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127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BC/3/97

《立法會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1997年9月10日(星期三)
時間:上午8時30分至11時55分
地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劉漢銓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胡經昌議員
袁 武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釗議員
葉國謙議員
廖成利議員
鄧兆棠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委員:

馬逢國議員
梁智鴻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宜弘議員
劉健儀議員
霍震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
伍錫漢先生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何宗基先生

首席政府律師
歐禮義先生

署理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高意潔女士
列席秘書:
主任(2)3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高級主任(2)1
陳美卿小姐
I. 討論議員初步提出的法案修正建議
(臨立會CB(2)274(01)及274(02)號文件)

黃宏發議員提出有關功能界別的修正建議
(臨立會CB(2)274(01)、276(06)及286(03)號文件)

黃宏發議員請議員參閱他在1994年6月29日前立法局會
議上就"全面及民主選擧改革方案"(A Comprehensive and
Democratic Electoral Reform Package)發表的講辭,當中
申明了他當時就《1994 年立法局(選擧規定)(修訂)條
例草案》提出修正案的理據。他認為修正案符合《 公
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二十五條及《香港人
權法案條例 》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即選擧必須普及而
平等。因此,他擬就《立法會條例草案 》中有關功能
界別選擧的規定動議類似的修正案。他建議把該 30個
由功能界別選擧產生的議席歸納為5個功能界別( 商界
、教育及文化界、工業界、勞工界,以及公共及社會
服務界),各有6個議席,而所有在選民總名冊上登記
的選民均有權投票。此外,只有對有關功能界別的行
業具豐富知識和經驗的人士,才可成為功能界別選擧
的候選人。

2.由於在該項建議下,所有已登記的選民均有權在功
能界別選擧中投票,楊孝華議員質疑這會否違反籌備
委員會(籌委會)於1997年5月23日通過"關於中華人民
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第一屆立法會的具
體產生辦法"( 具體產生辦法)的決定第六條。黃宏發
議員回應時表示,他希望臨時立法會主席會持寬鬆的
看法,容許他動議修正案。

3.雖然杜葉錫恩議員認為建議本身為一高瞻遠矚和理
想的民主制度,但她覺得該建議並不能在現階段實施。

4.陳鑑林議員不支持該項建議。他認為難以確定候選
人是否在有關功能界別的行業中具"豐富知識和經驗"。

5.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政府當局並不支持該項建
議,原因是有關建議偏離功能界別選擧一直採用的形
式。

王紹爾議員提出有關獲授權代表的修正建議
(臨立會CB(2)274(01)及276(01)號文件)

6.王紹爾議員指出,根據法案第24(1)及(2)條,團體
選民須挑選一名合資格的人作為其獲授權代表,以便
在功能界別選擧中投下該團體選民的選票,而有關人
士必須與該團體選民有密切聯繫。法案第 3(2)(b)條
訂明,某人與某功能界別有密切聯繫的情況包括 (但
不限於 )為該功能界別的團體選民的成員、會員、合
夥人、高級人員或僱員,或為該團體選民的團體成員
。黃議員認為這項規定過於寬鬆,因為團體選民的任
何僱員均可被挑選為有關團體選民的獲授權代表。因
此,他建議被委任的獲授權代表必須是管理層人員,
例如團體選民的董事局成員或高層管理人員。

7.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認為團體選民應獲准自行挑選其
獲授權代表,以代表有關團體選民在功能界別選擧中
投票,他並認為不宜收緊有關的規定。楊孝華議員同
意他的看法,並指出收緊有關規定或會對團體選民在
挑選其獲授權代表時造成實際困難,以致妨礙團體選
民在功能界別選擧中投票,正如1995年立法局選擧中
出現的情況一樣。夏佳理議員亦認為難以界定 "高層
管理人員 "。蔡素玉議員則認為僱員應可被委任為獲
授權代表,但較妥善的做法是清楚訂明可被委任的僱
員的職級為何。

8. 部分議員認為法案第3(2)(b)條對"密切聯繫"一詞
的定義並不清楚。首席政府律師表示,某人與某公司
有否密切聯繫須視乎每一個案的情況而定。首席政府
律師回應夏佳理議員時表示,一般而言,公司醫生不
會被視為與有關公司有密切聯繫。然而,這仍須視乎
每一個案的實際情況而定。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建議法
律顧問及首席政府律師研究此條的草擬方式,以了解
可否改進條文的措辭。

馮檢基議員或廖成利議員提出有關團體選民的
修正建議

(臨立會CB(2)274(01)及276(05)號文件)

9.關於馮檢基議員或廖成利議員的修正建議,即每個
團體選民獲准投票的董事最多為 6名,政制事務局副
局長表示,政府當局不能支持該修正建議,原因是建
議並不符合籌委會的決定。

分別由陳財喜議員及黃宏發議員提出有關選擧委
員會投票制度的修正建議

(臨立會CB(2)274(01)、266(02)及276(06)號文件)

10. 陳財喜議員建議選擧委員會選擧採用可轉移單票
制,以免選擧被某政黨支配。黃宏發議員認為,可轉
移單票制雖可接受,但最簡單的方法是採用比例代表
名單制。

11.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提及當局曾於法案委員會以往
會議上所作的解釋,他重申政府當局認為適宜採用全
票制。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黃宏發議員的問題時表
示,當局在1995年採用可轉移單票制,原因是當時的
選擧委員會只由 283名選民組成,故有需要採用一種
可防止選擧被某團體支配的投票制度。然而,1998年
第一屆立法會選擧的選擧委員會將由800名來自4個人
數相等的界別,而且大多經選擧產生的委員組成。因
此,選擧被支配的機會應可大大減低。基於上述情況
,政府當局選取了既簡單又容易明白的全票制。

吳清輝議員提出以高等教育界功能界別取代保險界
功能界別的修正建議

(臨立會CB(2)274(02)及276(03)號文件)

12.吳清輝議員指出,根據具體產生辦法第五條,9個
新增功能界別的議席應由香港特區從該條所列的15個
組別中選擇 9個組別予以分配,而高等教育界是該條
所列15個組別之一。鑑於高等教育界的貢獻,以及基
本教育與高等教育兩者之間的差異,他認為高等教育
界理應有其本身的議席。因此,他建議以高等教育界
功能界別取代法案附表1第5項的保險界功能界別,並
把保險界功能界別的選民轉移至附表1第 23項的金融
服務界功能界別。

13.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是在進
行廣泛諮詢後決定現時建議的 9個新增功能界別議席
的分配方法。政府當局不支持以高等教育界功能界別
取代保險界功能界別的建議,因為後一功能界別所擔
當的角色相當重要,故應成為獨立的功能界別;而前
一功能界別基本上已可在教育界功能界別中獲得代表。

14.楊孝華議員相信,政府當局建議的9個新增功能界
別議席的分配,與1992至94年中英會談期間中方所提
的建議相同,當時中方的建議並不包括高等教育界在
內。政制事務局副局長應楊議員的要求,答允就此方
面提供以往曾發出的任何資料。

15. 黃宏發議員表示,他對建議的高等教育界功能界
別並無異議,但表示難以決定應以此取代建議的 9個
新增功能界別中哪個功能界別。此外,他認為不宜把
保險界功能界別的選民納入金融服務界功能界別內。
吳清輝議員回應時表示明白當中涉及的困難。他強調
具體產生辦法第五條所列的15個組別全部皆重要,但
他的建議會提供一個較平衡的組合,即把 9個新增功
能界別的議席按 4:3:2的比例分配予工商界、基層組
織及專業團體,而不是按政府當局建議的 5:3:1作分
配。

陳鑑林議員提出擴大社會福利界功能界別選民範
圍的修正建議

(臨立會CB(2)274(02)及278(01)號文件)

16. 陳鑑林議員建議擴大社會福利界功能界別的選民
範圍,在選民名單內加入--
  1. 有權在下述團體的大會上表決的成員或會員:
    純粹為宗教、慈善、社交或康樂目的而成立的
    團體,或純粹成立以作為鄉事委員會或由鄉事
    委員會組成的聯會或其他組織,而該等團體須
    獲社團事務主任根據《社團條例》准予豁免註
    冊;

  2. 有權在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的公司的大會上
    表決的該等公司的成員。這些公司須為促進商
    業、藝術、科學、宗教、慈善或任何對社會有
    助益的宗旨而成立;及

  3. 有權在街坊福利會的大會上表決的該等街坊福
    利會的成員或會員。
17.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一如他在上次會議
指出,社會福利界功能界別的成員主要是有權在香港
社會服務聯會(社聯)的大會上表決的社聯會員,以及
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註冊的社工。政府當局
不支持陳議員的建議,原因是建議會改變社會福利界
功能界別選民範圍的劃分。政府的說法未能令陳鑑林
議員信服,他指出根據法案,政府當局已擴大此功能
界別的舊有選民範圍,因為註冊社工已獲納入選民名
單內。

18.法律顧問詢問政府當局對下述事宜的看法:立法機
關有否權力界定具體產生辦法第五條所列每一組別的
成員組合。首席政府律師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的建
議符合籌委會的決定。由於他並無結合這方面研究該
位議員的建議,故他未能就此事提出意見。政制事務
局副局長補充,根據具體產生辦法第六條,在由具有
專業資格的個人組成的功能團體的選擧中,每名個人
會員可投一票。因此,政府當局把註冊社工納入為社
會福利界功能界別的選民是恰當的做法。

19.陳鑑林議員回應主席的問題時表示,他的目的是把
所有街坊福利會列為社會福利界功能界別的選民。王
紹爾議員、袁武議員及蔡素玉議員支持該項建議。政
制事務局副局長指出,據他了解,街坊福利會本身是
希望獲納入為選擧委員會第 3界別的選民,陳議員的
建議擬達致的目的,並非該等團體的要求。

楊孝華議員提出擴大旅遊界功能界別選民範圍的
修正建議

(臨立會CB(2)274(02)及278(02)號文件)

20.楊孝華議員認為酒店既屬旅遊業的一部分,香港酒
店業協會及香港酒店業主聯會的會員應獲納入旅遊界
功能界別的選民名單內。該兩個團體支持此項建議。
據他所知,建議不會對旅遊界功能界別的選民數目有
重大影響,原因是該兩個團體的會員大部分亦為香港
旅遊協會的旅遊業會員,而根據法案的規定,香港旅
遊協會的旅遊業會員有權在旅遊界功能界別中投票。

21.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認為有關
修正並無必要,但不會反對議員就此方面動議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正案。

蔡素玉議員提出擴大紡織及製衣界功能界別選民
範圍的修正建議

(臨立會CB(2)274(02)及278(07)號文件)

22.蔡素玉議員指出,現時紡織業內的出口公司須申請
香港產地來源證,而入口公司則須申請登記為紡織商
。她認為由於前者已獲納入紡織及製衣界功能界別的
選民名單內,後者亦應獲納入為選民。她會為此動議
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黃紹爾議員及楊釗議員
支持該項建議。

23.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政府當局現正考慮該建議
,並會在稍後作出回應。

分別由何鍾泰議員及蔡素玉議員提出擴大資訊科
技界功能界別選民範圍的修正建議

(臨立會CB(2)274(02)、276(02)及276(07)號文件)

24.何鍾泰議員建議在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的選民名單
中加入香港工程師學會資訊科技部。政制事務局副局
長表示,政府當局現正研究此建議,並會在稍後作出
回應。

25.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經考慮各個團體及議員的
意見後,政府當局會動議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把香港電腦教育學會、香港醫療資訊學會及香港遠程醫
學協會的會員納入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的選民名單內。
因此,蔡素玉議員無須為此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26.主席提及以往有關此事的討論,他表示在法案附表1
第28項中列為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選民的某些專業團體
,例如第28(3)項的電機暨電子工程師學會(香港電腦分
會)及第28(4)項的電機暨電子工程師學會 (香港電路及
系統兼電訊分會)均為美國團體,該兩個團體並無訂明
具體的會員資格,故很難評核其專業水準。政制事務局
副局長表示,被列為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選民的專業成
員或會員,其所屬團體要求的成員或會員資格準則大致
上相等。此外,上述兩個專業團體均已在香港註冊。

陳鑑林議員就選擧委員會第2及第3界別的組成方
式提出的修正建議

(臨立會CB(2)274(02)及278(01)號文件)

27. 陳鑑林議員建議把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界別
分組由選擧委員會第3界別轉至第2界別,並把該兩個界
別的委員數目重新分配。就第 3界別而言,陳議員建議
漁農界、勞工界、宗教界和社會福利界這4個界別分組
所得的委員數目應分別為30、100、30及40,又或40、
80、40及40。夏佳理議員質疑為何委員的數目並非平均
分配給該4個界別分組。

28.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政府當局建議的選擧委員
會各個界別的組成方式符合籌委會的決定。政府當局並
不支持陳議員的建議。

分別由陳鑑林議員及馮檢基議員或廖成利議員
就選擧委員會第4界別提出的修正建議

(臨立會CB(2)274(02)、278(01)及276(05)號文件)

29. 陳鑑林議員認為,當局應把所有臨時區議會撥歸選
擧委員會第4界別下的一個界別分組。他建議把第4界別
的第5界別分組(即"香港及九龍各臨時區議會"),與第6
界別分組(即"新界各臨時區議會")合併。

30.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政府當局認為把香港及九龍
各臨時區議會與新界各臨時區議會列為兩個獨立的界別
分組,是既公平又合理的做法。

31.為確保每個臨時區議會在選擧委員會第4界別內均有
各自的代表,廖成利議員建議訂明每個臨時區議會在第
4界別內各有3名委員,如此一來,18個臨時區議會便共
有54名委員。由於此數目較法案所訂的42名委員多12個
名額,廖議員建議把第 4界別下第4界別分組,即"鄉議
局"的委員數目由 21減至20,並把第3界別分組,即"中
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委員名額由41減至30。

32.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除選擧委員會當然委員及
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外,第4界別餘下的委員數目是
平均分配給其餘的3個界別分組。如無充分理由,委員
的數目不應有增減。

33.李啟明議員支持廖成利議員的建議,因為把委員數
目平均分配給各個臨時區議會可避免選擧被某政黨支
配。陳鑑林議員並不同意,他認為廖議員的建議不能
防止任何政黨取得大多數的選票。此外,他認為由於
各個臨時區議會的大小不一,如所有臨時區議會所得
的選擧委員會委員數目一律相同,並非公平做法。

34.廖成利議員重申其建議的依據是確保每個臨時區議
會在選擧委員會第4界別內均有各自的代表。這與市政
局或區域市政局的選擧中每個區議會均有一名代表的
安排相若。鄧兆棠議員指出,選擧委員會選擧有別於
市政局或區域市政局的選擧,因為後者與區議會有直
接關係。

II. 討論其他事項

立法會首屆任期的首次會議日期、選擧立法會
主席的程序,以及議員作出立法會誓言的時間

35.法律顧問指出,根據法案第4(2)條,首屆立法會的
任期於1998年7月1日開始。然而,法案並無訂明:
  1. 立法會首屆任期的首次會議日期;

  2. 選擧立法會主席的程序;及

  3. 議員作出立法會誓言的時間。
36.有關上文第35(a)段所述事項,主席詢問以往的做法
為何,法律顧問回應時解釋,《皇室訓令》第XXIA(1)
條訂明,立法局會期須於總督藉香港政府憲報刋登公告
所指定的日期開始及完結。部分議員建議在法案內加入
一項條文,訂明立法會首屆任期的首次會議日期由行政
長官決定。另一些議員則建議在法案內指明日期,例如
1998年7月1日。

37.關於上文第35(b)段,夏佳理議員建議在法案內加入
一項條文,訂明立法會主席的選擧會在立法會首屆任期
的首次會議上進行,並會選出一名議員主持主席的選擧
。部分議員建議參考《臨時立法會議事規則》。

38.政制事務局副局長答應研究上文第 35段所述的各項
事宜,並在稍後作出回應。

III. 未來工作路向
恢復法案二讀辯論的日期

39. 雖然議員明白有需要及早通過法案,但鑑於逐一研
究法案條文的工作尚未展開,部分議員認為政府當局在
1997 年9月24日恢復法案的二讀辯論實際上並不可行。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因應主席的要求,答應考慮押後恢復
法案二讀辯論的日期。

IV. 下次會議日期

40.下次會議將於1997年9月11日(星期四)上午 8時30分
在立法會會議廳擧行。

41.會議於上午11時5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1月22日