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2)11/97-9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主席核正)
檔 號:CB2/PL/SE/1
立法局
保安事務委員會
閉門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三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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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十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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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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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涂謹申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楊孝華議員
羅祥國議員
缺席委員 :
曾健成議員*
張文光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華明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偉賢議員#
鄭家富議員#
張漢忠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吳靄儀議員#
任善寧議員#
應邀列席者:
- 深水埗區議會的代表
-
區議員
- 周國良先生
-
區議員
- 黃鑑權先生
列席秘書 :
-
總主任(2)1
-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
高級主任(2)1
- 余守良先生
主席表示事務委員會應深水埗區議會的要求召開是次會
議,討論按摩場所的發牌問題。深水埗區議會議員及事
務委員會委員將在是次會議上作非正式的意見交換。
2. 深水埗區議會議員概述其關注事項如下:
-
現時,警方是唯一的發牌當局,有關部門及
居民並未獲得充分諮詢。
-
目前並無任何渠道,供居民就警方的決定提
出上訴。
-
在住用處所設置按摩場所,將對有關樓宇的
保安造成不良影響。
-
按摩場所的設立通常涉及對有關處所作出有
違大廈公契規定的結構改動。
-
設置巨型招牌之擧可能會帶來多種後果,其
中之一是影響樓宇的結構安全。
3. 事務委員會委員同意對以下建議作更深入的研究:
-
改善諮詢過程,確保有關的部門及居民獲得
充分的諮詢;
-
為提高透明度及以更公平的方式處理有關事
宜,應設立具有較廣泛代表性的獨立發牌當
局;
-
規定按摩場所招牌的體積需經屋宇署批准,
作為發牌準則之一;
-
只有設於商業樓宇的按摩場所才可獲發新牌
照;及
-
為現時的持牌人設定一段過渡期,例如三至
五年,以便他們把屬下按摩場所遷往商業樓
宇。
4. 主席同意把議員的建議轉交當局,邀請其就此作出回
應,並要求當局提供詳細資料,述明其處理按摩場所牌
照申請事宜的現行政策及程序,供議員參考。
5. 會議於上午十一時三十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
* 不在本港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