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819/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1/PL/TP/1


立法局
交通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星期二)
時  間:上午八時十五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

    劉健儀議員(主席)
    黃偉賢議員(副主席)
    陳偉業議員
    李永達議員
    黃秉槐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何俊仁議員
    李啟明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缺席委員  :

    周梁淑怡議員
    何承天議員
    黃宜弘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劉千石議員
    羅祥國議員
    任善寧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第IV項

運輸科
運輸司
蕭炯柱先生
副運輸司(運輸基建)
梁世華先生
副運輸司(運輸管理)
羅德賢小姐
首席助理運輸司(運輸基建)
陳洪傑先生

路政署
路政署署長
梁國新先生
路政署助理署長(主要工程)
甘偉業先生
總工程師/主要工程
謝潤泉先生

運輸署
總工程師
李欣明先生

工務科
首席助理工務司(合約及成本控制)
貝雅賢先生

議程第V項

運輸科
運輸司
蕭炯柱先生
副運輸司(運輸基建)
梁世華先生
副運輸司(運輸管理)
羅德賢小姐
首席助理運輸司(運輸服務)
劉國材先生

運輸署
運輸署副署長
陳阮德輝博士
總運輸主任
楊秀婷小姐
運輸署助理署長(渡輪及輔助客運)
黃振亞小姐

議程第VI項

運輸科
運輸司
蕭炯柱先生
副運輸司(運輸基建)
梁世華先生
副運輸司
羅德賢小姐(運輸管理)
首席助理運輸司(運輸管理)
黃慕玲小姐

運輸署
運輸署副署長
陳阮德輝博士
運輸署助理署長(管理及牌照)
李樹榮博士

應邀出席人士:

議程第VI項

汽車交通運輸業總工會學童車組
何禮業先生
曾群盛先生
學童私家小巴協會
方妙玲小姐
盧樹榮先生

列席秘書  :

    甘伍麗文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4 (署任)
盧思源先生



I. 屯門公路擴闊工程及有關的調解事
件──閉門會議

(CB(1)512/96-97(01)號文件──《會議常規》第18條(關
於質詢內容)的節錄)
(CB(1)512/96-97(02)號文件──厄斯金梅(Erskine May)的
《Parliamentary Practice》一書中有關尚在審理中及有待
裁決的事宜的內容節錄)

法律顧問向事務委員會簡述《會議常規》第13、14、
18及31條的規定,以及厄斯金梅(Erskine May)所著
《Parliamentary Practice》一書中關於對尚在審理中及有
待裁決的事宜提出質詢及作答的內容節錄。

II 通過以往會議的紀要 公開會議

(立法局CB(1)411/96-97號文件)

2.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會議的紀要經議員確認通過。

III 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

(待議事項一覽表)

3. 主席告知議員,事務委員會下兩次會議將分別於一九 九七年一月十日及二十四日擧行。

IV 屯門公路擴闊工程及有關的調解
事件

(CB(1)512/96-97(03)號文件 ──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
日會議紀要的節錄) (當局在一九九六年十月提供的CB(1)512/96-97(04)號文件)
(CB(1)512/96-97(05)號文件 ──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
九日會議紀要的節錄)
(當局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提供的CB(1)512/96-97(06)號
文件)
(當局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提供的CB(1)512/96-97(07)號
文件)

4. 路政署署長及路政署助理署長(主要工程)回應議員時 表示,承建商已就有關的調解事件提出索償要求。其中 一項申索是要收回在墜石意外發生後進行的額外工程、 交通改道安排,以及為加快完成三聖墟及掃管笏路段而 進行工程的有關費用。與出現爭議的大欖路段工程有關 的索償,數額約為一億元;該段工程其後證實為不可能 進行。此外,亦有其他與「工程不可能進行」這問題無 關的申索。所有的索償要求現正交由合約的監督人員評
核。

5. 議員不滿當局不把調解結果披露。一位議員注意到, 當局再三強調,承建商有權在一九九七年三月死因研訊 展開前,拒絕披露調解結果,他顧慮到一旦政府須作出 賠償,便可能損失大量公帑。首席助理工務司(合約及成 本控制)回應時表示,在一九九七年三月前解決所有索償 問題,未必實際可行。此外,在問題未獲解決前,索償 內容及合約的特別條款不宜公開,因為若有關個案交由 法院審理,雙方的權利便會受到影響,而且律政署曾向 其表示不可透露該等條款。此外,賠償的責任須受合約 管限,而賠償的數額則由當局及承建商雙方商定。由於 賠償支付屬專業判斷的事宜,立法局議員作為第三者, 不應干預此類商業活動,這一點是他最為關注的。

6. 議員對於首席助理工務司(合約及成本控制)形容立法 局議員為此事件的第三者,表示強烈反對。他們指出, 立法局對這項工程計劃撥出巨款,以致當局或無須向財 務委員會申請撥款,以支付賠償。議員如不知悉調解結 果的依據,便無法判斷是否涉及疏忽或錯誤,或調解人 的結論是否正確。他們又認為,部分官員在游說議員支 持這項工程計劃時,只列擧各點好處,例如有關的設計 及建造合約具成本效益,但沒有提及其他重要範疇。路 政署署長回應時表示,該建造合約是由一名監督人員負 責監察。該人員是政府內一名經驗豐富的特許工程師, 不會受政府或承建商影響。為確保合約的條文得以順利 執行,他必須保持中立,這點至為重要。任何形式的干 預均有損監督人員的中立,導致有關方面就合約權利是 否被侵犯的事宜出現爭議,結果會引起其他索償要求。 主席強調,議員最關注的是索償要求,以及監察公帑運
用是否恰當。

7. 陳偉業議員認為承建商索償一億元,是由於調解結果 獲得接納所致。這與監督人員的中正持平,根本是兩回 事。他對於立法局無從全面了解此事件,感到不滿。他 又質疑當局接納調解結果的依據,以及此擧是否解決問 題的最佳方法。他表示,為避免日後發生類似事件,民 主黨或會在工務小組委員會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的會議上,提出訂立一項規定,要求當局在需要時須披 露調解結果及有關的談判文件,作為日後批准當局撥款 申請的先決條件。路政署署長解釋,當局根據私人執業 大律師及律政署的法律意見,決定接納調解結果。在衡 量不同處理方法的利弊後,當局才決定不就承建商聲稱 工程不可能進行一事要求仲裁,而最終得出的結論是, 繼續追究此事,不符合整體公眾利益。他補充,當局仍 在評核有關的索償要求,迄今仍未有決定。運輸司表示, 他會向工務司提出議員的意見。不過,他認為議員應顧 及整體合約制度及批准撥款的原則,而這些原則不應受 個別事件影響。他重申,待死因研訊展開後,有關此事 的資料便可能會全部公開;如有需要,當局及核數署署 長會在研訊程序結束後,就安全及風險評估、失職及疏 忽等問題採取跟進行動。雖然當局現時無法在調解結果 不能披露的立場上作出讓步,不過,運輸司答應會尋求 其他方法,處理議員關注的事項。

8. 何俊仁議員認為,考慮到下述各項事實,他不贊同披 露這份文件會預先左右死因聆訊的結果:死因裁判官曾 在一些個案中同意在展開聆訊前向市民公開有關文件、 有關人士可循民事程序要求披露有關文件、立法局可進 行公開聆訊或總督可委任調查委員會展開調查,以及在 觀龍樓塌泥及嘉利大廈火警的事件中,議員曾公開進行 討論,而當局在聆訊展開前亦已提供有關的文件。他認 為,基於上述各點,當局拒絕提供有關資料,並不合理。 他又質疑此事是否如當局所稱,涉及尚在審理中的事宜。 主席指出,此事涉及合約責任,因此她要求當局加以澄 清。路政署署長回應時表示,香港政府有關調解紛爭的 規則規定,調解結果須經合約雙方同意,方可披露。一 般合約條款第8條亦有就透露資料事宜訂立類似的規定。

9. 議員關注此事應由哪一方承擔責任,以及此事對政策 方面及對現有和未來的工程合約所造成的影響。他們特 別問及合約內有否就不能預見的情況及無法控制的意外 訂定任何免責條款,以及當局可否向事務委員會提供三 聖墟及掃管笏路段工程的補充協議。首席助理工務司(合 約及成本控制)答應提供一般合約條款中有關部分的節錄, 即講述工程不可能符合合約要求及商業文件須予保密的 兩項條文,供議員參考。路政署署長補充,該補充協議 所訂的特別條款,現時不得向外透露。他又表示,調解 結果獲接納後,承建商便無須根據合約完成出現爭議的 大欖路段。當局現正就餘下的工程進行可行性研究,預 計可於一九九七年四月前完成。

(會後補註: 首席助理工務司(合約及成本控制)的回覆 已隨立法局CB(1)647/96-97號文件送交議
員參閱。)

10. 一位議員從參考文件得悉,屯門公路增建行車線將 須動用大量資源。鑑於汀九橋及三號幹線(郊野公園段) 即將於一九九七年年底及一九九八年年中通車,而耗資 約五億元的工程的成果,只是令車輛流量在早上繁忙時 間增加400架次,因此,他要求當局澄清是否仍然打算 進行增建行車線的工程。運輸司回應時表示,當局仍未 作出決定,但他會把議員的意見納入考慮之列。另一位 議員對當局處理設計及建造合約的方法,表示失望。當 局在介紹設計及建造工程時曾表示,與工程有關的技術 事宜一般由承建商負責。但這似乎並不適用於今次事件。 他強調,政府不應承擔採取跟進行動的責任,而且政府 須就此事及其他事件支付巨額賠償,亦令人難以置信。 他建議日後所有合約均應公開讓市民查閱。

11. 事務委員會要求當局向議員匯報事件的進展,並在 適當時候提供所有有關文件。主席表示,待死因研訊結 束後,事務委員會會再討論此議題。

V. 的士車費收據

(當局提供的CB(1)512/96-97(08)號文件)

12. 運輸署助理署長(渡輪及輔助客運)應主席所請,向事 務委員會講述的士車費收據一事。印發的士車費收據的 裝置有兩種設計,一種是咪錶內附打印機,另一種是在 現有咪錶上附加打印機。一部打印機的資本成本約為 1,000元至1,500元,而咪錶連打印機的資本成本則由4,000 元至6,000元不等。的士車費收據可在12秒內印妥,故應 不會阻延交通。當局曾與的士咪錶供應商及的士業人士 討論這項建議。的士經營者,包括的士司機及車主,普 遍對建議表示歡迎,並且接納在打印機發生故障時向乘 客發出手寫車費收據這項應變安排。

13. 一位議員詢問這些裝置能否紀錄的士司機每日的收 入總額,以便的士申請調整車費時,可以此作為支持數 據。運輸署助理署長(渡輪及輔助客運)表示,雖然部分 裝置經改良後可達到以上目的,但這項建議偏離了發出 的士車費收據的原有目的,必須與的士經營者再行磋商。 至於這些紀錄會否為稅務局局長用作評估的士司機的入 息稅,運輸司表示這是另一回事,與此無關。

14. 關於這些裝置的耐用程度,運輸署助理署長(渡輪及 輔助客運)表示,這類裝置是列印數據的簡單機器,非 常耐用,而部分復康巴士裝置這類機器已逾一年。至於 印發收據會否解決濫收車費及干擾咪錶的問題,運輸署 助理署長(渡輪及輔助客運)承認,雖然這並非最終解決 辦法,但最少可收阻嚇作用。此外,警方已證實收據有 助檢控濫收車費的司機。她同意議員的見解,表示有需
要向市民清楚傳遞這訊息。

15. 至於這項建議的實施時間表,首席助理運輸司(運輸 服務)表示,當局會在一九九七年三月向立法局提交有 關的修訂規例,以便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實行這項措施。 所有的士必須在一九九八年年中前安裝這種裝置。至於 可否提前實施這項計劃,他解釋供應商需要時間供應足 夠的裝置。運輸司同意議員的意見,表示當局把修訂規 例正式提交立法局前,會再向事務委員會講述有關詳情。

VI 校車的安全問題

(CB(1)512/96-97(09)號文件 教育事務委員會一九九六年 十一月十五日會議紀要的節錄)
(汽車交通運輸業總工會學童車組、學童私家小巴協會及
褓姆司機協會有限公司提供的CB(1)512/96-97(10)號文件)
(當局提供的CB(1)512/96-97(11)號文件)

與團體代表會晤

16. 主席表示,事務委員會邀請了業內代表出席是次會 議,發表他們對此事的意見。各團體的代表應主席所請 提出下文所載的意見。

學童私家小巴協會

17. 盧樹榮先生同意有需要統一學校小型巴士的顏色, 但建議採用車身白色並髹上黃帶的設計,因為這是業內 人士現正採用的設計,轉換顏色則須耗費大量資源。他 支持強制規定校巴須有跟車保姆,但不贊成跟車保姆須
向當局登記。

汽車交通運輸業總工會學童車組

18. 何禮業先生贊同盧先生對顏色設計的意見。他補充, 聘請跟車保姆將會增加行業的營運成本,他並以黃大仙 一所小學為例,指出該校因提供保姆服務而將校巴月費 增加30元,之後乘搭校車的人數下降了20%。他又提醒 與會各人,如規定跟車保姆須年滿21歲,會對大部分幼 稚園構成不利影響,因為現時在保姆車上陪同學童的助 理員大多未滿21歲。何先生認為跟車保姆無須登記。此 外,他促請當局檢討在校巴車尾張貼「小心:學童」標 誌的做法,因為此設計會阻礙司機視線。

19. 在學童安全的大前提下,議員普遍支持強制規定校巴 須有跟車保姆。他們要求業內人士詳細解釋他們為何反 對向當局提供跟車保姆的姓名,因為保安人員同樣須向 當局登記其個人資料。團體代表回應時表示,他們未能 信服有需要採取此項安排,並認為當局確保校巴有跟車 保姆已經足夠,沒有需要登記保姆的個人資料,而且部 分保姆亦可能反對將其個人資料會向當局披露。他們指 出,許多涉及校巴的意外由學童造成,與車上有沒有保 姆無關。團體代表又強調,當局亦須考慮採取其他安排, 以加強安全,例如取消禁區的限制,讓學童可以在禁區 上落校巴及保姆車。至於經營成本的問題,他們表示, 增加的成本主要會由業內人士承擔,因為家長大多沒有 能力負擔調高後的車費。黃偉賢議員指出,民主黨曾於 最近一次教育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建議當局在強制規定 校巴須有跟車保姆後,應增加交通津貼。

20. 議員察悉,當局是根據若干調查的結果而提出建議的 顏色設計。該等調查顯示,為達致安全的目的,最適合 的顏色是黃色,不少海外國家例如加拿大,均以黃色作 為校巴顏色。團體代表回應時表示,現時本港約90%的 校巴及保姆車採用白底黃帶的顏色設計已逾十年,而建 議的顏色設計會對業內人士及市民造成不便。雖然團體 代表明白當局建議的顏色設計暫時只會適用於新的保姆 車,但他們表示,此項安排或會令統一過程延遲六至七 年。反之,當局如採用現時白底黃帶的顏色設計,他們 估計只需一年便可完成統一計劃。他們認為,車身髹上 黃帶,已足以令道路上的其他駕駛人士提高警惕。

與當局擧行會議

21. 議員詢問有否需要規定跟車保姆向當局登記。運輸 署助理署長(管理及牌照)回應時表示,當局制訂登記政 策時,已顧及業內人士及家長所提出的關注事項。當局 得到的法律意見亦支持設立登記程序,而跟車保姆在上 任前提供的基本資料,將有助當局跟進投訴個案。此外, 跟車保姆如因突發事故未能當值,當局亦不會禁止營辦 商接載學童。當局只會對那些無合理理由而多次沒有跟 車保姆的營辦商,採取跟進行動。運輸署助理署長(管理 及牌照)補充,校巴的營運方式其他公共運輸工具如巴士 及火車不同,後者無須向當局登記司機的資料。議員大 致上明白營辦商如須在跟車保姆上任前向當局提供所需 資料,或會對運作造成困難。他們要求當局確定有否需 要為跟車保姆進行登記。李永達議員代表民主黨表示, 倘當局能夠證實,跟車保姆的資料如未有事先向當局提 供,一旦發生交通意外,校巴或保姆車的登記車主便須 負上刑事責任,則事先登記的規定便沒有必要。運輸署 助理署長(管理及牌照)注意到議員的意見,並答應向事 務委員會提供當局就跟車保姆須事先登記一事在法律方
面的考慮因素。

22. 關於顏色設計方面,運輸署助理署長(管理及牌照)表 示,當局建議採用的設計清楚易見,並會使道路使用者 提高警惕,與保姆車保持安全的距離。加拿大、美國及 澳洲等海外國家均採用黃色作為校巴顏色。他又表示, 本港在十年前引入校巴及保姆車時,交通情況與現時有 所不同,而這或許是當時校巴車身顏色有別的原因。他 強調,雖然當局已就各項加強校巴安全的建議措施諮詢 業內人士,但當局亦須顧及家長及校方的意見。由於建 議的顏色設計只適用於新的保姆車,這項規定已給予營 辦商若干程度的彈性。主席要求運輸署翻查有否統計數 字,載述過去三年因駕駛人士未有察覺保姆車車身顏色 而引致的交通意外。運輸署助理署長(管理及牌照)回應 時表示,他並未發覺有這方面的數字,但會再行查證。 關於在校巴車尾位置張貼「小心:學童」標誌的建議, 運輸署助理署長(管理及牌照)亦答允與業內人士跟進此
事。

VII 其他事項

(上午十時三十分開始)

23.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十時五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