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需要跟進考慮/採取跟進行動的事項


會議日期 事項 結果
1997年12月8日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以下
簡稱“強積金條例”)的擬議修訂

第2條

“配偶”的擬議定義

1) 議員察悉政府

當局的解釋,即擬議定義旨在包
括事實上真正存在的夫妻關係。
因應主席的要求,政府當局將會
查證其他法例是否亦有類似的定
義。擬議條文第6至6S條2) 部
分議員曾促請政府當局在日後的
強積金管理局擔當更重要的管理
角色,而為達致此目的,議員建
議修訂擬議條文第6(3)條,使“
行政長官可委任一名公職人員 (
而並非當局建議的一名人士) (財
政司司長除外) 擔任強積金管理
局行政總監”。

3) 政府當局會繼續研究議員就設
立董事局/管理委員會,以加強
對強積金管理局制衡的建議。有
關行業計劃委員會 ( 擬議條文第
6Q 至 6S條)的事項,將會在研究
擬議重組強積金管理局時討論。

擬議條文第14(2)條4)為消除疑慮
,政府當局將會動議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正案,其作用是使根據第
(2)(a)或 (b)款轉移累算權益,亦
須符合該等規例所訂明的情況。
擬議刪除第23條有關補遺公積金
計劃的條文5)因應委員會的要求
,政府當局將會進一步研究設立
補遺公積金計劃以補“不可拒收
”規定不足之處的建議是否可行
,以照顧確實未能參加市場上一
般強積金計劃的人士,以便該等
人士可以履行其法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