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2)5/97-9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 CB2/PL/SE/1


立法局
保安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四)
時  間:上午十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涂謹申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張文光議員
    李華明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鄭家富議員
    張漢忠議員
    羅叔清議員
    吳靄儀議員
    曾健成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榮燦議員
    羅致光議員

缺席委員  :

    任善寧議員*
    劉慧卿議員#
    黃偉賢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羅祥國議員#
    廖成利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項的討論

署理副保安司(一)
陳鈞儀先生
助理保安司E(二)
王秀慧小組
勞工處
首席勞工事務主任
陳麥潔玲女士

參與議程第II項的討論

副保安司(二)
方志偉先生
人民入境事務處副處長
李少光先生
皇家香港警務處
助理處長(行動)
傅俊康先生
首席助理保安司
范偉明先生
首席入境事務主任(調查)
梁炳焜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1
余守良先生



I. 1997年保安及護衞服務(修訂)(第2號)
條例草案 ── 由陳榮燦議員作出簡介

(立法局CB(2)1939/96-97(01)號文件
立法局CB(2)1939/96-97(02)號文件
立法局CB(2)1939/96-97(03)號文件
立法局94-95年度第449號文件
立法局CB(2)2001/96-97(01)號文件)

劉健儀議員申報利益,表示其為保安及護衞業管理委員
會主席。

2. 陳榮燦議員概述其提出本條例草案的理由及主要的修 訂事項。自有關法例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生效以來, 他和有關的職工會曾接獲不少由保安工作員提出的投訴, 表示新法例對其生計造成不利影響。一九九六年六月至 八月的三個月期間,香港工會聯合會曾接獲415宗查詢, 年逾65歲的保安工作員被解僱的個案亦為數不少。香港 護衞及物業管理從業員總會及香港樓宇管理僱員工會要 求陳議員修訂該法例,以紓解其會員的憂慮。陳議員表 示他提出修訂建議的理由是保障現職保安人員的就業機 會。根據他的建議,現職保安人員包括在一九九六年五 月三十一日根據《看守員條例》受僱的人士,以及在一 九九六年六月一日前24個月內曾根據《看守員條例》受 僱的人士,惟此等人士須取得其僱主或職工會發出的服 務證明書。條例草案旨在豁免此等保安人員,使其無須 受到《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下稱「該條例」) 的許可
證規定所限。

3. 署理副保安司(一)表示,基於在當局提交的文件中所 載的理由,他對陳議員的建議有極大保留。有關年逾65 歲的保安人員的就業問題,他表示該條例已訂有條文, 讓他們申請甲類許可證,以便在單幢式私人住宅樓宇工 作,此類樓宇是指只得一個主要出入口而大部分用作住 宅用途的樓宇。由於本港有甚多單幢式私人住宅樓宇, 年老保安人員的就業機會不會受到不必要的影響。然而, 陳榮燦議員關注到,此類樓宇的數目不能應付該等保安 人員的就業需求,因為根據他的估計,至二零零零年時 將有逾20 000名保安人員失業。主席要求當局考慮向議 員提供有關單幢式私人住宅樓宇的統計資料,以便對陳 議員提出的關注事項作出周詳的研究。

4. 楊孝華議員就參考文件附件B所載的統計數字提出查 詢,首席勞工事務主任回應時解釋,該30宗獲得解決的 申索個案,是指提出申索的人士已根據《僱傭條例》獲 發解僱補償金。她補充,該兩宗尚未得出調解結果的個 案亦已在文件發出後獲得解決。署理副保安司(一)回應 曾健成議員的提問時表示,當局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 以來已接獲64 900宗新申請,至目前為止亦已發出60 000 個許可證。他補充,警方現時利用電腦儲存準確及最新
的紀錄。

5. 劉健儀議員指出,《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於一九九 六年六月一日生效時,看守員許可證持有人的數目約為
110 000人。當局已根據該條例發出約50 000個許可證,
因此,新舊許可證持有人的總數已達到160 000人。在該
110 000名看守員中,究竟有多少人仍擔任有關職位,將 須待他們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就許可證續期事宜提出申請 才可確定。因此,估計在五年後會有逾20 000名保安人
員失業,其可靠程度實成疑問。劉議員提述陳議員提出 的條例草案時表示,該條例旨在改善保安業的質素。有 關法例是經過多年研究及審議後才制定的,並已作出充 足的規定,以便對現職尤其是年逾65歲的保安人員的影 響可減至最低。陳議員的建議直接牴觸了該條例的精神, 保安及護衞業管理委員會認為不能接納。從政策的觀點 而論,政府亦不能接納有關建議。她要求議員審慎考慮 陳議員所提建議對執行政府政策的影響。陳榮燦議員並 未質疑該條例的目的,但他強調有需要在改善保安業的 質素與保障現職保安人員就業機會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6. 周梁淑怡議員表示,陳議員提出豁免所有現職保安人 員的建議,將使該條例的目的永遠無法達致。她強調, 倘有關方面不願接受任何形式的限制或妥協,保安業的 質素將無法獲得改善。陳榮燦議員回應議員的查詢時證 實,他提出的條例草案將使110 000名看守員許可證持有 人無限期獲得豁免,無須受新的發牌規定所限,並使他 們在得到僱主的同意之下繼續受僱,而不受任何時間的
限制。

7. 由於在該條例第2條加入的(a)及(b)項修訂將涵蓋逾
110 000名保安工作員,議員對於陳議員的建議實際上會 豁免多少名保安工作員既感混淆,亦表關注,尤其是第 (b)項修訂所涵蓋的保安工作員數目並未確定及尚待作出 估計。主席要求陳議員以書面澄清條例草案旨在涵蓋多 少名現職保安工作員,尤其是分別屬於第2條(a)及(b)項 修訂所指的保安工作員數目。

II. 來自中國大陸的非法入境兒童

(立法局CB(2)2001/96-97(02)號文件)

8. 副保安司(二)在展開討論時著重提出與此問題有關的 以下各點。首先,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境外出生的中 國籍子女的身分,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之前或該日 後具有法律上的差別。有關的差別在於此等兒童在一九 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並無居留權,但根據《基本法》第 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他們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 後可擁有居留權。其次,此事所涉及的出境及入境問題, 分別對中國及香港造成影響,因此,中港兩地政府的合 作對此事相當重要。第三,此問題在中國涉及各級主管 當局,在香港則同時牽涉港府及特區政府,因此,必須 作出有效的統籌,方可解決此問題。他接著解釋如何得 出在中國的合資格兒童的估計數目。中方在收到單程通 行證申請後,會將之送交香港人民入境事務處(下稱「入 境處」),以核實有關的父母是否具有永久性居民的身分。 概括而言,入境處迄今已收到95 000份申請,其中62 000
份申請已獲得批准。在這62 000份申請中,有35 000人已
抵港。其餘27 000份申請及由廣東以外各省人民提交的
其他8 000份申請,則尚未轉交本港,使申請數目達到共
35 000份。然而,據報廣東有關當局將批准130 000人來
港,按當中已包括上述95 000人的理解推論,將仍有約
40 000份申請需要處理。入境處將於短期內與廣東及其 他有關當局聯絡,以澄清上述數字。在有關事項獲得澄 清之前,當局將仍以35 000人之數作為進行研究的基礎。 入境處副處長證實,入境處處長將與廣東省公安廳首長 會晤,討論雙方均感關注的事項,包括單程通行證的問
題。

9. 警務處助理處長(行動)告知議員,警務處處長在四月 初曾往訪中國,並就多種事項與有關當局進行商討,其 中包括非法入境者問題。警務處處長回港後,已成立專 責小組處理非法入境兒童的問題。行動處處長亦曾於上 周往訪深圳,以商討非法入境者的問題。當局已加強與 中國當局在交換非法入境者情報方面的聯繫,尤其是針 對蛇頭的活動。雙方更會於下月擧行一項粵港反偷渡行 動配合演習。主席提述參考文件第7段所載的自首非法入 境兒童數目時,要求當局提供有關被截獲的非法入境兒 童數目,以便可全面理解此問題。副保安司(二)同意在 會後提供有關資料。

10. 入境處副處長回應張漢忠議員的評論時同意,當局 應以較人道的手法對待被截獲的非法入境兒童,以減輕 對電視觀眾造成的不良影響。至於在擔保下釋放的問題, 他表示當局有需要在覊留以外提供另一處理非法入境問 題的方法,以便進行有關個案的行政安排或法庭程序。 在此方面,副保安司(二)強調當局已制訂計劃,以簡化 上訴程序,從而縮短輪候時間。當局亦正考慮為此重新 調配資源。至於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處理法律身 分將有改變的非法入境兒童的方法,他表示候任行政長 官辦公室已提出若干建議,當局正對之加以研究。周梁 淑怡議員對發給一名非法入境兒童的具保書作出評論, 入境處副處長回應時澄清,個案中的兒童的臨時留港時 間約為兩年,而非所稱的八年,因為該兒童是在其非法 入境的母親於一九九五年誕下另一嬰兒時,同時被揭發 非法留港。在主席的要求下,他同意向議員提供有關發 出具保書的統計數字,並列明有關的非法入境者被遣返
前的留港年期。

11. 吳靄儀議員認為,雖然任何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 日後實施的政策將由特區政府負責制訂,但屆時所採用 的任何新政策均會對主權移交前尚需處理的行政程序造 成影響。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的情況跟現時情況不會 有任何分別。重要的是當局現時有責任訂定適當的措施, 而又不會牴觸特區政府將予實施的任何政策。此等措施 應足以向合資格兒童的父母作出保證,表明其子女全部 可於某個日期前獲准來港。副保安司(二)重申,當局仍 在研究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就此事提出的建議。他告知 議員,中國當局現正考慮就簽發單程通行證一事實行計 分制度。由於該制度的透明度較高,此擧將是朝正確方 向作出的發展。以現時每日簽發150個單程通行證,其中
66個配額分配予兒童的做法計算,當局估計該35 000名 合資格兒童將可於一九九八年年底前獲准來港。

12. 張文光議員表示據當日報章所作報道,入境處處長 已就非法入境兒童問題與候任律政司司長達成共識,他 並就此事提出查詢。副保安司(二)回應時否認存有任何 此類共識。現時的情況是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已提出若 干建議,並由有關的政府部門加以研究。當局落實有關 此事的意見後,便會將之提交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以 及透過正常渠道提交中國當局。至於當局會否致力爭取 審批單程通行證的權力一事,副保安司(二)表示根據現 行法律架構,加強當局與中國當局的協商工作及提高該 制度的透明度,是較為實際的處理方法。重要的是設立 公平而有效的制度,使父母更能掌握其所作申請的進展 情況,因而不會讓子女冒險偷渡來港。副保安司(二)就 曾健成議員再次提出的建議作更詳細的評論時表示,當 局已藉著核實申請人的永久性居民身分,參與有關的審 批過程。然而,為解決目前的問題,曾議員建議當局應 立即登記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中國的子女數目,並將列明 先後次序的名單送交中國當局作進一步的處理。副保安 司(二)表示特區行政會議一名成員曾提出類似的建議, 當局現正研究其是否切實可行。主席就此建議曾議員向 當局提交有關其建議的詳細資料,以供進行更深入的研 究。倘其他議員有任何建議,亦請以同一方法處理。

13. 李華明議員就參考文件第7段所載統計數字提出其意 見,副保安司(二)就此解釋,當局使用自首非法入境兒 童數目說明有關情況的原因,是因為當局對他們的留港 情況感到關注。至於被截獲的非法入境兒童,當局會即 時把他們遣返。關於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中國結婚後所生 子女的平均數目,以及在中國的合資格兒童的每年估計 數目,副保安司(二)表示當局已作出若干假設及預測, 並可在會後向議員提供有關的統計數字。

14. 羅致光議員支持曾健成議員提出進行登記的建議, 因為當局可藉著進行登記及核實的工作獲得更準確的合 資格兒童數目。副保安司(二)表示,雖然35 000人的估計 數目是目前所得的最準確預測,但仍須待入境處人員與 中國有關人員會晤時作出澄清,雙方亦會藉此機會研究 應以何種方式計算預測人數。他重申根據現行制度,簽 發單程通行證工作的管制事宜由中國當局負責。雖然當 局亦有參與其事,但亦只能提出建議,使該制度能得到 改善。關於羅致光議員就根據《基本法》,當局應如何 處理非法入境兒童問題所提出的意見,副保安司(二)表 示在徵得律政署的意見前,他不擬在此階段就此事再作 任何評論。就此方面,羅致光議員要求當局就未結婚的 配偶所生子女的地位尋求法律意見,因為在本港目前的 法律下,他們享有的權利與已婚夫婦所生子女的權利並
無不同。

15. 周梁淑怡議員就參考文件第10段所載合資格兒童的 估計數目提出質疑,副保安司(二)回應時證實,目前所 得的最準確預測是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有35 000名
合資格兒童。

16. 主席在結束是次討論時提醒議員,事務委員會將於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擧行另一次特 別會議,討論有關居留權的問題。有關「防止不公平遞 解離境的最低限度保障」的議程第III項亦將押後至該次
會議討論。

III. 會議結束

17. 會議於下午一時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


* 不在本港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