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482/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TP/1

立法局交通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3月13日(星期四)
時 間:下午四4時三十30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劉健儀議員(主席)
    黃偉賢議員(副主席)
    李永達議員
    陳鑑林議員
    張漢忠議員
    李啟明議員
    曾健成議員
缺席委員:

    周梁淑怡議員
    何承天議員
    陳偉業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宜弘議員
    陳榮燦議員
    蔡根培議員
    何俊仁議員
    劉千石議員
    羅祥國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任善寧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運輸科

    副運輸司
    羅德賢小姐

    首席助理運輸司
    周守信先生

    財政科

    副庫務司
    郭立誠先生

    首席助理庫務司(投資)
    鄧仲敏小姐

    運輸署

    署理運輸署副署長
    李樹榮博士

    首席運輸主任
    李胡韋珞女士

    高級庫務會計司師
    黃陳倩兒女士

    路政署

    總工程師/汲水門
    麥惠培先生
應邀出席人士:
    巴克萊德勝亞洲有限公司

    副投資董事
    文禮義先生

    副投資經理
    傅至真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4(署任)
    盧思源先生




主席提醒議員,下次會議已定於1997年3月14日上午8時
擧行。此外,地下鐵路公司及倫敦運輸局前主席李敦爵
士,會在 1997 年3月19日擧行的特別會議上,向議員講
述集體運輸鐵路系統的成功及失敗;。該這次特別會議
會在將於鐵路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結束後擧行。

I. 青嶼幹線收使用費水平

(CB(1)1050/96-97(01)號文件 ─ 議員在1997年3月3日會
議上提出的關注事項

CB(1)1050/96-97(02)號文件 ─ 政府當局對CB(1)1050/96
-97(01)號文件的回覆應)

2.副運輸司應主席所請,向事務委員會講述政府當局對
議員在上次會議上所提關注事項的回覆應。她特別指出
,無論資產值是210億元,抑或還是110億元,青馬管制
區(以下簡稱「管制區」)及青嶼幹線的內部回報率,均
低於較香港其他採用「建造、營運及移交」安排的工程
計劃的內部回報率為低。此外,「市區內預辦登機手續
」設施」啟用後,每日的行車量預計會減少1 000架次。
當局估計,一九九八1998年及二零零三2003年的每日總
行車量,分別為 88 000及 160 000架次,這個行車量對青
嶼幹線的使用率,只會造成極微的影響將會微乎其微。

3. 議員認為,政府當局依賴靠從青馬大橋所得的使用費
收入,支付管制區內其他設施的管理費用,並不實非公
平之擧。副運輸司解釋,當局是基於運輸管理方面的實
際運作因素理由,決定只徵收就青馬大橋的徵收使用費
,因為在長青隧道或汀九橋設置第二個繳費廣場,可能
會影響青嶼幹線的交通流量。此外,現時的建議亦可節
省與建造及營運繳費廣場及相關設施的建造和營運有關
的成本。

4.至於以按管制區的資產值210億元資產值為基礎,釐定
使用費的理由,副庫務司解釋,政府當局是把整個管制
區視作一個單元位,進行管理、營運及維修保養的。假
如當局在釐定有關資產值時,若只把橋樑及隧道等一般
收費設施包括在內,當局便須為就這些設施進行嚴格的
成本分攤分工作。他又表示,當局在1995年進行了一項
全面的研究,發現在批給外界營辦管制區是的管理、營
運及維修保養管制區方面,批給外界承辦是最具成本有
效益的方法。為符合經濟效益原則,當局會將透過競投
標,方式向營運商批出管理合約予營運商。議員問及酬
金的形式,副運輸司澄清,營運商的酬金是一個絕對金
款額,而非以當局所徵收所得的取使用費的某一百分率
計算。

5. 副庫務司繼續解釋政府當局的長遠財政目標。雖然當
局估預計固定資產平均淨值在首10年不會出現取得回報
率,但在基本使用費為30元的基礎情況下,當局有確信
心在20年後,固定資產平均淨值定可取得合理的回報,
率及而內部回報率,在20年後均亦會達到一個合理的水
平。現時衡量財政表現的模式是根據每4年或6年檢討使
用費水平一次會每四年或六年檢討一次這項的假設而制
訂的。短期而言,政府當局須開立一個借款暫支帳戶,
以便向繳付營運商的支付酬金,因為首數年的從徵收使
用費所得的收入,不能將無法彌補運作成本。這個借款
暫支帳戶必須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的規定結清。倘使
用費水平倘定為於30元以下,當局或須有需要提前早增
加使用費,藉以從而賺取足夠收入,用以結清該帳戶。
他強調,徵收使用費是管制區唯一的收入來源,而且當
局亦必須審慎考慮使用若以其他政府其他收入來源支維
持管制區的運作,此擧所帶來的影響將須慎加研究。

6. 議員認為不贊成將管制區的運作模式不應與釐定使用
費的釐定一事掛勾鈎。他們又指出,政府當局在應用「
用者自付」原則的標準並不方面有欠一致。當局並無向
香港大部分公路的使用者,以及青嶼幹線以外的管制區
設施 (青嶼幹線除外)的使用者,均無須徵收繳付使用費
。就管制區而言,即使法例界定管制區在法律上界定為
是一個特定的受管理區域,這卻不亦未必表示使用費水
平必須以按照整個管制區的成本為基礎釐定。

7. 李永達議員表示,民主黨只會接納一個衡量財政表現
的模式,就是把資產值局限於青馬大橋、汲水門大橋及
、馬灣高架道路,以及大嶼山繳費廣場的這個衡量財政
表現的模式規模。鑑於以按這個規模的上述資產值為基
礎計算的內部回報率及固定資產平均淨值的回報率亦很
均相當高,該黨反對當局把青嶼幹線的任何基本使用費
定為於20元以上。代表香港民主建港聯盟的張漢忠議員
同意對這項意見亦表附和這個觀點。

8. 主席總結時表示,政府當局建議的青嶼幹線使用費水
平,對管制區所有使用者並不公平;而當局提出的論點
,亦不能說服議員。除非當局提出新的論點,否則繼續
討論亦不會有取得成果。儘管雖然如此,議員仍要求政
府當局提供下述資料,以供參閱:

  1. 以資產值減至110億元作為基礎,於參考文件附件
    B所載各個不同使用費方案的預算回還本期;

  2. 使用費如少於30元,按30年年期計算的預算現金流
    量表,當中須列明與管制區的管理、營運及維修保
    養有關的政府收支數字;及

  3. 以資產值為110億元作為基礎,按參考文件附件B所
    載的相同各個財政表現年期計算,確保可達致固定
    資產平均淨值的目標回報率的使用費水平。
(會後補註:上述資料已隨一九九七1997年四4月三3日發
出的立法局CB(1)1193/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II. 其他事項

9.議事完畢,會議在下午五5時三十30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1997年5月5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