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824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BC/3/97

《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12月16日(星期二)
時 間:上午8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鄧兆棠議員
李啟明議員
陳婉嫻議員
劉漢銓議員
顏錦全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委員: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馬逢國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陳鑑林議員
楊耀忠議員
鄭明訓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
陳甘美華女士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
鄭美施女士

助理處長(管制標準)
譚偉民先生
應邀列席者:
香港退休計劃協會

主席
黃匡源先生

副主席
Stuart H LECKIE 先生

香港壽險總會

退休小組委員會委員
Greg WILLIS 先生

退休小組委員會委員
陳思源先生

香港社會保障學會

副主席
莫泰基博士

執行委員
張超雄博士

港九勞工社團聯會

社會事務主任
陳偉麟先生

宣教主任
吳慧儀女士

香港婦女勞工協會

總幹事
杜潔麗女士

組織幹事
王錦歡女士

香港投資基金公會

退休金委員會主席
陳國傑先生

退休金委員會委員
潘舒雅女士



Hong Kong Trustees' Association Limited
(暫S譯“香港受託人協會有限公司)

主席
Alastair MURRAY 先生

執行委員
Carolyn BUTLER 女士

偉世顧問有限公司

董事
馬比達先生

副董事
黃子佑先生

港九工團聯合總會

主席
李國強先生

秘書長
陳恩賜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高級主任(1)5
許兆廣先生
I.與各代表團會商

主席歡迎非政府機構的代表,並表示是次會議的目的是
聽取他們對《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
及附屬法例擬本的意見。

香港退休計劃協會(以下簡稱“退休計劃協會”)
(臨立會CB(1)604(01)號文件)

2. 黃匡源先生及Stuart LECKIE先生說明退休計劃協會意
見書的要點,並特別提出該會對該法案及規例擬本最為
關注的下列事項:

  1.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以下簡稱“《強
    積金條例》”)擬議條文第6條,日後的強制性公積
    金計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強積金管理局”)的架構
    將會類似政府機構,而強積金諮詢委員會只會以
    諮詢組織的身份行事。退休計劃協會認為,倘強
    積金管理局能成為類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
    會的法定機構,不隸屬政府,並設有本身的管理
    委員會及支援人員,會較符合成本效益及可行;

  2. 《強積金計劃(一般)規例》(以下簡稱“《一般規
    例》”)擬議條文第31條有關強制性提供保本產品
    的規定應予刪除。退休計劃協會認為強積金計劃
    提供的產品不應受法例規管;及

  3. 鑑於近期金融市場出現動盪,而該項產品由政府
    訂明,預料約有80% 至 90%的新計劃成員會選擇
    投資於保本產品。此擧並不符合計劃成員的最佳
    利益,因為長遠而言,保本產品的回報不會高於
    通脹。此外,香港貨幣市場的規模能否容納大量
    經保本產品投入的資金亦屬疑問。
3. 關於重組強積金管理局的建議,主席表示,法案委員
會亦曾提出類似的關注事項,而政府當局已同意進一步
研究此事,並會向法案委員會作出匯報。在此期間,他
亦邀請退休計劃協會就強積金管理局的組成向法案委員
會提交更詳細的建議書。

4. 主席匯報時表示,法案委員會對保本產回的建議意見
分歧。關於退休計劃協會提出保本產品的回報很有可能
低於通脹的見解,主席要求該會提供進一步資料供議員
參閱,以支持其論點。在此方面,LECKIE 先生表示,
即使刪除《一般規例》擬議條文第31條,退休計劃提供
者仍可提供有保證投資回報的產品,以照顧傾向選擇低
投資風險的人士的需要。

5.議員質疑退休計劃協會估計約有 80%至95% 的計劃成
員選擇保本產品的根據。黃先生回應時表示,根據運作
經驗所得,新加入退休計劃的人士並不熟悉長線投資的
方式,會傾向選擇風險最低的投資產品。當局需推行持
續的教育計劃,培養社會人士對投資持明達的態度。

6.一名議員察悉,退休計劃協會在其意見書內建議,在
強積金制度實施後,應逐步取消長期服務金。該名議員
詢問退休計劃協會對遣散費問題的立場。LECKIE 先生
回覆時解釋,長期服務金應逐步取消,因為強積金更能
達到長期服務金的目的,而在合約終止時發放長期服務
金的規定,亦與擬議強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保存原則並不
相符。至於遣散費方面,LECKIE 先生認為,由於涉及
的影響範圍十分廣泛,政府應藉此機會作出檢討。

香港壽險總會(以下簡稱“壽險總會”)
(臨立會CB(1)645(02)號文件)

7.Greg WILLIS先生表示,一般而言,壽險總會支持該法
案及規例擬本,並認為工作人口的退休權益可藉此獲得
顯著改善。然而,壽險總會關注下列各點:

  1. 當局應參照證監會、香港金融管理局及房屋委員
    會等法定機構的組成方式,修改有關強積金管理
    局的擬議組成方式;及

  2. 鑑於保本產品只是法例唯一訂明的強積金產品,
    僱員可能以為該種產品是較可取的投資選擇,因
    而導致大量強積金基金投資於該種產品。上述情
    況並不符合計劃成員的最佳利益,因為倘若與儲
    蓄利率掛鈎的投資回報持續低於通脹率,僱員的
    累算權益便會被通脹侵蝕。
8. 關於強制性提供保本產品的規定,陳思源先生補充,
雖然《職業退休計劃條例》並無該等強制性規定,根據
該條例註冊的計劃亦有提供與保本產品相若的產品。壽
險總會贊同退休計劃協會的意見,認為無須在《一般規
例》之下訂立擬議條文第31條。

9.壽險總會關注《強積金條例》擬議條文第 47A 條會否
容許以電子方式傳送強積金資料。強積金辦事處處長確
認,該項條文容許以電子方式傳送資料。

10.關於規定每項強積金計劃均須強制性提供保本產品的
目的,強積金辦事處處長解釋,當局建議提供保本產品
,是為了回應前立法局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的關注。
該小組委員會認為,當局除訂立“不可拒收”的規定,
以確保成員可參加強積金計劃外,亦應保證計劃成員可
選擇一項能提供投資回報但風險最低的產品。

11.壽險總會曾以書面要求當局給予更多時間研究冗長的
規例擬本。主席回應時告知與會人士,處理該法案及附
屬法例擬本的立法程序時間表實在十分緊迫。為避免與
臨立會議員研究1998至99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的時間衝
突,他表示法案委員會的目標是在1998 年 2月18日前完
成研究擬議法例的工作。因此,主席促請與會代表最遲
於1998年1月第1個星期向臨立會秘書處提交有關規例擬
本的意見書。

香港社會保障學會(以下簡稱“保障學會”)
(臨立會CB(1)645(03)號文件)

12. 莫泰基博士表示,保障學會反對設立強積金制度,
有關原因已詳細載列於其意見書內。他強調,中央公
積金制度,再輔以老年退休金制度的安排,可提供較
佳的退休保障。保障學會認為強積金應在以下各方面
作出修改:
  1. 強積金計劃的投資策略應模仿土地基金的策略,
    規定在股票市場的投資不可超逾計劃資產的30%;

  2. 外匯方面的投資應以計劃資產的10%為限,以鼓
    勵投資於本地經濟;

  3. 應規定強積金計劃須提供不低於通脹率的投資回
    報保證;

  4. 強積金管理局應就受託人向計劃成員徵收的行政
    費用設定上限;及

  5. 在制訂強積金制度時,政府當局應參考中國大陸
    現行的退休保障制度。
13.應主席的要求,強積金辦事處處長就強積金計劃資
產的保障及投資回報方面提出下列各點:

  1. 保障學會在意見書內提及的6宗欺詐個案均與投資
    基金有關,並不涉及退休基金,因為退休基金一般
    須受較嚴格的監管。香港的強積金計劃亦會受到日
    後的強積金管理局密切監管:

  2. 強積金資產將以信託形式持有,與僱主及受託人
    的資產嚴格分開。因此,計劃成員的權益不會因
    僱主或受託人無力償債而受到影響。1995年的霸
    菱事件便是例證;及

  3. 過去14年,香港的退休基金每年的平均投資回報
    達16.4%。因此,長遠而言,在扣除通脹及行政費
    用後,強積金計劃成員應能獲得實質的投資回報。
14. 一名議員問及在中國投資的情況。強積金辦事處處
長及助理處長(管制標準)回覆時表示,倘有關的中國大
陸國家債券獲認可機構給予信貸評級達“BBB”級或以
上,強積金計劃可投資於該等債券。

15.一名議員察悉,根據保障學會的估計,強積金計劃
的行政費用約為計劃資產的5%,但根據強積金辦事處
的估計,有關費用只佔計劃資產的0.9%至2.3%不等。
他詢問出現差異的原因。助理處長(管制標準)回覆時表
示,差異可能是由過份高估專業彌償保險的應付保金
引致。應付保金應為投保金額的3%,而並非計劃資產
總值的3%。此外,強積金辦事處估計日後的強積金管
理局的營運開支約為計劃資產的0.1%,而並非保障學
會估計的1.7%。

16. 關於老人福利方面,強積金辦事處處長表示,有關
向老人提供額外社會保障援助的事宜,會由安老事務委
員會在適當時候研究。

17. 副主席指出強積金制度應輔以綜合社會保障及個人
儲蓄。張超雄博士在評論時表示,由於低收入人士甚少
個人儲蓄,加上他們的供款額及投資回報亦較低,累算
權益的金額微不足道,因此他們獲得的退休保障並不足
夠。

港九勞工社團聯會(以下簡稱“勞工聯會”)
(臨立會CB(1)666(03)號文件)

18.陳偉麟先生及吳慧儀女士根據意見書所載的資料,簡
介勞工聯會的意見。

19.關於日後強積金管理局的擬議架構,陳先生表示,勞
工聯會未有一致的意見,但該會同意監管強積金管理局
的安排應予改善。他建議,其中一項可行的辦法是由擬
議的強積金計劃諮詢委員會負責監察的職能。

20.關於勞工聯會提出僱用65歲以上人士的僱主應繼續為
該等僱員作出強制性供款的建議,強積金辦事處處長認
為,在強積金制度之下設定年齡上限是合理的做法,此
擧可使僱主清楚瞭解其法定責任的範圍。在此方面,陳
先生闡釋,勞工聯會認為應容許年屆65歲的僱員提取其
強積金權益。此外,如他再度受僱,則有關僱主及該名
僱員兩者均應繼續作出強制性供款。

21.部分議員提出一個值得關注的情況:倘僱員在65歲時
提取經抵銷長期服務金後的累算權益,並繼續為同一僱
主工作,但年期較5年為短,由於年屆65歲僱員的強積金
保障並非強制性,加上其“退休後”的服務期不足 5 年
,未能符合領取長期服務金資格的最短服務期,因此該
名僱員無權就其“退休後”的服務期領取長期服務金或
獲得強積金保障。因應議員的要求,政府當局將會研究
議員關注的問題。

香港婦女勞工協會
(臨立會CB(1)679(02)號文件)

23.杜潔麗女士及王錦歡女士就強積金制度提出下列意
見:

  1. 擬議制度不會為香港600 000名主婦提供任何退休
    保障;

  2. 強積金制度向低收入婦女提供的退休權益並不足
    夠,因為她們收入低,供款額亦低;

  3. 香港婦女勞工協會支持老年退休金計劃,而並不
    支持強積金制度。
香港投資基金公會(以下簡稱“基金公會”)
(臨立會CB(1)679(03)號文件)


24.陳國傑先生及潘舒雅女士向議員簡述基金公會的立
場如下:

  1. 基金公會同意擬議強積金投資指引應更為嚴格。
    然而,關於港元貨幣投資項目的風險最少佔30%
    的規定,基金公會認為,30%的建議可予以接納
    ,但該會提醒當局不應作出進一步限制,因為此
    擧會減低基金經理投資時的靈活性,使他們不能
    為計劃成員獲取最高回報;

  2. 雖然根據規例擬本載明的擬議指引,管理保本產
    品投資組合實際可行,然而基金公會關注到,若
    干主要的服務提供者曾就該項建議提出困難所在
    及持保留態度。該會促請政府當局再三考慮整個
    問題;

  3. 基金公會對於需否成立補遺公積金計劃並無意見
    ,但認為“不可拒收”的規定與補遺公積金計劃
    不應並存,以免同時實施兩項規定,導致浪費資
    源;及

  4. 對於政府當局提出投資經理只可將投資管控職能
    轉授予其海外聯繫者的建議,基金公會並無意見。

25.關於副主席對行政費用方面的憂慮,陳國傑先生認
為,透過確保市場上有足夠的競爭,以及收費架構保
持透明度,市場力量會令計劃的行政費用維持在較低
的水平。他補充,由於各項法例規定尚未定案,因此
無法估計為維持計劃運作而需予收取的費用水平。

26.一名議員詢問,倘保本產品包含在補遺公積金計劃
內,退休金業會否接納有關安排。陳國傑先生回覆時
強調,鼓勵計劃成員投資在保本產品的做法並不符合
他們的長遠利益,因為保本產品的投資回報不會高於
通脹。在此方面,潘舒雅女士補充,雖然提供保本產
品並非職業退休計劃的一項強制性規定,市場上提供
的“保證回報投資基金”及各類貨幣市場基金,已能
照顧選擇低風險投資的投資者的需要。她認為就強積
金計劃提供的產品立法並非適當的做法。

香港受託人協會(以下簡稱“受託人協會”)
(臨立會CB(1)666(01)號文件)

27. Alastair MURRAY先生及Carolyn BUTLER女士告知議
員,受託人協會主要關注的事項是強制性提供保本產品
的規定,以及倘投資回報低於儲蓄利率,受託人不可收
取任何費用的問題,因為在該等情況下,受託人仍須自
掏腰包,向強積金管理局繳付費用。由於受託人不得負
責投資管理,而必須聘用投資經理的服務,受託人協會
認為該項建議並不公平,因為受託人需要承擔不理想的
投資回報所導致的後果,但投資回報卻並非他們所能控
制。

28.MURRAY先生及BUTLER女士回覆主席時確認,他們
並不察覺海外退休制度訂有任何類似強制性提供保本產
品的規定。

29.助理處長(管制標準)在闡述《一般規例》擬本第 31條
有關保本產品的擬議條文時告知與會人士,有關投資限
制的條文擬本與證監會認可的貨幣市場基金的規定相似
。他認為從投資角度而言,提供保本產品應屬可行,然
而受託人可能需要在徵收行政費用方面獲得更靈活的安
排,以便提高保本產品在商業上的可行性。

偉世顧問有限公司
(臨立會CB(1)666(02)號文件)

30.馬比達先生提出下列各點:

  1. 註冊計劃的計劃規則不應包括限制僱主終止服務
    提供者的服務的條文;

  2. 在銷售點作出虛假陳述或拒絕遵行其陳述的服務
    提供者,應受到強積金管理局的懲處;

  3. 鑑於市場力量會促使服務提供者提供包括保本產
    品在內的全線投資產品,當局無需就強制性提供
    保本產品立法;及

  4. 法例擬本應規定金額低於指定下限的小額結餘帳
    戶不得被行政費用所侵蝕。該項規定可為低收入
    人士提供真正的保障。
31.BAXTER先生回覆主席時表示,他並不察覺有任何公
積金計劃規則規定,倘不能達到某投資回報基準,則無
須繳付行政費用。

港九工團聯合總會(以下簡稱“工團聯合總會”)
(臨立會CB(1)679(01)號文件)

32.李國強先生介紹工團聯合總會在其意見書概述的立場
,並補充下列各點:

  1. 政府應規定強積金計劃須保證最低投資回報不會
    低於通脹率;

  2. 工團聯合總會擔心實施強積金制度會對薪酬加幅
    產生負面的影響,因為強制性供款會導致僱主須
    負擔較高的員工開支;

  3. 強制性供款的金額應以按比例計算法釐定,使年
    老僱員作出的供款較年輕僱員的供款為低;及

  4. 政府應確保僱員的供款額不會大幅增加。在檢討
    供款率時,政府應顧及僱員的負擔能力。
33.主席感謝非政府機構的代表出席會議,並邀請他們
最遲在1998年1月第1個星期內向秘書處提交有關附屬
法例擬本的進一步意見書。

34.會議於上午11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