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交通事務委員會 使用大嶼山東涌道的安排



引言

由於立法局交通事務委員會收到Serge Berthier先生的意 見書,表示反對當局禁止私家車使用經東涌連接南大嶼 山與青嶼幹線的東涌道,因此委員會詢問政府對有關問
題的回應。

2. 本文件載述目前的情況,以及青嶼幹線在一九九七年 五月二十二日通車後的修訂安排。

背景

3. 東涌道是一條闊3.5米的雙程鄉村道路,大部分路段 並沒有行人路。東涌道有不少急彎,斜度超過1比6。該 條道路全長8公里,沿途共有33個讓車處,每個讓車處 相隔150米至320米,每處可同時容納1至2部車輛。估計 東涌道雙程每小時最多可容納100部車輛。駛過東涌道
大約需時20分鐘。

4. 在一九九一年以前,由於交通疏落,東涌道並沒有劃 為禁區。運輸署預期北大嶼山的發展項目會增加交通流 量,在一九九一年基於安全原因將東涌道劃為全日24小 時貨車禁區,同時,除專利巴士、的士以及領有有效禁 區許可證的車輛外,每日由上午七時至下午七時禁止所 有其他機動車輛駛入。在實施上述措施前,當局已徵詢
離島區議會的意見。

5. 目前,東涌道每日的平均交通流量是300部車輛左右。 雖然車輛不多,但在一九九四至九六年三年間,曾發生 過五宗交通意外,其中三宗涉及車輛迎頭相撞,兩宗涉 及車輛撞倒行人。這些交通意外全部在日間上午九時至 下午六時發生。其中一宗意外在潮濕陰沉的日子發生, 當時肇事車輛失控,與迎面而來的車輛相撞。

6. 根據過往的交通意外統計數字,證實了在斜度極高、 急彎滿佈、視線不佳以及只得一條行車線的小路實行雙 程行車,實有潛在危險。由於東涌道位於鄉郊地帶,即 使當局不久便會在該條道路安裝街燈,夜間沿途的能見 度也遠比日間為低。駕駛人士難以看清楚這條不符標準 的道路的情況,以及路上任何危險物件或形勢;遇上惡 劣天氣,要視察環境更加困難。在這種極斜和滿佈急彎 的路段,舊車失控的機會很大,特別是在夜間就更加危 險。隨着青嶼幹線通車和新機場的啟用,預期駕車人士 使用東涌道的需求會更為殷切,而東涌道發生交通意外
的機會也更為增加。

目前安排

7. 有意使用東涌道的車輛必須遵守第4段所述的禁區許 可證安排。詳情載述如下:

  1. 貨車: 24小時禁止駛入,即貨車在任何時 間使用東涌道,均須持有許可證。

  2. 專利巴士和的士:可隨時使用東涌道。

  3. 其他車輛 ─

    1. 日間(上午七時至下午七時)使用東涌 道,須領有許可證。許可證會發給東 涌道沿途的居民,其他人則須證實在 業務上或運作上確有需要途經這條道 路。以往返住所與工作地點為理由, 不會獲得接受。

    2. 可在晚間(下午七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使用東涌道。

修訂安排

8. 青嶼幹線通車後,預計下午七時後使用東涌道的車輛 會比目前為多,原因如下:

  1. 會有更多南大嶼山的道路使用者利用這條道
    路,前往東涌新市鎮和其他地區;

  2. 由於遊客人數與日俱增,會有更多巴士和的
    士使用這條道路。

因此,為促進道路安全,並使公共交通工具能夠更有效 率地使用東涌道,我們有必要把禁止車輛駛入的時間由 現行的上午七時至下午七時,延長至全日24小時,以調 節這條道路的交通和加強交通管理。

9. 運輸署已經與離島區議會詳細討論此事。離島區議會 已成立工作小組,研究這問題。本年四月二十八日,區 議會同意下列修訂方案:

  1. 縮減東涌道禁區範圍:石門甲以北一段東涌 道不再納入禁區範圍,因為這段道路較為平 坦。因此,目前在這區居住的許可證持有人, 均可自由使用這段東涌道往返他們常到的北 大嶼山。如果居民需要取道東涌道南行,便 須申請禁區許可證。現時大約有80個許可證 已發於居住在石門甲以北的道路使用者。

  2. 實行全日24小時禁止駛入的措施,除專利巴 士和的士外,所有使用東涌道的車輛,必須
    領有許可證。

  3. 目前,許可證持有人的數目約為400人。許可 證有效期屆滿後,他們須符合附錄列出的發 放準則,才可獲得續期。

  4. 除(c)項所述現有許可證外,運輸署會向南大 嶼山居民簽發50個新許可證。簽發細則載於
    附錄。

有關方面同意三個月後檢討上述東涌道禁區制度。

曾考慮的其他意見

10. 一些關注團體不斷促請當局把禁區時間維持在現行 的上午七時至下午七時,以便車輛可在黃昏較後時間和 晚上使用這條道路。此外,區內居民也表示,他們對公 共車輛司機的駕駛技術信心不大,寧可自己駕車。運輸 署已研究上述建議,但由於預期東涌路行車量會增加, 加上第六段所述原因,運輸署對以上建議並不贊同。

擴闊東涌道

11. 當局現正進行擴闊這條道路的可行性研究。研究訂 於本年九月完成,界時會徵詢離島區議會,同時也會
檢討東涌道禁區制度。

總結

12. 修訂許可證制度在本年四月二十八日獲離島區議會 全體區議員通過後,運輸署已在五月五日發出有關公告
(載於附錄)。


布政司署
運輸科
TRAN 4/06/133(97)III
一九九七年五月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