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交通事務委員會
的士車費收據



背景

交通諮詢委員會在一九九四年發表《的士政策檢討報告 書》,報告書建議當局規定的士司機須按乘客要求發出 車費收據。這項措施的目的是改善給乘客的服務,以及 防止司機濫收車費。

2. 運輸署已經與的士咪錶供應商和的士業人士商討實施 這項措施的問題,所討論的要點包括打印速度、所需成 本和可購買的產品。

目前情況

可購買的產品

3. 最少有五家本地和外地的供應商表示可為本地市場供 應印發收據的裝置。收據打印機有兩種設計,一種是咪 錶內附打印機,另一種是可附加在本地一些的士的咪錶
上。

4. 根據供應商提供的資料,一部打印機的資本成本大約 為1,000至1,500元不等,而咪錶連打印機的資本成本 則由4,000至6,000元不等,視乎裝置的功能而定。至 於紙張和色帶等消耗品的成本,估計每天為1元左右。

建議的要求

5. 我們計劃規定收據須符合兩項基本要求:

  1. 收據必須列明下列資料:

    • 的士登記號碼

    • 行程開始的日期和時間

    • 行程結束的日期和時間

    • 行程的總距離

    • 須按里數收費的行程距離

    • 須按時間收費的等候時間

    • 附加費(如適用)

    • 合計的收費;以及

  2. 收據必須在12秒內印妥,以免阻延交通。我們 認為這個時限是適當的,因為乘客也大約需要
    同樣時間付款。

格式

6. 我們會訂立三種不同的收據格式,以免乘客感到混亂。 這些格式詳述如下,並已載列於附件A:

    格式1是一份簡化了的收據,最常見的打印機可 在12秒內把收據印妥。這類打印機有些可附加 在現有的一些的士咪錶上。收據背面應預先印 備載有中英文的註解。

    格式2是印有中國簡體字的完整收據。印製這收 據須使用有較多針數的高質素打印機,以便在 12秒內印出中文字。收據背面應預先印備英文
    註解。

    格式3是印有中英文的完整收據,高質素和高速 的打印機可在12秒內把收據印妥。收據背面無 須載有註解。

7. 遇打印裝置發生故障,的士司機可在預先印備的表格 自行填寫收據,以便發給乘客。建議的手寫收據格式現 載於附件B。這些預先印備的表格應由業內人士自行提供。

業內人士的意見

8. 一些的士經營者對這項建議表示歡迎,但也有些經營 者憂慮經營成本會上升,以及發出收據所需時間會阻延 交通。亦有的士營運者批評印發收據的規定不能有效解 決濫收車費,特別是干擾咪錶的問題。

政府的回應

9. 印發收據裝置的安裝費用,將由的士車主承擔,但此 費用只佔資本成本的小部分。此外,的士經營者可有多 種打印機選擇,因此可向供應商獲取合理的價格。至於 經常開支,預計為數甚小。當局在設計各款劃一收據時, 已顧及到這些收據必須能夠即時印發,所以不致阻延交
通。

10. 印發收據的規定,只是我們為解決濫收車費和干擾 咪錶等問題而訂定的多項措施之一。其他經巳採取的措 施,包括使用防干擾的咪錶、加強警方的執法行動,以 及提高濫收車費的最高刑罰。

實施

11. 在未來數月內,當局會修訂《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 保養)規例》,規定的士車主在運輸署署長指定的期限內, 安裝能印發指定格式收據的的士咪錶。此外,也會修訂 《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規定的士司機須應 乘客要求印發車費收據。

12. 當局擬規定所有的士車主在修訂規例制定後的一年 內,安裝可印發收據的的士咪錶,而的士司機則須應乘 客的要求發出收據。



布政司署
運輸科
(TBCR 1/9/581/85)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