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127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BC/3/97

《立法會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1997年9月9日(星期二)
時間:下午2時30分至6時30分
地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劉漢銓議員(主席)
王紹爾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袁 武議員
馬逢國議員
梁智鴻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 釗議員
楊孝華議員
葉國謙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健儀議員
霍震霆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李家祥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陳財喜議員
黃宜弘議員
鄧兆棠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
伍錫漢先生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何宗基先生

首席政府律師
歐禮義先生
列席秘書:
法案委員會秘書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助理秘書長2
林鄭寶玲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高級主任(2)3
戴燕萍小姐
I. 政府當局須進一步回應的待議事項一覽表
(臨立會CB(2)269及286(02)號文件)

政府當局應主席所請,回應法案委員會及團體代表在以
往會議上所提各待議事項,該待議事項一覽表於會上提
交,並隨臨立會CB(2)269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議員察
悉,政府當局建議的有關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載於會
上提交的資料摘要附件B內,該份資料摘要其後隨臨立
會CB(2)286(02)號文件送交議員。隨後的討論綜述於下
文各段。

1997年5月2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籌備委員會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
的具體產生辦法的決定(具體產生辦法)
(臨立會CB(2)286(01)號文件)

2.法案委員會曾要求政府當局提交文件證明,以支持當
局指籌備委員會(籌委會)在1997年5月23日所作的決定
已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的
說法。就此,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請議員參閱一份記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 1997年7月3日通過關
於批准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結束工作的建議的決
定"的文件。該份文件由政府當局在會上提交,並於其
後隨臨立會CB(2)286(01)號文件送交議員。

選擧委員會當然委員
(臨立會CB(2)286(02)號文件)

3.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告知議員,政府當局經重新考慮後
同意法案委員會的建議,即選擧委員會的當然委員如同
時是功能界別的選民,應獲准選擇在選擧委員會選擧或
在所屬功能界別選擧中投票。政府當局會為此動議一項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選擧委員會的當然委員須在當
局藉規例訂明的限期前作出選擇。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
應議員時表示,政府當局認為擬議修正案並無違反籌委
會的決定。

4.黃宏發議員質疑當局建議的下述安排:屬臨時立法會
議員及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擧委員會席位如有任
何餘額,將會撥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界別分組;
如再有餘額,有關的名額便會撥給臨時區議會的界別分
組。他認為選擧委員會的當然委員如可選擇在選擧委員
會選擧或功能界別選擧中投票,任何餘額均不應轉移。
然而,如選擧委員會的當然委員必須在選擧委員會選擧
中投票,餘額的問題便不會出現。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解
釋,政府有必要維持選擧委員會的選民人數,而選擧委
員會將負責選出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第一屆立法
會的10名議員。

選擧委員會當然委員須進行選民登記

5.議員獲悉政府當局經考慮議員的意見後,將動議一項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規定選擧委員會的當然委員須
先行登記為地方選區的選民,然後才有權在選擧委員會
選擧中投票。

20%議員國籍規定的實施

6.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告知議員,政府當局擬就法案第13
條動議一項修正案,訂明立法會議員如更改國籍,或更
改其根據法案第38(1)(b)(ii)條所作聲明中關於他/她是否
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國家的居留權的事實,則其立
法會議員席位便會懸空。雖然議員同意如立法會議員取
得外國居留權或更改其中國籍以外的國籍,以致違反20%
議員國籍規定,有關議員理應喪失出任立法會議員的資
格,但對於政府當局建議議員如更改其外國國籍為中國
籍,亦同樣喪失議員資格,則表示反對。

7.部分議員指出,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三)條,議
員如喪失或放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才
會喪失出任議員的資格。首席政府律師回應議員的詢問
時解釋,法案第37條的"當選"一詞並不涵蓋議員的任期
,而議員國籍規定則適用於立法會的整段任期。議員認
為,在法案第35條所訂的12個指定功能界別中當選的議
員,如事前已聲明其擁有外國國籍或外國居留權,而其
後取得或恢復中國籍,又或已放棄或不再擁有其外國居
留權,則該議員不應喪失出任議員的資格。政制事務局
副局長強調,政府當局建議的修正案旨在落實《基本法》
第六十七條,而且並無抵觸該條的規定,但他答應重新
考慮議員的意見,並會盡快向法案委員會作覆。

選擧委員會的投票制度
(臨立會CB(2)286(02)號文件附件A)

8.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解釋,政府當局曾考慮強制規定選
擧委員會的選民須投最少10名候選人一票的建議,所得
的結論是此擧未必較原來的建議優勝。與1995年的選擧
委員會選擧比較,1998年的選擧委員會選擧被某團體支
配的機會將大為減低,原因是現時的選擧委員會選民人
數遠較以往為多,而且選擧委員會的800名選民會由4個
人數相等的界別選出。部分議員不同意政府當局的說法
。他們堅持的看法是選擧委員會的選民有責任投足10票。

功能界別團體選民

9.議員察悉,根據法案第23(5)條,某"團體"須在其團體
成員符合資格登記為有關功能界別的團體選民之前的12
個月內一直維持運作。這項規定的目的是避免出現 "種
票"的情況。

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區的規定

10. 法案第38條訂明,候選人必須作出聲明,示明會擁
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區。一位議員較早前曾
詢問當局外國及內地的選擧有否類似規定。政制事務局
副局長在提到此事時告知議員,當局並無有關其他國家
和內地做法的資料。然而,他強調建議的規定既合乎情
理,亦與《基本法》及籌委會的決定一致。

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

11.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政府當局同意把香港電腦
教育學會、香港醫療資訊學會及香港遠程醫學協會列為
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的選民。然而,政府當局須進一步
考慮應否把香港工程師學會資訊科技部一併納入該功能
界別的選民名單內。有關此事,何鍾泰議員指出,香港
工程師學會是本港唯一的專業團體,負責評審大學有關
資訊科技的學位課程,以及評審具所需資格和經驗的資
訊科技工程師的專業資格。此外,香港工程師學會資訊
科技部的成員與該等在法案中被列為選民的業內專業人
士,具有同等的專業資格。因此,香港工程師學會資訊
科技部的成員理應可選擇在此功能界別中投票。政制事
務局副局長重申,政府當局在劃分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
的選民範圍時已考慮各個團體的專業標準,而只有成立
已久和具認可資格的團體,方可獲納入為選民。

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別

12. 議員察悉政府當局的立場如下
  1. 香港錄影業協會有限公司及香港戲院商會有限公
    司應獲納入批發及零售界功能界別的選民名單內
    ,而不應列為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
    別的選民,原因是當局認為該兩個團體與前一功
    能界別的關係較為密切;

  2. 基於香港唱片商會有限公司會員的業務性質,把
    該商會從批發及零售界功能界別轉移至體育、演
    藝、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別,並非恰當做法;及

  3. 政府當局將動議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把
    香港圖書文具業商會納入體育、演藝、文化及出
    版界功能界別的選民名單內。
13.對於上文第12(a)段所述政府當局的決定,部分議員
表示失望。主席告知議員,個別議員如認為有需要,
可自行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選擧委員會的成員組合

14.議員獲悉,政府當局經考慮議員對選擧委員會成員
組合的意見後,堅持以下看法 --
  1. 把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別及社會福
    利界功能界別納入第 3界別的做法,與籌委會的
    決定是一致的;

  2. 勞工界功能界別不應獲分配超過40個委員名額,
    因為首3個界別各個界別分組所得的委員名額,大
    致上都是平均分配的;及

  3. 當局認為並無充分理由支持下述做法:指明選擧
    委員會第3界別下的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界
    別分組的4個組別各佔的委員名額。
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

15.至於有否任何船務公司未被納入航運交通界功能界
別的選民名單內,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解釋,建議的選
民名單由政府當局審慎擬訂,以確保在業內具代表性
的團體獲納入為此功能界別的選民。

16.政府當局回應議員的質詢時答應就下述事宜向法案
委員會作覆 --
  1. 提供詳細分項數字,開列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的
    154 名選民當中,屬商業機構及公司團體的數目
    ,以及後者的成員數目;

  2. 綠色小巴營辦商在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中應否獲
    分配更多選民名額;及

  3. 陸路及海上運輸的選民數目應否作較均衡的分配
    ,以及應否把更多在業內具代表性的團體納入為
    選民。
紡織及製衣界功能界別

17.議員獲悉,政府當局需要較多時間才能確定列於紡
織及製衣界功能界別下各個團體的成員或會員是否全
屬團體成員或會員。

社會福利界功能界別

18.對於有建議提出若干成立已久的註冊地區或社區團
體應獲納入為社會福利界功能界別的選民,政制事務
局副局長重申,政府當局認為不宜更改社會福利界功
能界別的選民名單,因為一直以來,只有註冊社工及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的團體會員才屬此功能界別的選民。

金融服務界功能界別

19.至於香港金銀業貿易場的成員應否獲納入附表3第
1 (3)(m)段,成為金融服務界功能界別的選民,政制
事務局副局長解釋,當局並無必要對香港金銀業貿易
場實施附表3所訂有關 1997年功能界別臨時選民登記
冊的"轉化"安排,原因是該團體並無任何個人會員。

II. 議員建議的修正案
(臨立會CB(2)266、CB(2)274、CB(2)276、CB(2)278
及CB(2)286(03)號文件)

20.與會各人獲悉,由法案委員會個別委員就法案提出
的修正案詳細內容,已隨臨立會CB(2)266、CB(2)276
及CB(2)278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與會各人亦獲悉,
秘書處已就議員提出的各項修正案擬備一份內容摘要
,並已隨臨立會CB(2)274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換屆選擧應在立法會解散前抑或解散後擧行

21.黃宏發議員認為較公平的安排是全部換屆選擧均在
立法會解散後擧行,因為如此一來,便可避免現任議
員從中佔了有利優勢。他指出,法案訂明換屆選擧可
於下述兩種情況下擧行:如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
第五十條在立法會任期內解散立法會,則換屆選擧須
於立法會解散後的 3個月內擧行;又或如立法會固定
任期屆滿,換屆選擧則須在立法會中止運作後並自動
解散之前擧行。他認為上述不一致的安排並不恰當。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時解釋,法案第6(3)條
的中止運作概念,目的是避免現任議員從中佔了有利
優勢,因為立法會的運作會在競選活動展開前中止。
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此一情況,只會在極不尋常和特
別的情況下才會出現。首席政府律師回應黃宏發議員
的問題時表示,《基本法》並無規定選擧須於立法會
任期內擧行。

每名選民可投票數

22. 與會各人獲悉,杜葉錫恩議員及廖成利議員或馮
檢基議員建議採用"一人一票"的原則,規定除了選擧
委員會的當然委員或最小功能界別的選民以外,所有
選民只可選擇在一個選區或選擧界別中投票。杜葉錫
恩議員指出,該建議並無抵觸《基本法》或籌委會的
決定。議員獲悉政府當局並不支持這項建議。

23. 黃宏發議員對建議亦有所保留。他解釋,該建議
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 383章)中所訂的原則
,即不受無理限制,在真正、定期之選擧中投票及被
選,而選擧權必須普及而平等,原因是該建議會剝奪
選民參與唯一以普選形式進行的選擧的權利。他補充
,"一人一票"的原則應只適用於地方選區選擧。他要
求政府當局提供以往的文件,講述就1994年的有關選
擧法案而言,政府對投票權的立場為何,供議員參閱
。黃議員亦向與會各人派發他在1994 年6月29日前立
法局會議上的講辭(只備英文本),供議員參閱,該份
講辭題為"A Comprehensive and Democratic Electoral
Reform Package",並於其後隨臨立會CB(2)286(03)號
文件送交議員。

喪失選民資格

24.黃宏發議員解釋,他建議的修正案旨在訂明,喪失
選民資格的規定只適用於已被定罪而逃離香港監獄的
囚犯,使羈留獄中的囚犯有投票權,以及消除所有使
某人喪失選民資格的預設規限。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告
知議員,政府當局並不支持有關建議,理由是法案的
規定已不如先前的選擧法例般嚴苛,而且亦無強烈的
民意要求作進一步修訂。

喪失候選人資格

25.黃宏發議員建議,喪失候選人資格的規定應只適用
於已被定罪而逃離香港監獄的囚犯,而預設規限使某
人喪失候選人資格的期限應由5年減至4年(以配合立法
會任期),並只適用於在香港干犯舞弊罪行的人。此外
,因破產理由喪失候選人資格的規定亦應只適用於未
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議員察悉政府當局並不支持有
關建議,原因是法案的條文已不如先前的選擧法例般
嚴苛。

26.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告知議員,關於被裁定干
犯《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下任何罪行會喪失選民
或候選人資格的規定,政府當局現正考慮所犯的罪行
應否只限於較嚴重的舞弊罪行,以顧及該條例下的某
些罪行與選擧並無直接關係。政府當局或會在這方面
提出修正案。

20%議員國籍規定

27.議員獲悉,陳財喜議員及廖成利議員或馮檢基議員
分別建議依照具體產生辦法第八條第(一)段的建議,
按4:6:2的比例把12個議席分配給地方選區、功能界別
及選擧委員會。廖議員簡略解釋其初步建議,有關建
議的目的是把該12席分配予在地方選區、功能界別及
選擧委員會選擧中取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若干議員
對該建議的可行性有所保留。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
時重申,政府當局在法案中提出的建議較易實施。此
外,當局的建議會確保選擧不會選出多於12名非中國
籍或擁有外國居留權的議員,亦不會為選擧結果帶來
不明朗的因素,因為當選的候選人不會因 20%議員國
籍規定而失去議席。基於上述原因,政府當局不支持
陳議員或廖議員或馮議員提出的建議。

28.梁智鴻議員認為,法案建議的安排並不公平。他建
議以抽籤方式決定法案第35(3)條指明的12個功能界別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強調,選擇該12個功能界別的原
因,是當局認為這些功能界別選出擁有外國國籍或居
留權的候選人的機會較大。梁議員質疑政府當局有否
任何數據資料支持這項決定。他又指出,政府當局的
決定並無考慮可能出現下述情況:某功能界別的合資
格選民同時為另一功能界別的合資格選民,而該選民
或會選擇登記為該另一功能界別的選民。

地方選區

29.廖成利議員或馮檢基議員建議地方選區選擧應採用
" 單議席單票制"。部分議員指出,該建議與具體產生
辦法第四條不一致,因為根據該條的規定,香港特區
只可在"多議席單票制"或比例代表制兩者中選擇其一
。政府當局亦有類似的看法。廖成利議員辯稱,籌委
會在其建議中並無明確禁止採用其他投票制度,故應
由臨時立法會主席決定可否動議此項修正案。

III.下次會議日期

30.議員商定在1997年9月10日(星期三)上午8時30分擧
行下次會議,繼續討論議員提出的其他修正案。

31.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6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