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公積金制度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

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964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
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BC/3/97

《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
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1月10日(星期六)
時 間:上午11時15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李啟明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陳婉嫻議員
劉漢銓議員

缺席委員: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胡經昌議員
馬逢國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陳鑑林議員
楊耀忠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鄧兆棠議員
顏錦全議員
蔡素玉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
陳甘美華女士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
鄭美施女士

助理處長(管制標準)
譚偉民先生
政務主任(計劃運作)
李冠殷先生

律政司
法律草擬科
政府律師
廖穎雯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高級主任(1)5
許兆廣先生
I.與政府當局會商

議員繼續研究《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擬本,
並就下列擬議條文進行商議。

擬議條文第74條

2.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回覆主席時確認,當局曾諮詢香
港會計師公會(以下簡稱“會計師公會”),並在擬備該
項擬議條文及規例擬本第VI至VIII部關於會計紀錄、核
數師的職能、以及向強積金管理局提交文件等條文時,
曾考慮會計師公會的意見。

擬議條文第77條

3. 擬議條文第77條規定,註冊計劃的財務報表只須包括
兩個財政期(即報告的財政期及對上的一個財政期) 的有
關“款額”,以供比較。主席對該項規定是否足夠表示
關注。助理處長 (計劃運作)回應時解釋,該項規定較國
際慣例更為嚴謹,因為國際慣例只規定投資報告必須載
列比較的款額,但並無規定退休計劃的財務報表須載列
該等數據。她進一步確認,擬議條文第80條將會規定核
准受託人必須在投資報告內提供 3 年的比較數字,以便
計劃成員提出要求時可供查閱。

4. 政務主任(計劃運作)回覆主席時補充,計劃資產值因
匯率變動而上升或下跌的情況,均須以附註的形式在財
務報表或投資報告中說明。強積金管理局會發出指引,
詳細說明提交有關報表的規定。

擬議條文第80條

5.部分議員質疑在擬議條文第80(2)(a)條中使用“分析”
一詞是否恰當。部分議員建議,擬議規定不應淪為只是
投資項目的“細目分類”。政府當局回應時澄清,擬議
條文的措辭採納自會計師公會的有關指引。因應議員的
要求,政府當局會再考慮該等措辭。

擬議條文第82條

6. 因應議員的要求,政府當局會考慮改善擬議條文第82
(3)條的草擬方式。該項條文主要規定註冊計劃的綜合報
告須以雙語刊印。

擬議條文第83條

7.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回覆主席時確認,註冊計劃的成
員應獲免費提供該註冊計劃的綜合報告。另一名議員補
充,由於向計劃成員提供財務報表及報告是受託人須予
遵守的強制性規定,因此不會出現收費方面的問題。

8. 擬議條文第 83(1)條規定,受託人有責任按要求就有關
計劃提供屬該要求的提出日期之前7年內的任何指明期間
的綜合報表。主席質疑當局將該期限僅定為7年之內的根
據。因應主席的要求,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將會向政府當
局查證。

9.因應議員的要求,政府當局會刪除擬議條文第83(1)條
中“隨時”一詞,避免計劃成員向受託人要求提供資料
的權利被濫用。

擬議條文第86條

10.因應主席的要求,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將會查證政府當
局有何根據將備存會計及其他紀錄的必需期間限制為“
至少7年”,而並非較長的期間。

擬議條文第91條

11.助理處長(計劃運作)闡釋擬議條文第 91(1)(a)條時表示
,政府當局會刪除“而該執業單位為根據該條例發出的
執業證書的持有人”,因為《專業會計師條例》並無規
定發出該種證書。

12.主席關注到,擬議條文第91(2)(c)及91(3)(c)條的規定,
或會導致獨資經營的核數師商號出現運作上的困難。助
理處長(計劃運作) 回應時表示,雖然當局已就擬議條文
諮詢會計師公會,但政府當局仍會再研究該等條文,使
出任註冊計劃核數師的獨資商號的運作不會受到不合理
的影響。

13. 擬議條文第91(10)條指明核數師商號更改合夥人須予
遵守的詳細安排。關於此項條文,議員關注到,現時詳
盡的草擬方式或會產生有違原意的影響。鑑於擬議條文
不可能詳盡無遺,有關人士可能提出爭辯,指該項擬議
條文並無指明的情況不屬法例的涵蓋範圍。因應議員的
要求,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及政府當局會考慮需否修改擬
議條文現時的草擬方式。

II 其他事項

14. 主席促請政府當局將恢復二讀辯論該法案的日期由
1998年2月11日延至1998年2月25日,以便內務委員會有
充分時間考慮法案委員會就卷帙浩繁的法案及附屬法例
擬本提交的報告,並讓議員可及時就該法案提出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正案。他補充,假設該法案在1998年2月25日
獲得通過,而業經法案委員會商議的附屬法例現有版本
及擬議修正案均無需作出重大修改,則仍有足够時間處
理附屬法例。

15.強積金辦事處處長回應時重申,政府當局擬於本立法
年度內將所有立法建議制定為法例。她察悉議員關注的
事項,並答應再考慮擬議的立法程序時間表。

16.會議於下午12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