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161/96-97(01)號文件

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
待議事項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二日的情況)



A. 由議員提出討論的事項

1. 中國在香港駐軍的事宜

議員於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決定 將此事列為常行討論事項,由四月份會議起每兩個月進 行討論一次。

2. 一九九七年後的永久居留問題

議員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決定 將此事列為常行討論事項,每兩個月進行討論一次。

(將於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日討論此事。)

3. 非華裔少數族裔人士問題的跟進事宜

最新發展

  1. 立法局秘書處倫敦辦事處公共關係顧問表示,由 韋朗布勳爵提出的英國國籍(香港)法案(British
    Nationality (Hong Kong) Bill),已於一九九七年一
    月二十九日在英國上議院成功進行三讀。該法案
    繼而提交英國下議院,並已訂於一九九七年二月
    份內進行二讀辯論。

  2. 內務委員會主席已於一九九七年二月四日致函英 國首相,促請英國政府支持英國國籍(香港)法案
    (British Nationality (Hong Kong) Bill)。

  3. 英國內政大臣夏偉明先生就英國下議院一九九七 年二月四日一項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載於附件1

4. 1995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

在1995年釋義及通則(修訂)條例草案的商議過程中,當 局答允於條例草案在一九九六年年初生效後一年,檢討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應否免受該等條文規限。當局又答允於一九九七年年初 完成檢討後向事務委員會作出匯報。

秘書已於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致函當局,查詢其何時可 向事務委員會作出匯報,現正等待當局作覆。

5. 1995年防止賄賂(雜項條文)(第2號)
條例草案

1995年防止賄賂(雜項條文)(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已 將下列事項轉交事務委員會處理:

  1. 要求當局提交廉政公署權責檢討委員會的討論
    文件;

  2. 廉政公署的逮捕權力及逮捕後的程序;

  3. 廉政公署與警方的合作;

  4. 與拍賣有關的賄賂;及

  5. 《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適用的地域範圍。

6. 私人發展商對新界居民作出的騷擾和恐嚇

由黃偉賢議員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事務委員會會 議上提出討論,黃議員提交的參考便覽載於附件2。

7. 截取通訊條例草案

由主席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提出討論,他希望就 該條將於一九九七年年初提交立法局的議員條例草案向 事務委員會作出簡介。

(將於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八日在與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擧
行的聯席會議上討論此事。)

8. 警務人員濫用職權

由黃偉賢議員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提出討論,黃 議員提交的參考便覽載於附件3。

9.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後的訪港簽證申請事

由楊孝華議員於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提出討論。鑑於 由英國大使館簽發的訪港簽證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或 以後未必有效,楊議員對下列問題表示關注:

  1. 訪港外地旅客如有意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 後繼續留港,需否另行向中方申請簽證;及

  2. 中方會否僅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或以後才處
    理有關訪港外地旅客的簽證申請。

楊議員建議於一九九七年四月討論此事。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二日


(立法局秘書處譯本,只供參考用)

附件1

一九九七年二月四日(星期二)

書面答覆第80號

羅禮善爵士(伯頓市):謹此詢問內政大臣,於一九九七 年六月三十日後僅擁有英國國籍的香港少數族裔人士的 身分狀況將會如何?(14587)

夏偉明先生:

對於香港的英籍少數族裔人士將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 日後面對國籍不明朗情況一事,我國上下議院及香港方 面均表關注。有見及此,本人已對此等人士的處境進行 審慎檢討。上述人士多年來一直獲得的保證,顯然未能 紓減他們在這方面的疑慮。因此,本人打算訂立規定, 讓他們可申請登記成為英國公民,從而享有於一九九七 年六月三十日後在英國定居的權利。據本人預計,在上 述人士中,絕大部分日後將繼續居於香港這個他們擁有
居留權的地方。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