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465/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SE


立法局
保安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三日(星期四)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廳

出席委員 :

    涂謹申議員(主席)
    鄭家富議員
    吳靄儀議員

缺席委員 :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張文光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華明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張漢忠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羅祥國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曾健成議員
    任善寧議員

出席議員 :

    陳婉嫻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副保安司
方志偉先生
首席助理保安司
何蓓茵女士
人民入境事務處
助理處長(特別職務)
黃達甫先生

列席秘書 :

高級主任(2)1
陳美卿小姐

列席職員 :

助理秘書長2
林鄭寶玲女士
高級主任(2)7
曾慶苑小姐



I. 會議目的

主席歡迎政府當局的代表出席會議。他表示,安排此次 特別會議的目的,是讓政府當局在提交1997年人民入境 (修訂)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予立法局審議前, 向議員作出簡報。他提醒議員及政府當局的代表,由於 與會議員數目未達法定人數,《立法局(權利及特權)條例》 不適用於此次會議,會議亦不能通過任何具約束力的決
議案或議案。

II. 政府當局就人民入境(修訂)條例
草案作出簡報

2. 副保安司請議員參閱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於會議 席上提交,並已隨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三日的立法局 CB(2)1201/96-97號文件發給所有議員),並表示當局根 據第5段載列的三項主要原則提出擬議的修訂。該等原 則為:任何變更應使英國公民的地位與其他外國國民 的地位相同、應參考英國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 待遇,以及應引入一些過渡安排,以盡量減輕受影響 英國公民所受的影響。他解釋主要的法例修訂包括 ──

  1. 撤除英國公民的入境權;

  2. 在實施條例草案當日,把身在本港的英國公民 的入境權身分改為無條件限制逗留身分;

  3. 把無條件限制逗留身分賦予喪失入境權、在實 施條例草案當日不在本港,但在實施日期後12
    個月內返港的英國公民;

  4. 撤除適用於英國公民的特別遣送離境和遞解離
    境安排;及

  5. 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實施上述改變措施,並 同時更改行政措施,規定英國公民須先取得合
    適簽證,方可來港就業、居住或求學。

3. 副保安司指出,當體現《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 款第(四)項的本港法例制訂後,居港滿七年的英國公民 將會符合資格申請本港居留權。因此,英國公民的入境 身分由擁有入境權改為無條件限制逗留的情況,只會為 時數個月。當局會在事務委員會翌日的例會上向議員簡 報中英雙方討論居留權問題的進展。副保安司進一步解 釋,為避免干擾受影響的英國公民的日常生活,當局會
作出以下過渡安排 ──

  1. 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前來港居住、就業或求 學的英國公民,若一直在港居住至該日後,仍 未居港滿七年,可繼續在港居留,直至他們現 時的逗留期限屆滿。他們無須因為擬議的政策
    變更而辦理任何入境手續;

  2. 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前來港居住、就業或求 學的英國公民,若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前離 港,並於該日後回港,會按下列方法處理 ──

    1. 若先前的逗留期限尚未屆滿,會繼續獲 得相同的逗留期限;及

    2. 若他們回港時,先前的逗留期限已經屆 滿,則可以遊客身分入境六個月。他們 其後在需要時,可向人民入境事務處申 請更改居留身分。他們若知道會於一九 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後回港,亦可於離
      港前申請延期居留。

  3. 目前在本港的官立或資助學校就讀的英國公民, 會繼續獲准在此類學校就讀。儘管根據一般政
    策,他們可能不再符合資格在此類學校就讀。

4. 副保安司補充說,條例草案將在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 日刊登憲報及在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九日提交立法局審議。 政府當局建議,應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在同一日實 施法例及行政措施上的改變,以免造成混亂。在考慮英 國商會及其他有關團體意見後,副保安司表示,把擬議 實施日期定為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是平衡各方意見後 的決定。期間,當局會採取措施(例如印製資料小冊子及 海報、提供熱線服務等),以宣傳擬議的改變和協助英國 社群。他促請議員優先處理該條例草案,以便立法局可 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前予以通過。

5. 一位議員詢問,鑑於條例草案的性質複雜及擬議的法 例修訂會影響個人的基本權利,政府當局為何不及早將 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審議。她對只有不足四星期時間供 議員研究此條例草案表示關注。主席及另一位議員對此 亦有同感。他們引述保安司在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立法 局會議席上對陳婉嫻議員的提問所作的答覆。保安司當 時表示,港府無計劃改變英國公民在入境身分方面享有 特許待遇的政策。他們認為,如果政府當局不採取拖延 的做法,此事很早便可解決,結果亦會令人滿意得多。

6. 副保安司回答說,鑑於本港的勞工團體及英國社群認 為,應在主權移交前制訂措施,處理英國公民在入境身 分方面享有的特許待遇,政府當局遂進行檢討,並於一 九九六年九月得出結論,認為鑑於在可見將來不能就居 留權問題早日達成協議,政府當局應向立法局提交此條 例草案。當局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向立法局人力事務委 員會提出此建議,事務委員會並無反對。副保安司補充 說,雖然以居留權取代英國公民的入境權,是較可取及 直接的做法,但香港政府不能單方面作出決定。政府當 局在處理此事時採取務實的做法,在提出條例草案前,
亦已考慮有關各方的利益。

7. 一位議員表示,她不接受政府當局的解釋,因為簽署 中英聯合聲明至今已超過13年。政府當局早應着手處理 英國公民在入境身分方面享有特許待遇的問題。該位議 員補充說,此事不僅是勞工問題,還涉及範疇更廣泛的 英國公民居留權問題。她對一些因父母在新政策下入境 身分有變而需要突然轉校的學生,表示關注。

8. 副保安司表示,在諮詢英國社群後,以及鑑於議員要 求早日就此事採取行動,政府當局遂建議於一九九七年 四月一日前通過此條例草案。他重申,政府當局一直希 望,如果中英聯合聯絡小組能解決居留權的問題,當局 可以居留權取代英國公民的入境權。一位議員表示,由 於當局拖延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如果立法局不能在 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前通過此條例草案,政府當局應該
負上責任。

9. 副保安司在回答一位議員時解釋,政府當局曾在一九 九六年十一月諮詢英國商會的成員組織。據他所知,英 國商會的成員除商業機構外,亦包括非商業機構,例如 英童學校基金會屬下的學校。他補充說,當局亦曾諮詢 英國商務專員公署及香港總商會。此外,政府當局亦曾
接獲一些個人的意見書。

10. 另一位議員表示,鑑於擬議法例對英國公民影響深 遠,政府應進行廣泛諮詢工作,對象應包括英國社群的 商界及非商界人士。他相信,當局並沒有諮詢在工程界、 學校、教會及其他非商業機構工作的英國公民。

11. 政府當局回應,在積極諮詢有關各方之餘,政府當 局亦預期公眾如有任何意見,會主動向當局提出。此外, 英國商務專員公署及英國商會會曾為一些特定的團體合 辦研討會,以徵詢其意見,人民入境事務處亦已同意從 旁提供協助。上述議員重申,政府當局應主動諮詢所有 受影響的人士,包括非商界人士。

12. 首席助理保安司在回答一位議員時證實,在本港的 官立或資助學校就讀的英國公民,會獲准在此類學校完 成學業,儘管根據一般政策,他們可能不再合資格在此 類學校就讀。主席詢問,入境政策的擬議改變會否導致 很多人陷入困境,令一些英國學生的家長因為未能達到 技能要求而須離港。副保安司回答時表示,當局並沒有 此方面的實際數字,但他估計涉及的人數很少。

13. 一位議員關注到,雖然政府當局已提出過渡安排,但 仍會侵犯英籍學生的權利,原因是部分學生可能被逼與 不能達到技能要求而須離港的父母分離。主席同意該位 議員關注的事項,並要求當局確定入境政策的擬議改變 會否違反適用於英國及香港的《歐洲人權公約》。副保 安司向議員保證,當局已與教育統籌科及教育署達成非 正式的協議,俾能讓現時在官立或資助學校就讀的英國 公民繼續在該等學校就讀,以免中斷其在本港的正常生
活。

14. 一位議員質疑過渡安排是否實際可行,讓上述學生繼 續在官立及資助學校就讀,但其父母則須離開本港。副 保安司在回應時表示,在實施該項政策時,人民入境事 務處處長會行使酌情權,視乎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加以
處理。

15. 副保安司在回應主席時表示,估計約有22 000名英國 公民已獲得入境權,其中約有14 000名現時在本港逗留。 不過,人數不時有變。助理處長(特別職務)補充說,由 於政府當局未統計在本港逗留的英國公民人口,故並無 實際數字。此外,由於英國公民在本港享有免簽證入境 地位,故難以確定他們現時從事何種業務或職業。

16. 副保安司表示,人力事務委員會亦曾提出同一問題。 他相信香港英國商會或有此類資料,但資料只會涉及其
會員。

17. 一位議員就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第7(b)段提出問題, 助理處長(特別職務)在回答時表示,根據擬議政策,受 條件限制逗留的英國公民如能達到技能要求,或其配偶 或子女在港,則可獲延長逗留期限。他補充說,根據擬 議政策,凡受條件限制逗留的英國公民,如擬繼續在港 逗留,須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經適 當考慮後,才會批准申請人延長逗留期限,申請人不應 期望會自動獲批准延長逗留期限。助理處長(特別職務) 在回答議員的進一步詢問時解釋,子女的逗留期限通常
會和父母的逗留期限相同。

18. 副保安司補充說,由於英國與香港之間的特殊關係, 現時適用於英國公民的入境政策有別於其他外國國民須 遵守的入境政策。目前,英國公民進入本港時,無須受 任何條件限制,他們亦可隨意就業、經商或求學,但其 他外國國民須在進入本港前,申請適當的簽證。根據擬 議政策,英國公民同樣會受到適用於其他外國國民的簽
證規定所規限。

19. 副保安司在回答主席及一位議員的詢問時表示,根據 擬議政策,英國公民如擬在港就業,須申請工作許可證。 申請人如具備對本港有利而未能在本地物色得到的特殊 技能、知識、資格或經驗,其申請才會獲得批准。申請 人最初獲簽發的工作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一年,然後可延 期兩次,每次可延期兩年,最後一次可延期三年。英國 公民的待遇會與其他外國國民相同,並不會獲得優待。

20. 一位議員提及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第6段時詢問,英 國公民如擬在免簽證入境逗留六個月期間就業,是否需 要申請工作許可證。副保安司回答,英國公民如擬就業, 必須接受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第7(a)段詳述的技能測試。 第6段所述的免簽證入境逗留六個月的政策,是指英國公 民來港旅遊的情況。副保安司在回答主席時解釋,若英 國公民來港投資,亦會同樣受到第7(a)段所述的簽證規定
限制。

21. 助理處長(特別職務)在回答主席時表示,英國公民如 擬根據新政策申請工作許可證,應在現行的逗留期限屆 滿前一個月提交申請,以便當局有充足時間進行所需的 處理工作。除非有特別理由,當局才會考慮提早提出的
申請。

22. 副保安司告知與會者,英國是唯一准許香港特別行政 區護照持有人免簽證入境逗留六個月的國家,而香港亦 只准許英國公民免簽證入境逗留六個月。他指出,一般 而言,對於與香港有密切經濟、社會和文化聯繫的國家, 香港均會給予其國民較自由的免簽證入境條件。

23. 一位議員表示支持政府採取較自由的免簽證入境政 策,以助促進旅遊業的發展,因而對本港的經濟繁榮作
出貢獻。

24. 一位議員關注到,政府當局的建議可影響擁有雙重 國籍的人士,即擁有中國國籍和一外國國籍的人士,此 類人士如在主權移交後不擬放棄其外國國籍,或須申請 工作許可證才可在港就業。副保安司澄清,該條例草案 擬議包括沒有香港居留權的英國公民。在實施新政策時, 當局會考慮有關人士的國籍及入境地位,然後才決定他 是否需要取得工作許可證,以便在本港逗留和工作。他 表示會在明日事務委員會會議席上匯報居留權問題的進
展。

25. 主席同意該位議員關注的事項,並補充說,任何人 士如聲明擁有英國國籍,可能會喪失香港的居留權,原 因是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副保安司重申,任何人在抵 港時,人民入境事務處均會研究其入境身分及國籍,然
後才決定如何處理其個案。

26. 一位議員在提及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第11段時詢問, 當局有否徵詢中國當局及特別行政區候任行政長官辦公 室的意見。副保安司回答,業已告知有關當局法例及行
政方面的擬議改變。

27. 副保安司提及陳婉嫻議員就同一問題而提出的議員 條例草案,並指出該條例草案對英國公民及其他外國國 民以及其家人均有影響。他提醒說,在政府當局提出建 議的同時提出議員條例草案,可能導致審議政府條例草
案的工作受到延誤。

28. 主席表示,由於政府提出的各項建議涉及重大的改 變,故有需要在該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省覽後,成立條 例草案委員會。為幫助議員加快審議該條例草案,主席 建議政府當局擬備以下資料,供議員參閱,當局同意此
項建議 ──

  1. 現時規管英國公民以外的外國國民的入 境政策、簽證規定及逗留條件;及

  2. 所有關於該條例草案的資料。

29. 主席建議,應要求內務委員會成立小組委員會,研 究該條例草案,待內務委員會於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一 日討論條例草案後才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將會在 明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提出此事。

30.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十時四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