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交通事務委員會
學校巴士的安全規定



引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會議席上,委員曾就強制規定
運載小學和幼稚園學童的巴士必須有「跟車保姆」,以及
「保姆車」的新顏色設計問題,要求當局闡釋實施安排。
一些委員還建議,為校巴司機安裝監察電視,以及為學童
提供安全帶。

2.本文件旨在闡述改善校巴安全計劃的最新實施情況,以
及當局對委員所提問題的回應。

背景

3.一九九六年五月九日,委員得悉公眾諮詢工作的結果和
列載於附件A的改善措施。

目前情況

4.當局已實施了一些改善措施,包括:

  1. 收緊「保姆車」的發牌條件;

  2. 在運載小學和幼稚園學童的校巴車尾貼上「
    小心:學童」標誌;

  3. 與房屋署研究在公共屋邨劃定校巴站;以及

  4. 向所有小學和幼稚園發出通告,鼓勵他們成
    立校巴服務委員會。

提供跟車保姆

5.一九九六年九月新學期開始以來,2 300部現用作運載小
學和幼稚園學童的校巴中,約有1 100部(即47%)自願提
供「跟車保姆」。

6.政府建議由一九九七年二月的新學期起,運載小學和幼
稚園學童的校巴必須在車上設有「跟車保姆」。

7.鑑於業內人士對運作方面所遇到的困難表示關注,運輸
署已修訂這項計劃的運作安排,詳情如下。運輸署會要求
營辦商為其客運牌照申請續期時提供「跟車保姆」的姓名
。這些登記保姆無須在上課的每一天跟車,校車只須設有
一名保姆便可。當局會鼓勵營辦商擬備一份保姆的候補名
單(包括家長、教師或親人),以便原本的保姆臨時不能
上班時可由這些人選替代。這些候補人士無須登記。

8.此外,假如「跟車保姆」因突發事故未能當值,而即時
又無法覓得其他人士協助,校巴營辦商也可如常運載學童
。營辦商如被發現車上沒有「跟車保姆」又或被人投訴,
當局會給他機會,作出解釋。當局只會對那些無合理理由
而多次沒有「跟車保姆」的校巴營辦商採取行動。

9.為使這項規定能夠靈活實施,當局給予營辦商六個月的
寬限期,由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本學年完結為止,讓
營辦商與「跟車保姆」和其他協助的候補人士訂出詳細的
運作安排。在這期間,運輸署會監察有關情況,並與業內
人士保持聯絡,協助他們解決所遇到的困難。

顏色設計

10.目前,「保姆車」的車身中間必須髹上一條黃色橫線,
並須以清楚易見的顏色髹上「School Private Light Bus」和
「學校私家小型巴士」的中英文字樣(見附件B圖示),而這
些字樣的大小須一致。不過,車身和文字的顏色則沒有規
定。

11.政府認為應採用更加鮮明和劃一的顏色設計。新的顏色
設計是車身髹上黃色,中間則髹上紫色橫線(見附件C圖示)
。新的顏色設計更加顯眼,能夠發揮更大作用,有助道路
使用者提高警惕,與「保姆車」保持安全距離和注意學童
上落巴士。目前,一些海外國家也規定校巴必須髹上黃色

12.由於營辦商關注到重髹「保姆車」的成本問題,運輸署
同意新的顏色設計只適用於新的「保姆車」,並由一九九
七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為校巴司機安裝監察電視

13.建議安裝的監察電視,會分散司機的注意力,使他無法
集中精神駕駛,和全神貫注留意路面的情況。因此,我們 反對以道路安全為理由,安裝這類監察電視。

學校巴士的安全帶裝置

14.現行法例規定,校巴和學校小型巴士的司機和前座乘客
必須配用安全帶。不過,若把這項規定的適用範圍擴大至
其他乘客,實際上會有困難。

15.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三名3歲或以上而1.3
米高以下的兒童,可作兩名成人計算。因此,三名兒童坐
在兩個座位上的情況會相當普遍。在這情況下,裝置安全
帶會有困難。

16.如修訂目前計算兒童人數的規定,會減少校巴可運載的
學童數目,因而影響營辦商的收入,他們會提出反對。此
外,校巴和學校小型巴士內並無任何固定點適宜用作裝置
一般的三點安全帶。如立例規定學童必須配用安全帶,很
多現有的校巴都需要淘汰。再者,學童如在校巴行駛之際
把玩安全帶,可能會對學童造成危險。

運輸科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


附件A

學校巴士的安全規定
改善措施

  1. 強制規定運載小學和幼稚園學童的校巴(有
    17至55個或以上的座位),必須有一名「跟
    車保姆」。

  2. 為「保姆車」訂定更嚴格的發牌條件,規定
    營辦商必須每年獲得運輸署的批准,方可經
    營服務。

  3. 強制規定在所有運載學童車輛的車門,安裝
    安全警告裝置。

  4. 強制規定在車輛內安裝廣播系統,以便司機
    和「跟車保姆」與乘客通話。

  5. 在運載小學和幼稚園學童的校巴車尾貼上「
    小心:學童」標誌,令其他駕車人士提高警
    惕。

  6. 在「保姆車」(即有8至16個座位的小型巴士
    )髹上更為顯眼的顏色,令其他駕車人士提
    高警惕。

  7. 鼓勵在所有小學和幼稚園成立校巴服務委員
    會(教育署正研究這事)。

  8. 與房屋署研究在公共屋邨劃定校巴站。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