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411/96-97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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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號:CB1/PL/TP/1


立法局
交通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劉健儀議員(主席)
    黃偉賢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陳偉業議員
    黃宜弘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何俊仁議員
    劉千石議員
    羅祥國議員
    李啟明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缺席委員:

    何承天議員
    李永達議員
    黃秉槐議員
    任善寧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程第IV項

運輸科

運輸司
蕭炯柱先生
副運輸司
梁世華先生
副運輸司
羅德賢小姐
首席助理運輸司
華陳真妮女士
首席助理運輸司
李榮先生
首席行政主任(資源管理)
劉詠嫻女士

運輸署

運輸署署長
任關佩英女士
政府工程師(港口及機場發展)
黎福根先生

路政署

總工程師(鐵路)
麥齊光先生

議程第V項

運輸科

運輸司
蕭炯柱先生
副運輸司
梁世華先生
副運輸司
羅德賢小姐
首席助理運輸司
華陳真妮女士
首席助理運輸司
李榮先生
首席行政主任(資源管理)
劉詠嫻女士

規劃環境地政科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
祁能賢先生

運輸署

運輸署署長
任關佩英女士

議程第VI項

運輸科

運輸司
蕭炯柱先生
副運輸司
梁世華先生
副運輸司
羅德賢小姐
首席助理運輸司
陳洪傑先生

運輸署

運輸署署長
任關佩英女士
運輸署助理署長
李樹枝先生
工程師(整體運輸策劃)
盧劍聰先生

環境保護署

署理助理署長(空氣質素)
梁伯銘先生

議程第VII項

運輸科

運輸司
蕭炯柱先生
副運輸司
梁世華先生
副運輸司
酁鄒耀南先生
副運輸司
羅德賢小姐
首席助理運輸司
周守信先生

運輸署

運輸署署長
任關佩英女士
運輸署助理署長
李樹榮博士

律政署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紀理輝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2
甘伍麗文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高級主任(1)4
盧思源先生



I. 通過以往會議的紀要

(立法局CB(1)252/96-97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一日會議的紀要)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一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

(待議事項一覽表)

2. 主席請議員注意待議事項一覽表所載日後各次會議的 議題。議員要求分配足夠時間討論,主席回應時表示,當 局及議員已建議30個議題,在未來六個月討論,因此會議 次數須增至每月兩次。經商議後,議員同意採用下列方法:

  1. 議員可在會議前向當局提交書面問題,以便
    當局把回覆收納在參考文件內;

  2. 部分建議可送交議員參閱或置評,毋須在會
    議上討論;

  3. 性質類似的議題應一併討論;及

  4. 在會議上提出的問題應盡量精簡。

III. 自上次會議以來發出的參考文件

(無)

3. 自上次會議以來並無發出參考文件。

IV. 為實施優先鐵路計劃而提出的
人手建議

(立法局CB(1)249/96-97(01)號文件──當局擬備的
參考文件)

4. 討論此議題前,主席讚揚當局能夠在會議前提供所有
參考文件的中英文本。

5. 梁世華先生應主席所請,根據在會議上提交的資料, 向事務委員會簡介為實施優先鐵路計劃而提出的人手建議。 上述建議可為運輸科、路政署及運輸署提供所需人手,應 付為實施《鐵路發展策略》所建議的三項優先鐵路計劃而
日益增加的規劃工作。

6. 人手建議如下:

運輸科

  1. 調派副運輸司(運輸管理)掌管新設的運輸基建 部,其職銜改稱為副運輸司(運輸基建);

  2. 開設一個職級為首長級乙級政務官(首長薪級第 3點)的編外職位,職銜定為副運輸司(運輸管
    理),掌管運輸管理部;

  3. 開設一個職級為首長級丙級政務官(首長薪級第 2點)的編外職位,職銜定為首席助理運輸司(7),
    為副運輸司(運輸基建)提供額外支援;及

  4. 開設11個非首長級職位,為首席助理運輸司(4) 及首席助理運輸司(7)提供支援。

重新調派現任副運輸司(運輸管理)的工作,以 及開設副運輸司(運輸管理)及首席助理運輸司 (7)兩個職位,為期五年,直至二零零一年。 當局會在這個期限行將屆滿時進行檢討。

路政署

  1. 在鐵路拓展處開設一個總工程師的編外職位(首 長級薪級第1點),掌管新設的西部走廊鐵路部
    (西鐵部);

  2. 把鐵路部兩個高級工程師及五個工程師的職位 調往西鐵部;及

  3. 在西鐵部開設五個非首長級職位,以便提供足 夠支援,應付複雜繁重的工作。

運輸署

  1. 在港口及機場發展科開設六個非首長級職位。

(會後補註: 在會議上提交的資料已隨立法局 CB(1)294/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

7. 梁先生表示,當局已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預算內 預留足夠款項,數目約為12,280,000元,支付這些人手 建議所需的費用。他又表示,若事務委員會支持這些建 議,當局便會向財務委員會的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提交 建議,以便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的會議上考慮。

8. 蕭炯柱先生補充,這些建議主要著眼於增加運輸科、 路政署及運輸署的人手。他注意到議員關注當局會否設 立一如機場管理局的監察機制,監督香港鐵路發展的工 作。他強調會盡快解決這些令議員關注的事項,稍後匯
報進展。

9. 議員同意,為實施三項優先鐵路計劃而進行的規劃 工作激增;部分議員認為,有關部門應更早提交人手建 議,讓當局監察這些計劃的發展。一位議員注意到,調 派副運輸司(運輸管理)出任副運輸司(運輸基建)一職後, 運輸科運輸管理部的編制將會縮減,他關注這種改變會 對運輸管理工作造成何種影響。梁先生回應時解釋,當 局一向希望可運用現有人手執行工作,而且只會在有關 部門表示現有人員數目不足以應付已增加的工作量時, 才會提交增加人手的建議。關於重新調配人手的安排, 梁先生表示,將副運輸司(運輸管理)調職為副運輸司 (運輸基建),反映當局關注香港的鐵路發展。該三項優 先鐵路計劃是鐵路發展的主要項目,總費用為1,000億
元。他向議員保證,副運輸司(運輸管理)會繼續負責所 有運輸管理事宜,現時的建議亦不會對該科在這方面的
工作造成不利影響。

10. 周梁淑怡議員要求當局說明,參考文件第20段所載
的16,240,956元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以及梁先生所
提的12,280,000元,是如何計算得來的。劉詠嫻女士回
應時表示,梁先生所提的16,240,956元是按薪級中點估
計的年薪值,於包括薪酬及員工間接費用在內。梁先生
回應議員時指出,非首長級職位的詳細資料已在參考文
件附件3、4及5提供。

11. 議員問及當局與顧問的職責分配問題,以及增加人 手是否有助當局減少依賴顧問公司。蕭先生回應時解釋, 若當局並無設計鐵路及為鐵路選定路線等工作的專才,
便會委聘顧問。當局不會委聘顧問,執行政策科的工作。

12. 議員關注到,建議中的人手架構如何配合香港其他 基建規劃及發展工作。為釋議員的疑慮,蕭先生強調, 現時的建議主要著眼於鐵路發展。其他基建項目涉及其 他政策科及政府部門,不屬今次人手建議的範圍。然而, 他知道議員關注配合方面的問題。他向議員保證,當局
已有長遠計劃,統籌各有關方面的工作。

13. 主席總結時表示,事務委員會不反對人手建議。這 項建議應交由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再作考慮。

V. 鐵路條例草案

(立法局CB(1)249/96-97(02)號文件 當局擬備的參考文件)

14. 華陳真妮女士應主席所請,根據在會議上提交的資 料,向事務委員會簡介鐵路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目的 是提供一個法律架構,作為實施新鐵路工程計劃的依據。 這架構須為以下事宜制定條文:擬備和公布圖則、反對 事宜、向權益受影響的人士支付賠償、收回土地或地層, 以及設定臨時或永久地役權及道路通行權。條例草案主 要以《道路條例》為藍本,要點如下:

  1. 建議中的鐵路方案及鐵路方案的存放均須擬 備和公布。若無人提出反對,運輸司便可批 准方案。任何人可在公告刊登後的60天內, 向運輸司遞交書面通知,反對建議中的方案。 所有反對意見均須交由總督會同行政局考慮。 總督會同行政局可拒絕批准方案,亦可在方 案作出或不作出更改的情況下予以批准;

  2. 訂明收地、設定地役權、封路、授權進行填 海工程、進行實地視察及測量私人物業等事 宜的法定權力;

  3. 詳細及清楚列出因施行獲批准的方案而可能 引起的各項索償權利;及

  4. 吸收地政總署處理道路工程計劃所得的經驗, 納入改善措施,務求在加快收地過程之餘, 毋損受影響人士的權利。

15 華陳真妮女士強調,條例草案不會授權任何特定機 構,實施未經當局認可的鐵路方案。各機構的法例須分 別修訂,才能配合不同方案的要求。她表示,當局的目 標是在一九九七年上半年制定這條法例。

(會後補註: 在會議上提交的資料已隨立法局 CB(1)294/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

16. 黃偉賢議員注意到,參考文件並無提到連接馬鞍山 及大圍的鐵路,而該鐵路是《鐵路發展策略》所建議的 優先鐵路計劃之一。華陳真妮女士回應時證實,條例草 案的條文會涵蓋這項優先鐵路計劃。她解釋,參考文件 所引述的工程計劃只是例子。

17. 鑑於行政局的工作時間表非常緊密,各個鐵路方案 又涉及十分複雜的技術問題,何俊仁議員質疑,由總督 會同行政局考慮反對意見,是否恰當。他又要求當局澄 清,授予運輸司更正方案的輕微錯誤的法定權限為何。 其他議員認為,一如城市規劃委員會的做法,反對人士 應有權出席聆訊,因為西部走廊鐵路等工程計劃大量土 地,收地事宜會對香港的發展造成長遠影響。祁能賢先 生回應時表示,由總督會同行政局處理公眾人士反對當 局所建議的方案,是一般的做法。為此,總督會同行政 局轄下已成立一個小組委員會。所有反對意見應以書面 形式遞交,並會由當局處理;擧例說,當局會首先與反 對人士會晤,以了解他們關注的事項。若當局不能解決 他們反對的事項,便會在行政局會議上提交他們的意見 書。這種安排令總督會同行政局可顧及所有有關人士的 意見,根據充分資料,作出裁決。根據《城市規劃條 例》,反對人士有權出席聆訊;這是一個不同的機制, 實無必要應用在此。至於運輸司更正方案的輕微錯誤的 法定權限為何,祁能賢先生表示,運輸司只限於更正各 刊憲方案中錯誤的事實,這樣做不會剝奪任何人士的私
人權益。

18. 部分議員認為,總督會同行政局會偏幫當局,不能 公平地處理反對意見。因此,他們主張仿效城市規劃委 員會的做法,設立公開機制,讓公眾人士參與,並敦促
當局考慮他們的意見。

19. 議員亦關注到因收地而引起的索償權利,並問及賠 償是否亦適用於收回地底及地面以上的範圍。祁能賢先 生回應時表示,這些範圍屬於土地持有人,原則上他們 有資格獲得賠償。為興建地下鐵路及三號幹線而收回土 地時,也曾出現這種情況,當時賠償金額視乎收地對地 面所提供服務造成的影響而定。關於農地及墓地的賠償 問題,祁能賢先生表示,當局會按每宗個案的實況,個
別作出決定。

20. 顏錦全議員關注到,受影響人士在公告刊登期間或 許不在香港,以致對收地建議毫不知情。他詢問當局些 有何措施,確保受影響人士獲得公平對待。祁能賢先生 回應時表示,為期60天的刊登期是以《道路條例》等現 行法例為藍本,當局至今亦從未遇過上述情況。他又證 實,若受影響人士提供足夠證據,當局亦會以行政手法, 處理逾期遞交的賠償申請。

21. 鑑於建議中的法例對實施優先鐵路計劃至為重要, 主席促請當局盡快向立法局提交條例草案,以便議員有 足夠時間研究。蕭先生表示知悉主席的要求。

VI. 第三次整體運輸研究

(立法局CB(1)249/96-97(03)號文件──政府統計處擬備 的參考摘要,內容關於人口估計及人口推算)
(立法局CB(1)249/96-97(04)號文件──當局擬備的參考
文件)

22. 主席邀請當局向事務委員會簡介此事前,先提醒當 局日後進行運輸研究及規劃時,顧及香港急劇增長的人
口及交通需要。

23. 陳洪傑先生應主席所請,根據在會議上提交的資料, 向事務委員會簡介第三次整體運輸研究(以下簡稱「第三 次研究」)。研究的目的是再行修訂《第二次整體運輸研 究(修訂)》中多項主要資料的假設,特別是《全港發展策 略檢討》預測二零一一年的人口為750萬人及810萬人這 點。當局繼而會制定直至二零一一年的修訂綜合運輸策 略,作為日後全港各區交通發展的指引。研究範圍包括 公路發展策略、公共運輸發展策略、管理措施及收費策 略、過境交通評估及環境評估五方面。估計這項研究耗 資1,530萬元。待財務委員會批准撥款後,研究將於一 九九七年三、/四月展開。當局亦會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十二日,徵詢交通諮詢委員會對第三次研究範圍的意見。 研究完成後,當局會以運輸政策綠皮書的形式,公布各 項建議,以便諮詢公眾。當局亦會充分諮詢事務委員會。

(會後補註: 在會議上提交的資料已隨立法局
CB(1)294/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

24. 議員注意到,由於珠江三角洲一帶迅速發展,該區 與香港的商業及社會關係密切,故中國政府建議興建數 條過境連接道路。他們關注這些項目對香港運輸系統的 影響,並問及第三次研究會否考慮這些項目。他們亦關 注到,當局會否委聘對中國運輸系統有豐富經驗的顧問, 進行研究。李樹枝先生回應時表示,過境交通問題會由 基建協調委員會(以下簡稱「基協會」)轄下的公路橋樑 小組考慮,現時已有多個涉及過境連接道路的建議。規 劃署亦正為收納這些項目在第三次研究中,籌備一項可 行性研究,務求能滿足過境交通的需求。第三次研究會 顧及這些項 目。蕭先生指出,過境運輸服務的規劃及 實施,由基協會統籌。當局會充分利用這個渠道,與中 國政府討論主要的跨境基建項目。另一方面,第三次研 究所搜集的數據,以及為日後的運輸政策而進行的策劃
工作,著重點亦不同。

25. 議員又關注是否需要劃一中港兩地的運輸事宜,例 如左軑及右軑駕駛。任關佩英女士表示運輸署最近重新 審閱較早時研究此事的結果,該署認為,道路、路面、 天橋的設計,以及現有汽車的駕駛系統事實上帶來很多 問題及限制,令當局難以更改香港的運輸系統,以配合 中國的模式,但在可能範圍內,當局設計道路時,仍會 嘗試令道路適合左軑車輛使用。

26. 議員得悉第三次研究定於一九九七年三、四月展開, 他們擔心這次研究無法用得著《全港發展策略檢討》的 結果,因為該項檢討的諮詢期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底才 會結束。陳鑑林議員建議延遲展開研究,因為他關注到 當局已作出太多假設,而且《第二次研究》所建議的部 分項目尚未實施。陳先生及李先生回應時保證資源不會 浪費,工作亦不會重複。當局會成立一個跨部門工作小 組,以確保第三次研究根據最新的資料進行並且避免研 究內容與當局正進行的其他研究重複。由於規劃署會在 一九九七年三、四月第三次研究展開時,歸納市民對 《全港發展策略檢討》的回應,以及會在七月左右輸入 數據,故當局應能趕及參考《全港發展策略檢討》的數 據。至於較早時進行的其他研究所建議的12個項目(包括 七號幹線及十六號幹線)尚未實施,李先生表示,當局有 需要重新進行研究,以提供人口分布等事宜的最新資料, 讓當局再考慮這些項目。此外,鐵路系統等主要基建發 展項目的規劃,以及規劃署負責的多項研究,亦靠有賴 這項研究所制定的運輸發展策略,才得以進行。李先生 答應向議員提供一份一覽表,臚列過往進行的研究所建
議而當局仍在考慮的12個項目。

27. 議員注意到,《第一次研究》及《第二次研究》所 包括的規劃期均長達十五年,他們擔心第三次研究的規 劃期只到二零一一年,不足以應付香港運輸設施的發展。 他們問及外國的經驗為何,以及是否可把第三次研究的 規劃期增加五至十年。李先生回應時表示,外國類似研 究的規劃期約為15至20年。然而,《全港發展策略檢 討》的人口預測只截至二零一一年,對研究造成限制。 蕭先生明白議員關注此事,他答應探究是否有可能推算 二零一一年後的人口。當局申請撥款進行顧問研究時, 會把有關資料納入財務委員會文件內。任關佩英女士補 充,當局已擴大第三次研究的範圍,希望藉此確定把規
劃期延長至二零一六年,以及進行與《第二次研究(修訂)》
相若的第三次研究修訂工作,是否可行。

28. 至於完成研究所需的時間,李先生表示,第三次研 究將需時十八個月,《第二次研究》則需時三十個月。 第三次研究的範圍亦會擴大至包括一項新的環境評估, 以探討運輸策略是否符合環保要求。然而,再縮減研究 範圍並不切實際。至於《第二次研究》及第三次研究的 顧問費用,前者以一九八九年價格計算為900萬元,後
者則為1,530萬元,其中370萬元會用於環境評估上。

29. 參考文件第8段講述通道及隧道的收費策略。黃偉 賢議員談到這點時詢問當局會否按用者自付原則收費。 陳先生表示,大致上,這是當局的目標,不過,當局亦 會妥善考慮其他因素,例如公眾是否接受、市民可否負 擔得起及交通管理的需要等問題。一位議員問及是否需 要為不同種類的車輛設定不同的速度限制。李先生回應
時表示,快速公路的情況便是如此。擧擧例說,吐露港
公路的重型貨車速度限制是每小時70公里,其他車輛的
速度限制亦另有訂明。

VII. 青馬管制區條例草案

(關於青馬管制區條例草案的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

30. 羅德賢小姐應主席所請,根據在會議上提交的資料, 向事務委員會簡介青馬管制區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目 的是訂定條文,控制和規管青馬管制區(以下簡稱「管制 區」)內的交通、管理和營運事宜。管理、營運及維修 管制區的合約會批給私營機構。條例草案的主要條文是 以《行車隧道(政府)條例》為藍本,特別提述的草案條
文如下:

  1. 運輸司可就管制區的管理向管制區的營運者
    發出指示(第10條);

  2. 總督會同行政局可制定規例,就訂定和收取 青嶼幹線使用費(第27(1)(a)條)以及收費及費
    用(第27(1)(b至f)條)作出規定;

  3. 在營運者不遵守《青馬管制區條例》或管理、 營運及維修合約時,總督會同行政局可批准 運輸署署長或路政署署長判罰營運者一筆為 數不超逾附表所指明款額的罰款(第28條)及;

  4. 管制區的第一個營運者每月會獲發一次過的 固定金額管理費用,作為履行管理、營運及 維修合約所規定的責任的酬金(第31(3)條)。

31. 管制區是連接新機場的唯一通道,因此十分重要。 當局會成立政府部門監察小組(成員包括運輸署、路政 署、機電工程署及建築署的代表),確保通往機場的路 線暢通無阻。關於財務安排,預計新機場啟用前,收入 不足以支付給予營運者的款項。這問題可透過暫支帳戶 的安排解決。根據這安排,初期的不足之數將由暫支帳 戶的預支款項來填補,這帳戶會因此出現借方結餘。新 機場啟用後,交通量將會增加,來自使用費、費用及收 費的收入應會超過支付營運者的酬金和付還款項。盈餘 會用來抵銷暫支帳戶中的借方結餘,屆時暫支帳戶將會
結束,全部盈餘亦會撥入政府一般收入。

(會後補註: 在會議上提交的資料已隨立法局
CB(1)294/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

32. 為確保能及早簽訂合約,讓承建商有足夠時間,為 管制區在一九九七年五月開始運作而做好準備,羅小姐 表示希望該條例可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制定。主席表示, 條例草案在當局的先後次序表上排列第二。待內務委員 會通過後,應可在其後的一個星期展開有關工作。

33. 議員關注到,由政府管理管制區,與由私營機構管
理,開支會有多大分別。羅小姐表示,倘管制區批給私
營機構管理、營辦及維修,總開支會減少10%。李樹榮博
士補充,當局考慮到政府部門監察小組首四年為數2億
1,200萬元的職員開支、公營及私營機構薪酬及服務條件
的差別,以及招聘工作的快慢等因素後,認為現時的建 議可令直接經營開支節省約50%。至於小組的成員組合, 他答應向事務委員會提供詳細資料,說明小組72名職員 的職系、職級及職責範圍。一位議員認為職員人數似乎 很多,他問是否有此需要。李博士回應時表示,這是最 低限度的職員人數,因為青馬管制區內有一條隧道及四 條橋樑,所涉及的工作包括隧道及橋樑維修,以至斜坡 保養。李博士又證實,這些職位全屬非首長級職位,故 毋須將人手建議提交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34. 一位議員批評當局在作出行政決定前,並無諮詢公 眾。他回想起當局曾一度建議公開批出管制區的專營權, 以收回建造成本,但此方案未經恰當的諮詢過程便遭撤 回。李博士表示,當局已在一九九五年六月知會事務委 員會有關安排。蕭炯柱先生應議員要求,答應翻查紀錄, 以及向事務委員會提供有關資料。

35. 黃偉賢議員問及,條例草案第6條是否賦予當局過 大權力,決定管制區的界線及圖則。紀理輝先生回應主 席時證實,若對管制區界線作出任何更改,必須以附屬 法例形式提交立法局批准。管制區的原有界線或任何修 訂界線,必須以公告形式,在憲報刊登。

36. 議員關注管制區內超速駕駛的問題,又問及營運者 能否恰當地施行管制。李博士表示,政府部門監察小組 人員會在運輸署總部的24小時應變中心當值。該中心 會通過閉路電視系統,監察管制區的交通情況。當局亦 會向營運者提供偵察車速雷達等必備的器材,以控制交 通情況。此外,警方會為營運機構的職員擧辦訓練課程, 加強他們對這方面的認識。議員順帶提出,他們希望管 制區的自動收費系統,與其他隧道使用的系統一致。蕭
先生記下議員的意見。

37. 主席作結時表示,事務委員會對條例草案涉及的政
策事宜並無異議,細節問題則交由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

VIII. 其他事項

38. 主席匯報海外考察團的情況時表示,內務委員會原 則上已同意撥出200,000元,供進行考察之用。暫定會組
織兩個考察團。工作小組會在事務委員會會議後立即擧擧
行會議,制訂更多詳情。

(會後補註: ' 只有四名事務委員會委員加入考察團。 工作小組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的會 議上商定,只會安排一個考察團出訪倫
敦、巴黎、漢堡及新加坡。)

39. 會議在上午十時四十五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