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法案委員會

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
資料文件
減省行政費用措施的全面概覽



目的

本文件綜合我們為成立一個具成本效益的強積金制度,
而制定關於以下範疇的建議:

  1. 簡單而有效的制度

    行政規定

    1. 集成信託安排 (下文第4段)

    2. 註冊計劃(下文第5段)

    3. 豁免(下文第6段)

    4. 強制供款(下文第7段)

    5. 自願性供款(下文第8段)

    6. 拖欠供款(下文第9段)

    7. 可調動性(下文第10段)

    8. 計劃管理(下文第11段)

    9. 資訊科技的運用(下文第12段)


    監管規定

    1. 會計及報告規定 (下文第13段)

    2. 彌償保險 (下文第14段)

    3. 清盤 (下文第15段)

  2. 市場競爭

    公平競爭

    1. 不設配額制度(下文第16段)

    2. 批核準則(下文第17段)

    3. 監管及行政規定(下文第18段)


    具透明度的制度

    1. 容易獲取資料 (下文第19段)

    2. 易於明暸的表達方式 (下文第20段)

    3. 教育活動 (下文第21段)

  3. 政府的參與

    注資

    1.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的成立 (下文第22段)

    2. 補償基金 (下文第23段)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的架構方面

    1. 精簡人手編制 (下文第24段)

    2. 按低百分比收費 (下文第25段)

問題所在

2. 我們有必要成立一個具成本效益的強積金制度,以避
免計劃成員 (特別是低收入人士)蒙受不必要的負擔。另
一方面,雖然在設計整個制度時,制定控制成本的措施
很重要,但為確保計劃資產得以保障,制定足夠的保障
措施亦同樣重要。

建議

3.我們建議透過下列方法來成立一個具成本效益的強積
金制度:

  1. 成立一個簡單而有效的強積金制度;

  2. 促進市場競爭及增加計劃運作的透明度;及

  3. 為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提供財政上的支持及簡化管
    理局的架構。
上述的三大方針應可在毋需政府直接干預下,仍可使強
積金制度的行政費用維持在低水平。政府將會擔當的角
色,便是設計一個簡單、有效及能夠令市場力量盡可能
自由運作的強積金制度。依據上述三大方針而制訂的措
施撮要於下文。

簡單而有效的制度

行政規定


4. 集成信託安排。在主體法例中所訂定的強積金制度,
是本著減低小型機構參與強積金計劃的成本而設計的。
法例中所提及的集成信託計劃便是為達致此原則而設立
。受託人透過將小型計劃的行政管理及投資活動匯集進
行,使集成信託計劃得以享有經濟規模所帶來的高度運
作效率。

5.註冊計劃。強積金計劃的註冊規定將簡化如下:

  1. 註冊過程:在職業退休計劃的匯集安排下,每名
    參與僱主必須分別註冊。但我們建議在強積金制
    度下,計劃只須以集成信託層面註冊,毋須個別
    僱主逐一註冊,這項安排有助僱主及受託人雙方
    減少行政工作量及所需負擔的成本。

  2. 自行證明:職業退休計劃在註冊時必須提交外聘
    律師及核數師的證明,但強積金計劃在註冊時,
    只需提交核准受託人的證明,毋須外聘人士提交
    證明,這項安排在很大程度上有助節省向專業人
    士繳交的收費。
6. 豁免。外來僱員及自僱人士如符合豁免遵守強積金規
定的資格,毋需提出豁免申請便自動獲豁免不受條例管
限。

7. 強制供款。我們建議採納下列措施,以簡化供款額的
計算:

  1. 自僱人士之有關入息:如自僱人士曾收到稅務局
    發出的評稅通知書,他們可採納評稅通知書上已
    計算的應評稅利潤作為其有關入息。倘若他們選
    擇作出每月1,000元的最高供款額(即作為計算供款
    用途的法定最高入息20,000元之5%),他們便毋需
    提交任何證據來證明他們的有關入息。此項建議
    將有助自僱人士簡化計算其有關入息的計算。

  2. 核證計算:核准受託人毋需核證僱主或自僱人士
    所計算之有關入息,他們只需核證供款數額是否
    正確計算。

  3. 年終調整:僱主在計算僱員的有關入息時,毋須
    為花紅、加薪和入息的變動作年終調整。這項安
    排將有助受託人在計算和核證上,節省大量工作
    和成本。
8. 自願性供款。為了鼓勵僱主及自僱人士作出自願性供
款及節省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的行政費用,強積金計劃管
理局將批准自願性供款自動免受歸屬、保存及可調動性
條文所規限。

9. 拖欠供款。我們建議透過下列措施,以減輕計劃成員
須負擔的成本:

  1. 追討機制:我們規定受託人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
    報告拖欠供款事件,而管理局則負責向拖欠供款
    的僱主徵收罰款,這個自動運作的機制將可減少
    各有關方面進行不必要的書信往來及通訊。

  2. 法庭訴訟的費用: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將會負擔起
    訴拖欠供款的人士及追收拖欠供款的費用。
10.可調動性。轉移累算權益的手續將會簡化如下:

  1. 申請手續:為減少文件往來,僱員、僱主、新任
    受託人及前度受託人只需填寫一分綜合申請表,
    便能轉移僱員的累算權益。

  2. 記錄的轉移:在轉移累算權益時,新任受託人及
    前度受託人之間的記錄轉移將會盡量減少。
11.計劃管理。我們將會採取下列措施,藉以鼓勵成員避
免保存過多的零碎強積金帳戶:

  1. 教育活動:我們將會透過教育及宣傳活動,鼓勵
    計劃成員綜合他們的強積金帳戶,以減低其帳戶
    需負擔的行政費用。

  2. 調動費用:除了與贖回投資項目有關的費用外,
    受託人不能向計劃成員徵收任何轉移強積金帳戶
    的行政費用。

  3. 小額累算權益帳戶:當計劃成員綜合其少於5,000
    元之小額不動帳戶時,計劃受託人或計劃管理人
    均不可徵收任何費用 (包括贖回投資項目費用),
    但計劃成員必須在該等帳戶變為不動帳戶的一年
    內行使此項權利。
12.資訊科技的運用。我們在設計強積金制度時,已考慮
到盡量運用先進的資訊科技,例如:

  1. 表格及報表:雖然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將會訂明特
    定表格及報表之內容和形式,藉以方便有關人士
    遵行強積金計劃條例的規定,然而受託人可以運
    用他們的資訊系統來提交此類文件,而毋須運用
    已預先編印的表格。

  2. 參加計劃:我們並不會訂明參加計劃的手續及有
    關表格,以便受託人能夠運用資訊科技來制定有
    關手續。

  3.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與受託人之間的溝通:為了確
    保資訊交流可在具成本效益的原則下進行,我們
    將會設立一個電腦網絡,來聯繫強積金計劃管理
    局與各受託人。
監管規定

13.會計及報告規定。有關會計及報告的規定將減至最低
,但足夠令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可履行其監管功能,並且
令計劃成員能夠監察他們參與的強積金計劃:

  1. 審計的層面:在職業退休計劃的匯集安排下,每
    個參與計劃的僱主單位必須擬備一份年度帳目及
    審計報告。但在強積金制度下,集成信託計劃只
    須就整體計劃作出審計。

  2. 報告的分派:受託人只須在計劃成員及參與僱主
    要求下,才需要向他們分派年度報告及經審計帳
    目。

  3. 報告採用的語文:雖然受託人須為計劃成員提供
    英文及中文版本的報告和帳目,但若所有計劃成
    員同意只需以其中一種語文編製報告和帳目,則
    受託人可免受此要求所規限。

  4. 清晰的責任:為了避免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我們
    將會明確說明施行內部監控規定及“警報”規定
    的範圍。
14.彌償保險。雖然核准受託人須為其管理的計劃購買全
面的保險保障,以便當計劃資產蒙受損失時,該保障可
對計劃作出彌償,但我們會從成本因素及保險市場的規
模兩方面作出考慮,從而訂定一個合適的保險水平。

15.清盤。為避免增加計劃成員的負擔,我們將會在制定
附屬法例時,規定計劃清盤的費用不須由計劃成員負擔
,亦不須由計劃資產填補。

市場競爭

公平競爭


16.不設配額制度。我們建議計劃管理人若有意申請成為
強積金的核准受託人,他們不應受配額限制。只要他們
符合批核準則,便可成為強積金的核准受託人。這措施
將可確保強積金市場維持其競爭性。

17.批核準則。雖然我們極為重視保障計劃的資產,然而
,現建議的批核強積金受託人之準則並不過嚴,以免扼
殺經營退休計劃行業的健康發展。在強積金制度下,任
何合符批核準則的個人、本地或離岸公司將有資格成為
強積金計劃的核准受託人。規模較小的受託人在強積金
市場內將不會受到不公平的對待。這個安排將提供公平
的競爭條件,有助維持市場的競爭力,成本亦得以減低。

18.監管及行政規定。所有核准受託人及強積金產品均需
符合強積金法例下相同的行政及監管規定。例如,我們
在制定受託人的規定和投資標準及指引前,已向有關行
業作出了廣泛的諮詢,並參考過有關的國際標準及慣例
。這樣可確保計劃管理人在公平的環境下互相競爭,一
方面令計劃成員獲取最高回報,而另一方面使資產獲得
高度保障。

具透明度的制度

19.容易獲取資料。一個具透明度的制度將可保持制度的
競爭力及把成本維持在一個低水平。在強積金制度下,
計劃成員將可容易地獲取有關計劃、他們的供款及累算
權益的資料。此類資料包括:

  1. 計劃條款、投資策略和投資選擇方案的小冊子;

  2. 載有已作出供款的資料之每月供款單;

  3. 由受託人提供用作核對每月供款及與強積金帳戶
    有關的查詢設施;

  4. 載有投資回報及年終的累算權益之年度權益結算
    表;及

  5. 計劃的年度報告及帳目。
20.易於明暸的表達方式。核准受託人及其他計劃管理人
須要披露有關計劃收費的資料,包括收費情況及收費准
則。所有受託人均需根據其收費結構,提供以現金計算
,實收年費的資料,而該等資料須列明在正常情況下 (
即沒有轉移帳戶及沒有更改投資選擇 ) ,計劃成員在不
同訂明入息水平及不同的僱主規模下所須負擔的收費。
這項安排有助僱主及計劃成員比較不同強積金計劃之收
費水平,並可促進市場競爭。

21.教育活動。我們將會舉辦一連串的教育活動,以加強
計劃成員對強積金制度的認識,及使他們能充分運用計
劃資料,以便有效地監察他們的強積金帳戶。

政府的參與

注資

22.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的成立。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將會是
一個自負盈虧的機構。為了令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的徵費
對計劃成員的影響減至最低,我們建議,若獲得立法局
的批准,政府將會注資 50億元來成立強積金計劃管理局
。在強積金制度成立初期而資產仍然不足的時候,該創
辦基金可以使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向受託人的徵費維持在
低水平。

23.補償基金。為了向計劃成員提供額外的保障,我們將
會設立一補償基金。倘若獲得立法局的批准,政府將會
注資 3 億元,作為補償基金的創辦基金。這項安排將可
確保計劃成員只需負擔低微的徵費(即每年計劃資產的
0.03%),作為累積儲備金之用途。當補償基金累積至9億
元,徵費便會暫時中止。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的架構方面

24.精簡人手編制。為了減低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的行政費
用,管理局的人手編制將會盡量精簡。我們會透過簡化
有關計劃註冊、追收拖欠供款及受託人報告規定的行政
程序,以達致上述目的。除此之外,我們將會盡可能運
用先進的資訊系統來加強受託人與強積金計劃管理局之
聯繫,並確保管理局可在成本效益的原則下,履行其監
察職能。

25.按低百分比收費。為了避免增加計劃成員的負擔,我
們已接納上一屆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的提議,建議強
積金計劃管理局的徵費按一個低微及劃一的百分比收費。

結論

27.在設計強積金制度時,我們亦明白到議員非常關注計
劃資產的保障和計劃成員所需要負擔的行政費。強積金
制度成功推行的關鍵,在於如何在嚴謹監管及合理收費
兩方面達致適當的平衡。在制定強積金制度的行政和監
管規定時,我們已慎重考慮這些因素。

28.具備了一系列涉及強積金制度不同範疇的措施來控制
成本,我們相信計劃成員只需負擔合理的收費。根據其
他國家的經驗所得,由於市場競爭激烈,長遠來說,收
費水平將會降低。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財經事務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