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2)11/97-9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主席核正)
檔 號:CB2/PL/SE/1


立法局
保安事務委員會
閉門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三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十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涂謹申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楊孝華議員
    羅祥國議員

缺席委員 :

    曾健成議員*
    張文光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華明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偉賢議員#
    鄭家富議員#
    張漢忠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吳靄儀議員#
    任善寧議員#

應邀列席者:

深水埗區議會的代表

區議員
周國良先生
區議員
黃鑑權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1
余守良先生


主席表示事務委員會應深水埗區議會的要求召開是次會 議,討論按摩場所的發牌問題。深水埗區議會議員及事 務委員會委員將在是次會議上作非正式的意見交換。

2. 深水埗區議會議員概述其關注事項如下:

  1. 現時,警方是唯一的發牌當局,有關部門及
    居民並未獲得充分諮詢。

  2. 目前並無任何渠道,供居民就警方的決定提
    出上訴。

  3. 在住用處所設置按摩場所,將對有關樓宇的
    保安造成不良影響。

  4. 按摩場所的設立通常涉及對有關處所作出有
    違大廈公契規定的結構改動。

  5. 設置巨型招牌之擧可能會帶來多種後果,其
    中之一是影響樓宇的結構安全。

3. 事務委員會委員同意對以下建議作更深入的研究:

  1. 改善諮詢過程,確保有關的部門及居民獲得
    充分的諮詢;

  2. 為提高透明度及以更公平的方式處理有關事 宜,應設立具有較廣泛代表性的獨立發牌當
    局;

  3. 規定按摩場所招牌的體積需經屋宇署批准,
    作為發牌準則之一;

  4. 只有設於商業樓宇的按摩場所才可獲發新牌
    照;及

  5. 為現時的持牌人設定一段過渡期,例如三至 五年,以便他們把屬下按摩場所遷往商業樓
    宇。

4. 主席同意把議員的建議轉交當局,邀請其就此作出回 應,並要求當局提供詳細資料,述明其處理按摩場所牌 照申請事宜的現行政策及程序,供議員參考。

5. 會議於上午十一時三十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


* 不在本港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