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
事務委員會

新招聘人員的服務條款


引言

委員要求我們簡介,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主權移交前的
過渡期內除了停止向新招聘人員發放海外教育津貼外,新
招聘人員的服務條款會否有其他的修改,又政府是否正考
慮作其他的修改。

劃一服務條款

2.我們曾於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六日向委員滙報有關公務員
聘用及服務條款(劃一條款)的諮詢工作。扼要而言,為
新招聘人員制訂的服務條款,載述於《公務員聘用及服務
條件諮詢文件》內。該文件在一九九三年十月發表,其後
當局曾廣泛徵詢公務員及有關諮詢機構的意見。諮詢文件
所載的新服務條款,現概述於附件。除這些新條款外,政
府現階段並無考慮實施其他新條款。

3.有關劃一服務條款的建議,已提交中英聯合聯絡小組考
慮,暫時仍未決定確實的實施日期。按常額及可享退休金
條款聘用的在職人員,除非他們選擇轉以劃一條款受聘,
否則將不會受到影響。

查詢

4.如有查詢,請撥電2810 3100,與首席助理公務員事務司
梁何綺文女士聯絡。


公務員事務科
一九九六年十月


劃一聘用制的有關建議
撮要

1.新聘用條款

  1. 新常額及可享退休金條款

    在一般情況下,受聘人員應按新常額及可享
    退休金條款聘用。

    受聘人員應為本地應徵者,並通曉中文。

    目前,「本地人」的定義是《人民入境條例
    》所指的永久性居民。日後如為符合《基本法》
    而修訂這條條例,「本地人」的定義也會相應
    作出修改。

    要求入職者有中五程度或以上教育水平的職
    系,對中文水準的一般要求將定為香港中學會
    考一項中文科目及格。應徵者若沒有正式修讀
    達至中五程度的中文科目,可以在基本中文程
    度測驗取得及格的成績代替。

    現時對英文程度的要求應維持不變。

    如某些工作在中文或英文方面有較高要求,
    有關部門首長可與公務員事務科商議,另訂標
    準。至於有招聘困難的職系,部門首長亦可與
    公務員事務科商議,降低對語文水準的要求。

  2. 新合約條款

    如新常額及可享退休金條款未能吸引合適人
    選應徵,又或在某段時間內需要專門人才擔任
    某些職位,當局可以新合約條款聘用人員。

    受聘人員無需是「本地人」,但「本地人」
    會得到優先考慮。

    中文水準只要能夠應付工作所需便可。

2.新服務條件

  1. 假期

    將假期賺取率劃一,並以一年內的工作日數為計
    算基礎。

    將假期積存限額定為兩年之內可以賺取的假期日
    數。

    假期賺取率及積假限額建議訂為:

    假期賺取率
    (日數)
    積假限額
    (日數)
    第一標準薪級14(21)28(42)
    總薪級表第1-13點21(27)42(54)
    總薪級表第14點-首長
    級薪級表第10點
    27(34)54(68)

    *括號內的數字是服務滿10年或以上人員可享的
    假期賺取率或限額

  2. 旅費

    首長級人員可獲發度假旅行津貼,而津貼額會按
    政府與航空公司在合約上所訂來回本港與倫敦機票
    的費用,不時加以調整。

    度假旅行津貼須全部實報實銷,而用途亦與目前
    的度假旅費津貼相同。

    津貼額建議如下:

    首長級薪級表
    第7-10點:
    相等於頭等客位機票費用
    的津貼,每年發放一次
    首長級薪級表
    第4-6點:
    相等於經濟客位機票費用
    的津貼,每年發放一次
    首長級薪級表
    第1-3點:
    相等於經濟客位機票費用
    的津貼,每兩年發放一次
    直接從海外招聘的人員,在來港履任時及任期屆
    滿或終止時,可獲發旅費和行李津貼。

  3. 房屋福利

    按新常額及可享退休金條款受聘的人員,若薪酬
    在總薪級表第34點或以上,可加入居所資助計劃。
    若薪酬在總薪級表第34點以下,則可申請自置居所
    資助計劃下酌情批給的福利。

    按新合約條款受聘的人員,若薪酬在總薪級表第
    34點或以上,可申請租金津貼,或加入居所資助計
    劃。若薪酬在總薪級表第34點以下,則可申請自置
    居所資助計劃下酌情批給的福利。

    新招聘人員可享房屋津貼的最長期限,一律為10
    年。

  4. 教育資助及學生旅費

    新招聘人員不會享有海外教育津貼和學生旅費。
    本地教育津貼則會保留。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