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457/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2/PL/SE/1


立法局
保安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涂謹申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張文光議員
    劉慧卿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張漢忠議員
    羅祥國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吳靄儀議員
    曾健成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委員:

    李華明議員*
    鄭家富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副保安司
尤曾家麗女士

社會福利署
助理署長(家庭及兒童福利)
謝鄧燕玲女士

皇家香港警務處
總警司(總部)(刑事)
韓立先生

醫院管理局
高級行政經理(醫務)
黎景光先生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首席助理保安司
郭譚佩儀女士

民眾安全服務處
副處長(行動)及總參事
馮國謙先生

醫療輔助隊
署理總參事
陸偉洪先生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首席助理保安司
郭譚佩儀女士

應邀列席者: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和諧之家
總幹事
張佩麗女士
社會工作者
吳惠貞女士

群福婦女權益會
主席
馮玉嬋女士
會員
黃丹萍女士
會員
崔月雲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1
陳美卿小姐



I. 通過一九九六年九月三十日會議
的紀要及續議事項

一九九六年九月三十日會議的紀要無須作出任何修改,
並獲得確認通過。

2. 主席告知與會人士,待當局就嘉利大廈火災慘劇完成 提交總督審閱的報告後,事務委員會將於短期內就此事 與立法局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擧行聯席會議。此 外,事務委員會亦將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擧行會議, 聽取下列團體對駐軍法草案的意見:

  1. 香港大律師公會;

  2. 香港律師會;及

  3. 前綫。

II.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擧行的
特別會議的議程

3. 出席會議的議員通過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擧行
的特別會議討論下列事項:

  1. 跟進遣返越南船民的工作;

  2. 擬議修訂《危險藥物條例》;及

  3. 為中國來港新移民訂立新的入境政策。

有關(c)項所述事宜,楊孝華議員表示,角逐未來香港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職位的三位候選人,均已於上週就 有關事項發表意見。他要求把載述三位候選人所提意見 的有關剪報送交議員,以供參考。主席請秘書統籌有關
事宜。

III. 虐妻問題

和諧之家及群福婦女權益會聯名提交的意見書

(立法局CB(2)560/96-97號文件)

4. 主席歡迎和諧之家及群福婦女權益會的代表出席是次 會議,並邀請她們就此事發表意見。

5. 張佩麗女士表示,和諧之家的意見已詳載於意見書內。 馮玉嬋女士則表示,群福婦女權益會由一群本身屬虐妻 個案受害人的婦女組成,該會對本港的虐妻問題感到關 注。黃丹萍女士及崔月雲女士其後現身說法,道出她們 遭受前夫凌虐的個人經歷。她們提出以下各點:

  1. 警方應向違犯者作出適當的解釋,指出警方是基 於他們的錯誤行為向他們提出檢控,使違犯者不 致產生誤會,轉而向願意作證的妻子報復;

  2. 應檢討發出「家庭暴力禁制令」的事宜,以便為
    受害人提供最佳保障;

  3. 前線警務人員在處理虐妻個案時應遵守「警方處 理家庭暴力事件的程序」,並於適當時向違犯者 發出「家庭暴力事件通知書」;及

  4. 當局應設立適當的監察機制,從而確保有效運用
    資源,以便處理虐妻個案。

當局所作的簡介

(立法局CB(2)533/96-97(02)號文件)

6. 副保安司向議員簡述當局所提交文件的內容。副保安 司著重指出,只有在各類專業人員如社會工作者、醫務 人員及警方衷誠合作之下,才可保護及協助虐妻個案的 受害人。當局採取了三管齊下的方法來應付此項問題,
有關的對策包括

  1. 透過進行輔導和提供各類福利服務來保護及協
    助受害人;

  2. 逮捕違犯者;及

  3. 透過家庭生活教育和宣傳工作,防止虐妻事件
    的發生。

在培訓工作方面,警務處已加緊與政府各有關部門、非 政府機構及婦女關注團體的聯繫,藉以加強前線人員的 培訓工作。警察訓練學校亦製備作訓練用途的錄影帶, 為新學員提供處理被虐配偶個案的指引。警方更聯同和 諧之家,定期為警務人員擧辦訓練課程。

討論

警方提供的協助

7. 馮玉嬋女士回應周梁淑怡議員時表示,警方未能為受 害人提供足夠及適當的協助。部分前線警務人員似乎偏 幫違犯者,勸諭受害人不要對其提出檢控。倘受害人為 中國來港的移民,警務人員甚至會恐嚇她們,聲稱如她 們同意對丈夫提出檢控,即會被遣返中國。警務人員在 違犯者及受害人的子女面前詢問受害人是否同意作證, 更會加深違犯者對受害人的仇恨,以及受害人子女對受 害人的誤解,因而對受害人加添更多不必要的壓力。

8. 總警司(總部)(刑事)對此作出回應時表示,警方必 須徵得受害人同意,方可檢控違犯者。由於受害人的證 供極其重要,如受害人不願意出庭作證,警方將難以提 出任何檢控。受害人可獲發家庭暴力事件受害人忠告咭, 咭上列明她們可以獲得的各種協助。如有需要,並經受 害人同意,警方可把個案轉介所涉及的政府部門,以便
提供適當服務。

家庭暴力事件通知書及家庭暴力禁制令

9. 張文光議員指出,根據和諧之家提供的統計資料,約 有40%虐妻個案已拖延逾五年之久。對於向違犯者發出 家庭暴力事件通知書及家庭暴力禁制令的效用,他表示 關注。此外,對於一經發出通知書後,政府各有關部門 為跟進該個案而進行的統籌工作,他亦表示關注。總警 司(總部)(刑事)解釋,家庭暴力事件通知書既非法律文 件,亦不屬警告書,而是記錄已發生的家庭暴力事件的 警方行政文件。該通知書使違犯者得知針對其本身的指 控,以及受害人不欲警方為提出檢控的目的而調查該項 指控。該通知書有助受害人日後向法庭申請家庭暴力禁 制令,倘受害人同意採取有關行動,警方即會向違犯者 發出家庭暴力事件通知書。警方的責任是避免受害人及 牽涉其中的兒童再受到任何暴力對待。只要已發出附有 追捕令的家庭暴力禁制令,警方必會在違犯者違反禁制 令時採取適當行動。總警司(總部)(刑事)指出,警方必 須在受害人同意下發出家庭暴力事件通知書,但有很多 受害人均不願對此表示同意。總警司(總部)(刑事)強調, 如受害人並無異議,每宗個案均會轉介適當部門,以便 採取所需行動。在主席的要求下,總警司(總部)(刑事) 同意於會後提供資料,列出受害人拒絕警方的建議,不 願把個案轉介其他部門的個案數目。

(會後補註: 警方證實拒絕由警方把個案轉介其他部 門的受害人數目不詳,然而,在一九九 六年四月至一九九七年一月期間,不同 意向違犯者發出家庭暴力事件通知書的 受害人數目則為:男性59人及女性127
人。)

社會福利署提供的協助

10.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家庭及兒童福利)告知議員, 社會福利署會立即跟進由警方轉介的個案。署方通常會 向受害人進行每星期一次的定期探訪,為受害人提供輔 導及確保其獲得足夠的協助。作為一項長遠的措施,署 方會加強進行有關虐妻問題的宣傳工作。該署將於來年 年初批撥50萬元,在電視及電台播放宣傳短片和印製海 報及單張,使更多人認識有關問題。署方會繼續推行家 庭生活教育活動,促進公眾人士對此問題的認識。

前線警務人員的培訓工作

11. 關於若干警務人員在處理虐妻個案時敏感度不足的 問題,副保安司承認有若干個案可能未有獲得適當的處 理。總警司(總部)(刑事)表示,警方已訂有指引,列明 處理家庭暴力事件的詳細程序。前線警務人員接受每月 一天的訓練時,均會得知處理此類事件的最新程序,並 對真實個案進行深入的分析。有關方面將於短期內對該 等程序進行檢討,以確定需要作出何種改善。警方已製 作介紹全新程序及作培訓用途的錄影帶,供所有可能會 接觸此類個案的前線警務人員觀看。為釋議員的疑慮, 總警司(總部)(刑事)同意加強對前線警務人員辦案態 度的培訓,如有需要,更會在下次進行程序檢討時研究 應使用何種具體措辭,向受害人解釋檢控違犯者的所需
步驟。

(會後補註: 警方證實刻下正在進行上述程序檢討, 並已提醒所有前線警務人員,在處理虐 妻個案及接觸案中受害人時,必須採取 正確的辦案態度及按照現時程序行事。)

為受害人提供棲身之所

12. 吳靄儀議員就入住庇護中心一事提出查詢,總警司 (總部)(刑事)回應時表示,由於和諧之家在午夜至清晨 七時的一段時間內並不接受入住登記,警方會提供交通 設施及派出警務人員,護送受害人前往投靠其朋友或親 戚。如受害人擧目無親,警方則會作出特別安排,讓其 暫時留在警署,直至和諧之家開放為止。社會福利署助 理署長(家庭及兒童福利)補充,警方亦可和由社會福利 署管理並24小時開放的維安中心聯絡,安排受害人入住
該中心。

13. 張佩麗女士回應吳靄儀議員就同一事項所作的提問 時表示,由於資源有限,和諧之家僅可接受入住登記至 午夜為止。然而,受害人可致電和諧之家尋求適當的指 導。主席表示應加強宣傳維安中心所提供的服務。

(會後補註: 社會福利署證實會更積極派發維安中心服 務簡介單張,使更多人知悉其所提供的服 務。此外,即將備妥可供派發的全新虐待 配偶事件資料冊載有不少資料,其中包括 和諧之家、維安中心及恬寧居這三個婦女
庇護所的資料。)

由女性警務人員處理虐妻個案

14. 總警司(總部)(刑事)回應議員提出的問題時解釋, 警方通常是透過999報案系統接獲虐妻事件的擧報,當 時身在現場附近的警務人員會立即奉召前往查察。因此, 當局難以保證奉召前往現場的必然是女性警務人員。不 過,警方將嘗試盡量確保由女性警務人員負責會見受害
人。

警方對虐妻個案的態度

15. 周梁淑怡議員及黃偉賢議員認為問題的關鍵在於警 方把虐妻個案視為家庭問題,而非刑事罪行。總警司 (總部)(刑事)向議員保證,警方不會對虐妻個案掉以 輕心。家庭暴力事件被列為涉及暴力的刑事罪行,是警 隊首要對付的行為。有關方面將採取所需步驟,確保警 務人員按照程序行事。如有警務人員被發現違反既定程 序,即會遭受紀律處分。當局已設有監管制度,監察所 有由警方進行的調查工作,調查家庭暴力個案的工作亦 包括在內。警方亦有進行公眾意見調查,確保向公眾人
士提供更佳服務。

防止虐待配偶工作小組的中央資料系統

16.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家庭及兒童福利)表示,防止 虐待配偶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於一九九六 年四月展開試驗計劃,評估設立中央資料系統以助探討 問題嚴重程度的可行性。工作小組現正向各有關政府部 門蒐集資料。在處理受害人的個人資料時,工作小組將 會遵照保密規則行事。工作小組的目標是在一九九七年 四月設立該系統,但仍須視乎試驗計劃的結果如何。

17. 經多番討論後,與會人士同意工作小組應採取以下

  1. 研究和諧之家及群福婦女權益會的意見,在為 受害人提供服務方面找出可作改善之處;及

  2. 分析虐妻行為的成因,以期就防範措施提出建議。

18. 在周梁淑怡議員的要求下,當局同意於會後提供以
下資料,供議員參考:

  1. 自工作小組成立以來,警方、醫院管理局及社會 福利署接報的虐待配偶個案數目;及

  2. 警方有提出檢控的虐待配偶個案數目。

IV. 有關民眾安全服務隊及醫療輔助
隊的編制和規管事宜的擬議法例

(立法局CB(2)533/96-97(03)號文件)

19. 首席助理保安司向與會人士簡介當局所提交文件的 內容。她表示在一九四九年制定的《基要服務團條例》 就多件事項作出規定,其中包括民眾安全服務隊(以下 簡稱「民安隊」)及醫療輔助隊的編制和運作事宜。當 把該條例應用於現今情況,便會發現有關條文過於籠 統。隨著時間的推移,以及社會人士的需求不斷轉變和 日趨嚴格,民安隊及醫療輔助隊肩負的任務及所提供的 服務均有增加。當局打算分別為民安隊及醫療輔助隊制 定切合時宜的法例,以反映該兩個組織現時提供的服務
及運作情況。

20. 當局回應議員的提問時提出以下各點:

  1. 《皇家香港輔助警隊條例》、《政府飛行服務隊 條例》及有關民安隊和醫療輔助隊的兩條擬議 法例,在技術細則方面容或有所不同,其立法 精神則一。擬議法例旨在更新和民安隊及醫療 輔助隊有關的現行法例條文,並涵蓋《基要服 務團條例》的所有條文。和民安隊及醫療輔助 隊有關的擬議法例獲得通過後,《基要服務團 條例》將成為過時的法例,大可予以廢除。

  2. 當局無意藉著擬議法例,對民安隊及醫療輔助 隊的編制、角色及運作事宜作出任何更改。

  3. 申請人必須為香港永久居民,方可登記為民安 隊或醫療輔助隊隊員。當局無意藉著擬議法例, 對加入民安隊及醫療輔助隊的現行規定提出任
    何修改建議。

21. 主席在結束此項目的討論時表示,與會人士大致上 同意當局分別為民安隊及醫療輔助隊制定法例的建議。 待各項詳細條文的擬稿備妥後,議員將進一步研究是否
支持擬議法例。

V. 紀律部隊福利基金

(立法局CB(2)533/96-97(04)號文件)

22. 郭譚佩儀女士向議員簡述當局所提交文件的內容。

23. 首席助理保安司回應黃偉賢議員時表示,在成員包 括公務員事務科、保安科及財政科代表的跨部門工作小 組完成檢討後,當局打算就有關法例提出修訂,藉以改 進、調整及確立現時有關紀律部隊福利基金的財政安排。 在主席的要求下,首席助理保安司答允提交書面資料, 示知何以參考文件第5段所列的收入過往一直撥歸紀律 部隊福利基金,而非撥作政府一般收入;以及此類收入
的每年所得數額。

24. 主席在結束討論時表示,議員對修訂有關法例的建
議表示支持。

25.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十時四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三月七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