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755/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SE/1


立法局
保安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

    涂謹申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張文光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華明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鄭家富議員
    張漢忠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羅叔清議員
    吳靄儀議員
    曾健成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委員:

    黃宜弘議員*
    羅祥國議員*
    廖成利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副保安司
尤曾家麗女士
首席助理保安司A
梁卓文先生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首席助理保安司C
何蓓茵女士
人民入境事務處
首席入境事務主任(簽證管制)
黎棟國先生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首席助理保安司E
陳鈞儀先生
皇家香港警務處
署理助理處長(刑事)
韓 立先生
教育署
助理署長(課程發展處)
梁一鳴博士
社會福利署
署理總社會工作主任(家庭及兒童福利)
李陳翠顏女士

參與議程第VI項的討論

首席助理保安司E
陳鈞儀先生
皇家香港警務處
監管處處長
程國灝先生
皇家香港警務處
署理助理處長(服務質素)
麥文本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1
陳美卿小姐



主席建議把議程第I及II項對調,以便與當局一併討論 兩項與駐軍事宜有關的議題,議員對此表示贊同。當局 的代表隨後獲邀參與有關下次會議議程項目的討論。

I. 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局CB(2)622/96-97(01)號文件)

2. 劉慧卿議員詢問當局可否匯報「一九九七年後的永久 居留問題」一事的進展。副保安司表示,鑑於中英聯合 聯絡小組(以下簡稱「聯合聯絡小組」)正就此事進行磋 商,有關事項的進展不大。她答允一俟雙方就該問題達 成協議,即會向事務委員會作出匯報。她又答允跟進一 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會議上所提問題的答覆。經討論 後,議員同意在事務委員會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上午 十時四十五分擧行的下次會議討論以下事項:

  1. 成立法定的長期囚禁覆檢委員會;

  2. 非法入境者干犯罪行的問題;及

  3. 主權移交典禮的保安措施及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
    候任行政長官的安排。

II. 續議事項 ── 就所接獲有關駐
軍法草案的意見書訂定日後的工作
取向

3. 議員贊同應把民主黨、前綫、香港律師會及香港大律 師公會就駐軍法草案提交的意見書,直接送交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與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他 們認為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就駐軍法草案接見代表團 體的特別會議的紀要,亦應一併提交。主席要求當局在 適當時把有關的意見書轉交中國政府。


(會後補註: 有關的意見書及上述特別會議的紀要,已 分別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日及一九九六 年十二月二十日送交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III. 跟進中國在香港駐軍的事宜

(立法局CB(2)622/96-97(02)號文件)

「由於執行職務及在執行職務過程中」一語的
定義

4. 首席助理保安司A回應議員的查詢時澄清,參考文件第 4段所述的案件不受軍事裁判權所管轄。該等案件涉及駐 軍人員以個人身分所作的行為,而指稱所犯罪行亦非侵 犯駐港英軍的其他人員。按照法律規定,此等案件應交 由香港法院審理。參考文件第6段所述的案件受到軍事裁 判權管轄。根據《1965年聯合王國軍隊(殖民地法院司法 管轄)令》(以下簡稱「1965年令」)的規定,駐港英軍指 揮官可放棄對某宗案件的軍事裁判權,並將之交由香港 法院審理。首席助理保安司A表示,除輕微案件外,指揮 官曾基於公眾利益的理由,放棄一宗嚴重案件的軍事裁 判權。該案是一宗交通意外,除涉及兩名正在執行職務 的駐港英軍人員,更牽涉市民在內,而涉案的兩名駐港 英軍人員則被指妨礙司法公正。法庭其後裁定該兩人無
罪。

5. 議員詢問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和第4段所述案
件類似的個案,會否根據駐軍法草案獲得相同的處理。

6. 首席助理保安司A表示,駐港英軍人員若觸犯香港法律 所訂的刑事罪行,將會在香港法院受審。不過,根據1965
年令,如果指稱所犯罪行屬侵犯駐港英軍的其他人員, 或屬侵犯英國政府或駐港英軍其他人員的財產,或由於 執行職務及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引起,便會交由軍事法庭 審理。日後作何安排,將會視乎駐軍法草案中「由於執 行職務及在執行職務過程中」一語的定義而定。副保安 司證實,當局已就此語的定義向中方提出建議。她進一 步解釋,由於中港兩地的法律草擬方式各異,故難以斷 言第4段所述的案件在一九九七年後會否得到相同的處
理。然而,駐軍法草案的用意似乎是,應把駐軍人員在 非執行職務期間干犯罪行的個案,交由香港法院審理。 草案的精神雖與現行制度相近,但擬議條文的用語則有 欠明確。鑑於中國法律傾向就一般原則作出規定,當局
希望可制定本地法例,澄清日後駐軍法內各項條文,以
供實施。

7. 首席助理保安司A表示,待得出駐軍法的定稿後,當局 會決定以何種方式應用該法。根據《基本法》,附件三所 列出的全國性法律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
特區」)在本港公布或立法實施。

民事案件

8. 鄭家富議員察悉在過去十年來,駐港英軍在涉及交通 意外的民事案件中獲得的賠償較付出的為多。他關注到 市民未必敢於向駐軍人員索償,並促請當局教導市民如 何在涉及駐軍人員的民事案件中提出申索。

9. 副保安司表示,參考文件第9段只是據實列載有關數 字,而並無特別原因導致出現有關的情況。首席助理保 安司A補充,民事案件的賠償事宜是透過行政調解方式解 決,此等事宜將由英軍的申索部門處理。有關各方或其 代表律師會就法律責任及賠償額的問題,與該申索部門
進行磋商。

具有關於軍方的提述的法例

10. 主席詢問具有關於軍方的提述的法例是否正在進行 適應化的工作,以切合香港特區的情況。

11. 首席助理保安司A表示,此事將在進行整體的法律 適應化工作時處理。該項工作由憲制事務科負責,其目 標是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完成有關工作。當局已就 修訂這些條文的方法提出建議,但須待中英雙方就適應 化工作的模式達成協議後才可進行磋商。

受軍事裁判權管轄的刑事案件

12. 首席助理保安司A回應議員的查詢時澄清,參考文件 第7及8段所述的案件並無涉及任何市民。在過去三年內, 由香港軍事法庭審訊的案件有七宗。參考文件第8段所述 的156宗案件,全屬已循簡易程序處理的輕微罪行。

關於司法管轄權的紛爭的處理程序

13. 議員詢問在涉及駐港英軍人員的刑事案件方面,可 曾發生有關司法管轄權的任何紛爭,以及市民如何可反 對有關司法管轄權的判定。他們要求當局解釋在現時及 將來的制度下,將循何種程序處理此等紛爭。

14. 首席助理保安司A表示,軍方律師會與律政署商討, 以解決司法管轄權方面的紛爭。此等紛爭若無法解決, 則可根據律政司一九六五年十一月九日的備忘錄(以下 簡稱「律政司備忘錄」),交由香港政府的副刑事檢控 專員處理。他表示至今為止,並無任何案件曾交由副刑 事檢控專員處理。副保安司表示,駐軍法草案第十五條 訂明,香港駐軍和香港特區政府應當建立必要的聯繫, 協商處理與駐軍有關的事宜。該條文載於第三章,該章 關乎香港駐軍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關係。有關條文 並未禁止以類似現行做法的方式解決有關司法管轄權的 紛爭。副保安司希望日後的駐軍同意採納與律政司備忘 錄所載安排類似的做法。當局答允提供該份律政司備忘
錄,供議員參閱。

(會後補註: 上述律政司備忘錄已隨立法局CB(2)1161/
96-97(04)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該文件為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日保安事務委員會會
議議程第VI項的討論文件。)

IV. 訪港台灣旅客的入境簽證

(立法局CB(2)622/96-97(03)號文件)

15. 首席助理保安司C向議員簡介把台灣居民多次有效入 境簽證的有效期由兩年延長至三年的建議。該類簽證是
以入境證的形式發出。

簽發予台灣官員及政治人物的入境許可證

16. 議員關注到當局雖制訂措施方便台灣公民來港旅遊, 但另一方面卻似乎正收緊對台灣官員及有政治背景的台 灣人如立法委員的入境管制。張文光議員引述若干投訴 個案,指部分負責港澳事務的台灣高層官員從未成功取 得香港的入境許可證,其他官員亦只能取得一次有效的 入境許可證。他詢問當局有否歧視台灣官員及政治人物, 以及害怕中國施壓是否導致此種歧視態度的原因之一。 任善寧議員引述另一事例,指一名立法委員在一次私人 訪港期間曾會見記者,此後兩、三年來均未能取得入境 許可證。他不明白何以獲中國准許入境的立法委員,竟 不能取得香港的入境證。議員促請當局澄清簽發入境許 可證予台灣官員及有政治背景的台灣人的政策,以及該
等人士的申請會否受到特別審查。

17. 首席助理保安司C解釋,當局不會視乎申請者屬官 員還是公民來審核其申請。台灣官員或政治人物若以個 人身分申請來港,應可跟其他台灣旅客一樣取得入境許 可證。和所有申請者一樣,當局會要求該等人士提供資 料,例如來港的目的。他們若打算以台灣政府官員的身 分來港處理公務,則不能以個人身分提出申請。若有關 人士來港的目的是從事被台灣政府視為公務的活動,其 申請將不大可能會獲得批准。她答允以書面提供更多資 料,闡述政府對簽發入境許可證予台灣官員及政治人物
的政策。

本港居民的對等安排

18. 議員詢問港台兩地有否就本港居民在九七年前後往 訪台灣的對等安排進行雙邊討論,並關注到港台兩地的 出入境安排及延長台灣公民入境許可證有效期的建議, 是否需在聯合聯絡小組得到中方的批准。

19. 首席助理保安司C表示,當局並不承認台灣政府, 雙方亦無任何接觸。當局並無計劃就簽證安排的事宜與 台灣政府進行磋商,亦不打算透過其他組織反映其意見, 因為現時並無迹象顯示台灣將收緊港人到當地旅遊的安 排。她表示在九七年前後,港人往訪台灣的有關安排將
是台灣政府需要處理的事宜。

20. 首席助理保安司C證實,台灣居民以個人身分訪港 的有關安排、延長台灣居民入境許可證有效期的建議, 以及更改出入境安排等事宜,均屬香港特區政府的管轄 範圍,無需在聯合聯絡小組進行磋商。

處理入境許可證申請的所需時間

21. 首席入境事務主任(簽證管制)回應議員的查詢時解 釋,少數申請可能需時超過五個工作天處理。他擧例指 出,申請書所列資料若與人民入境事務處備存的紀錄不 符,該處便需就此等個案以書面方式與有關的申請人核 證資料。在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有97%的申請可在五個
工作天內獲得處理。

22. 議員對延長入境許可證有效期的建議表示歡迎,但 他們希望得知該有效期可否超逾三年。首席助理保安司C
回應時解釋,當局有計劃進一步延長台灣旅客入境許可 證的有效期,但此事須在解決有關的技術問題如入境許 可證的設計及調整電腦系統後,方可付諸實行。

V. 檢討性罪行的罰則

(立法局CB(2)622/96-97(04)號文件)

為受害人提供支援服務

23. 首席助理保安司E向議員簡介在對付性罪行方面的
建議及處理該等案件的改善措施。

24. 周梁淑怡議員促請當局改善為性罪行受害人提供的 支援服務,例如在案件完結後提供輔導服務。她又建議 當局就如何改善在提供輔導期間的支援制度一事蒐集受
害人的意見。

25. 警務處署理助理處長(刑事)答允與社會福利署跟進 周梁淑怡議員的建議。現時,警方會在發生該類案件後, 把受害人轉介社會福利署的家庭服務中心,且會與受害 人保持聯絡。署理總社會工作主任(家庭及兒童福利)補 充,社會工作者會跟進性罪行受害兒童的情況。他們亦 願意為成年的受害人及由警方轉介的受害人提供服務。

立法時間表

26. 首席助理保安司E表示,當局計劃在本立法局會期 內就對付性罪行的建議提交法案。當局現正進行條例草 案的草擬工作,且會考慮議員提出的意見。

法庭的判決與罪行的嚴重程度

27. 議員關注到自一九九一年修訂非禮罪的刑罰水平後, 法庭對干犯非禮罪的罪犯所判處的刑罰是否較前為重。 首席助理保安司E表示,若法庭的判刑未能反映有關罪 行的嚴重程度,律政司可提出上訴。他答允就法庭的判 刑與罪行嚴重程度的關係提供數據及分析。

關於性罪行的擧報

28. 議員詢問非禮及亂倫等性罪行是否較多在公共屋邨 發生;性罪行個案數目有所增加,是因為有關罪行日見 普遍,還是因為市民在擧報此種罪行方面較前積極。警 務處署理助理處長(刑事)表示,由於警方加強宣傳及改 善報案程序,因此,受害人較前更願意擧報此類罪行。 他答允按性罪行的地域分布情況及擧報形式,提供詳盡 的統計數據。署理總社會工作主任(家庭及兒童福利)補 充,社會福利署已於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擧行一項有關 防止兒童受到性侵犯的宣傳運動,其主旨是教導兒童保 護自己,以免受到性侵犯,以及提高家長及照料兒童的 人士對有關問題的認識。

對亂倫罪罪犯的刑罰

29. 議員關注到亂倫個案數目迅速增加。過去數年來, 每年平均約有六至七宗亂倫個案,但在一九九六年頭十 個月內,已發生了11宗亂倫案件。當局建議把男子與13 歲或以上女童亂倫的最高刑期由七年提高至14年,但議 員認為此項罰則未夠嚴厲,不足以防止該類罪案發生。 張文光議員建議當局參考《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第123及124條內就非法性交所訂的罰則,採納類似的 刑罰結構。關於亂倫罪的罰則應按受害人的年齡分為不 同級別:第一級罰則適用於與13歲以下女童亂倫的人; 第二級罰則適用於與13至16歲女童亂倫的人;第三級 罰則則適用於與16歲以上女童亂倫的人。與13至16歲 女童亂倫的刑罰應較與16歲以上女童亂倫的刑罰為重。

30. 首席助理保安司E同意亂倫行為對受害人造成的精 神創傷,比其他性罪行來得嚴重,社會人士對此項罪行 亦極為關注。他答允考慮張議員的建議。警務處署理助 理處長(刑事)補充,少女最易成為強姦及非禮罪的受害 人。在該類受害人之中,約有30%是學生,有16%則為中 途退學的學生或失業人士。各個政府部門如社會福利署 及教育署均會設法提高學生對該類罪行的認識。教育署 助理署長補充,教育署會加強有關學童性教育的訓令,
教導兒童保護自己的身體。

在對待性罪行受害人方面為警務人員提供訓練

31. 議員要求當局詳細闡述在對待性罪行受害人方面, 為前線警務人員提供了何種訓練。警務處署理助理處長 (刑事)表示,在過去18個月內,警方進行了多項訓練, 教導警務人員如何對待非禮及性侵犯個案中易受傷害的 17歲以下受害人。在辦理案件初期,受害人會由社會福 利署及警方聯合組成的一隊專責人員照料。負責調查性 罪行的警務人員會接受特別訓練。然而,他亦承認為首 先接觸受害人的前線警務人員提供的訓練,與負責調查 性罪行的警務人員所接受訓練的水準未必相同。警方亦 計劃為所有強姦及非禮案的受害人提供設施,使他們可 於警務處所以外的地方與警方接觸、會晤及接受身體檢 查。在未來12個月內,此類設施將由四套增至七套。

傳媒在性罪行中擔當的角色

32. 鄭家富議員關注到有人認為傳媒對性及暴力的誇張 報道及有性愛鏡頭的節目,對性罪行的發生並無影響。 他促請當局進行調查,以確定兩者之間有否關係,並打 擊對青少年有不良影響的傳媒文化。他詢問當局可如何 提高傳媒對其肩負的社會責任的認識。

33. 教育署助理署長及首席助理保安司E表示,當局知 悉傳媒及色情文化所造成的影響。他們表示協助學童建 立本身的價值觀,並以中肯態度分析各種訊息,方為重 要之處。在此方面,教育署已發出與色情文化及傳媒有 關的教材,協助兒童對色情文化作出判斷。

VI. 警隊服務質素計劃及反貪污策略

(立法局CB(2)622/96-97(05)號文件)

警務人員針對同僚作出的擧報

34. 監管處處長向議員簡介推行警隊服務質素及反貪污 策略的情況。議員歡迎警方銳意改變警隊的風尚及改善 服務,並對有關決定表示支持。

35. 黃偉賢議員詢問在針對市民作出虛假指稱或貪污案 件中,警務人員會否擧報同僚。他引述在一宗個案中, 有超過12名警務人員合謀偽造證據,從而對市民作出虛 假的指稱。他要求當局提供該類個案的分項資料。主席 詢問決意除去害群之馬是否警隊的抱負。

36. 監管處處長強調,警方致力維護法紀,並不會容忍 或包庇被發現干犯任何刑事罪行的警務人員。雖然警方 並無關於警務人員針對同僚提出投訴的整體數字,但他 指出警務人員擧報及檢控同僚的事件亦非罕見。他答允 提供關於警務人員擧報同僚的數據資料。

監察警隊操守的程序

37. 議員認為有需要設立良好的監察制度,防止警隊濫 用權力,從而達到改變警隊風尚的目的。何俊仁議員表 示,曾有人投訴警務人員利用妨礙警方工作、拒捕或襲 警等罪名,支持其對市民使用不必要武力的行為。他察 悉該類控罪大多以無罪省釋告終,故促請警方密切留意
該類案件,以防濫用權力。

38. 監管處處長解釋,警務人員在拘捕疑犯的過程中, 有時會與疑犯發生糾纏,因為犯罪的人通常不會輕易而 合作地俯首就擒。警隊訂有內部程序,以防任何人濫用 職權或使用不必要的武力。任何有關妨礙警方執行職務、 拒捕或襲警的指控,通常均會由一名負責刑事罪行的督 察調查,並經一名總督察審核,方可提出檢控。區指揮 官將會時刻特別留意此類案件,事實上,警隊各個階層 的人員甚至警務處處長均會對此類個案作出監察。大公
無私是進行此類調查工作的金科玉律。

39. 監管處處長表示,覆檢未能成功提出檢控的個案, 是警隊現時的監察工作的一部分。法官對調查手法及檢 控工作的評語,亦將予以跟進。他答允向議員提供警隊 用以監察提出控罪的工作,以及檢討未獲勝訴的個案的 內部指引。他及首席助理保安司E補充,警隊的服務質素 及反貪污策略是經過廣泛的諮詢後制訂的,其價值已獲 警務人員認同。警方會為各職級及單位的人員設立有效
渠道,以推廣優良的行事方法。

就前往中國作出申報

40. 議員詢問警方如何處理屬下人員在前往中國期間賭 博、召妓或發展婚外情的問題。議員擔心具有該種生活 方式的警務人員,將易於陷入貪污及不法勾當之中。

41. 監管處處長表示,所有警務人員均須就其前往中國 一事作出申報,此類申報可作為有用的管理工具。警隊 管理階層會與經常前往中國的警務人員進行討論,以期 了解箇中原因,如此一來,警隊將可透過輔導或教育, 處理他們所發現的任何問題。如屬下人員在沒有任何可 接受的理由之下定期前往中國,當局即會通知其直屬上 司,以期監察其工作表現。凡違反職務守則的人員均須
接受紀律處分。

VII. 會議結束

42. 會議於下午一時三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