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需要跟進考慮/採取跟進行動的事項


會議日期 事項 結果
1997年12月11日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以下簡稱“強積金條例”)
的擬議修訂

擬議條文第43條

1) 因應議員的要求,政府當
局會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
正案,其作用是使該項罪行
條文並不適用於在核准受託
人被暫時中止或終止管理計
劃時獲強積金管理局委任為
計劃管理人的並非核准受託
人的人士。

2) 鑑於在未經核准而以核准
受託人身份經營業務的罪行
的嚴重性,政府當局同意議
員的建議,藉委員會審議階
段修正案,在擬議條文第
43(3)條加入監禁刑期。擬議
條文第43B(2)條3) 主席質
疑是否需要第(2)(a)及(b)款
的擬議條文,因為擬議條文
第(1)款已訂明,未有參加註
冊計劃及未有作出供款即屬
犯罪。政府當局會進一步考
慮該等擬議條文,並查證其
他法例是否具有可作比較的
條文。擬議條文第43A、43B
、43C及43D條4)因應議員的
要求,政府當局將會檢討有
關刑罰條款的罰則水平,並
考慮應否按首次/再度被定
罪制定不同罰則水平等問題
。擬議條文第43E條5)政府當
局同意議員的建議,藉委員
會審議階段修正案,除有關
人士所“知悉”的範圍外,
在該罪行條文加入“罔顧真
偽”的因素。

其他(附屬法例)

6) 議員察悉,在管理全球投
資組合方面,強積金計劃的
投資經理只能將其外地證券
的投資管理工作,交由其在
香港以外地區成立及運作的
附屬或聯營公司負責。議員
擔心此項規定會不適當地對
大型國際公司有利,而對未
具有海外網絡的本地投資管
理公司或會不利。議員促請
當局進行檢討,在強積金計
劃業務的謹慎投資運作及投
資公司間的公平競爭兩者之
間取得合理的平衡。政府當
局將會進一步研究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