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2)206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號:CB2/PL/PS/1

立法局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
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5月26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10時30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葉國謙議員(主席)
    李啟明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張文光議員
    何敏嘉議員
    陳榮燦議員
    張炳良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廖成利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卓人議員#
    鄭耀棠議員#
    朱幼麟議員#
    羅祥國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所有議程項目的討論

    公務員事務司
    林煥光先生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副公務員事務司(2)
    栢志高先生

    首席助理保安司
    陳鈞儀先生

    皇家香港警務處
    人事及訓練處處長
    麥健年先生

    警務處助理處長(人事)
    伍偉傑先生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副公務員事務司(1)
    李淑議儀女士

    首席助理公務員事務司
    陸綺華小姐

    參與立法局CB(2)2338/96-97(03)號文件的討論

    一般職系處長
    劉國康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5
    胡錫謙先生


I. 通過1997年1月27日會議的紀要

(立法局CB(2)2293/96-97號文件)

1997年1月27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如有議員提出如建議討論任事項商議,事務委員會將
於1997年6月16日上午8時30分的擧行下次會議才會擧行


( 會後補註:由於議員未有建議討論提出任何議題,秘
書處已發出立法局CB(2)2525/96-97號文件,通知議員取
消該次會議。)

III.警隊本地化政策的最新情況

(立法局CB(2)2338/96-97(01)號文件)

3.人事及訓練處處長回應議員的問題題時提出以下各點:
  1. 警隊在由1985年開始實施本地化政策,並已經
    達到下述目標:在1995年前,警務處處長及最
    少一名副處長由本地人員出任,以及在2000年
    前,警司及以上職級及以上的本地人員所佔的
    比例高於,外籍人員的目標。

  2. 仍在留任警隊任職的大部分外籍人員(即為數
    330人左右)均按合約條款受聘用,另有大約1
    25人按可享退休金條款受聘用。

  3. 警隊已在由1994年起已停止招聘外籍人員。
    但如確實有此必要,警隊亦警隊或會在可在
    海外招聘所需人員人員。

  4. 警隊在晉提升警務人員前,的會考慮因素,
    包括他們的個人才幹、工作經驗及擔任較高
    職位的潛能質。
4.關於本地化政策的問題,副公務員事務司(1)告知議員
,政府推行的本地化政策,並不適用於警隊督察級人員
及司法機構。與警務人員的招聘及晉升警務人員有關的
一切事宜,全部由警隊自行處理。

5. 何敏嘉議員關注到,監察招聘及晉升警務人員招聘及
晉升事宜的工作,不屬公務員叙敍用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副公務員事務司(1)表示,警務處處長擁有委任警隊成
員的法定權力,委任警務人員。作為政府其中一個政府
部門,警隊必須根據公務員事務科採用的一般原則,釐
訂定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實際上,警隊如警隊的如要
更改這些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有任何改變,會徵詢公務
員事務科的意見。公務員叙敍用委員會只將會就招聘及
晉升的事宜,向警隊給予提供非正式的意見。目前,警
隊並無計劃對處理在這些事宜方面的更改現行的運作模
式,作出任何修改。在何議員要求下,副公務員事務司
(1)答應提供資料,詳述警隊免受公務員用委員會管轄的
背景資料及理據。

III.主權移交後公務員上訴途徑的跟
進事項

(立法局CB(2)2338/96-97(02)號文件)

6. 陳榮燦議員問及查詢建議的公務員上訴途徑。副公務
員事務司(1)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已經與員方商定,在
主權移交後,上訴程序最終應止於香港。關於此事,政
府當局的想法是,公務員向總督、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
和英女皇提出申訴的權利,應一併由向行政長官上訴這
項類似的權利替取代。除此以外,公務員亦享有香港特
別行政區居民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十三)條向行政
長官請願的一般權利。因此,政府當局建議把公務員向
行政長官請願的權利,納入行政長官根據 《基本法》第
四十八 ( 四) 條擬發頒布的擬議行政命令內,作為1997年
6月後即時提供一個上訴途徑的首項措施。政府當局現正
進一步深入探討可否根據用作管理公務員的擬議行政命令
,成立一個覆核委員會的方案,負責就申訴個案的處理事
宜以便向行政長官提供處理申訴個案的意見。至於較早
時所提出在公務員用委員會之下成立覆核委員會的建議
,政府當局及員方均察覺當中有的局限之處限制,因為
警務人員的聘用、晉升及紀律處分事宜,不屬在公務員
委員會的管轄範圍內,他們根本不能借助循此渠道提出
上訴。這個上訴機制覆核委員會亦不能處理其他紀律部
隊初級人員就違反紀律個案提出的上訴,因為這類人員
須受有關條例及所屬部門的紀律處分規例規管。政府當
局仍在諮詢正員方,以便進一步探討建議上訴機制的可
行方案及詳細範圍。在議員要求下,副公務員事務司(1)
答應提供更多詳細資料,闡述在1990至1996年間就公務
員根據《殖民地規例》第69及70條,在1990年至1996年
間向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或英女皇上訴提出的6宗呈請
個案,提供更多詳情。

(會後補註:該6宗上訴呈請個案的詳情細資料已隨立法
局CB(2)2785/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7.儘管張文光議員雖然支持贊成上訴程序最終應止於香
港,但他建議政府當局採用三女 3層的上訴機制,務求
更妥善保障令公務員的利益獲得更佳保障,以及而當局
亦應考慮在公務員叙敍用委員會之下成立一個覆核委員
會。張議員質疑,為何警務人員可免受公務員敘敍用委
員會管轄。他認為,政府當局應藉此機會把劃一,警務
人員與與他們職同級對等的公務員在這方面的待遇,使
兩者的上訴個案均以同一機制作出處理相。副公務員事
務司(1)回應時表示,正如他已經在較早時解釋,政府當
局對在公務員敘敍用委員會之下成立覆核委員會的建議
有所保留,。以及當局希望可作想出一個既能適用於所
有公務員,及又能為員方接受的建議。

8. 張炳良議員認為,現時時正是適當時機,重新檢討檢
討公務員敘敍用委員會的職責及權力的適當時機,以便
期在主權移交後,該委員會至最少亦可處理涉及警務人
員招聘及晉升事宜的上訴個案。至於警務人員就違反紀
律個案提出的上訴,則可繼續由警隊處理。副公務員事
務司(1)獲察悉張議員的意見。她補充,公務員敘敍用委
員會的職責及權力由《公務員敘敍用委員會條例》規管
。若要改變委員會的權力有任何更改,必須修訂對該條
例作出修訂。

9. 關於該在建議上訴機制下成立的的覆核委員會的成員
組合,副公務員事務司(1)表示,其中一個可行方案是在
委員會成員當中包括加入一或至兩名退休法官。張文光
議員認為不宜委任現任法官為委員會成員,因為他們現
時的法庭職務,已相當繁重。

V.其他事項

在政府內發展一隊多技能的支援隊伍

(立法局CB(2)2338/96-97(03)號文件)

10.主席表示,副主席在1997年3月25日擧行的財務委員
會特別會議上,副主席要求政府當局提供更多詳細資
料,就闡述公務員事務科所提出發展一隊多技能支援
隊伍的建議,提供更多詳情。該項有關建議的詳情載
列於立法局CB(2)2338/96-97(03)號文件。議員獲悉,政
府當局最近已完成了曾全面檢討一項文書和秘書職系
人員的工作的全面檢討,結論是有需要精簡改善現有
的職系結構,使之更為精簡,並改進辦公室的工作程
序,以務求更妥善運用人力資源。因此,政府當局已
制訂一套措施,重整文書和秘書職系,使其成為一隊
多技能的辦公室支援隊伍。這些措施包括縮減打字員
的編制,以及逐步取消辦公室助理員職系。政府當局
會,按個別情況所需,把辦公室助理員的職務交由助
理文員或二級工人負責。

11.副主席表示,有關的員方工組織協會不反對該上述
建議,因為該建議不會對在職人員的服務條款及條件
,以至晉升機會造成不利影響。雖然部分議員雖然支
持贊成發展一隊多技能的支援隊伍,以加強提高辦公
室效率,但他們認為政府當局在修應更靈活處理更改
文書及秘書人員的職責一事時,應作更靈活的處理。
如能作出靈活的安排,政府當局便無須先給予其按政
府當局文件第 7 段所提建議的額外增薪點,在有關的
文書及秘書人員承擔新職務時,給予他們額外增薪點
便可承擔新職務。一般職系處長表示,讓那些政府當
局給予在各類文書處理方面服務經達到指定水平的文
書人員可獲額外增薪點,用目的是以資意在於鼓勵,
並確定認他們的工作效率有所提高。

12.關於發展該隊多技能支援隊伍的時間表,一般職系
處長指出,重整文書及秘書職系以發展組成一隊多技
能的辦公室支援隊伍,可能需時數年時間才可完成。
至於逐步取消辦公室助理員職系的工作,則或須待所
有不符合資格轉任助理文員的辦公室助理員離職時,
後才始能完成。

1997年公務員薪酬調整

13.公務員事務司應主席所請,向議員講述公務員薪酬調
整建議。他表示,政府當局已向4個中央評議會的員職方
提出以下建議薪酬增幅:低層及中層薪金級別人員的薪
酬增幅為6.81%,高層薪金級別及首長級人員則為6.90%
,由1997年4月1日起生效。4個評議會的職方已對上述薪
酬調整建議作出回應,。除紀律部隊評議會職方(堅持決
要求全面加薪8.14%)外,其他餘3個評議會的職方均要求
薪酬增幅全面加薪幅度不低於6.90%。政府當局經考慮他
們各個評議會職方的意見,並諮詢行政局後,政府當局
會在1997年6月中之前就薪酬調整建議作出決定。待立法
局財務委員會批准撥款後,新經調整的薪酬會及連同追
補的薪酬加款項會一併在1997年7月底發放。

14.鑑於1990年及1991年公務員加薪酬增幅度偏離薪酬趨
勢調查結果造成了深遠的影響,張文光議員認為公務員
薪酬應按薪酬趨勢指標調整。若薪酬趨勢調查不能如實
反映私人機構的薪酬調整情況,便應對薪酬調整機制應
予作出檢討。政府當局決定薪酬調整幅度時,應考慮低
層級別人員的意見;如調整幅度偏低,他們只能取得頗
為微薄的加薪酬金額有的增長,。當局亦應以顧及高層
級與低層級別人員的薪酬調整幅度如分別差距甚大,可
能會對低層級別人員的士氣造成負面不利影響。

15.公務員事務司表示,自1993年起以來,政府當局已一
直嚴格緊隨按照高層級及和中層級別人員的薪酬趨勢淨
指標作出調整薪酬調整。根據政府現時現時的做法是按
在1988年調查委員會所作出建議採取的後執行的。根據
這種做法,如低層級別人員的薪酬趨勢淨指標低於中層
級別人員時,政府當局會把低層級別人員的薪酬增幅便
會提高至與等同中層級別人員一致的水平。在提高把低
層級別人員的薪酬增幅提高,以至符合最高的薪酬增幅
趨勢淨指標時,政府當局必須留意此擧不會導致有關薪
酬增幅與私人機構相差太遠。政府當局在擬訂薪酬調整
建議時,亦已顧及其他因素,例如員工士氣,以及旨在
不會擴大各級公務員之間入息差距這個目標。因此,即
使今年中層級與低層級別人員的薪酬增幅趨勢淨指標差
別距較大(0.43%),政府當局今年仍會繼續沿用這種一貫
做法。公務員事務司補充,如員方認為有需要檢討薪酬
調整機制,政府當局會樂意這樣做照辦。

VI. 會議結束

16.會議在正午12時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8月25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