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per No. CB(1) 882/96-97(01)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交通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的節錄


V. 的士車費收據

(當局提供的CB(1)512/96-97(08)號文件)

12. 運輸署助理署長(渡輪及輔助客運)應主席所請,向 事務委員會講述的士車費收據一事。印發的士車費收據 的裝置有兩種設計,一種是咪錶內附打印機,另一種是 在現有咪錶上附加打印機。一部打印機的資本成本約為 1,000元至1,500元,而咪錶連打印機的資本成本則由4,000
元至6,000元不等。的士車費收據可在12秒內印妥,故應
不會阻延交通。當局曾與的士咪錶供應商及的士業人士 討論這項建議。的士經營者,包括的士司機及車主,普 遍對建議表示歡迎,並且接納在打印機發生故障時向乘 客發出手寫車費收據這項應變安排。

13. 一位議員詢問這些裝置能否紀錄的士司機每日的收 入總額,以便的士申請調整車費時,可以此作為支持數 據。運輸署助理署長(渡輪及輔助客運)表示,雖然部分 裝置經改良後可達到以上目的,但這項建議偏離了發出 的士車費收據的原有目的,必須與的士經營者再行磋商。 至於這些紀錄會否為稅務局局長用作評估的士司機的入 息稅,運輸司表示這是另一回事,與此無關。

14. 關於這些裝置的耐用程度,運輸署助理署長(渡輪 及輔助客運)表示,這類裝置是列印數據的簡單機器, 非常耐用,而部分復康巴士裝置這類機器已逾一年。至 於印發收據會否解決濫收車費及干擾咪錶的問題,運 輸署助理署長(渡輪及輔助客運)承認,雖然這並非最 終解決辦法,但最少可收阻嚇作用。此外,警方已證 實收據有助檢控濫收車費的司機。她同意議員的見解, 表示有需要向市民清楚傳遞這訊息。

15. 至於這項建議的實施時間表,首席助理運輸司(運 輸服務)表示,當局會在一九九七年三月向立法局提交 有關的修訂規例,以便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實行這項措施。 所有的士必須在一九九八年年中前安裝這種裝置。至於 可否提前實施這項計劃,他解釋供應商需要時間供應足 夠的裝置。運輸司同意議員的意見,表示當局把修訂規 例正式提交立法局前,會再向事務委員會講述有關詳情。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