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103/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SE/1


立法局
保安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

    涂謹申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張文光議員
    李華明議員
    黃偉賢議員
    鄭家富議員
    何俊仁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缺席委員 :

    劉慧卿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葉國謙議員*
    羅致光議員*
    吳靄儀議員*
    曾健成議員*
    任善寧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議程項目III

副保安司2
方志偉先生
首席助理保安司C
何蓓茵女士
人民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特別職務)
黃達甫先生

議程項目IV

副保安司1
尤曾家麗女士
警務處助理處長(行動)
傅俊康先生

議程項目V

副保安司1
尤曾家麗女士
警務處助理處長(特別職務)
李明逵先生
總警司(特別職務)
鄧竟成先生

議程項目VI

副保安司1
尤曾家麗女士
首席助理保安司A
梁卓文先生

列席秘書 :

高級主任(2)1
陳美卿小姐

列席職員 :

助理秘書長2
林鄭寶玲女士
高級主任(2)5
胡錫謙先生



I. 確認通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會議的紀要

(立法局CB(2)1122/96-97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無須
作出修訂。

續議事項 ── 事務委員會的參觀活動

2. 主席提醒議員,已訂於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五日(星期 六)上午參觀消防處轄下的通訊中心及訓練學校。該處 已作出安排,議員可在參觀後共進午餐。至於參觀人民 入境事務處事宜,將於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上午擧行。
有關細節仍在擬訂。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局CB(2)1161/96-97(01)號文件)

3. 下次會議將於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星期一)擧行。議
員同意討論下述事項:

  1. 跟進1995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

  2. 跟進1995年防止賄賂(雜項條文)(第2號)條例草案;及

  3. 私人發展商對新界居民作出的騷擾和恐嚇。

就上文項目3(b),主席答允考慮有何問題須予以跟進。 至於非華裔少數族裔人士問題的跟進事宜,主席指示秘 書向政府當局索取事態發展的定期最新資料。

III. 跟進一九九七年後的永久居留問題

(立法局CB(2)1161/96-97(02)號文件)
(立法局CB(2)1122/96-97號文件)

4. 副保安司2指出,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會議紀要 第20段的會後補註,並不完全正確,應由提交予保安 事務委員會的資料文件 ── 居留權的補充資料(立法局 CB(2)1161/96-97(02)號文件)第4段取代。就紀要第22段 有關領事保護的問題,他表示,總督曾在一九九六年十 二月五日的一次會議席上向議員簡介同一問題,簡介的 內容與資料文件所載的資料相近。他提及紀要第25段有 關各級權利,並表示保安事務委員會已於前一天的特別 會議席上就此事進行簡短討論,席上當局向議員解釋有 關英國國民入境權及無條件限制逗留的新安排。至於居 留權問題,他表示問題很複雜,須視乎個別人士的國籍 而定。若屬中國國民,當局會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 條第二款第一、二及三項的規定處理他的個案。若屬外 國國民,當局會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四 及五項的規定處理他的個案。後者包括如符合若干準則 或可獲得居留權的人士。至於擁有雙重國籍的人士,他 們可選擇被視為中國國民(在此情況下,其身分會受《基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二及三項的規定所管限), 或申報其為外國國民。在後者的情況下,有一系列安排 將會適用。有關安排包括該等人士是否已連續居港七年, 以及他們是否已視香港為其永久居留地點。他表示,聯 合聯絡小組仍在討論此事。鑑於時間所限,他強調當局 現正制訂有關行政上的細節,以預期能達成協議。細節 安排包括擬備宣傳小冊子,以及草擬所需的法例。

5. 何俊仁議員詢問入境權事宜,副保安司2在回答時表 示,根據現行法例的規定,只有英國公民才享有此特權。 當局建議透過一項於當日刊登憲報的修訂條例草案,以 撤銷該項條文。至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的情況, 當局會為以往曾屬永久居民,獲免簽證在香港工作及逗 留的人士作出特別安排。不過,聯合聯絡小組正在討論 有關細節。副保安司2在回應何議員的進一步詢問時證實, 當局有意在達成協議後,即時由現行的立法機關作出有
關的立法修訂。

6. 周梁淑怡議員詢問,若日後身份證申請人無須就「申 報的國籍」提供資料,是否會有需要作出立法修訂。副 保安司2表示,申請身份證時須申報國籍的安排,是另一 項截然不同的問題,不應與擬議申報更改國籍的問題混 為一談。就後者而言,初步的意見是,除非有人擬作出 聲明,表示已取得其他國籍,否則不應規定該等人士提 供此方面的資料。當局現正檢討現行要求身份證申請人 須提供此項資料的規定。人民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特別 職務)補充說,進行上述檢討時須考慮多項不同因素,例 如政府其他部門編製統計資料作規劃及其他用途時,有 關國籍的資料是否不可或缺。若當局決定不需要此類資 料,則有需要作出立法修訂,原因是《人事登記規例》 第41(b)條訂明現行規定。他表示,根據現行安排,人民 入境事務處不會規定須出示更改申報國籍的證據。副保 安司2在回應議員的進一步詢問時強調,聯合聯絡小組現 正討論新安排的行政細節,他在現階段不適宜進一步透
露任何資料。

7. 張文光議員詢問,有關身份證申請人申報國籍的過往 紀錄,會否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被銷毀。副保安 司2在回應時證實,此問題會列入資料文件(立法局 CB(2)1161/96-97(02)號文件)第3段最後一句所提及的檢討
範圍內。

8. 副保安司2在回答何俊仁議員的問題時證實,當上述 修訂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後,沒有人享有入境權。待 聯合聯絡小組就「永久居民」及「已返回香港定居」的 定義作出最後決定後,現時香港身份證持有人擁有居留
權的安排,可能需予改變。

9. 廖成利議員詢問,中國國民的子女非法進入香港後, 是否有權在本港居留。副保安司2表示,在一九九七年六 月三十日後,該等兒童有權在香港居留。自一九九五年 以來,發出單程通行證的配額已由每日的105人增至150人, 以便該等兒童可根據計劃,有管制地進入香港。是項安 排符合《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10. 周梁淑怡議員詢問,香港永久居民的子女如在海外 出生,他們為取得居留權,應申報何種國籍。副保安司2 回答時重申,正如較早前已在會議席上指出,聯合聯絡 小組仍在討論有關問題。主席建議,待與中方達成協議 後,政府當局當即廣泛宣傳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 的問題。副保安司2表示,議員如能就其提問向他提供具 體的例子,則會有助當局日後進行宣傳工作。

VI. 非法入境者干犯罪行的問題

(立法局CB(2)1161/96-97(03)號文件)

11. 周梁淑怡議員詢問,可否提供一九九六年越南非法 入境者的數字,以及在一九九六年越南人干犯的各種罪 行的按月分項數字。她亦詢問,鑑於很多罪犯在干犯罪 行後逃到中國大陸,警方在調查時有否遇到困難。副保 安司1表示,他手上沒有所需數字,但同意在會後提供 有關數字。至於調查上的困難,助理警務處長(行動)表 示,現時已訂定一些程序,將曾干犯罪行並逃到中國的 本港居民遣送回港,以便進一步調查及/或審訊。非法 入境者曾在八十年代後期及九十年代初期干犯一些嚴重 罪行。不過,由於能夠成功破案,罪案率在過去數年經 已下降,尤其是在一九九六年,罪案率下降達32%。

(會後補註: 一九九六年的越南非法入境者數字及 各種罪行的按月分項數字載於附件。)

12. 黃偉賢議員詢問,非法入境者多數是從海路或從陸 路進入本港,以及當局是否具備突擊搜查建築地盤、搜 查山間及設置路障檢查車輛時所拘捕的非法入境者的分 項數字。助理警務處長(行動)表示,從海路或陸路來港 的非法入境者數目大約各佔一半,其中從陸路來港者人 數稍多。警方可能沒有議員所索取的分項數字,但他同 意,如果能夠得到此類數字,會以書面形式提供予議員。 他表示,設置路障檢查車輛似乎是最有效的措施,因為 警方在進行此類檢查時,拘捕的非法入境者為數最多。 助理警務處長(行政)應主席要求,同意提供檢控建築地 盤負責人僱用非法入境者的數字。

13. 張文光議員詢問,鑑於來自江蘇及浙江省的非法入 境者似乎有所增加,警方有否與中國北方省分的治安當 局聯繫。他亦詢問,非法入境的兒童是否被有組織罪犯 利用,在港犯案。助理警務處長(行動)表示,警方透過 與其有密切聯繫的廣東省當局,處理涉及廣東以外省分 非法入境者的案件。至於第二項問題,他相信該類罪行
是由個別罪犯干犯的。

14. 何俊仁議員關注中港罪犯勾結的問題,並詢問警方有 否具備涉及港人的檢控數據。他相信走私、賣淫及盜竊 車輛等罪行如果沒有港人參與,是不可能成事的。助理 警務處長(行動)表示,警方並沒有作出此類統計。應主席 建議,他同意向事務委員會提供資料,評估中港罪犯合 作犯案的數量及性質,以及警方針對此情況所採取的行動。

15. 李華明議員詢問,賣淫個案是否有所增加,以及是 否有紀錄顯示逾期居留的持雙程證人士涉及犯罪活動。 助理警務處長(行動)指出,資料文件附件B的「嚴重出入 境罪行」一項包括涉及賣淫的案件,但當局沒有現成的 分項數字。有關逾期居留人士的問題,他估計涉及犯罪 活動的人數不會很多,因為這些人一般在港工作,不會 干犯罪行。主席表示,雖然「嚴重出入境罪行」一項的 整體情況有所改善,但涉及賣淫的個案似乎日益增加, 他詢問可否提供涉及賣淫的案件數字,以便議員可更為 瞭解此情況。助理警務處長(行動)同意在會後提供此方
面的數字。

V. 1997年主權移交儀式及保護候任香 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保安措施

(立法局CB(2)898/96-97(04)號文件)

16. 助理警務處長(特別職務)向議員簡介保安安排。就場 地保安而言,他表示,會在儀式舉行一星期前由搜查隊 搜查位於會議展覽中心擴建部分的場地,然後封鎖該處。 警察搜查隊分為40個小隊,其成員曾在海外接受特別訓 練,以往亦曾在本港參加搜索行動。至於保護貴賓方面, 需要不同程度特別保護的嘉賓為數約100人。警方會由其 他崗位調配警務人員負責此項工作,並會提供特別訓練。 當局會根據到訪貴賓來自的國家的國情及本港整體治安 情況,評估到訪貴賓可能受到的威脅。交通安排方面, 一位交通部警司會負責進行所需的協調工作,以確保活 動可順利及安全地擧行,並盡量減少對公眾做成的不便。 至於為傳媒作出的安排,警方會向到場採訪的本港及外 國記者提供所需協助及指引。

17. 張文光議員詢問,警方在處理和平示威時會採取何 種措施。助理警務處長(特別職務)指出,策劃及執行小 組的整體目標,是要在顧及有關各方利益的情況下,就 主權移交儀式提供有效的保安。他向議員保證,警方會 盡可能向進行和平示威的人士提供各種協助。不過,他 強調必須在擧行示威前有充分溝通及互相理解有關各面 的要求,以減少可能出現的衝突。他同意考慮張文光議 員的建議,在現場設立一個統籌中心,以便有關各方可
有效地溝通。

18. 助理警務處長(特別職務)在回答廖成利議員的問題時 表示,警方一向負責保護貴賓的工作,紀錄優良。雖然 本港不是恐佈分子活躍的地方,但警方會向有關的領事 館及從其他方面搜集情報,以便調配人手及採取防範措 施。至於貴賓的隨行保安人員,只會擔任聯絡的角色, 因為境內保安及保護貴賓是警方的職責。警方的特警組 曾接受反恐佈活動訓練,過往在對付嚴重罪行方面紀錄 優良。爆炸品處理組職員的專業技術及訓練均達國際水 平。策劃及執行小組最近曾訪問北京,主要目的是使警 務人員可汲取更多處理重要公眾活動的經驗。警方亦曾 往其他國家(包括美國、西班牙、新西蘭及新加坡)進行
類似的訪問。

19. 何俊仁議員詢問,警方會調派多少名警務人員負責 主權移交儀式,以及籌備此項典禮所需的時間。他亦關 注上述調配安排可能會影響本港其他方面的保安工作。 助理警務處長(特別職務)表示,部分的訓練工作經已完 成,其他仍在進行。警方在過去三年一直安排警察搜查 隊接受訓練,有關訓練經已完成。要人保護組的訓練仍 在進行,到五月底才完成。詳細的交通安排會在六月初 定案。至於場地保安方面,檢查工作需時約一星期。封 鎖場地的工作會分階段進行,以盡量減少對公眾造成的 不便。由於六月中旬至七月中旬是最重要的時期,警方 已建議指揮級人員不要在該段期間休假。至於被調派負 責主權移交儀式的警務人員總數,助理警務處長(特別職 務)表示手上並無有關數字,但同意如獲得有關資料,會 提供予議員。他強調,會盡可能調配警察總部的部隊及 非前線職員負責該項工作,以免各區的治安受到不利影 響。助理警務處長(特別職務)在回答主席的問題時証實, 到訪貴賓(包括來自中國的貴賓)的私人保鏢不會獲准在本
港㩗帶任何槍械。

VI. 防務責任移交

(立法局CB(2)1161/96-97(04)號文件)

20. 黃偉賢議員提及屯門一幅軍事用地的發射塔似乎已 由香港電訊接管,並詢問香港政府會如何處置英軍交還 的軍事用地及這些用地上的有關設施。首席助理保安司 表示,39幅軍事用地中,14幅會由將來的駐軍接收,其 餘的土地會交還香港政府。根據《軍事用地協議》,上 述14幅土地上的建築物及固定設施亦會移交解放軍。英 軍及香港政府可自由出售或處理不包括在協議內的其他 物品或裝備。至於黃偉賢議員提及的設施,助理保安司 表示需要議員提供更多資料,才能作出答覆。

21. 張文光議員詢問,本港現時尚有多少英軍駐守,鑑於 英軍將撤離本港,香港政府會否與英國政府磋商,以便 根據駐軍數目按比例削減防衛費用。首席助理保安司表 示,防衛費用自九十年代初期已大幅減少,而港英雙方 在一九九七至九八財政年度首三個月負擔的費用,會根 據《1998年防務經費協議》,以65%比35%的比率分擔。 副保安司1証實上述安排,並表示當局無意在主權移交前 三個月重新磋商該比例。

22. 主席詢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中國駐軍的 人員、其車輛及船隻等,在入境時會否受到檢查。副保安 司1在回答時表示,這是其中一項需要進一步與中方澄清 的事項。政府當局的立場是有關安排須符合香港法例及
《駐軍法》。

VII. 會議結束

23.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十時四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