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
供參考用

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
關於民眾安全服務隊
及醫療輔助隊
的擬議法例



引言

本文件旨在告知各位議員,關於擬為民眾安全服務隊(簡稱
民安隊)和醫療輔助隊制定的新法例。

背景

2. 民安隊的主要職責,是協助政府部門處理緊急事故,其
職能包括 -

  1. 在颱風襲港、發生山泥傾瀉或水災時奉命出
    動;

  2. 在倒塌樓宇內搜索並拯救被困者;

  3. 撲滅山火和巡邏郊野公園;

  4. 管理難民營;

  5. 清理海上油污;

  6. 維持秩序;

  7. 攀山搶救;及

  8. 在慈善籌款活動及其他公眾活動中,引領嘉
    賓進場。

3. 醫療輔助隊在發生天災人禍和緊急事故時,提供補充 資源,輔助正規的醫療及衞生服務,其職能包括 -


  1. 調派隊員趕往現場搶救傷者,並按傷勢嚴重
    程度即時分流處理;

  2. 安排救護車提供非緊急護送服務;

  3. 為在急症醫院和療養院的病人提供醫療和護
    理;

  4. 在大型公眾活動、學校活動、郊野公園和單
    車徑提供急救服務;

  5. 協助監察衞生情況和推行防疫注射運動;以及

  6. 為市民提供有關安全及急救的教育和訓練。

現行法例

4. 《基要服務團條例》(第197章)訂明民安隊和醫療輔助 隊的編制及運作。由於條例內容過於概括,在應用方面現 已不大切合時宜。隨着時代變遷,社會的需要和要求逐漸 改變,民安隊和醫療輔助隊的權責均已擴大。《基要服務 團條例》並沒有條文載明兩支隊伍現今的職能,而對有關 隊員的培訓和職責的條文,亦沒有更新。

5. 當局已為皇家香港輔助警察隊及皇家香港輔助空軍(現 已改稱政府飛行服務隊),分別另訂法例。目前,只有民 安隊和醫療輔助隊兩支輔助隊伍,仍未有另訂的法例。

建議

6. 現建議為民安隊和醫療輔助隊分別制定新法例,以反映 這兩支隊伍現時的服務和運作。擬議法例的主要內容,見 載於附件

7. 當有關民安隊和醫療輔助隊的法例制定後,《基要服務
團條例》將會成過時而可予廢除。


保安科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附件

新訂的民安隊和醫療輔助隊法例
的主要內容

新法例將涵蓋下列範疇 -

  1. 隊伍的編制

  2. 隊伍的職能

  3. 隊伍(包括志願部隊和少年團)的組織與隊
    員組合

  4. 出動隊伍的召喚

  5. 隊員的職責與紀律

  6. 隊員的培訓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