出上
訴,主要理由如下:

  1. 關於兩項被裁定為不合法的主要事宜,即轉制 人員的降職留薪安排及升級限制,以及限制轉 制人員再轉至常額及可享退休金(常額長俸)條 款,律政署、在此案件中一直代表政府的大律 師,以及本地高級公務員協會聘請的獨立大律 師所提供的法律意見,均認為再行提出上訴, 並無合理勝算。其他事宜相對來說只屬次要性 質,不會對政府的本地化政策造成深遠影響。

  2. 關於中文語文要求,上訴法院並無裁定當局根 據工作上的需要,要求轉至本地合約條款的海 外合約人員須具備中文語文能力的原則為不合 法。法院對政府不利的裁決,只是針對公務員 事務科有關通告內的字眼過於廣泛概括,有違 施加這項要求的原意。當局在續訂合約時要求 公務員須具備中文語文能力的政策並無改變。 至於按常額長俸條款聘用的人員的中文語文要 求,法院並無對此作出裁決。

  3. 雖然法院裁定為實施本地化政策而推行的若干 措施與人權法案有牴觸,但法院的裁決確實表 明了本地化政策並非不合法,而且亦對此政策 的各個重要方面予以維持。因此,法院的裁決 對本地化政策的影響有限。再行提出上訴只會 令本地化政策繼續呈現不明朗的因素,並會在 各職類公務員之間製造更多衝突。此外,再行 上訴亦可能使當局損失更多,因為某些法院原 先裁定予以維持的事項,或會因政府敗訴而遭
    推翻。

2. 公務員事務司強調,當局堅決致力執行本地化政策。 考慮到法院所作的裁決,當局聘用公務員時仍會以中文 語文能力作為重要考慮因素之一,並會研究最妥善的辦 法,解決與海外合約人員轉至本地條款的安排有關的各 項事宜。他向議員保證,當局作出任何決定前,會與員 方進行磋商,並會顧及公眾利益。

3. 劉慧卿議員及何敏嘉議員詢問當局會採取何種措施, 執行法院就中文語文要求的裁決。公務員事務司表示, 法院裁定轉制安排中的語文要求是合法的(上訴法院的判 決書第30頁)。法院裁定為不合法的地方,是公務員事務 科指引所載的概括提法,而此提法意味著如在某職級中 有任何職位需要出任的人員具備中文語文能力,則轉至 本地條款而屬該職級的任何人員便須符合同樣的語文要 求,即使該人員可能不必擔任需要中文語文能力的職位。 副公務員事務司(一)補充,各政府部門在實際執行轉制 安排的語文規定時,均會以務實方式,評估每宗個案的 有關人員在合約期間很可能出任的職級及職位所需的語 文要求,因此很難一概而論。事實上,當局會參考不同 職級及部門的需要,個別研究每宗轉制申請,這與法院 認為有關工作的具體實際需要須予充分考慮的觀點一致。 他表示,當局會對內部通告的內容作出必要的調整及修 訂,務求更準確地反映政策目的。

4. 公務員事務司表示,法院並無就由本地合約條款轉至 常額長俸條款的中文語文要求作出裁決。法院認為這只 是一項臨時建議,可不受司法審核。他表示,轉制至常 額長俸條款的語文標準應高於續約標準,這點合乎情理, 因為常額長俸條款屬長期僱用性質。

5. 劉慧卿議員問及海外合約人員的事業前途,因為他們 未必能夠符合中文語文要求。公務員事務司回應時表示, 當局會靈活執行這項規定,並會考慮政府內有部分職位 並無要求出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須有中文語文能力(最少 在短期內無此要求)。他補充,在開放職位安排中落選的 人員,原因主要是工作表現欠佳,而非語文因素。到目 前為止,因未能符合中文語文要求而不獲當局按本地條 款續約的人員只有八位。公務員事務司堅稱,當局會與 員方緊密合作,務求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定出令人滿意的 方法,用以處理轉制人員的申請。他答應向事務委員會
匯報此事的進展。

6. 何敏嘉議員詢問,如何在編制龐大及人員分布多個部 門的共通職級執行中文語文的規定。公務員事務司及副 公務員事務司(一)表示,某些政府人員如政務主任、司 法機構及警隊的人員,不受法院的裁決影響,因為調職 安排並不適用於該等人員。至於其他職系,如有按海外 合約條款受聘的人員申請轉至本地條款,當局會進行評 估,以鑑定該名人員現時的職位是否需要使用中文,以 及可否把該名人員調至無須使用中文的另一職位。其他 考慮因素包括該職級的現職人員能夠及不能以中文溝通 的人數。因此,當局對不同職級及部門所作的考慮,不 盡相同。當局必須斟酌每宗個案的殊特情況,在各方面 取得平衡。至於如何達致平衡,則須由管理階層在考慮 有關人員的申請時作出定奪。何議員詢問當局會否就某 些職級的個別職位,列明需具中文語文能力的要求。副 公務員事務司(一)回答,當局須詳細研究此措施的實行
方法。

7. 何敏嘉議員又詢問當局在考慮一名人員是否適合晉升 時,其中文語文能力是否重要的考慮因素。副公務員事 務司(一)回應時表示,政府的政策是建立一支中英兼擅, 並能操英文、廣東話及普通話的公務員隊伍,尤以聘用 長期人員為然,這是一個持續進行的過程,議員研究此 事,應結合該個過程,一併考慮。政府的既定政策,是 以政府人員本身的才幹表現及是否適合出任晉升後的職 位,作為升遷依據。當局會適當考慮有關人員的語文水 準,並會顧及該人員將出任的高一級職位的工作要求。 由於政府內的職位及職級種類繁多,加上公務員須符合 的職位調派要求亦多種多樣,當局很難定出一套詳盡無 遺的標準,能夠涵蓋所有情況。他表示,當局會以合情
合理的方法去決定每宗個案。

8. 主席關注到,聘用不能以中文與別人有效溝通的公務 員,會否妨礙實施《基本法》中關乎使用中文作為香港 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的條文。公務員事務司強調,當局 堅決致力建立一支中英兼擅,並能操英語、廣東話及普 通話的公務員隊伍。為反映這項政策,當局在一九九四 年有關公務員聘用事宜的劃一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建議 中,把中英語文能力納入為聘用要求之一,此擧當時獲 得員方及社會人士普遍支持。在處理按本地條款續約的 申請時,當局在執行中文語文能力規定的同時,亦會適 當兼顧職位的運作需要,務求取得平衡。至於司法機構 的職位,使用中文的問題會是當局急須處理的事宜。

9. 羅祥國議員詢問,取消外籍政務主任在首長級甲級政 務官及首長級乙一級政務官兩個職級的晉升上限,對實 施《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有何影響。公務員事務司表 示,數年前設立晉升上限的目的,是希望透過行政措施, 增加可供當局考慮在適當時候晉升為決策科首長的本地 政務主任人選。當局認為現時取消此上限並無弊處,因 為所有決策科首長現時已由本地政務主任出任,而且在 其下兩級的政務官職級中,亦有足夠本地人員可繼任決 策科首長的職位。公務員事務司補充,目前只有兩至三 位海外人員屬首長級甲級政務官及首長級乙一級政務官 的職級。他又表示,擢升非中國公民的人員至首長級甲 級政務官的職級,不會違反《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
規定。

10. 議員問及降職留薪安排及升級限制的影響,公務員事 務司回應時表示,共有91名人員受到影響,其中44人已 獲安排同級調職,但晉升機會須受限制。至於其餘47人 則降職一級,降職人員雖可保留原有薪酬,但晉升機會 受到限制,而且不會獲得增薪。該91名人員全是現時按 本地合約條款受聘的前海外合約人員。雖然降職人員的 升級限制已在一九九六年一月解除,但對同級轉制人員 施加的限制仍然存在。至今已有17名降職人員因表現良 好而再獲晉升。由於法院裁定降職留薪安排及升級限制 為不合法,當局會盡快與員方進行討論,並就晉升事宜 發出新的指引。公務員事務司表示,降職留薪安排及升 級限制在一九九四年七月推行,是訂有時限的措施。該 兩項措施針對一批數目有限的海外合約公務員而設,該 批人員的合約於一九九五年九月前屆滿,並會在約滿後 轉至本地條款。現時,部分此等人員已離開政府。他表 示,部分受影響的人員或會個別採取法律行動,要求政 府賠償損失。當局在現階段無法評估可能提出申索的人 數及所涉金額。當局下一步行動是與員方共同制訂一些 措施,以執行法院的裁決。議員認為,任何增設職位的 建議均須充分證明在職務上確有真正需要,公務員事務
司接納此點意見。

11. 何敏嘉議員詢問,法院作出裁決後,當局會否對政務 主任的職系,以及司法機構和警方的各個職系進行檢討。 公務員事務司回應時表示,當局考慮到該等職系的本地 化政策進展順利,而且在遵從《基本法》有關條文方面, 當局亦無任何重大困難,故認為無須改變該等職系的本 地化安排。民事檢察專員補充,上訴法院的裁決只涉及 屬香港永久居民的公務員轉至本地條款的安排,而不會 影響非香港永久居民或不會成為永久居民的公務員。

12. 主席詢問當局會採取何種步驟,消除法院的裁決令 本地人員產生的疑慮。公務員事務司表示,裁決的實際 影響可能遭到誇大。他告知議員,在180 000名公務員當 中,只有約700人是海外合約人員;在扣除400多名職系 不受調職安排影響的人員後,人數更減至約300人。此 外,海外合約人員不會自動轉至本地條款。在現行制度 下,該等人員必須首先成為香港永久居民;第二,他們 必須願意接受本地條款;第三,該等在晉升職級的人員, 必須在開放職位安排中,與其他人員競逐職位,成功後 才可獲得按本地條款續約。此外,他們必須符合續約的 一般條件,亦可能視乎工作需要而須符合中文語文要求。 如把上述所有因素一併考慮,法院的裁決對本地化政策 的影響其實有限。公務員事務司又表示,過去兩年,實 施本地化政策的措施已在本地及外籍人員之間引起不少 爭議。現時法院既已作出明確的裁決,各有關方面應致 力尋求大家均可接受的公平辦法,據以在實施本地化政 策及人權法案兩者之間達致適當的平衡。

13. 何敏嘉議員就合約人員申請轉至本地常額長俸條款的 事宜提出詢問,公務員事務司回應時表示,高等法院在 一九九五年十月裁定限制海外轉制人員再轉至常額編制 為不合法,隨後當局曾試圖凍結所有此類申請,包括本 地合約人員提出的申請。由於上訴法院現再裁定該項限 制為不合法,為執行法院的裁決,當局須解除限制。他 強調,當局考慮本地合約人員及海外轉制人員的申請時, 會一視同仁,給予同等對待。公務員事務司表示,當局 與員方達成協議後,便會實施新安排。他答應向事務委 員會匯報此事的發展。他又表示,有關人員不會自動轉 至常額長俸條款,而且當局過往亦曾因有關人員未能符 合其他主要準則,例如職務需要及工作表現,而拒絕他 們提出由本地合約條款轉至本地常額長俸條款的申請。

14. 首席助理公務員事務司(聘任)特別職務回覆劉慧卿議 員的問題時告知議員,約有200名擁有永久居民身分的海 外合約人員已成功轉至本地合約條款。至於其餘海外合 約人員中的永久居民人數,當局並無資料。民事檢察專 員表示,入籍成為永久居民的居住年期規定,現時為通 常居於香港五年。根據《基本法》,居住年期則規定為 七年。然而,現時已不能申請入籍成為永久居民,因為 申請的最後限期已於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屆滿。副 公務員事務司(一)回應主席的問題時表示,當局已在一九 九六年一月致函所有海外合約人員,提醒他們入籍的最 後限期。該等人員亦應知悉申請轉至本地條款的其他資
格準則。

15. 劉慧卿議員詢問,現時是否仍有其他途徑,讓海外合 約人員取得永久居民身分。公務員事務司表示,仍未成 為永久居民的海外合約人員,須待聯合聯絡小組就一九 九七年七月後香港永久居民的定義作出決定。至於外國 國民申請入籍為永久居民身分的渠道何時重開,則視乎 聯合聯絡小組的商議進展及隨後制定的有關法例而定。

16. 當局答應在適當時候向事務委員會匯報,講述當局與 員方磋商與實施本地化政策有關的各項事宜的最新進展。

II. 會議結束

17. 會議在下午十二時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