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183號文件

檔案 : CB2/BC/2/97

《選擧管理委員會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報告《選擧管理委員會條例草案》 委員會(下稱 " 法案委員會 " )的商議工作。

背景

2.本法案在1997年7月23日提交臨時立法會,目的是 訂定條文,設立選擧管理委員會(下稱 " 選委會 " ), 使其成為法人團體。選委會將會負責以下工作

  1. 檢討三級議會選擧的地方選區分界,並 作出建議;

  2. 進行及監督選擧;

  3. 監督選民的登記;

  4. 規管選擧程序和作出具體的選擧安排; 及

  5. 就一個由800名委員組成的選擧委員會 的成立,作出具體安排,以便選出香 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的其中10 名議員。

法案委員會

3.在1997年8月8日的會議上,內務委員會成立法案 委員會,負責研究本法案。法案委員會由夏佳理 議員出任主席,先後與政府當局擧行3次會議。法 案委員會的委員名單載於附錄I。

法案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4.法案委員會注意到下述兩點--

  1. 選擧管理委員會條例草案》的條文主要 是以先前的《選區分界及選擧事務委員 會條例》為藍本;及

  2. 選委會必須在1997年10月31日前,就第 一屆立法會選擧的地方選區分界,向 行政長官提交建議。

法案委員會的主要商議結果綜述於下文各段。

選委會的成員

5.根據法案第3(2)及(3)條,選委會須由3名經行政長 官委任的成員組成,其中包括一名主席;該名主席 須為高等法院法官,而行政長官在委任主席前必須 諮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

6.法案委員會察悉,先前的《選區分界及選擧事務 委員會條例》與《選擧管理委員會條例草案》分別 就成員組合訂定相同的條文,彼此的差異只在於先 前的《選區分界及選擧事務委員會條例》規定其中 一位成員由立法局主席提名。政府當局解釋,由於 當年的立法局主席是委任議員,舊有安排在過去是 可以接受的。然而,由於所有立法會議員,包括主 席在內,將會由選擧產生,而選委會的職能之一便 是監督此等選擧,因此,此項安排不宜繼續,以免 公眾對選委會的獨立性有所懷疑。

喪失獲委任資格的準則

7.本法案及先前的《選區分界及選擧事務委員會條 例》均訂有若干類似準則,規定某些人士喪失獲委 任為選委會/選區分界及選擧事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8.根據先前的《選區分界及選擧事務委員會條例》 ,任何現任或在緊接獲委任的日期之前的4年內曾任 行政局議員的人士,均不具資格獲委任為選區分界 及選擧事務委員會成員。雖然本法案保留對現任行 政會議成員的限制,但有關人士再不會純粹因他在 緊接獲委任的日期之前的4年內曾任前行政局議員而 喪失獲委任為選委會成員的資格。政府當局解釋, 此項改動實屬必需,以免在選委會成員的委任人選 方面造成不必要的限制,況且行政會議所有成員均 屬委任。即使選委會有一名成員是前行政局議員, 其中立性亦不會受到影響。儘管政府當局有此解釋 ,法案委員會對此項改動仍有保留,並會就此動議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規定在過去4年內曾任前 行政局議員或行政會議成員的人士喪失獲委任為選 委會成員的資格。

9.根據法案第3(5)條,任何人如在緊接獲委任的日期 之前的4年內,是或成為或曾為三級議會的成員,即 不具有獲委任為選委會成員的資格。法案委員會認 為,下列類別人士亦不應具有獲委任的資格--

  1. 香港以外的任何地方的議會、國會、議 院或議局的成員,不論該議會、國會、 議院或議局是屬中央或地方性質的;

  2.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或地 方委員會的委員;

  3. 行政長官選擧的候選人;及

  4. 推選委員會委員或《基本法》附件一提 述的行政長官選擧委員會的委員。

10.政府當局解釋,由於選委會負責進行及監督三級 議會的選擧,故有需要制定具體的條文,限制三級 議會的成員獲委任為選委會的成員。此外,法案第 3(5)(f)(vii)條訂明,任何人如被行政長官認為他曾積 極從事政治活動,即不具有獲委任的資格。政府當 局認為,法案的條文已足以確保選委會能公正無私 地運作。

11.法案委員會將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訂 明上文第9段所述各類人士喪失獲委任為選委會成員 的資格。

選委會成員喪失獲提名的資格 12.根據法案第13條,選委會成員在擔任選委會成員 的期間及在停任選委會成員後的4年內,喪失擔任某 些指明公眾議會的成員或參與選擧(以選民身分參與 選擧除外)的資格。法案委員會認為,選委會的成員 在其任內或停任後的4年內,應喪失資格成為行政長 官選擧候選人、《基本法》附件一所述選擧委員會 的委員或行政會議成員。為此,法案委員會將動議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立法會選擧地方選區分界的劃定

13.法案訂明選委會就立法會選擧的地方選區分界作 出建議時,必須確保每個地方選區內每一議席所代 表的人口,不得與標準人口基數(即每個地區議席的 平均代表人口)相差多於25%,而在劃定立法會地方 選區的分界時,1997年7月1日前的區議會選區將會 用作該等選區的 " 組成部分 " 。

14.對於採取25%如此廣闊的代表人口偏差幅度,法 案委員會表示有所保留。由於在第一屆立法會選擧 中全港將劃分為5個地方選區,而每個地方選區將選 出3至5個議席,一個超逾標準人口基數25%的選區 ,會遠遠大於一個低於標準人口基數25%的選區。 選委會在劃定分界時,必須顧及平均代表性的原則 。政府當局解釋,1995年三級議會選擧所採用的25% 相差幅度規定,會使選委會在遵照法定準則劃定地 方選區分界時更有彈性。當局會盡量縮小各地方選 區之間的代表人口偏差,而選委會如不按照25%相 差幅度的規定行事,必須作出解釋。

15.法案委員會要求政府當局檢討25%相差幅度的規 定,並考慮應否採用較小的偏差幅度,例如10%或 15%。經重新考慮後,政府當局同意把有關幅度調 低至15%,並會為此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法案委員會認為此項安排可以接受。

選委會的指引

16.政府當局解釋,選委會根據法案第6條發出的指引 不具法律效力,其目的只在於協助候選人及選擧代 理人明白他們的法定責任,並且作出行政安排,確 保選擧以公平而有效率的方式進行。政府當局因應 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同意就第6(3)條動議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容許選委會就關乎違反指引的投訴 作出其認為適當的行動(例如嚴厲譴責或譴責有關 人士),以及給予被投訴者一個合理機會,向選委 會作出申述。

選委會轄下委員會成員的委任

17.根據法案第7(g)條,選委會可訂立規例就各事項 作出規定,其中包括設立或委出委員會。法案第3(5) 條訂明有關喪失資格獲委任為選委會成員的準則, 法案委員會認為,合理的做法是把類似準則應用在 選委會轄下委員會成員的委任方面。

18.政府當局同意,雖然類似準則應適用於選委會轄 下委員會的成員,但有必要豁免司法人員受此限制 ,因為根據過往經驗,司法人員或須加入有關委員 會,以協助委員會的工作,或向委員會提供意見。 政府當局將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達致此 目的。

兩個巿政局及區議會的選擧

19.政府當局指出,除立法會選擧外,選委會還須 負責進行及監督兩個巿政局及區議會的選擧。由於 有關選擧安排的架構尚待決定,當局在現階段未能 在法案內訂定詳細條文,規定選委會在上述選擧中 的權力及職責。當局日後草擬兩個巿政局及區議會 的選擧法例時,會對法例作出相應修訂,就選委會 在有關選擧中的具體權力及職責訂定條文。

公眾諮詢

20.政府當局解釋,選委會就地方選區分界向行政長 官提交臨時建議前,會先行諮詢公眾。由於選擧的 時間表相當緊迫,政府當局提議,第一屆立法會選 擧建議的諮詢期定為14天。至於以後的選擧,諮詢 期則建議定為30天。選委會就地方選區分界所作的 最後建議,會呈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考慮,並 會以附屬法例形式提交臨時立法會省覽,採用不否 決或不提出修訂的議決程序通過。

21.鑑於有關的選擧方案相當複雜,一位委員建議, 14天的諮詢期應予延長。考慮到時間緊迫,法案委 員會建議公眾諮詢的期限不應少於14天。為此,政 府當局同意就法案第19條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案。

其他修正案

22.政府當局亦會動議若干其他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案,有關修正案已獲法案委員會同意,當中包括--

  1. 旨在更清楚訂明選委會職能及運作的修 正案;及

  2. 關乎法案草擬方式的若干技術性修正案 。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23.政府當局及法案委員會建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 正案擬本分別載於附錄II及III。

法案委員會的建議

24.倘政府當局動議有關的委員會審議階 段修正案,法案委員會支持在1997年8 月27日恢復法案的二讀辯論。

諮詢內務委員會

25.法案委員會已於1997年8月15日向內務委員會口頭 滙報商議工作,並於1997年8月22日向內務委員會提 交書面報告。議員察悉,劉江華議員亦已作出預告 ,表示擬就法案動議若干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