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法案委員會

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

資料文件

對《稅務條例》所作出的相應修訂


目的

為回應議員的詢問,本文件旨在解釋:

  1. 就現有自願性退休計劃的退休權益所作出的特殊
    稅務安排;及

  2. 對《稅務條例》作出相應修訂之目的。
提供予計劃成員的現行稅務安排
法案委員會的意見


2.議員討論有關對《稅務條例》所作出的相應修訂時,
表示關注現行稅務安排對計劃成員的強制性公積金(強
積金 ) 權益是否適用問題。議員要求政府擬備一份文件
,解釋現行退休權益的稅務安排。

政府的回應

3.根據《稅務條例》的規定,現有自願性退休計劃的退
休權益目前享有若干特殊的稅務安排,包括:

  1. 歸因於僱員供款的權益若被提取,可獲豁免繳納
    薪俸稅;

  2. 歸因於僱主供款的權益因僱員死亡、無行為能力
    或在退休時提取,可獲豁免繳納薪俸稅;

  3. 歸因於僱主供款的權益如在服務終止時提取,可
    獲豁免繳納薪俸稅,但須受「合乎比例的利益規
    則」所管限。(「合乎比例的利益規則」的詳細機
    制載於附件A);及

  4. 歸因於僱主供款的權益,若根據計劃規則提取 (
    但在死亡、無行為能力、退休或服務終止的情況
    下除外),則不獲豁免繳納薪俸稅。
對《稅務條例》作出相應的修訂
法案委員會的意見


4. 為利便委員會審議條例草案,議員要求政府簡介對
《稅務條例》作出相應的修訂之目的。

政府的回應

整體目的


5. 為配合推行強積金計劃,我們將有關退休權益的現行
稅務安排引伸應用於強積金累算權益。因此《稅務條例
》亦需要作出相應修訂,以便:

  1. 強制性供款:歸因於強制性供款(包括僱主及僱員
    的供款)的強積金累算權益,在《強積金條例》訂
    明的情況下提取,可獲豁免繳納薪俸稅:

      退休(包括提早退休1);

      死亡;

      無行為能力;及

      永久離港。

      若與現有自願性退休計劃所獲得的稅務安排
      比較,上文第3(a)及(b)段所述的稅項豁免將
      同樣適用於來自強制性供款的強積金權益。
      政府亦會將「永久離港」一項加在可提取權
      益的訂明情況中。基於強積金制度設有保存
      權益規定,上文第3(c)及(d)段所述的提取權
      益情況將不會在成員提取來自強制性供款的
      強積金權益時出現。

  2. 自願性供款:歸因於自願性供款的強積金累算權
    益,可享有如上文第3段所述在現有自願性退休
    計劃下的類似稅務安排。附件B比較現有自願性
    退休計劃成員與強積金計劃成員的稅務安排。
6. 我們亦藉此機會改善《稅務條例》的擬訂,以利便市
民更容易明白條例規定。有關修訂大部分屬於此一類別
,該等修訂並無涉及任何政策上的更改。

具體條文

7.對《稅務條例》作出的主要修訂項目摘錄如下:

項號
(修訂條例
草案附表5)
條號目的
(a)釋義
1、2、3及8 第2及9(6)條 界定《強積金條例》的有關
詞語(如「自願性供款」、
「強制性供款」、「累算權
益」等)。

(b) 為計劃成員作出的稅務安排

4-6 第8(2)-(4)條 訂明因死亡、無行為能力、
退休或永久離港而提取來自
強制性供款 ( 僱主及僱員的
供款)的強積金累算權益,
獲豁免薪俸稅。

將「合乎比例的利益規則」
引用在可歸因於僱主的自願
性供款的強積金累算權益。

改善現有條文的擬訂,令
市民更容易明白,例如使
用方程式表達「合乎比例
的利益規則」。

7 第9(1)條 歸因於僱主的自願性供款
的強積金累算權益,如按
照計劃規則提取(但在死亡
、無行為能力、退休或服
務終止的情況下除外)列為
須徵稅入息。

(c) 為僱主及自僱人士作出的稅務安排

9第15(1)(h)條 在強積金計劃下獲退還的僱
主供款之款項(如有的話)列
為應課稅項目,以作計算利
得稅之用,藉以與現有退休
計劃的稅務安排一致。

10及11 第16A條 訂明就僱主在強積金計劃
下作出的自願性供款支付
的特別付款獲利得稅之扣
除的規定,藉以與現有退
休計劃的稅務安排一致。

12及13 第17(1)及(2)條 作出改寫,以便:

改善《稅務條例》的擬
訂;及

訂明在計算利得稅時,不
容許扣除就自僱人士、其
配偶或其合夥人或合夥人
的配偶而作出的強積金供
款。



財經事務局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1 根據《強積金條例》,提早退休年齡為60歲。


附件A

合乎比例的利益規則

引用於現有自願性退休計劃

  • 若僱員已為一名僱主服務滿10年或以上,則該僱
    員在服務終止時所提取 (可歸因於僱主的供款) 的
    退休權益,將全部獲豁免繳納薪俸稅。若僱員為
    該僱主服務少於10年,則其退休權益可獲豁免繳
    納薪俸稅的款額只相當於「合乎比例的利益」的
    款額。

  • 《稅務條例》所訂明用以計算「合乎比例的利益
    」之公式如下:
PB=CMS
______
120
xAB


在公式中 -

PB = 可獲豁免繳納薪俸稅的合乎比例的利益

CMS = 該僱員為該僱主服務的完整月數

AB = 該僱員有權獲取的可歸因於該僱主的供款之累算權
益款額

建議引用於強積金計劃
  • 上述計算公式及引用「合乎比例的利益規則」的
    同一機制亦適用於強積金權益(但只限於可歸因於
    僱主的自願性供款之累算權益部分)。

附件B

就計劃成員提取的累算權益而作出的薪俸稅稅務
安排比較


現有自願性退休計劃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可提取權
益的情況
可歸因於
僱員的供
款的累算
權益
可歸因於
僱主的供
款的累算
權益
可歸因於 - I.僱員的供款
的累算權益
( 包括強制
性和自願性
供款);及

II.僱主的強制
性供款的累
算權益
可歸因於
僱主的自
願性供款
的累算權
(1) 退休獲豁免獲豁免獲豁免獲豁免
(2) 死亡獲豁免 獲豁免獲豁免獲豁免
(3) 無行為能力 獲豁免獲豁免獲豁免獲豁免
(4) 服務終止獲豁免 獲豁免但須
受「合乎比
例的利益規
則」管限
獲豁免 獲豁免但須
受「合乎比
例的利益規
則」管限
(5) 永久離港
(加上服務終
止)
獲豁免獲豁免 但須受「合
乎比例的利
益規則」管
獲豁免獲豁免 但須受「合
乎比例的利
益規則」管
(6) 根據計劃
規則(但在(1)
至 (5)所述的
情況下除外)
提取
獲豁免 須受評稅 獲豁免須受評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