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交通事務委員會
中華汽車有限公司的專營權



引言

一九九五年七月,行政局批予中華汽車有限公司(中巴) 為期三年的專營權,由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至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期滿。

法律規定

2.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條例)第6(2)條,專營巴士 公司如想申請延續專營權,必須在現有專營權期滿前最 少15個月通知政府。專營巴士公司給予通知後,運輸司 須在該公司現有專營權期滿前最少9個月,向行政局建議 應否延續有關專營權。

3. 根據條例第6(3)條,行政局如認為某專營巴士公司能 夠提供既妥善而又有效率的服務,行政局可隨時延續該 公司現有的專營權,以不超過兩年為限。

目前情況

4. 中巴目前營辦123條專利巴士路線,其中33條是過海 隧道線。運輸署署長現正根據多個指標,檢討中巴在現 有專營權期內的服務表現,其中包括可供使用的巴士數 目、脫班次數、所接獲的投訴個案數目、車廠和維修設 施,以及服務改善項目。全面檢討一俟完成,政府便須 原則上決定中巴能否提供妥善而有效率的服務,以及決 定應否考慮讓中巴的現有專營權期滿後獲得延續。

5. 與此同時,縱使在巴士站、車廠和巴士總站的分配上 有所限制,我們也會研究可否進一步為港島區的公共巴 士服務引入良性競爭。同時,我們亦會顧及乘客和中巴 約2 500名員工的利益。


運輸科
一九九七年六月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