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
立法局
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
越南船民



引言

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的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會 議上,委員曾討論有關越南船民、越南難民、越南非法 入境者和從中國來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等問題。本文件
旨在報告這些問題的最新發展。

越南船民

2. 截至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香港約有2 600名經綜 合行動計劃甄別的越南船民(即在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五 日前抵港並經甄別不是難民的越南人)。當局仍抱堅決 立場,把所有船民盡快遣返越南。

3.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至二十日,英國和香港政府、聯 合國難民專員公署(下稱「公署」)及越南政府派員出 席在河內舉行的技術會議,商討加快審批和遣返滯港船 民的方法。越南政府建議三方合作,採取措施,在一九 九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解決綜合行動計劃下的船民遣返
問題。

4. 我們歡迎越南政府為盡早解決香港的越南船民問題而 建議採取的措施。對於這些措施,我們完全接納,並樂 意以五月三十一日為完成遣返的目標期限,但卻需要保 留權利,在必要時在該日以後遣返仍然滯港的越南船民。 為了這點,我們仍與越南政府商討,故未能簽署會議紀
要。

5. 與此同時,三方已開始實施在會上討論的措施。越南 政府在審批船民回國方面較以往積極得多。單是四月份 的頭三個星期,經審批的船民已有約1 200人。截至四月 二十五日,在2 600名滯港越南船民當中,約有1 900人已
予審批,等候遣返。

6. 我們與公署正加倍努力,盡早把已審批的船民遣返。 在四月份,有接近1 000名綜合行動計劃下的越南船民分 別根據自願和有秩序遣返計劃,返回越南。不過,有些 已獲越南政府審批的船民,因涉及訴訟、健康狀況不宜 遠行、正在服刑或家庭有成員尚待審批而不能立刻遣返。 我們會不斷覆檢這些個案,以期盡早把他們遣返越南。

越南非法入境者

7. 截至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香港有1 031名越南非 法入境者(即在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五日後非法抵港的越 南人)。最近幾個月,非法來港的越南人明顯增多。本 年直至目前為止,當局共截獲772名越南非法入境者。他 們大多數聲稱來自海防,希望來港找尋工作。越南非法 入境者數目大增,情況令人關注,我們已向越南政府反 映,並要求他們協助遏止人民非法離境。同時,我們又 促請越南當局加快審批越南非法入境者回國的程序。另 一方面,我們亦請中國當局協助,堵截取道中國潛入本 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

從中國來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

8. 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的委員會會議上,委員索 取樞密院有關這類越南非法入境者的上訴案判詞。判詞 副本見附件I。人民入境事務處已依據判詞,開始甄別案 中的越南非法入境者。甄別工作預期可於一九九七年六 月中之前完成。該批越南非法入境者會按甄別結果,遣 返中國或遷移海外。

越南難民

9. 截至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仍然滯留香港的越南 難民有1 362人。公署正竭盡所能,為他們爭取外國收容 的機會。此外,據知公署亦正游說一些難民自願返回越
南。

10. 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的委員會會議上,委員查 問,獲香港這個第一收容港收容的越南難民向英國尋求政 治庇護,是否有任何法律依據。我們得到的意見是:英國 從來沒有把有關難民身分的一九五一年聯合國公約和一九 六七年議定書,延伸至香港。英國對於由越南或其他地方 進入香港這個第一收容港尋求政治庇護的人士,並無法律
義務。


布政司署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