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2月24日
立法局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
事務委員會會議

逾時工作津貼



目的

本文件旨在向各委員簡述規管支付逾時工作津貼的規章
和制度。

一般原則

2. 逾時工作指人員在規定工時以外進行的工作。關於規 管發放公務員逾時工作津貼的一般原則,已由公務員薪 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於1982年進行檢討,並獲得政 府接納。這些原則概述如下:

  1. 逾時工作應盡量減至最少,並只應在無可避免
    的情況下進行;

  2. 逾時工作通常應以補假抵償,除非在一段合理
    時間內都無法這樣做;

  3. 某些薪級之上不應收取現金津貼作為逾時工作
    的補償;

  4. 偶然的逾時工作應嚴加管制,包括須事先取得
    批准,而逾時工作津貼應按標準數額支付;及

  5. 經常的逾時工作亦應嚴加管制,並以核准的綜 合津貼給予補償,而該津貼額應少於偶然的逾
    時工作津貼。

3. 逾時工作可享的津貼有三種 ─ 逾時工作津貼、酬金
及紀律部隊逾時工作津貼。

逾時工作津貼

4. 文職人員如所屬職級的頂薪點是總薪級表第25點(現 時是28,490元)或以下,而起薪點是總薪級表第19點(現 時是21,525元)或以下,可具有資格領取逾時工作津貼, 但下列人員則除外:

  1. 政務及專業職系人員,不論職級或薪點為何;

  2. 廉政公署專有職系人員(但請參閱第7段);

  3. 教學人員;

  4. 按見習職級薪級表支薪的人員,以及其他因
    受訓關係而須在規定工時以外執行職務的人
    員;及

  5. 可獲分配入住位於工作地點或附近宿舍的屋
    宇事務助理、高級屋宇事務助理、總屋宇事
    務助理、看守員及看守長。

5. 逾時工作津貼額,通常每小時為有關人員月薪的1/140,
大約相當於原時薪的一倍半。每週規定總工作時數為44
小時的人員,倘在任何一週內逾時工作,而又可就該段 逾時工作時間申領津貼者,則在逾時工作的最初四小時, 每小時津貼額為其月薪的1/210。給予這個津貼額,是基 於這類人員,與一些其他每週須工作淨45小時的人員相
比,每週工作時數較少。

酬金

6. 沒有資格領取標準逾時工作津貼的人員,如因工作緊
迫而須持續逾時工作,則逾時工作期間可獲發酬金,以
作補償。

紀律部隊逾時工作津貼

7. 按照紀律部隊薪酬及服務條件檢討委員會的建議,政 府在1989年設立紀律部隊逾時工作津貼。凡人員按一般 紀律人員薪級表(員佐級)支薪,或所屬職級頂薪點為一 般紀律人員(主任級)第25點(現時是50,210元)或以下、 警務人員薪級表第47點(現時是62,755元)或以下,以 及廉政公署人員薪級表第30點(現時是55,890元)或以 下,均有資格領取這項津貼。

8. 紀律部隊逾時工作津貼的每小時津貼額為有關人員月 薪的1/175,介乎逾時工作津貼額與酬金額兩者之間。

綜合逾時工作津貼

9. 凡人員在一個曆月內逾時工作超過150小時,則超出的 時數會獲發綜合逾時工作津貼,每小時的津貼額是該員月
薪的1/210。

逾時工作津貼的管理

10. 上文載列支取逾時工作津貼的資格準則和津貼額, 適用於各個部門。除非發生了無法預知事件的特殊情況, 否則,逾時工作必須事先獲得批核人員批准,而批核人 員本身並不具備資格領取逾時工作津貼。在逾時工作期 間所執行的工作,以及有關人員開始和結束逾時工作的
實際時間,必須加以記錄。

查詢

11. 有關事宜由首席助理公務員事務司(3)梁何綺文女 士負責處理,如有查詢,可致電2810 3100與梁太聯絡。


公務員事務科
1997年2月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