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293/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PS/1


立法局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
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葉國謙議員(主席)
    李啟明議員(副主席)
    張文光議員
    何敏嘉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榮燦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羅祥國議員

缺席委員 :

    李鵬飛議員*
    夏佳理議員*
    朱幼麟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所有議程項目

公務員事務司
林煥光先生

議程第III項

副公務員事務司(三)
劉勵超先生
首席助理公務員事務司
狄麟先生
衛生署助理署長(特別衛生事務)
陳慧敏先生
首席助理保安司(禁毒)
朱曼玲小姐

議程第IV項

副公務員事務司(一)
李淑儀女士

議程第V項

副公務員事務司(二)
栢志高先生
首席助理公務員事務司
梁何綺文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5
胡錫謙先生



I. 通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會議的紀要

(立法局CB(2)996/96-97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 下次會議將於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一)上午 十時四十五分擧行,討論下列事項:

  1. 續議事項 當局為瞭解員方對上訴法院就公 務員本地化政策的各項措施作出裁決後帶出
    的問題有何看法而進行的諮詢工作;

  2. 償還房屋貸款的監察機制

  3. 超時工作津貼;及

  4. 公務員的過渡問題。

III. 續議事項

跟進借調公務員往香港戒毒總會辦事處(以下簡
稱「戒毒會」)一事

(立法局CB(2)1027/96-97(01)號文件)

3. 為回應議員就戒毒會招聘總幹事時遇到的困難所提出 的問題,助理衛生署署長(特別衛生事務)(以下簡稱「助 理署長」)表示,過往進行招聘時,列明在戒毒治療及康 服工作方面有經驗的申請人會獲優先考慮,該項條件可 能限制了準應徵者的數目。當局認為,就擔任該職位的 人士而言,具備出眾的行政及領導才能實在比戒毒工作 方面的經驗更為重要。有鑑於此,戒毒會已在當前進行 的本年度招聘工作中,刪去有關經驗方面的要求。截至 目前,戒毒會共接獲40份申請,多名申請人均具備良好 的資格,該會正在擬備申請人的候選名單。

4. 關於主席提出的問題,助理署長表示,戒毒會總幹事 一職的服務條件,與公帑資助機構類似職位者大致相同。 她補充,倘此次招聘工作仍不成功,將需要繼續採用現 行借調安排,以維持戒毒會工作所需的連貫性。助理署 長表示,戒毒會明白該會急需自行招聘本身的總幹事。 事實上,該會於一九九四年曾認為一名應徵者適合出任 此職位,然而該名應徵者其後以私人理由推辭。因此, 該會很可能可以在本年聘用一名合適的人選。

5. 公務員事務司補充,當局一向均會根據有關機構的特 別需要,以及涉及的資源影響,審慎評估及檢討借調安 排。當局原則上認為,有關組織聘用本身的常額人員,
會對其長遠發展有利。

IV. 一九九七年後聘用、辭退及處分
公務員的規例

(立法局CB(2)1027/96-97(02)號文件)

6. 副公務員事務司(一)向議員闡述立法局CB(2)1027/96-97(02) 號文件所載的各點內容。她表示,公務員事務科現正參 照律政司的意見,積極研究一個最佳方法,使政府得以 在《英皇制誥》及《殖民地規例》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 日失效後,仍可繼續行使現時由該兩份法定文件賦予其 聘用、辭退及處分公務員的權力。

7. 議員要求當局就《英皇制誥》及《殖民地規例》有關 條文的本地化工作,以及向員方進行諮詢的進展,提供
更多詳細資料。

8. 副公務員事務司(一)回應時表示,當局尚未對涉及的 問題作出定案。雖然制定法例是就延續《英皇制誥》及 《殖民地規例》賦予的權力作出規定的一種可行方法, 當局亦會研究其他方案。關於公務員的上訴途徑,當局 較早時已建議修訂《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規定上 訴事宜須由另一機制處理。當局的建議是,最終上訴由 日後的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特區」)政府決定。

9. 公務員事務司告知議員,大部分與管理公務員有關的 規例,均載於已適當地現代化及本地化的《公務員事務 規例》。關於聘用、辭退及處分公務員的規定,當局無 意徹底改變現行制度,而是希望找到適當的安排,以取 代現時由英國法例作出規定的權力來源,使公務員的順 利運作在主權移交後不會受到影響。鑑於該等事宜在法 律及憲制方面均會產生複雜的影響,當局現正就各項方 案的可行性,徵詢律政署及員方的意見。由於當局尚未 制定具體的建議,有關事項仍未交由中英聯合聯絡小組 (以下簡稱「聯絡小組」)商議。他表示,當局屬意將有關 權力本地化,以及將該等權力歸於特區政府。公務員事 務司進一步解釋,雖然目前權力源自女皇,事實上,有 關權力在行政上由總督行使,並在適當的情況下轉授予 決策科首長及部門首長。當局擬將權力的來源歸於特區 政府。公務員事務司補充,當局會優先處理此問題,以 及盡快找出解決方法。他表示,希望當局可以在下次會 議席上,就商議工作的進展向議員提供更具體的資料。

10. 對於《英皇制誥》及《殖民地規例》將於約五個月內 失效,但具體建議的擬備工作進展依然緩慢,議員表示 非常關注。議員亦關注此項關乎公務員過渡的重要問題 竟然從未在聯絡小組討論。議員希望獲悉當局現正研究 的主要方案、所有其他方案、每項方案的優缺點、每項 方案所涉問題的複雜性,以及就有關建議作出定案及實 施該定案的計劃。此外,鑑於《英皇制誥》及《殖民地 規例》均根據皇室特權制定,議員詢問及,在主權移交 後將會如何修改皇室特權,以符合實際需要,以及如何 就公務員的最終上訴途徑作出決定。為此,議員要求當 局提供資料,說明皇室特權的背景、該項特權的行使情 況、公務員向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提出呈請的數目、以 及當局曾如何處理該等個案。 當局

11. 議員亦指出,除本地化事宜外,當局亦應進行全面檢 討,將現行機制現代化及合理化,以改善人事管理及勞 資關係。當局應就此事全面諮詢各員方評議會的意見。

12. 議員決定應在下次會議席上就一九九七年後聘用、辭 退及處分公務員的規例作更詳細的討論,並要求當局在 下次會議擧行前就上述各點提供書面答覆。

V. 持續聘用短期或臨時公務員

(立法局CB(2)1027/96-97(03)號文件)

13. 副公務員事務司(二)根據(立法局CB(2)1027/96-97(03) 號文件)所載資料,重點指出規管政府聘用短期或臨時 公務員的政策的各項原則。

14. 李卓人議員表示,據他所知,香港電台(以下簡稱 「港台」)一直間歇地僱用相當大量臨時合約僱員,在 每三個月的僱用期完結後,該等僱員的服務會短暫中 斷七天。部分臨時僱員曾以此種方式受僱長達六年。 李議員表示,此種間歇僱用方式的作用,是使當局可 避免與僱員簽訂連續合約或長期僱用有關僱員,而有 關僱員會因此被剝奪由《僱傭條例》提供的若干法定 保障。他質疑港台是否已停止採用該種僱用方式。他 亦要求當局澄清,倘該等臨時員工申請出任若干常額 職位或被解僱時,其整段受僱期會否獲得承認。

15. 副公務員事務司(二)表示,大部分受僱於港台的臨 時員工,均屬於部門合約僱員,負責特定節目及在有 關節目進行期間工作。適用於該等臨時員工的服務條 件,與廣播業內其他機構所提供者相同,員工亦有權 享有《僱傭條例》訂明的福利。當局正盡力減少港台 部門合約僱員的數目。事實上,當局現正分別進行八 項招聘活動,希望能以常額職位取代約40名員工。此 外,港台正進行大規模的檢討工作,在檢討時會考慮 廣播業整體上僱用臨時員工的發展。副公務員事務司(二) 強調,除非有強力的理由支持,否則當局的政策是不 鼓勵延長臨時員工的僱用期。若長期需要人手資源, 應開設常額職位。臨時員工倘符合正常的資歷要求, 申請出任公務員常額職位時會獲同等的機會,他們的 有關工作經驗亦會獲得考慮。然而,臨時員工不會僅 因為曾在有關部門服務一段時間而獲自動轉為常額職 位。當局答應以書面答覆李議員提出的其他問題。

(會後補注: 當局的書面答覆已隨立法局 CB(2)1315/96-97(01)號文件在
會後送交議員。)

16. 副公務員事務司(二)在回應議員進一步的問題時表示, 市政總署及區域市政總署的臨時員工大多數是接待員、 救生員、票務助理及散工等。預料該兩個部門會在適當 情況下增設常額公務員職位。此外,該等部門另有計劃 將部分部門活動私營化。為維持由現時至實施外判服務 計劃的過渡期內向市民提供的服務,該兩個部門需要聘 用短期或臨時員工。當局答應提供獲市政總署、區域市 政總署及港台聘用超過一年的臨時員工的數目、由臨時 員工填補的公務員職位的數目、以及服務外判後可能刪
除的有關職位的數目。

(會後補注: 當局提供的資料已隨立法局 CB(2)1315/96-97(01)號文件
送交議員)

17. 部分議員建議,當局應考慮向已獲續聘的臨時員工 提供性質與合約僱員領取的酬金類似的額外福利。副公 務員事務司(二)答稱,雖然當局確實需要聘用臨時員工, 但當局的政策是將僱用期盡量縮短。個別例子顯示,已 受聘一段特別長的時間的臨時員工,在理由充分的情況 下,已享有額外福利。然而,由於臨時職位種類繁多, 當局不可能就此種做法制定一套有系統的措施,以涵蓋 所有臨時員工。他重申,倘需僱用員工在一段較長的時 間工作,解決的方法顯然是應增設常額職位,使任職者 可享受所有適用的公務員福利。副公務員事務司(二)補 充,公務員事務科會檢討及更新公務員事務科通告,特 別是有關聘用短期臨時員工方面的條款及條件。當局會 發出指引,提醒各部門有關聘用臨時員工的安排。

18. 副公務員事務司(二)在回答張炳良議員及劉慧卿議員 的質詢時表示,聘用短期或臨時員工使部門具靈活性, 以應付特別的運作需要,此擧並非旨在節省成本。政府 的政策是設立一個常額公務員編制,以利長遠的延續性 及承擔。無論開設的職位屬常額或短期性質,均必須從 服務需要方面提出充分的理據。何敏嘉議員認為,當局 應設立監管機制,特別是針對以營運基金方式運作的部 門,以防止出現僅為達致減低成本而間歇地聘用臨時員 工的情況。當局察悉此一意見。

VI. 公務員過渡的問題

19. 公務員事務司告知議員,現已借調往行政長官辦公 室的公務員,最新人數為17名。根據行政長官辦公室的 預測,政府需借調合共29名公務員,以為行政長官辦公 室提供所需的支援。當局會視乎行政長官辦公室的實際 需要,以及候任行政長官的要求,在適當時候借調更多 公務員。關於借調人員應向誰負責的問題,公務員事務 司表示,他們會向被借調的機構負責,即向候任行政長 官負責。此項安排與公務員的一般借調慣例相同。公務 員事務司補充,借調的公務員仍須受《公務員事務規 例》、《官方保密法》及防止公務員出現利益衝突的規
則等約束。

20. 劉慧卿議員問及借調往行政長官辦公室的公務員會 否被迫執行有違政府既定政策的職務,例如修訂《社團 條例》及《公安條例》。公務員事務司表示,候任行政 長官曾公開表示不會為難在行政長官辦公室工作的公務 員。公務員應信賴該項承諾所作的保證。

21. 議員要求當局每隔一兩個星期提供借調往行政長官 辦公室的公務員最新人數,使議員能獲悉或會出現的頻
密變動。

VII. 會議結束

22. 會議於下午十二時五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